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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玉潤萬古

    明朝滅亡的直接原因,是財政危機。

      國家財政困難,導致發生饑荒,沒有錢去賑濟;發生戰爭,沒有錢支付軍餉。

      沒有錢賑濟災民,饑民作亂;沒有錢發軍餉,飢兵作亂。

      饑民與飢兵結合,導致大規模的國內叛亂。

      政府軍缺乏戰鬥力,導致國家既無法消除外族入侵,也無法肅清內部叛亂。

      財政危機,導致軍事危機;軍事危機,導致更大的財政危機。

      如此惡性迴圈,明朝最終走向滅亡。

      表面上的原因是如此,但背後更深層次的原因是什麼呢?

      為什麼會發生財政困難?難道說,象明朝這麼一個當時世界上,經濟數一數二的發達國家,賦稅收入,居然還無法應付一些意外的自然災害,以及大規模的軍事行動?

      要知道,中國歷史上許多比明朝小得多的國家,進行更大規模的連年軍事行動,尚且遊刃有餘。戰國時期的諸國就不必說了,趙國、秦國,許多次戰爭都動用幾十萬大軍,以後的、等等,都可以舉出許多例子。

      反觀明末,不說名義上軍隊數量多少,真正實質意義上動用軍隊十萬進行一次戰爭,已經是接近極限,超過十萬一點還可以,如果接近二十萬,則國家財政就已經無法維持。

      一個這麼大的國家,一個耕地面積十億畝以上,人口接近二億的國家,賦稅收入,居然少到連招募二十萬真正有戰鬥力的精兵都做不到,那這樣的賦稅收入,只能說已經少到了不正常的地步!

      隨之而來的是如下幾個問題:

      為什麼在明朝初期的時候,國家進行大規模的工程建設、發動大規模的對外戰爭,以及發生饑荒的時候,賑濟災民沒有任何問題,而到了明末就不行了呢?

      難道是因為明初的經濟比明末更發達,明朝在將近三百年的時間裡,經濟處於不斷衰退中?這顯然背離了事實。

      任何中國經濟史的研究,以及任何當時人的記載,都告訴我們一個事實——明朝的經濟,越到後期,就越繁榮發達。

      時期,經濟的繁榮,生產力的發達,更是達到了一個高峰,明初與之相比,望塵莫及。即便在連續發生了自然災害後的年間,儘管相對於萬曆時期,經濟有所衰退,但在總體上,遠遠高於明初,則是不成問題的。經濟是更繁榮了,生產力是更發達了,而國家的財政,卻是更加困難了,這是什麼道理?

      我們注意到,明朝初期到末期的賦稅收入,基本上沒有太大變化。那麼,明朝末期的財政困難,自然是因為國家的賦稅,沒有隨著人口的增長而增長了。收入基本不變,開支卻隨著人口的增多,而不得不增多,這樣當然就造成了困難,但,這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還有一點,如果說賦稅收入,沒有隨著人口的增長而增長,那麼至少每個人感覺到的稅收壓力,應該遠遠低於明初吧?可為什麼反而明朝末期,到處都是一片對賦稅過高的抱怨,到處都是的聲音呢?

      如果說,是後來增加的軍餉,或者額外的加派過多,這也不通。要知道,時期,修建紫禁城、營建武當山建築群、七下西洋、五十萬大軍五次北伐蒙古、幾十萬大軍屢次南征越南,這幾個事件,隨便單獨拿出一項來,所造成的財政開支,就遠遠高於崇禎時期所有的賦稅收入、遼餉剿餉練餉的加派,以及地方上額外的加派的總和。但為什麼明成祖時期,百姓對負擔雖有一定抱怨,總體上卻在可以承受的範圍之內,社會保持安定,而到了明末,增加賦稅,造成的反對聲音,會這麼巨大?

      只有對這些問題做出系統的解答,才能解答明末財政危機的實質,究竟是什麼,從而解答明朝滅亡的真正實質原因是什麼!

      但是,對這些問題給予一個透徹的回答,我們還是需要一步步進行分析。

      首先,從黃仁宇著的《十六世紀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以及其他一些學者的論文專著論述中,我們可以確認如下三個事實,然後從這三個事實出發,進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給上面這些問題一個令人信服的回答。

      這三個事實是:

      1、明代的稅收過低,農業稅低,商業稅更低!

      2、明代的稅收,幾乎在250多年的時間裡,沒有增加!實際上是在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

      3、明代晚期,人們對任何一次增稅的行為,都叫苦連天,以致於當政府試圖增加賦稅時,阻力重重。

      關於第一點,明代稅收過低的問題,可能許多人都難以相信。

      華人一直以來被灌輸的觀念、受到的教育就是:明代的統治者如何殘暴荒淫,如何橫徵暴斂,如何敲骨吸髓,廣大人民在沉重的剝削之下,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明代的滅亡,都是由於統治者徵收的賦稅過重,人民難以負擔,奮起反抗的結果。

      滿清統治者是這麼宣傳的,現代教科書上是這麼寫的,甚至一些所謂的歷史學家的文章專著中,也是這麼宣揚的。但是,事實果真如此麼?

      只要稍微瞭解一些明代的生產和財政情況,很容易就能做出否定的回答。

      事實上,雖然許多學者批評明朝稅收過重,但他們主要是從道德層面進行批評。他們主要關心的,是揭露徵收者的貪婪和民眾的艱辛,而不是去探討稅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他們的描述,給人們造成這樣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問題,都是稅收過重造成的。而實際上,這些困難的產生,更可能是稅收過低造成的!!

      (1)農業稅低

      “王朝週期迴圈理論”最主要的倡導者是王毓銓,按照他的觀點,明朝的崩潰是因為“向農民徵收過重的田賦榨乾了中國的農業經濟。”就明代的稅率而言,這種指責得不到證實。

      17世紀早期,明政府加徵‘遼餉’和‘剿餉’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萬兩白銀。在1623年,國家籌集的額外軍費為白銀666萬8677兩,其中有449萬1481兩攤入土地,其餘部分則來自財政節流、官產出賣及雜色稅收,還包括典鋪稅。即使將2100萬兩白銀全部灘入土地,對於納稅人來說,當然是很高的負擔,但也不象王毓銓所斷言的,是絕對無法忍受的事情。

      17世紀初期,通貨膨脹導致物價水平上升了40%,這就意味著,稅收的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虛假現象。之後的滿清統治者,繼續沿用明代的稅率,更加確證了這一點。

      儘管王毓銓認為一直聲言減稅,但在初期,並沒有這方面的財政記錄。清朝稅收水平一如明朝,稅率接近,這一稅率也就是王毓銓所謂的“榨乾了中國的農業經濟”的稅率。

      李隆生對晚明農業總產值做過一個估計,他可能沒有看過顧誠及其弟子,對明代耕地面積的考證,仍舊採用傳統的過低估計。

      這裡只採用他對明代平均畝產量的估計:每畝田1.2石的米(南方畝產量高的多,北方畝產量低,這個平均畝產量的估計,明顯是偏低的,張顯清提供了一些其他學者的看法,無非也估計明代北方地區平均畝產1.302市石,南方地區平均畝產2.604市石;郭松義估計明後期,全國南北水旱糧食平均畝產256市斤,按照一石白米為94.4公斤計算,則平均畝產在1.3石左右,但這裡為保守起見,仍舊採用李隆生這個偏低的估計)。

      至於耕地面積,明初洪武時期的耕地面積,約為8億5000萬畝左右,明代16世紀晚期到17世紀初期的耕地面積,應該在11億畝左右。按此估算,洪武時期的農業總產量,是10億2000萬石左右,而晚明時期,全國農業的總產量至少是13億2000萬石左右(這個顯然是出於保守估計,偏少的一個產量)。

      明代的農業稅收是多少呢?明初的時候,田賦收入達到3227萬8900石,明成祖以後,每年的計劃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萬石左右。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為糧食2600萬石。

      按照這些資料計算,明初的稅率為3.16%,明代晚期平均稅率約1.97%,可見無論是明代初期,還是明代中後期,平均的農業稅率,都低於三十分之一,而在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禎時期),甚至低於五十分之一。這樣的一個稅率,不能不說,已經低到了極限!

      當然,透過總體田賦收入和總體產量的比較得出的平均稅率,可能並不足以說明具體落在每個地主頭上的負擔究竟如何。那麼具體的情況如何呢?

      1585年版的《順德縣誌》提到,佃農通常每畝土地向地主交納0.9石稻米,由於基本稅率估計為每畝0.03石,則徵收部分只佔田主收入的1/30,佃農與田主五五分成,實際上稅額也就佔農作物總收成的1/60。

      基本稅只佔1/60,加上其他的攤派和負擔,比如均平銀(這主要針對富有的田主),取代勞役徵收的均徭,上供物料的折銀,還有驛站供給,民壯等等。但實際上基本加上所有這些,總的稅率仍舊不算高。

      儘管有14種附加稅,實際上的稅收標準仍然較低。對那些少於30畝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裡不多於兩個成年男子的小田主來說,稅收負擔通常不到他們糧食收成的5%。累進稅制也能得到證實,對一個擁有300畝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戶中有五六個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稅收負擔接近於他糧食收成的10%左右”。

      稅收低的標準,可以進一步從縣誌彙集的數字中得到證實。1585年,可以知道每畝土地的平均稅收負擔為0.0332兩白銀,即使不考慮正常季節會混種各種不同的作物,平均每畝土地的年均收入,也應當在1兩白銀左右。因而大致的稅額,接近於土地收入的3.5%左右,(即便考慮有些年份糧價下跌的影響),稅收依然不會超過土地收入的6.12%。

      也就是說,所有各種攤派加上去之後,並且考慮到糧價波動的因素,也只是在3%到6%之間波動,這樣的稅率,實在並不算高。

      除了順德縣以外,根據《大明會典》以及各地方誌的記載,對明代晚期全國的農業稅率作一個比較全面系統的估計,得到的情況,大體上和順德縣相似,有的地區高一些,有的地區低一些。比如杭州府的稅率為6.7%到10.05%(同樣是受糧食價格的影響);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稅率為8.3%(糧食價格每石0.6兩白銀);湖廣安化縣在16世紀中期稅率為3.9%(糧食價格每石0.3兩白銀),17世紀初稅率為5.9%(糧食價格每石0.2兩白銀);南直隸溧陽縣最低稅率是1%,最高稅率是5.4%。

      最後得到的總估計是,通常而言,到17世紀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糧食價格估算,稅收不超過產量的10%。在許多地區,徵收額是遠遠低於這一水平。儘管有些地區的稅賦較重,象長江三角洲地區,稅額接近農業收入的20%。但這種估算沒有考慮到無償應役,也沒有考慮到不同於大宗糧食的其他額外收入。

      整個大明帝國,賦稅的平均水平,似乎不超過農業產量的10%,這一估計不會受到長江三角洲地區特例的影響。儘管名義上,長江三角洲這四個府的全部田賦額,約佔整個帝國田賦總額的10%,但由於稅收折色和役的合併,使其大大降低了。

      這裡似乎存在一個矛盾的現象,前面按照田賦收入和農業總產量的比較,得到的農業稅率在明代晚期只有2%不到,而按照一個地區一個地區的估算,則全國平均稅率可能在10%左右(應該強調10%稅收就本身來說,仍是屬於低稅收),這之間相差了五倍之多,怎麼來解釋這種差異呢?

      這裡有幾個因素的影響。

      首先,是用總產量來估算稅率的時候,用的田賦收入,只是基本稅額,並沒有把許多其他攤派,比如地方上供給驛站的用度,以及供給戶部的一些物料折銀計算進去,尤其是沒有把勞役摺合的銀子計算進去,根據估算,明代全國勞役摺合的銀子,可能在1000萬兩白銀左右。

      但是這個理由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就算把所有這些都全算進去,估計農業稅率充其量也只能在4%左右,而不可能更多(事實上4%都是過高的估計,因為明後期勞役折銀,都是大打折扣的,根本達不到理論上的估計)。

      如順德縣的例子,把所有的攤派都考慮進去,在糧食價格正常的情況下,大致的稅額,接近於土地收入的3.5%左右。那麼,還有6%跑到哪裡去了呢?

      這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價格波動造成的影響,這又有可以分成兩點,一是,糧食本身在一年不同時間的價格波動,二是,糧食的南北價格差距。

      明代晚期,大部分糧食賦稅是摺合成銀子來交納。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為2600萬石,其中有80%似乎已經能夠折銀,有的學者對此的估計還要更高。事實上,田賦已經摺銀交納,就是加派,也是徵銀,總的來說,大致實物徵收在總數10%左右,晚明約90%的實物稅,已經轉變為貨幣稅可能更為合適。

      既然糧食稅在晚明,大部分是摺合成銀子上交,那麼首先必須把收穫的糧食賣掉,於是,到了每年徵收賦稅的時候,市場上賣出的糧食驟然增多,導致糧價不斷下跌,農民只有賣出比正常價格更多的糧食,才能獲得交納賦稅所需要的銀子。而徵收賦稅的時段過去後,市場上的糧食減少,於是價格又會上升。這種現象在許多明代經濟史著作論文中都有記述。

      一個例子,山東汾上縣1576年就報告說收穫之後,很快就到了稅收期限,這時候的小麥價格,從正常的每石0.52兩白銀,降到每石0.37兩白銀,大麥則從每石0.4兩,降到每石0.25兩白銀。三個月後,價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

      《晚明社會變遷問題與研究》一書中也有類似描述:“稅收折銀以後,繳納賦稅之時,農民為了交稅,不得不以低價出賣糧食,獲得白銀,於是納稅期糧食價格下降;當納稅期一過,糧食價格立即上漲,造成了農民生活的困難。如萬曆四年(1576),山東汶上縣稅收時,小麥價格從原來的每石0.52兩白銀下降到0.37兩,而大麥由每石0.4兩白銀下降到了0.25兩,並且在三個月後,才恢復到原來的價格。”

      這並非僅僅發生在一個地區,明代全國各地都是如此。在南方的話,這種由於交納賦稅造成的糧食價格波動,可能還要劇烈。

      由此造成的結果是什麼呢?政府是不是因為農民因為糧價降低而不得不賣出更多的糧食,而獲得收益呢?恰恰相反!政府從中並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不妨作個假設,假如農民賣出一百石的糧食,這時候糧價是每石0.3兩白銀,得到的銀子是30兩,上交給政府。而等政府拿到這30兩白銀,用於支出各種開銷的時候,正好是過了稅收時期,糧價回到正常水平,甚至高於正常水平。用這30兩銀子到市場上去買糧食的話,假如糧價是0.5兩白銀,只能買到60石的糧食。

      於是,農民覺得自己交的稅是一百石,而實際上,政府收到的,只有60石。當中40石的好處跑到哪裡去了?顯然是跑到那些買進賣出的投機商人那裡去了!

      糧價的時間差異,會造成這種農民負擔沒有減輕,而政府收入也沒有因此增加,甚至反而減少的結果。真正從中獲利的,是商人。

      同樣,南北糧價的差異,也會造成類似的結果。南方的糧價低,北方的糧價高。南方糧價低的時候,能低到每石米只有0.3兩白銀。16世紀晚期,廣州的糧價可能跌至每石0.3兩白銀”,而北方的糧價則接近每石1兩白銀。

      不妨算算每石0.9兩白銀。還是用剛才那種方法計算,在南方,一個農民交納100石的糧食稅收,摺合成銀子是30兩白銀,而這30兩銀子送到明代北京中央政府那裡去的時候,實際上只能購買33石左右的糧食,中間將近損失了70%。

      假設一個地主總收入是1000石糧食,對中央政府來說,實際上只收取了南方農民1/30的賦稅,而對南方的農民來說,他交納的,卻是十分之一的賦稅。這中間的好處不用說,又全部落進了商人的口袋。

      這種糧價波動造成的影響,對於解釋為什麼政府實際收的賦稅很低,而農民實際交納的賦稅並沒有那麼低,應該還是比較有力的。這裡面的差額,都被商人拿去了。

      接下來看第二個方面的原因,全國平均稅率不超過10%的估計,是根據《大明會典》以及各地方誌的記載,對每個地區的情況進行逐一分析後得到的。這個10%,自然是靠字面上的記載估算得來,同真實的情況應該說還有比較大的距離。

      這些地方誌的記載說,每畝田應該交納多少兩銀子。但實際上,僅僅是一個理想狀態,最後交納的時候,能否真的落到實處,是很成疑問的。

      明朝晚期,農業上偷稅逃稅漏稅的現象,相當嚴重。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中,收集到明代文獻資料中關於這方面情況的記載。比如《漳州府志》中說:“田入佃手,其黠者逋租負稅,莫可誰何,業經轉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業主之謠。甚者大租之家於糧差,不自辦納,歲所得租,留強半以自贍,以其餘租帶稅與積慣攬納戶,代為辦納,雖有契券,而無貿本交易,號曰白兌,往往逋負官賦,構詞訟無已時。”

      《漳蒲志》:“今深山中巔崖皆開墾種藝,地無曠土,人無遺力,然土田日增而頃畝糧稅日減,即國家不盡民之財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寧不察其故乎?蓋豪戶猾書互動為弊,有私自墾田而全不報官者,有闢地數頃而止報升合者,又有隱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飛詭稅糧而幻去畝籍者。夫是以新額無增於前,而原額日減於舊,職此之故也。環海之利,歲收不啻四五千金(這應是個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輸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

      此外,還有各種逃稅的手段,也即所謂的“飛灑、詭寄、虛冒”,過去一些學者,常常把這些當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稅收負擔轉嫁到貧苦農民身上的手段。其實是大謬特謬,這裡根本就不是什麼轉嫁的問題,就是偷稅漏稅的手段。

      這三項中,飛灑勉強可以和轉嫁稅收負擔聯絡起來,但實際上,晚明時期,一般的平民誰都不是吃素的,誰都不高興當冤大頭吃虧,所以這種手段,實際上應用的並不多,更多的是“詭寄、虛冒”。《天下郡國利病書》中說“飛灑者,損人以裕己者;詭寄者,避重以就輕者;至虛冒者,一切欺陷,以負國課耳。”

      總而言之,這些欺瞞手段,偷稅漏稅的行為,造成的結果,是即便單純就農民本身的負擔而論,稅率大概也遠遠達不到10%,估計可能在6%左右。

      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的分析,晚明時期,國家方面實際徵收到的農業賦稅,所有攤派零碎全部加起來,總和也低於4%;而就農民方面來說,其實際負擔低於6%。

      實際上,無論4%也好,6%也好,甚至採用估計的最高數字10%,這樣的稅率,也都是相當低的。但即便是這樣低的稅收,晚明時期,也很少能夠足額徵收到。

      在16世紀後期,即使完納稅收80%也被認為是很大的成績。1570年,僅未收之稅銀總額,就超過200萬兩。當然,由於對小戶的稅收減免,可能降低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但是這樣的辦法,在16世紀是很不切合實際的。

      16世紀70年代,掌權之時,逋賦者要被控告,但是張居正的這種做法,受到同時代許多人的批評,最為有名的是王世貞。

      問題的嚴重之處在於,許多積年逋賦者,多為富戶,他們捐納官身以免除縣官的體罰與拘捕,州縣官只好將這類事情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但這樣的事例上報太多,除了顯示州縣官自己的無能以外,不會有什麼效果。

      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沒收拖欠者的家產。在西方,通常都是採取這種辦法,但是在中國傳統仁治的觀念支配下,這種辦法很少採納。

      這一點,似乎正好說明,一向被人批評為專制沒有人權的古代中國,至少明朝時,對個人私有財產的尊重程度,其實還遠在西方之上。

      而且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們一般也交納部分稅收,並不全額拖欠,同時許諾以後會補交餘額。

      對於賦稅拖欠,會在一段時間內進行追徵,但是拖欠兩三年以後,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們補交欠稅了。對於逋賦者,拋開人道主義考慮,鞭打、關押他們,是很少有用的。

      這些累積起來的欠稅,就成為最新賦稅徵收中的一個巨大障礙,所以只能蠲赦逋賦。這種事情在明代後期是很常見的。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賦,這可能由於地方官的申請,而適用於某個特定的地區,也可能適用於整個大明帝國。

      而所有這些措施,其實都鼓勵了逋賦行為。守法者按時納稅,後來卻發現這些賦稅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賦稅既不能退還,也對下一次納稅沒有了任何好處。另一方面,納稅人總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夠蠲免逋賦,所以拖欠不交。在這種情況下,逋賦行為就蔓延開來。某地曾上報說,當地一些納稅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納糧。

      如果這些稅收拖欠的情況考慮進去,很顯然,實際上明代的實際農業稅率,是在一個更低的水平上!

      (2)商業稅更低

      農業稅雖低,無論是4%還是2%(從政府實際徵收到的角度來說),總還是實實在在的徵收著,那麼商業稅,在明代基本上是,剩下的也僅僅是點綴。

      如果說農業稅偷稅漏稅的行為,佔據總體稅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麼商業稅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稅漏稅掉了。這種情況下,用稅率來衡量明代商業稅的徵收,已經失去了意義。

      從明朝建立之初,商業稅就被壓低到驚人的程度,這方面的記載很多。

      洪武初規定,“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洪武九年,山西平遙主簿成樂任官期滿,州府考核結果以其‘能恢辦商稅’為由,褒其進京朝見皇帝,結果遭到皇帝的批評:‘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訊’。

      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貨入京,至長淮關,吏留而稅之。既閱月而貨不售。商人謂於官,刑部議吏罪當紀過。上曰:‘商人遠涉江湖,將以求利,各有所向,執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納課於官,彼此一耳。遲留月日而使其貨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償商人’

      永樂時,明政府進一步放鬆了對民間稅收的管制,‘婚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永樂二年,山東臨清縣會通稅課局奏:‘比歲市鎮經兵,民皆流移,兼連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徵課鈔不及,請減舊額。’戶部以聞,上曰:‘兵旱之餘,尚可徵稅耶!其悉免之,候歲豐百姓復業,商旅通行,然後徵之’”

      明初對日用品的生產和流通採取輕稅政策,‘關市之徵,宋、元頗煩瑣,明初務簡約’(《》)當時規定凡商稅三十取一,超過者以違法論。

      對商業和商人採取了保護措施,定商稅‘三十稅一’,還規定書籍筆墨農具、舟車絲布之類皆免稅,並下令裁撤稅課司局364處,使商稅較元末大大簡約。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樓,待四方之商賈。時人李公泰用集句歌詠十六樓,比如詠南市樓‘納納乾坤大,南樓縱自初。規模三代遠,風物六朝餘。”

      從總體上看,商業稅收,萬曆早期的一些資料在整個明代比較有代表性:“商業稅收入包括鹽稅250萬兩,茶稅10餘萬兩、市舶稅4萬兩、透過稅60萬兩、營業稅20萬兩,總額不過340萬兩”(後來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沒有太大區別)

      當稅目增多時,稅收水平必定提高,但這種一般的看法卻不適用於明朝的雜色收入的徵收。儘管稅目非常多,但稅收總額卻比較小。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所能徵收到的最大數額也不過378萬兩白銀[這個數字已經是把所有的如鹽稅茶稅都統統包括進去了],這相對於帝國的需要而言,十分可憐。相對於如此廣泛的徵收範圍,可以認為其徵收水平,實際上低的可憐。雜色歲入的378萬兩白銀,如果按照16世紀晚期1億5千萬人口平攤,則平均每人只有17文銅錢。

      具體來看,明代除了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區,商業關稅幾乎沒有。七大鈔關,除了九江外,其餘六個河西務、臨清、滸墅、北新、揚州、淮安都在運河沿線;門稅、崇文門稅的徵稅物件是出入北京的貨物;透過稅中有五十萬兩左右都集中在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時國內商路的開闢已經有相當規模,而徵稅設卡相對滯後,連江湖要津的設榷都難以充分。

      還有就是各地區商稅徵收之間的不平衡,發達繁榮的地區,商業稅反而更少。分省區營業稅額與各省區商業水平之間存在著嚴重脫節,具體表現有二:對多數省區而言,商業水平和營業稅額與其在全國的地位不相符合;各省區商業水平與營業稅額之間不相稱,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尤為明顯。”

      山西汾陽縣,1609年商稅是6606兩白銀,稅額很高(其實這個稅額本身來說很低了,所謂的高也是相對於其他地方低到幾乎等於沒有的商稅)。但是在浙江金華縣,這是一個很繁榮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額不足7兩,地方誌中坦率的承認商稅徵收已經停止了很長時間了。”

      再從一些比較重要的稅收專案來看明代工商業稅低下的程度。

      比如明代市舶稅(相當於現在海關的進出口稅收),只需要和一些私人海上貿易集團的收入比較,就可以看出明代政府收的稅低到了什麼程度。比如根據記載,崇禎時期崛起的集團“凡海舶不得令旗,不能來往,每舶例入二千金,歲入以千萬計,以此富敵國。”

      當時荷蘭的根本無法和鄭芝龍集團競爭,無論在軍事上,還是在貿易上,都是如此。德國學者Aldree he wiltn說“他除靠那一項強暴的營業稅收(每舶例入二千金),又靠本身的投機生意,而終於積攢起一筆莫大資產,他的船隻計有三千,他令其船主們巡航到暹羅、馬尼拉、馬六甲等地,就豪華以及財富而論,他凌駕在他君主之上”。

      當時就連鄭氏家族手下其他成員,都富可敵國,如戶官鄭泰“守金門,資以百萬計”“富至千萬”“少者百萬”。

      這雖然是在崇禎時期的事情,但是也可以拿來做一個對比。鄭芝龍集團完全是依靠海上貿易崛起的,但僅僅憑藉海上貿易的利潤以及每舶例入二千金的徵收費用,就達到了“歲入以千萬計”,再對比一下明朝政府,全部商業稅收加起來,一年也就是可憐的三百多萬兩(其中的市舶稅只有區區4萬兩)。

      再比如鹽茶業,以前唐宋國家財政收入中的大頭,鹽茶專賣,到了明朝,政府卻獲利極少。

      關於鹽的專賣,1550年,戶部尚書估計實際上政府僅僅徵收了兩淮產鹽總量的40%,其餘60%的食鹽則落入了販賣私鹽的商人手中。

      正鹽根本無望截斷私鹽市場,因為正鹽的價格毫無競爭力。到16世紀晚期,私鹽販賣在一些地區已經有固定的市場,分配給巡卒私鹽定額,實際上更象是對變化了的餘鹽銀的隨意管理。

      簡而言之,專賣制度,由於政府投資不足和接連的管理失誤而受到妨礙,完全不能有效地利用可獲得的全部資源。儘管這些資源十分豐富,可以想象其具有無限的發展潛力,但是專賣制度無力去開發這些資源。”

      《野議.鹽政論》中的記載也足夠說明問題:“萬曆盛時,(鹽商)資本在廣凌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只以百萬輸帑。”

      至於茶葉方面的收入就更是少的可憐,1542年,根據官方的報告,在四川課稅的茶葉數量超過500萬斤,還不包括政府茶園生產的茶葉。然而在1578年,省級官員徵收的茶葉收入總共還不超過2萬兩。16世紀中期,四川巡撫也承認廣泛存在私販茶葉現象。

      其他省份的茶課名存實亡。絕大部分地區仍然沿用寶鈔來評估地方稅額,當16世紀折成白銀時,稅額減少到了可笑的地步:雲南17兩,浙江約為6兩。當時的一位學者對此作了如下的概述:“內地茶戶不知官茶、私茶之說久矣。天下之言生財者,亦罔聞知。”

      浙江應該是產茶大省,而茶葉的稅收居然僅僅只有6兩,這可以當成是荒唐的笑話來看。

      正稅本身就低,而偷稅漏稅現象也是相當普遍。這點從崇禎時期的西方傳教士曾德昭在《大中國志》的有關記載中就能看出來:“在海關……有更多的方便。沒有堆放、過磅和檢查貨物的房間,也不需從船上取出貨物,只察看一下並根據商人的簿冊,徵收一筆適當的稅。若旅客不是商人,即使他一人帶著奴僕,載運五、六口箱子以及許多其他物品,他從一地赴另一地時,一般都把東西留在船上,並不開啟檢查,更不付稅。這對歐洲的海關和稅務所是一個好榜樣,歐洲的窮旅客遭到兇狠野蠻的劫掠搜奪,隨身攜帶的所有東西還抵不上向他索取的稅”

      從這段記載來看,所謂檢查商人的貨物不過是走走形式,基本上商人自己願意交多少就交多少。甚至如果假裝不是商人,那就無論帶多少貨物都不會被徵稅。在這種裝裝樣子的檢查之下,大量偷稅漏稅的行為恐怕是佔所有商業交易的絕大部分了。

      而許多偷稅漏稅行為甚至是政府官員故意鼓勵的結果,他們似乎覺得只要自己徵收來的那點東西可以交差就行了,其他就不管了。“何遜在1510年以後的十年中管理沙市稅課使司。一旦完成定額,他就減少對木商抽稅。在16世紀20年代,邵經邦開始主管了沙市稅課使司,他採取了一項更為驚人的改革,在三個月內完成定額之後,在本年度餘下時間內關任木商往來。1560年,楊時喬榷稅杭州,建立了一個令人敬佩的制度,令木商自署所入(就是自己寫下自己的收入)進行稅收評估。這三個官員贏得了傳統歷史學家的高度讚揚”。

      這裡就已經根本談不上什麼稅率高還是低的問題。如果稅率很低,比如明初規定的三十分之一,但能夠真正落實的去收取,那好歹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而看這幾位的做法呢。一個是隻收三個月的稅,完成定額(所謂的定額自然是過去傳下來的),等於把原來很低的稅率再乘以四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稅率變成了1/120(其實更抵,因為連收稅的那三個月裡,都未必認真的收)。

      另一位呢,乾脆就是讓商人們看著給,你高興給多少就給多少吧。或許哪個商人當是做慈善事業,就多給一點。(說句老實話,那些真慈善的商人給討飯的錢恐怕都比給政府的稅多)

      他們這樣忠實的為工商業集團謀取利益,自然是能贏得傳統歷史學家的高度讚揚。

      但正是因為有這樣怪誕的情形,我們也就理解了為什麼有如下情形的發生:

      在帝國早期,有400多個稅課司局,但到了17世紀早期僅存112個。其餘的因無利可圖而被關閉。1568年,戶部報告某個稅課司巡攔每年俸糧工食費不下400餘兩,而其徵收折鈔銀僅為110兩。”徵收來的銀子還不夠收稅人員吃飯用的,也確實只能關閉了。

      可以和唐宋時期的情況對比一下。

      大曆年間,僅食鹽一項即達600萬緡,佔全部財政收入的一半。紹興末年,鹽、茶榷貨為2400萬貫,佔全部財政收入的49%。而至淳熙、紹熙年間,茶、鹽、酒等抗冶榷貨更高達3690多萬貫,佔據全部財政收入的56.5%。”

      到了中唐時期,榷鹽利稅佔整個徵賦的一半以上,《舊唐書·劉晏傳》:大曆末,通計一歲徵賦所入,而鹽利且過半。

      一些明朝的官員在閱讀史書時,驚奇地發現,僅從兩淮地區,每年就可得鹽利600萬緡銅錢。

      唐朝飲茶尚不是很普及,對茶葉徵收的稅率就已經相當高,一開始是10%,到後來增加百分之五十,再後來還實行了專賣。《新唐書·食貨志》又記:武宗即位,鹽鐵轉運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重稅,或掠奪舟車,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對於私商販運茶葉,採取殘酷的重罰,販運之百斤以上都是死罪。

      如果把鹽茶還有其他商稅收入總和在一起,則在國家整個財政收入中佔據的比例,當是遠超過一半。

      事實上,這還是常規的稅收,如果算上其他臨時徵收的則就更多了,比如“肅宗即位,遣御史鄭叔清等籍江淮、蜀漢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謂之率貸。諸道亦稅商賈以贍軍,錢一千者有稅。”這就相當於對每個商人徵收百分之二十的財產稅了。”此外如“度支使杜佑計諸道用軍,月費一百餘萬貫,京師帑廩不支數月;……(盧)杞乃以戶部侍郎趙贊判度支,……,以為泉貨所聚在於富商,錢出萬貫者留萬貫為業,有餘官藉以給軍……敕既下,京兆少尹韋禎督責頗峻,長安尉薛萃荷校乘車,搜人財貨;意其不實,即行榜,人不勝冤痛,或有自縊而死者,京師囂然如被賊盜……又以僦櫃納質積錢貨貯粟麥等,一切借四分之一。”

      這樣對商人的名為借取,實為掠奪,在明代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再看的情況。顧鑾齋《中西中古社會賦稅結構演變的比較研究》一文中引用漆俠《宋代經濟史》一書的資料說,“北宋時,兩稅尚佔56%,但至,已降至20.4%和15.3%。與此同時,商稅急遽增長,構成了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而包括商稅在內的非農業稅,也就佔據了財政收入的大部分。北宋皇祐治平年間,商稅比重不過40%左右,及南宋紹興、乾道之交,僅茶鹽榷貨一項即佔49%,連同經制錢、總制錢,非農業稅達79%強。而至淳熙、紹熙年間,茶、鹽酒等坑冶榷貨已達56%強,加上經制錢、總制錢、月樁錢,非農業稅更達84.7%。”

      僅僅“茶、鹽、酒等坑冶榷貨”收入已經達到整個財政收入的56%至多,而農業稅在整個財政收入的比例少於20%。

      李曉在《關於宋代禁榷專賣制度的再認識》一文中說,“宋代貨幣財政收入之所以持續迅速地增加,主要是透過禁榷專賣收入特別是鹽、酒課利的增加實現的。而且如果貨幣財政總收入以至道年間的2224萬貫為基數100,則乾道末年的7000萬貫就是增加了315%;而乾道末年的鹽、酒、茶三項收入4752萬貫就是比至道年間的770萬貫增加了617%。禁榷專賣收入的增加速度,比貨幣財政收入要快將近1倍,這是禁榷收入在貨幣收入中所佔比重日益增大的原因。”

      宋代在鹽茶酒等上面的禁榷制度,對財政之重要意義,宋人也多有論述,“說:‘今為國之利多者,茶與鹽耳’。宋貺說:‘國家歲用至廣,兩稅之外,仰給於鹺茗者為多’。說:‘國家養兵,全在茶鹽以助經費’。陳從古說:‘國家利源,鹺茗居半’。

      在宋代,禁榷制度對於維持封建統治所發揮的巨大作用,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朝代,到南宋後期更是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孫夢觀說:‘今日之急務,莫理財若也。生財之路窮,獨倚辦於楮、於鹽耳’”,葉適更是說“舍茶鹽則無以立國”。

      還有一件事情能說明鹽茶收入在宋代的重要性,“慶曆三年九月,詔令凡違犯茶鹽酒禁者可酌情以錢物贖罪。諫官餘靖聞而大怒,當即上書道:‘臣不知誰為陛下畫此謀者?徒知高談而不知適時之變也!今三邊有百萬待哺之卒,計天下二稅上供之外,能足其食乎?故茶鹽酒稅、山澤雜產之利,盡歸於官,尚猶日算歲計,恐其不足。民貪其利而犯禁者,雖死不避也。今乃一為贖刑,以寬其禁,三軍之食,於何取之?’結果,詔令被駁回,‘卒不果行’。”

      不妨假設宋代一貫錢大約相當於明代的一兩銀子,僅僅“鹽、酒、茶三項收入4752萬貫”那就相當於在明代僅僅這三項收入就達到4752萬兩白銀!!而實際上,明代在這三項上的收入有多少呢?“鹽稅250萬兩,茶稅10餘萬兩”,酒稅則根本提都沒有提到,估計壓根就沒有這個專案,或者有的話也微不足道,總而言之,同樣的這三項,在明代的收入只有三百萬兩銀不到!

      要知道明朝的領土面積、人口數量,都遠遠大於宋朝,至於鹽、酒、茶三項的消費更遠大於宋朝。宋朝政府從中獲得的財政收入接近5000萬兩白銀的價值,而明朝政府卻只有300萬兩不到。大部分的利潤都被商人拿去了。

      透過上面的敘述,可以對明代的農業稅低,商業稅更低的事實,有比較具體的認識。

      再來看第二個事實,明代的稅收幾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時間裡沒有增加(實際上是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

      明朝的稅收數量,基本上是在建國初期就確定,以後就很少變動過,要說有變化,那大概也是越變越少。

      造成16世紀稅收基數有限的原因,是洪武皇帝的財政政策,在其統治期間,確定了稅收定額制度。1377年,皇帝分譴各部官員、國子監生和宦官巡視178個稅課司局,固定他們的稅收額度。

      1385年,他命令將各省和各府稅糧課程一歲收用之數刊刻於石板上,並樹立在戶部廳堂內。1393年,田賦收入達到3227萬8900石,洪武皇帝對此很滿意,宣佈北方各省新墾田地永不起科。自此各地定額稅收作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來,後來也偶爾進行過小的調整,但基本定額從來沒有被擯棄。”

      永樂時期曾經略有增加,1412年,在永樂皇帝統治時期,來自於農業土地的稅糧收入據說達到創記錄的3461萬2692石”,而上升的原因,很可能是安南作為一個新歸附的省份,其額度也包括進來的緣故。”但失去對安南的統治之後,收入又重新調整到接近3000萬石。”

      然後在宣德時期,國家田賦收入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減少。1430年,長江三角洲地區的土地所有者們,對附加在他們田賦之上過高的額外費用已十分不滿,他們有意拖欠稅糧,以至於逋賦總額已經超過了三年的全部稅收。為此做了讓步,下令全面減免這些地區的稅糧,蠲免額達300萬石。然而這一缺額並沒有加徵於其他地區,此後每年的計劃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萬石左右,但對於可耕地和人口的上升卻不做考慮。”

      耕地方面,實際上,絕大多數地方官員在給帝國政府上奏中,都只是想恢復地畝原額作為現在的統計資料,新增地畝很少上報。這樣做的結果,是稅收與耕地面積相脫離。1502年上報的情況就是最好的明證。

      稅收定額制度,是明代的基本政策,唐宋時代從來沒有象明代這樣僵硬地執行這一政策。

      人口方面,與一般看法相反,增長的人口很少直接有助於稅收增加。過剩的人口往往成為流動人口,很難對他們徵稅。即使對過剩的人口能夠進行登記和評定,地方管理者也不願意如實上報,擔心上報人口增加會促使政府重新調整地方稅收定額,增加稅收。他們至多是重新調整稅收負擔,由於納稅戶的增加,每戶的稅負減少,使得稅收相對容易徵集,同時管理者也獲得了仁愛的名聲。”

      於是以後,不管耕地增加多少,人口又上升多少,生產力進步多少,明代農業賦稅始終就維持在這個水平左右,前面也多次引用過“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為糧食2600萬石”。

      其實,光是從明史中,我們就可以找到明代農業稅不增反降的記載。

      洪武二十六年,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七千餘石,錢鈔三萬九千餘錠,絹二十八萬八千餘匹;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餘石,錢鈔五千餘錠。

      永樂中,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餘萬石,絲鈔等二千餘萬。計是時,宇內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嘉靖二年,御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餘萬。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內官之眾,軍士之增,悉取給其中。賦入則日損,支費則日加。”

      萬曆時,夏稅,米麥總四百六十萬五千餘石,鈔五萬七千九百餘錠,絹二十萬六千餘匹;秋糧,米總二千二百三萬三千餘石。

      從這些資料可以看出,農業稅收,永樂達到高峰,以後就是不斷遞減,在嘉靖時期,和洪武年間相比,已經是麥減少了9萬石,米減少了二百五十餘萬石;而到了萬曆年間。麥子減少了11萬石,而米減少了二百六十九萬石。

      表面上看,這些減少的也不算太多,但如果考慮到萬曆時期的人口,至少是洪武年間的兩倍多甚至是三倍,而農業稅收不但沒有顯著增長,反而絕對數量減少了,那麼這就是相當驚人的減少了。

      以上是農業稅長時間內沒有增加甚至減少的情形,至於工商業稅收不增加反而降低的情形,前面已經說明。這裡再補充一些內容,田口宏二朗說“在歷代王朝一直倍受重視的商業稅,在明朝卻並沒那麼受到重視。關於這一問題,先輩學者們,多認為這是因為洪武、永樂皇帝為恢復流通經濟的結果,為了恢復流通經濟,明初當局採用寶鈔作為商業稅繳納,然而隨著寶鈔的貶值,商稅也不斷降低。”

      不管是否原因真的如此,商稅不斷降低,甚至在一些地方接近取消的事實是肯定的。但關於商稅降低這一點也沒有必要多說,因為即便在明初,商稅很大程度也沒有認真徵收。商稅在整個明代,始終都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降低不降低都已經是沒有什麼實質意義。

      第三個方面,越到明代晚期,增加賦稅的阻力反而越大。

      阻力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文官集團對皇帝施加的壓力;另一個就是基層的抵抗阻撓。

      文官集團對崇禎時期加派三餉的抱怨,從來沒有停止過,他們給上疏,竭盡全力攻擊增加賦稅的政策,從來沒有停止過。在他們的描繪下,增收賦稅是,罪惡滔天,甚至是局勢惡化的原因所在。凡是向崇禎皇帝建議增收賦稅的官員,都被他們描繪成小人,楊嗣昌更是被被攻擊漫罵的體無完膚,甚至被黃道周罵成是“豭狗人梟”。

      皇帝增加賦稅是頂住文官集團大部分成員施加的巨大壓力才得以進行的。而實際上最後還是沒有頂住,所以才有周延儒上任,按照復社領袖張溥的指示,向皇帝建議“首請釋漕糧白糧欠戶,蠲民間積逋,凡兵殘歲荒地,減見年兩稅。蘇、松、常、嘉、湖諸府大水,許以明年夏麥代漕糧。……帝皆忻然從之”。

      可以說,明朝在一年多以後的滅亡,和崇禎聽從這些文官的建議,有著最直接的關係!!!

      至於來自基層的抵抗阻撓,這從上面敘述過的各地拖欠賦稅的情況就可見一斑。這裡再補充一條,崇禎時期,儘管有人提議增加稅收,但當時正稅定額也從未完額交納。1632年,據340個縣的上報,稅收拖欠達到了50%,甚至更多。這340個縣佔到了整個帝國財政稅區的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其中的134個縣事實上沒有向中央政府上納任何稅收。

      這種情況可以證明這樣的觀點:明朝稅收徵納,由於歷史的原因,有一個明確的最高限度,一旦收入的要求明顯超過了這個限度,將會導致整個財政體系的崩潰,所以這些不能完全歸咎於稅率過重和稅收規避。

      此外,明人筆記中也多有明末農民因為賦稅沉重,而拋棄土地成為流民,或者賣出田地轉而從事其他職業的記載。

      對明朝的傳統描繪,是說中國歷史上專制程度最高,政府對人民管制最嚴厲,每個百生活在政府的高壓統治之下,剝削程度最嚴重,橫徵暴斂達到極致的一個朝代。

      然而,透過深入研究,可以說完全顛覆了這種傳統認識。

      明代,恰恰是中國歷史上稅收最低,對社會的管制最寬縱、最無力的一個社會!

      明代的最大問題,不是政府收的稅太多,而是政府收的稅太低;不是政府對社會控制的太嚴密,而恰恰是政府對社會控制太無力!!

      為了縮減政府開支,明代的官員數量始終維持在一個相當少的水平上。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員總數僅有5488名,即使在16世紀早期,各個部門的規模已經很明顯地擴大了,但整個帝國的文官,僅有20400名,吏員總數雖然達到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職於文職衙門的吏,又包括供職于軍隊的吏。”

      可以推測,他們中只有30%受僱於府縣衙門,這些人員分屬於1138個縣,意味著即使最大的縣也不會超過30個有薪俸的位置,小縣則更少。這些有限的人手,要負責所有的地方行政事務,包括稅收、審判、治安、交通、教育、公程和社會賑濟等,這些事情決非簡單易辦之事。應該知道,明代的官員們,除了要履行許多禮儀性職能之外,而且在16世紀後期,他們的文移之煩按現代標準來說,也是相當沉重的。”

      低稅再加上政府官員如此少,想要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就相當困難了。所以很多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職能,往往交給社會基層單位自己進行。在朱元璋時期,地方官員甚至不許親自下鄉。鄉村建立起自治組織,選擇老人承擔起鄉村民眾的教化。……皇帝的儉省政策使得政府的預算與管理費用降到了最低程度。當時,軍隊要自己生產糧食,村落要實行自治以減少政府的職能,透過減少人手以節約管理經費。

      因為稅收不足,明政府很少能夠造福於民。甚至連治水這種中國政府最應該表現出莫大關心的事情,16世紀的明朝政府也做的遠遠不夠。

      歸有光致力於蘇州府的水利灌溉事業,他很讚賞地引述了早期懷疑政府的‘節制’政策是否明智的文人的觀點,認為不透過增加稅收收入來投資水利建設專案,非養民、富民之道,僅僅賙濟水災饑民不過是‘小惠”。

      政府人員不足,對實際情況缺乏瞭解,中層後勤保障能力不力,公共投入不足(這些情況都是導因於低稅政策),所有這些原因使得國家根本無力動員帝國的全部財力,其所能控制的資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諸如鹽課、海關稅、內陸關稅、林木出產稅以及礦銀等都面臨這樣的情況。

      從這些事實可以看出,和許多人想象的明代是一個對社會實施嚴密控制的專制社會相反,明代恰恰是一個把國家和政府的職能壓縮到最低限度的社會。

      從這個意義上說,明朝倒是很符合現在一些“市場原教旨主義”、“自由主義”信徒的理想。

      經濟的發展執行,基本上不受政府的干涉控制,對私人經濟力量的發展,政府無心、也無力管制約束。

      於是,在滿清這最後一根稻草的壓力下,明朝走向了滅亡。這是全體明朝人的悲哀,而不僅僅是崇禎帝

  • 2 # 嘴痕

    《明史·楊嗣昌傳》: “初嗣昌增剿餉,期一年而止。後餉盡而賊未平,詔徹其半。至是督餉侍郎張伯鯨請全徵,帝慮失信。嗣昌口: 無傷也,加賦出於土田,土田盡歸有力家,百畝增銀三四錢,稍抑兼併耳。大學士薛國觀等皆贊之,於是剿餉外,復徵練餉七百三十萬。”

    明朝末期的苛捐雜稅十分氾濫,但主要還是崇禎時期的三響,分別是剿響,練響,遼響。是當時的數量比較多的。

    剿響是為了剿滅農民起義軍所加收的費用,練響表面是為了加強九邊重鎮的防禦力量,但實際是為了加強訓練對抗農民起義軍的力量,所加收的費用,遼響是為了對抗以努爾哈赤為首的後金力量,所加收的費用 。

    “前朝弊政,厲民最甚者莫如加派遼餉,以致民窮盜起,而復加剿餉,再為各邊抽練,而復加練餉。惟此三餉,數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遠者二十餘年,近者十餘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多爾袞

    這是清朝初期攝政王多爾袞的一段話,他認為明朝之所以會滅亡和三響有很大原因,雖然多爾袞是滿人,他的話多少會帶一些勝利者色彩和誇張意味,但是他的話在當時的確可以說是一針見血,三響的確反映了明末的腐敗,並且加深了明朝的社會矛盾,這的確是明朝滅亡重要原因之一。

    我們可以拿三響的遼響來說,在正統皇帝的時候,才只有二十多萬兩,可到了崇禎的時候,已經到達一千多萬兩,正常的稅收超過支出近乎一倍。

    本來百姓的壓力只有接近兩倍,可在明朝官員的“努力”下有的地方甚至達到六倍,百姓壓力暴增,明朝的統治也自然岌岌可危了,不然也不會有人說:“驅民以為賊也,又何平賊之有!”

  • 3 # 世界全史羅銳

    明朝滅亡的直接原因,是財政危機。國家財政困難,導致發生饑荒,沒有錢去賑濟;發生戰爭,沒有錢支付軍餉。沒有錢賑濟災民,饑民作亂;沒有錢發軍餉,飢兵作亂。饑民與飢兵結合,導致大規模的國內叛亂。政府軍缺乏戰鬥力,導致國家既無法消除外族入侵,也無法肅清內部叛亂。財政危機,導致軍事危機;軍事危機,導致更大的財政危機。如此惡性迴圈,明朝最終走向滅亡。

    為什麼會發生財政困難?難道說,象明朝這麼一個當時世界上,經濟數一數二的發達國家,賦稅收入,居然還無法應付一些意外的自然災害,以及大規模的軍事行動?

      要知道,中國歷史上許多比明朝小得多的國家,進行更大規模的連年軍事行動,尚且遊刃有餘。戰國時期的諸國就不必說了,趙國、秦國,許多次戰爭都動用幾十萬大軍,以後的三國、五代十國等等,都可以舉出許多例子。

      反觀明末,不說名義上軍隊數量多少,真正實質意義上動用軍隊十萬進行一次戰爭,已經是接近極限,超過十萬一點還可以,如果接近二十萬,則國家財政就已經無法維持。

      一個這麼大的國家,一個耕地面積十億畝以上,人口接近二億的國家,賦稅收入,居然少到連招募二十萬真正有戰鬥力的精兵都做不到,那這樣的賦稅收入,只能說已經少到了不正常的地步!

      隨之而來的是如下幾個問題:

      為什麼在明朝初期的時候,國家進行大規模的工程建設、發動大規模的對外戰爭,以及發生饑荒的時候,賑濟災民沒有任何問題,而到了明末就不行了呢?

      難道是因為明初的經濟比明末更發達,明朝在將近三百年的時間裡,經濟處於不斷衰退中?這顯然背離了事實。

      任何中國經濟史的研究,以及任何當時人的記載,都告訴我們一個事實——明朝的經濟,越到後期,就越繁榮發達。

      萬曆時期,經濟的繁榮,生產力的發達,更是達到了一個高峰,明初與之相比,望塵莫及。即便在連續發生了自然災害後的崇禎年間,儘管相對於萬曆時期,經濟有所衰退,但在總體上,遠遠高於明初,則是不成問題的。經濟是更繁榮了,生產力是更發達了,而國家的財政,卻是更加困難了,這是什麼道理?

      我們注意到,明朝初期到末期的賦稅收入,基本上沒有太大變化。那麼,明朝末期的財政困難,自然是因為國家的賦稅,沒有隨著人口的增長而增長了。收入基本不變,開支卻隨著人口的增多,而不得不增多,這樣當然就造成了困難,但,這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還有一點,如果說賦稅收入,沒有隨著人口的增長而增長,那麼至少每個人感覺到的稅收壓力,應該遠遠低於明初吧?可為什麼反而明朝末期,到處都是一片對賦稅過高的抱怨,到處都是叫苦連天的聲音呢?

      如果說,是後來增加的軍餉,或者額外的加派過多,這也不通。要知道,明成祖時期,修建紫禁城、營建武當山建築群、鄭和七下西洋、五十萬大軍五次北伐蒙古、幾十萬大軍屢次南征越南,這幾個事件,隨便單獨拿出一項來,所造成的財政開支,就遠遠高於崇禎時期所有的賦稅收入、遼餉剿餉練餉的加派,以及地方上額外的加派的總和。但為什麼明成祖時期,百姓對負擔雖有一定抱怨,總體上卻在可以承受的範圍之內,社會保持安定,而到了明末,增加賦稅,造成的反對聲音,會這麼巨大?

      只有對這些問題做出系統的解答,才能解答明末財政危機的實質,究竟是什麼,從而解答明朝滅亡的真正實質原因是什麼!

      但是,對這些問題給予一個透徹的回答,我們還是需要一步步進行分析。

      首先,從黃仁宇著的《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以及其他一些學者的論文專著論述中,我們可以確認如下三個事實,然後從這三個事實出發,進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給上面這些問題一個令人信服的回答。

    這三個事實是:

      1、明代的稅收過低,農業稅低,商業稅更低!

      2、明代的稅收,幾乎在250多年的時間裡,沒有增加!實際上是在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

      3、明代晚期,人們對任何一次增稅的行為,都叫苦連天,以致於當政府試圖增加賦稅時,阻力重重。

      關於第一點,明代稅收過低的問題,可能許多人都難以相信。

      華人一直以來被灌輸的觀念、受到的教育就是:明代的統治者如何殘暴荒淫,如何橫徵暴斂,如何敲骨吸髓,廣大人民在沉重的剝削之下,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明代的滅亡,都是由於統治者徵收的賦稅過重,人民難以負擔,奮起反抗的結果。

      滿清統治者是這麼宣傳的,現代教科書上是這麼寫的,甚至一些所謂的歷史學家的文章專著中,也是這麼宣揚的。但是,事實果真如此麼?

      只要稍微瞭解一些明代的生產和財政情況,很容易就能做出否定的回答。

      事實上,雖然許多學者批評明朝稅收過重,但他們主要是從道德層面進行批評。他們主要關心的,是揭露徵收者的貪婪和民眾的艱辛,而不是去探討稅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他們的描述,給人們造成這樣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問題,都是稅收過重造成的。而實際上,這些困難的產生,更可能是稅收過低造成的!!

      (1)農業稅低

      “王朝週期迴圈理論”最主要的倡導者是王毓銓,按照他的觀點,明朝的崩潰是因為“向農民徵收過重的田賦榨乾了中國的農業經濟。”就明代的稅率而言,這種指責得不到證實。

      17世紀早期,明政府加徵‘遼餉’和‘剿餉’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萬兩白銀。在1623年,國家籌集的額外軍費為白銀666萬8677兩,其中有449萬1481兩攤入土地,其餘部分則來自財政節流、官產出賣及雜色稅收,還包括典鋪稅。即使將2100萬兩白銀全部灘入土地,對於納稅人來說,當然是很高的負擔,但也不象王毓銓所斷言的,是絕對無法忍受的事情。

      17世紀初期,通貨膨脹導致物價水平上升了40%,這就意味著,稅收的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虛假現象。之後的滿清統治者,繼續沿用明代的稅率,更加確證了這一點。

      儘管王毓銓認為清代一直聲言減稅,但在清朝初期,並沒有這方面的財政記錄。清朝稅收水平一如明朝,稅率接近,這一稅率也就是王毓銓所謂的“榨乾了中國的農業經濟”的稅率。

      李隆生對晚明農業總產值做過一個估計,他可能沒有看過顧誠及其弟子,對明代耕地面積的考證,仍舊採用傳統的過低估計。

      這裡只採用他對明代平均畝產量的估計:每畝田1.2石的米(南方畝產量高的多,北方畝產量低,這個平均畝產量的估計,明顯是偏低的,張顯清提供了一些其他學者的看法,無非也估計明代北方地區平均畝產1.302市石,南方地區平均畝產2.604市石;郭松義估計明後期,全國南北水旱糧食平均畝產256市斤,按照一石白米為94.4公斤計算,則平均畝產在1.3石左右,但這裡為保守起見,仍舊採用李隆生這個偏低的估計)。

      至於耕地面積,明初洪武時期的耕地面積,約為8億5000萬畝左右,明代16世紀晚期到17世紀初期的耕地面積,應該在11億畝左右。按此估算,洪武時期的農業總產量,是10億2000萬石左右,而晚明時期,全國農業的總產量至少是13億2000萬石左右(這個顯然是出於保守估計,偏少的一個產量)。

      明代的農業稅收是多少呢?明初的時候,田賦收入達到3227萬8900石,明成祖以後,每年的計劃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萬石左右。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為糧食2600萬石。

      按照這些資料計算,明初的稅率為3.16%,明代晚期平均稅率約1.97%,可見無論是明代初期,還是明代中後期,平均的農業稅率,都低於三十分之一,而在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禎時期),甚至低於五十分之一。這樣的一個稅率,不能不說,已經低到了極限!

      當然,透過總體田賦收入和總體產量的比較得出的平均稅率,可能並不足以說明具體落在每個地主頭上的負擔究竟如何。那麼具體的情況如何呢?

      1585年版的《順德縣誌》提到,佃農通常每畝土地向地主交納0.9石稻米,由於基本稅率估計為每畝0.03石,則徵收部分只佔田主收入的1/30,佃農與田主五五分成,實際上稅額也就佔農作物總收成的1/60。

      基本稅只佔1/60,加上其他的攤派和負擔,比如均平銀(這主要針對富有的田主),取代勞役徵收的均徭,上供物料的折銀,還有驛站供給,民壯等等。但實際上基本加上所有這些,總的稅率仍舊不算高。

      儘管有14種附加稅,實際上的稅收標準仍然較低。對那些少於30畝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裡不多於兩個成年男子的小田主來說,稅收負擔通常不到他們糧食收成的5%。累進稅制也能得到證實,對一個擁有300畝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戶中有五六個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稅收負擔接近於他糧食收成的10%左右”。

      稅收低的標準,可以進一步從縣誌彙集的數字中得到證實。1585年,可以知道每畝土地的平均稅收負擔為0.0332兩白銀,即使不考慮正常季節會混種各種不同的作物,平均每畝土地的年均收入,也應當在1兩白銀左右。因而大致的稅額,接近於土地收入的3.5%左右,(即便考慮有些年份糧價下跌的影響),稅收依然不會超過土地收入的6.12%。

      也就是說,所有各種攤派加上去之後,並且考慮到糧價波動的因素,也只是在3%到6%之間波動,這樣的稅率,實在並不算高。

      除了順德縣以外,根據《大明會典》以及各地方誌的記載,對明代晚期全國的農業稅率作一個比較全面系統的估計,得到的情況,大體上和順德縣相似,有的地區高一些,有的地區低一些。比如杭州府的稅率為6.7%到10.05%(同樣是受糧食價格的影響);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稅率為8.3%(糧食價格每石0.6兩白銀);湖廣安化縣在16世紀中期稅率為3.9%(糧食價格每石0.3兩白銀),17世紀初稅率為5.9%(糧食價格每石0.2兩白銀);南直隸溧陽縣最低稅率是1%,最高稅率是5.4%。

      最後得到的總估計是,通常而言,到17世紀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糧食價格估算,稅收不超過產量的10%。在許多地區,徵收額是遠遠低於這一水平。儘管有些地區的稅賦較重,象長江三角洲地區,稅額接近農業收入的20%。但這種估算沒有考慮到無償應役,也沒有考慮到不同於大宗糧食的其他額外收入。

      整個大明帝國,賦稅的平均水平,似乎不超過農業產量的10%,這一估計不會受到長江三角洲地區特例的影響。儘管名義上,長江三角洲這四個府的全部田賦額,約佔整個帝國田賦總額的10%,但由於稅收折色和役的合併,使其大大降低了。

      這裡似乎存在一個矛盾的現象,前面按照田賦收入和農業總產量的比較,得到的農業稅率在明代晚期只有2%不到,而按照一個地區一個地區的估算,則全國平均稅率可能在10%左右(應該強調10%稅收就本身來說,仍是屬於低稅收),這之間相差了五倍之多,怎麼來解釋這種差異呢?

      這裡有幾個因素的影響。

      首先,是用總產量來估算稅率的時候,用的田賦收入,只是基本稅額,並沒有把許多其他攤派,比如地方上供給驛站的用度,以及供給戶部的一些物料折銀計算進去,尤其是沒有把勞役摺合的銀子計算進去,根據估算,明代全國勞役摺合的銀子,可能在1000萬兩白銀左右。

      但是這個理由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就算把所有這些都全算進去,估計農業稅率充其量也只能在4%左右,而不可能更多(事實上4%都是過高的估計,因為明後期勞役折銀,都是大打折扣的,根本達不到理論上的估計)。

      如順德縣的例子,把所有的攤派都考慮進去,在糧食價格正常的情況下,大致的稅額,接近於土地收入的3.5%左右。那麼,還有6%跑到哪裡去了呢?

      這可以從兩個方面去分析。

      首先,是價格波動造成的影響,這又有可以分成兩點,一是,糧食本身在一年不同時間的價格波動,二是,糧食的南北價格差距。

      明代晚期,大部分糧食賦稅是摺合成銀子來交納。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為2600萬石,其中有80%似乎已經能夠折銀,有的學者對此的估計還要更高。事實上,田賦已經摺銀交納,就是加派,也是徵銀,總的來說,大致實物徵收在總數10%左右,晚明約90%的實物稅,已經轉變為貨幣稅可能更為合適。

      既然糧食稅在晚明,大部分是摺合成銀子上交,那麼首先必須把收穫的糧食賣掉,於是,到了每年徵收賦稅的時候,市場上賣出的糧食驟然增多,導致糧價不斷下跌,農民只有賣出比正常價格更多的糧食,才能獲得交納賦稅所需要的銀子。而徵收賦稅的時段過去後,市場上的糧食減少,於是價格又會上升。這種現象在許多明代經濟史著作論文中都有記述。

      一個例子,山東汾上縣1576年就報告說收穫之後,很快就到了稅收期限,這時候的小麥價格,從正常的每石0.52兩白銀,降到每石0.37兩白銀,大麥則從每石0.4兩,降到每石0.25兩白銀。三個月後,價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

      《晚明社會變遷問題與研究》一書中也有類似描述:“稅收折銀以後,繳納賦稅之時,農民為了交稅,不得不以低價出賣糧食,獲得白銀,於是納稅期糧食價格下降;當納稅期一過,糧食價格立即上漲,造成了農民生活的困難。如萬曆四年(1576),山東汶上縣稅收時,小麥價格從原來的每石0.52兩白銀下降到0.37兩,而大麥由每石0.4兩白銀下降到了0.25兩,並且在三個月後,才恢復到原來的價格。”

      這並非僅僅發生在一個地區,明代全國各地都是如此。在南方的話,這種由於交納賦稅造成的糧食價格波動,可能還要劇烈。

      由此造成的結果是什麼呢?政府是不是因為農民因為糧價降低而不得不賣出更多的糧食,而獲得收益呢?恰恰相反!政府從中並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不妨作個假設,假如農民賣出一百石的糧食,這時候糧價是每石0.3兩白銀,得到的銀子是30兩,上交給政府。而等政府拿到這30兩白銀,用於支出各種開銷的時候,正好是過了稅收時期,糧價回到正常水平,甚至高於正常水平。用這30兩銀子到市場上去買糧食的話,假如糧價是0.5兩白銀,只能買到60石的糧食。

      於是,農民覺得自己交的稅是一百石,而實際上,政府收到的,只有60石。當中40石的好處跑到哪裡去了?顯然是跑到那些買進賣出的投機商人那裡去了!

      糧價的時間差異,會造成這種農民負擔沒有減輕,而政府收入也沒有因此增加,甚至反而減少的結果。真正從中獲利的,是商人。

      同樣,南北糧價的差異,也會造成類似的結果。南方的糧價低,北方的糧價高。南方糧價低的時候,能低到每石米只有0.3兩白銀。16世紀晚期,廣州的糧價可能跌至每石0.3兩白銀”,而北方的糧價則接近每石1兩白銀。

      不妨算算每石0.9兩白銀。還是用剛才那種方法計算,在南方,一個農民交納100石的糧食稅收,摺合成銀子是30兩白銀,而這30兩銀子送到明代北京中央政府那裡去的時候,實際上只能購買33石左右的糧食,中間將近損失了70%。

    假設一個地主總收入是1000石糧食,對中央政府來說,實際上只收取了南方農民1/30的賦稅,而對南方的農民來說,他交納的,卻是十分之一的賦稅。這中間的好處不用說,又全部落進了商人的口袋。

      這種糧價波動造成的影響,對於解釋為什麼政府實際收的賦稅很低,而農民實際交納的賦稅並沒有那麼低,應該還是比較有力的。這裡面的差額,都被商人拿去了。

      接下來看第二個方面的原因,全國平均稅率不超過10%的估計,是根據《大明會典》以及各地方誌的記載,對每個地區的情況進行逐一分析後得到的。這個10%,自然是靠字面上的記載估算得來,同真實的情況應該說還有比較大的距離。

      這些地方誌的記載說,每畝田應該交納多少兩銀子。但實際上,僅僅是一個理想狀態,最後交納的時候,能否真的落到實處,是很成疑問的。

      明朝晚期,農業上偷稅逃稅漏稅的現象,相當嚴重。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中,收集到明代文獻資料中關於這方面情況的記載。比如《漳州府志》中說:“田入佃手,其黠者逋租負稅,莫可誰何,業經轉移,佃仍虎踞,故有久佃成業主之謠。甚者大租之家於糧差,不自辦納,歲所得租,留強半以自贍,以其餘租帶稅與積慣攬納戶,代為辦納,雖有契券,而無貿本交易,號曰白兌,往往逋負官賦,構詞訟無已時。”

      《漳蒲志》:“今深山中巔崖皆開墾種藝,地無曠土,人無遺力,然土田日增而頃畝糧稅日減,即國家不盡民之財力而弊端所在,有司者寧不察其故乎?蓋豪戶猾書互動為弊,有私自墾田而全不報官者,有闢地數頃而止報升合者,又有隱匿腴田而捏作陷江者,有飛詭稅糧而幻去畝籍者。夫是以新額無增於前,而原額日減於舊,職此之故也。環海之利,歲收不啻四五千金(這應是個人的一年收入),其所輸官者,未及五十分之一。”

      此外,還有各種逃稅的手段,也即所謂的“飛灑、詭寄、虛冒”,過去一些學者,常常把這些當成是明代晚期富裕地主把稅收負擔轉嫁到貧苦農民身上的手段。其實是大謬特謬,這裡根本就不是什麼轉嫁的問題,就是偷稅漏稅的手段。

      這三項中,飛灑勉強可以和轉嫁稅收負擔聯絡起來,但實際上,晚明時期,一般的平民誰都不是吃素的,誰都不高興當冤大頭吃虧,所以這種手段,實際上應用的並不多,更多的是“詭寄、虛冒”。《天下郡國利病書》中說“飛灑者,損人以裕己者;詭寄者,避重以就輕者;至虛冒者,一切欺陷,以負國課耳。”

      總而言之,這些欺瞞手段,偷稅漏稅的行為,造成的結果,是即便單純就農民本身的負擔而論,稅率大概也遠遠達不到10%,估計可能在6%左右。

      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的分析,晚明時期,國家方面實際徵收到的農業賦稅,所有攤派零碎全部加起來,總和也低於4%;而就農民方面來說,其實際負擔低於6%。

      實際上,無論4%也好,6%也好,甚至採用估計的最高數字10%,這樣的稅率,也都是相當低的。但即便是這樣低的稅收,晚明時期,也很少能夠足額徵收到。

      在16世紀後期,即使完納稅收80%也被認為是很大的成績。1570年,僅未收之稅銀總額,就超過200萬兩。當然,由於對小戶的稅收減免,可能降低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但是這樣的辦法,在16世紀是很不切合實際的。

      16世紀70年代,張居正掌權之時,逋賦者要被控告,但是張居正的這種做法,受到同時代許多人的批評,最為有名的是王世貞。

      問題的嚴重之處在於,許多積年逋賦者,多為富戶,他們捐納官身以免除縣官的體罰與拘捕,州縣官只好將這類事情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但這樣的事例上報太多,除了顯示州縣官自己的無能以外,不會有什麼效果。

      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沒收拖欠者的家產。在西方,通常都是採取這種辦法,但是在中國傳統仁治的觀念支配下,這種辦法很少採納。

      這一點,似乎正好說明,一向被人批評為專制沒有人權的古代中國,至少明朝時,對個人私有財產的尊重程度,其實還遠在西方之上。

      而且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們一般也交納部分稅收,並不全額拖欠,同時許諾以後會補交餘額。

      對於賦稅拖欠,會在一段時間內進行追徵,但是拖欠兩三年以後,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們補交欠稅了。對於逋賦者,拋開人道主義考慮,鞭打、關押他們,是很少有用的。

      這些累積起來的欠稅,就成為最新賦稅徵收中的一個巨大障礙,所以只能蠲赦逋賦。這種事情在明代後期是很常見的。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賦,這可能由於地方官的申請,而適用於某個特定的地區,也可能適用於整個大明帝國。

      而所有這些措施,其實都鼓勵了逋賦行為。守法者按時納稅,後來卻發現這些賦稅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賦稅既不能退還,也對下一次納稅沒有了任何好處。另一方面,納稅人總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夠蠲免逋賦,所以拖欠不交。在這種情況下,逋賦行為就蔓延開來。某地曾上報說,當地一些納稅人共同倩人代杖,不肯納糧。

      如果這些稅收拖欠的情況考慮進去,很顯然,實際上明代的實際農業稅率,是在一個更低的水平上!

      (2)商業稅更低

      農業稅雖低,無論是4%還是2%(從政府實際徵收到的角度來說),總還是實實在在的徵收著,那麼商業稅,在明代基本上是名存實亡,剩下的也僅僅是點綴。

      如果說農業稅偷稅漏稅的行為,佔據總體稅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那麼商業稅方面,至少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偷稅漏稅掉了。這種情況下,用稅率來衡量明代商業稅的徵收,已經失去了意義。

      從明朝建立之初,商業稅就被壓低到驚人的程度,這方面的記載很多。

      洪武初規定,“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洪武九年,山西平遙主簿成樂任官期滿,州府考核結果以其‘能恢辦商稅’為由,褒其進京朝見皇帝,結果遭到皇帝的批評:‘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訊’。

      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貨入京,至長淮關,吏留而稅之。既閱月而貨不售。商人謂於官,刑部議吏罪當紀過。上曰:‘商人遠涉江湖,將以求利,各有所向,執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納課於官,彼此一耳。遲留月日而使其貨不售,吏之罪也’。明杖其吏,追其俸以償商人’

      永樂時,明政府進一步放鬆了對民間稅收的管制,‘婚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永樂二年,山東臨清縣會通稅課局奏:‘比歲市鎮經兵,民皆流移,兼連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徵課鈔不及,請減舊額。’戶部以聞,上曰:‘兵旱之餘,尚可徵稅耶!其悉免之,候歲豐百姓復業,商旅通行,然後徵之’”

      明初對日用品的生產和流通採取輕稅政策,‘關市之徵,宋、元頗煩瑣,明初務簡約’(《明史》)當時規定凡商稅三十取一,超過者以違法論。

      朱元璋對商業和商人採取了保護措施,定商稅‘三十稅一’,還規定書籍筆墨農具、舟車絲布之類皆免稅,並下令裁撤稅課司局364處,使商稅較元末大大簡約。

      明初朱元璋下令工部在南京建有16座大酒樓,待四方之商賈。時人李公泰用集句歌詠十六樓,比如詠南市樓‘納納乾坤大,南樓縱自初。規模三代遠,風物六朝餘。”

      從總體上看,商業稅收,萬曆早期的一些資料在整個明代比較有代表性:“商業稅收入包括鹽稅250萬兩,茶稅10餘萬兩、市舶稅4萬兩、透過稅60萬兩、營業稅20萬兩,總額不過340萬兩”(後來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沒有太大區別)

      當稅目增多時,稅收水平必定提高,但這種一般的看法卻不適用於明朝的雜色收入的徵收。儘管稅目非常多,但稅收總額卻比較小。在最理想的情況下,所能徵收到的最大數額也不過378萬兩白銀[這個數字已經是把所有的如鹽稅茶稅都統統包括進去了],這相對於帝國的需要而言,十分可憐。相對於如此廣泛的徵收範圍,可以認為其徵收水平,實際上低的可憐。雜色歲入的378萬兩白銀,如果按照16世紀晚期1億5千萬人口平攤,則平均每人只有17文銅錢。

      具體來看,明代除了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區,商業關稅幾乎沒有。七大鈔關,除了九江外,其餘六個河西務、臨清、滸墅、北新、揚州、淮安都在運河沿線;門稅、崇文門稅的徵稅物件是出入北京的貨物;透過稅中有五十萬兩左右都集中在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時國內商路的開闢已經有相當規模,而徵稅設卡相對滯後,連江湖要津的設榷都難以充分。

      還有就是各地區商稅徵收之間的不平衡,發達繁榮的地區,商業稅反而更少。分省區營業稅額與各省區商業水平之間存在著嚴重脫節,具體表現有二:對多數省區而言,商業水平和營業稅額與其在全國的地位不相符合;各省區商業水平與營業稅額之間不相稱,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尤為明顯。”

      山西汾陽縣,1609年商稅是6606兩白銀,稅額很高(其實這個稅額本身來說很低了,所謂的高也是相對於其他地方低到幾乎等於沒有的商稅)。但是在浙江金華縣,這是一個很繁榮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額不足7兩,地方誌中坦率的承認商稅徵收已經停止了很長時間了。”

      再從一些比較重要的稅收專案來看明代工商業稅低下的程度。

      比如明代市舶稅(相當於現在海關的進出口稅收),只需要和一些私人海上貿易集團的收入比較,就可以看出明代政府收的稅低到了什麼程度。比如根據記載,崇禎時期崛起的鄭芝龍集團“凡海舶不得鄭氏令旗,不能來往,每舶例入二千金,歲入以千萬計,以此富敵國。”

      當時荷蘭的東印度公司根本無法和鄭芝龍集團競爭,無論在軍事上,還是在貿易上,都是如此。德國學者Aldree he wiltn說“他除靠那一項強暴的營業稅收(每舶例入二千金),又靠本身的投機生意,而終於積攢起一筆莫大資產,他的船隻計有三千,他令其船主們巡航到暹羅、馬尼拉、馬六甲等地,就豪華以及財富而論,他凌駕在他君主之上”。

      當時就連鄭氏家族手下其他成員,都富可敵國,如戶官鄭泰“守金門,資以百萬計”“富至千萬”“少者百萬”。

      這雖然是在崇禎時期的事情,但是也可以拿來做一個對比。鄭芝龍集團完全是依靠海上貿易崛起的,但僅僅憑藉海上貿易的利潤以及每舶例入二千金的徵收費用,就達到了“歲入以千萬計”,再對比一下明朝政府,全部商業稅收加起來,一年也就是可憐的三百多萬兩(其中的市舶稅只有區區4萬兩)。

      再比如鹽茶業,以前唐宋國家財政收入中的大頭,鹽茶專賣,到了明朝,政府卻獲利極少。

      關於鹽的專賣,1550年,戶部尚書估計實際上政府僅僅徵收了兩淮產鹽總量的40%,其餘60%的食鹽則落入了販賣私鹽的商人手中。

      正鹽根本無望截斷私鹽市場,因為正鹽的價格毫無競爭力。到16世紀晚期,私鹽販賣在一些地區已經有固定的市場,分配給巡卒私鹽定額,實際上更象是對變化了的餘鹽銀的隨意管理。

      簡而言之,專賣制度,由於政府投資不足和接連的管理失誤而受到妨礙,完全不能有效地利用可獲得的全部資源。儘管這些資源十分豐富,可以想象其具有無限的發展潛力,但是專賣制度無力去開發這些資源。”

      宋應星《野議.鹽政論》中的記載也足夠說明問題:“萬曆盛時,(鹽商)資本在廣凌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只以百萬輸帑。”

      至於茶葉方面的收入就更是少的可憐,1542年,根據官方的報告,在四川課稅的茶葉數量超過500萬斤,還不包括政府茶園生產的茶葉。然而在1578年,省級官員徵收的茶葉收入總共還不超過2萬兩。16世紀中期,四川巡撫也承認廣泛存在私販茶葉現象。

      其他省份的茶課名存實亡。絕大部分地區仍然沿用寶鈔來評估地方稅額,當16世紀折成白銀時,稅額減少到了可笑的地步:雲南17兩,浙江約為6兩。當時的一位學者對此作了如下的概述:“內地茶戶不知官茶、私茶之說久矣。天下之言生財者,亦罔聞知。”

      浙江應該是產茶大省,而茶葉的稅收居然僅僅只有6兩,這可以當成是荒唐的笑話來看。

      正稅本身就低,而偷稅漏稅現象也是相當普遍。這點從崇禎時期的西方傳教士曾德昭在《大中國志》的有關記載中就能看出來:“在海關……有更多的方便。沒有堆放、過磅和檢查貨物的房間,也不需從船上取出貨物,只察看一下並根據商人的簿冊,徵收一筆適當的稅。若旅客不是商人,即使他一人帶著奴僕,載運五、六口箱子以及許多其他物品,他從一地赴另一地時,一般都把東西留在船上,並不開啟檢查,更不付稅。這對歐洲的海關和稅務所是一個好榜樣,歐洲的窮旅客遭到兇狠野蠻的劫掠搜奪,隨身攜帶的所有東西還抵不上向他索取的稅”

      從這段記載來看,所謂檢查商人的貨物不過是走走形式,基本上商人自己願意交多少就交多少。甚至如果假裝不是商人,那就無論帶多少貨物都不會被徵稅。在這種裝裝樣子的檢查之下,大量偷稅漏稅的行為恐怕是佔所有商業交易的絕大部分了。

      而許多偷稅漏稅行為甚至是政府官員故意鼓勵的結果,他們似乎覺得只要自己徵收來的那點東西可以交差就行了,其他就不管了。“何遜在1510年以後的十年中管理沙市稅課使司。一旦完成定額,他就減少對木商抽稅。在16世紀20年代,邵經邦開始主管了沙市稅課使司,他採取了一項更為驚人的改革,在三個月內完成定額之後,在本年度餘下時間內啟關任木商往來。1560年,楊時喬榷稅杭州,建立了一個令人敬佩的制度,令木商自署所入(就是自己寫下自己的收入)進行稅收評估。這三個官員贏得了傳統歷史學家的高度讚揚”。

      這裡就已經根本談不上什麼稅率高還是低的問題。如果稅率很低,比如明初規定的三十分之一,但能夠真正落實的去收取,那好歹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而看這幾位的做法呢。一個是隻收三個月的稅,完成定額(所謂的定額自然是過去傳下來的),等於把原來很低的稅率再乘以四分之一,三十分之一的稅率變成了1/120(其實更抵,因為連收稅的那三個月裡,都未必認真的收)。

      另一位呢,乾脆就是讓商人們看著給,你高興給多少就給多少吧。或許哪個商人當是做慈善事業,就多給一點。(說句老實話,那些真慈善的商人給討飯的錢恐怕都比給政府的稅多)

      他們這樣忠實的為工商業集團謀取利益,自然是能贏得傳統歷史學家的高度讚揚。

      但正是因為有這樣怪誕的情形,我們也就理解了為什麼有如下情形的發生:

      在帝國早期,有400多個稅課司局,但到了17世紀早期僅存112個。其餘的因無利可圖而被關閉。1568年,戶部報告某個稅課司巡攔每年俸糧工食費不下400餘兩,而其徵收折鈔銀僅為110兩。”徵收來的銀子還不夠收稅人員吃飯用的,也確實只能關閉了。

      可以和唐宋時期的情況對比一下。

      唐代大曆年間,僅食鹽一項即達600萬緡,佔全部財政收入的一半。宋代紹興末年,鹽、茶榷貨為2400萬貫,佔全部財政收入的49%。而至淳熙、紹熙年間,茶、鹽、酒等抗冶榷貨更高達3690多萬貫,佔據全部財政收入的56.5%。”

    到了中唐時期,榷鹽利稅佔整個徵賦的一半以上,《舊唐書·劉晏傳》:大曆末,通計一歲徵賦所入,而鹽利且過半。

      一些明朝的官員在閱讀史書時,驚奇地發現,唐朝僅從兩淮地區,每年就可得鹽利600萬緡銅錢。

      唐朝飲茶尚不是很普及,對茶葉徵收的稅率就已經相當高,一開始是10%,到後來增加百分之五十,再後來還實行了專賣。《新唐書·食貨志》又記:武宗即位,鹽鐵轉運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重稅,或掠奪舟車,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對於私商販運茶葉,採取殘酷的重罰,販運之百斤以上都是死罪。

      如果把鹽茶還有其他商稅收入總和在一起,則在國家整個財政收入中佔據的比例,當是遠超過一半。

      事實上,這還是常規的稅收,如果算上其他臨時徵收的則就更多了,比如“肅宗即位,遣御史鄭叔清等籍江淮、蜀漢富商右族訾畜,十收其二,謂之率貸。諸道亦稅商賈以贍軍,錢一千者有稅。”這就相當於對每個商人徵收百分之二十的財產稅了。”此外如“度支使杜佑計諸道用軍,月費一百餘萬貫,京師帑廩不支數月;……(盧)杞乃以戶部侍郎趙贊判度支,……,以為泉貨所聚在於富商,錢出萬貫者留萬貫為業,有餘官藉以給軍……敕既下,京兆少尹韋禎督責頗峻,長安尉薛萃荷校乘車,搜人財貨;意其不實,即行榜,人不勝冤痛,或有自縊而死者,京師囂然如被賊盜……又以僦櫃納質積錢貨貯粟麥等,一切借四分之一。”

      這樣對商人的名為借取,實為掠奪,在明代是根本不可想象的。

      再看宋朝的情況。顧鑾齋《中西中古社會賦稅結構演變的比較研究》一文中引用漆俠《宋代經濟史》一書的資料說,“北宋時,兩稅尚佔56%,但至南宋,已降至20.4%和15.3%。與此同時,商稅急遽增長,構成了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而包括商稅在內的非農業稅,也就佔據了財政收入的大部分。北宋皇祐治平年間,商稅比重不過40%左右,及南宋紹興、乾道之交,僅茶鹽榷貨一項即佔49%,連同經制錢、總制錢,非農業稅達79%強。而至淳熙、紹熙年間,茶、鹽酒等坑冶榷貨已達56%強,加上經制錢、總制錢、月樁錢,非農業稅更達84.7%。”

      僅僅“茶、鹽、酒等坑冶榷貨”收入已經達到整個財政收入的56%至多,而農業稅在整個財政收入的比例少於20%。

      李曉在《關於宋代禁榷專賣制度的再認識》一文中說,“宋代貨幣財政收入之所以持續迅速地增加,主要是透過禁榷專賣收入特別是鹽、酒課利的增加實現的。而且如果貨幣財政總收入以至道年間的2224萬貫為基數100,則乾道末年的7000萬貫就是增加了315%;而乾道末年的鹽、酒、茶三項收入4752萬貫就是比至道年間的770萬貫增加了617%。禁榷專賣收入的增加速度,比貨幣財政收入要快將近1倍,這是禁榷收入在貨幣收入中所佔比重日益增大的原因。”

      宋代在鹽茶酒等上面的禁榷制度,對財政之重要意義,宋人也多有論述,“歐陽修說:‘今為國之利多者,茶與鹽耳’。宋貺說:‘國家歲用至廣,兩稅之外,仰給於鹺茗者為多’。宋高宗說:‘國家養兵,全在茶鹽以助經費’。陳從古說:‘國家利源,鹺茗居半’。

      在宋代,禁榷制度對於維持封建統治所發揮的巨大作用,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朝代,到南宋後期更是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孫夢觀說:‘今日之急務,莫理財若也。生財之路窮,獨倚辦於楮、於鹽耳’”,葉適更是說“舍茶鹽則無以立國”。

      還有一件事情能說明鹽茶收入在宋代的重要性,“慶曆三年九月,宋仁宗詔令凡違犯茶鹽酒禁者可酌情以錢物贖罪。諫官餘靖聞而大怒,當即上書道:‘臣不知誰為陛下畫此謀者?徒知高談而不知適時之變也!今三邊有百萬待哺之卒,計天下二稅上供之外,能足其食乎?故茶鹽酒稅、山澤雜產之利,盡歸於官,尚猶日算歲計,恐其不足。民貪其利而犯禁者,雖死不避也。今乃一為贖刑,以寬其禁,三軍之食,於何取之?’結果,詔令被駁回,‘卒不果行’。”

      不妨假設宋代一貫錢大約相當於明代的一兩銀子,僅僅“鹽、酒、茶三項收入4752萬貫”那就相當於在明代僅僅這三項收入就達到4752萬兩白銀!!而實際上,明代在這三項上的收入有多少呢?“鹽稅250萬兩,茶稅10餘萬兩”,酒稅則根本提都沒有提到,估計壓根就沒有這個專案,或者有的話也微不足道,總而言之,同樣的這三項,在明代的收入只有三百萬兩銀子都不到!

      要知道明朝的領土面積、人口數量,都遠遠大於宋朝,至於鹽、酒、茶三項的消費更遠大於宋朝。宋朝政府從中獲得的財政收入接近5000萬兩白銀的價值,而明朝政府卻只有300萬兩不到。大部分的利潤都被商人拿去了。

      透過上面的敘述,可以對明代的農業稅低,商業稅更低的事實,有比較具體的認識。

      再來看第二個事實,明代的稅收幾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時間裡沒有增加(實際上是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

      明朝的稅收數量,基本上是在建國初期就確定,以後就很少變動過,要說有變化,那大概也是越變越少。

      造成16世紀稅收基數有限的原因,是洪武皇帝的財政政策,在其統治期間,確定了稅收定額制度。1377年,皇帝分譴各部官員、國子監生和宦官巡視178個稅課司局,固定他們的稅收額度。

      1385年,他命令將各省和各府稅糧課程一歲收用之數刊刻於石板上,並樹立在戶部廳堂內。1393年,田賦收入達到3227萬8900石,洪武皇帝對此很滿意,宣佈北方各省新墾田地永不起科。自此各地定額稅收作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來,後來也偶爾進行過小的調整,但基本定額從來沒有被擯棄。”

      永樂時期曾經略有增加,1412年,在永樂皇帝統治時期,來自於農業土地的稅糧收入據說達到創記錄的3461萬2692石”,而上升的原因,很可能是安南作為一個新歸附的省份,其額度也包括進來的緣故。”但失去對安南的統治之後,收入又重新調整到接近3000萬石。”

      然後在宣德時期,國家田賦收入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減少。1430年,長江三角洲地區的土地所有者們,對附加在他們田賦之上過高的額外費用已十分不滿,他們有意拖欠稅糧,以至於逋賦總額已經超過了三年的全部稅收。為此宣德皇帝做了讓步,下令全面減免這些地區的稅糧,蠲免額達300萬石。然而這一缺額並沒有加徵於其他地區,此後每年的計劃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萬石左右,但對於可耕地和人口的上升卻不做考慮。”

      耕地方面,實際上,絕大多數地方官員在給帝國政府上奏中,都只是想恢復地畝原額作為現在的統計資料,新增地畝很少上報。這樣做的結果,是稅收與耕地面積相脫離。1502年上報的情況就是最好的明證。

      稅收定額制度,是明代的基本政策,唐宋時代從來沒有象明代這樣僵硬地執行這一政策。

      人口方面,與一般看法相反,增長的人口很少直接有助於稅收增加。過剩的人口往往成為流動人口,很難對他們徵稅。即使對過剩的人口能夠進行登記和評定,地方管理者也不願意如實上報,擔心上報人口增加會促使政府重新調整地方稅收定額,增加稅收。他們至多是重新調整稅收負擔,由於納稅戶的增加,每戶的稅負減少,使得稅收相對容易徵集,同時管理者也獲得了仁愛的名聲。”

      於是以後,不管耕地增加多少,人口又上升多少,生產力進步多少,明代農業賦稅始終就維持在這個水平左右,前面也多次引用過“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為糧食2600萬石”。

      其實,光是從明史中,我們就可以找到明代農業稅不增反降的記載。

      洪武二十六年,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七千餘石,錢鈔三萬九千餘錠,絹二十八萬八千餘匹;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餘石,錢鈔五千餘錠。

      永樂中,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餘萬石,絲鈔等二千餘萬。計是時,宇內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嘉靖二年,御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餘萬。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內官之眾,軍士之增,悉取給其中。賦入則日損,支費則日加。”

      萬曆時,夏稅,米麥總四百六十萬五千餘石,鈔五萬七千九百餘錠,絹二十萬六千餘匹;秋糧,米總二千二百三萬三千餘石。

      從這些資料可以看出,農業稅收,永樂達到高峰,以後就是不斷遞減,在嘉靖時期,和洪武年間相比,已經是麥減少了9萬石,米減少了二百五十餘萬石;而到了萬曆年間。麥子減少了11萬石,而米減少了二百六十九萬石。

      表面上看,這些減少的也不算太多,但如果考慮到萬曆時期的人口,至少是洪武年間的兩倍多甚至是三倍,而農業稅收不但沒有顯著增長,反而絕對數量減少了,那麼這就是相當驚人的減少了。

      以上是農業稅長時間內沒有增加甚至減少的情形,至於工商業稅收不增加反而降低的情形,前面已經說明。這裡再補充一些內容,田口宏二朗說“在歷代王朝一直倍受重視的商業稅,在明朝卻並沒那麼受到重視。關於這一問題,先輩學者們,多認為這是因為洪武、永樂皇帝為恢復流通經濟的結果,為了恢復流通經濟,明初當局採用寶鈔作為商業稅繳納,然而隨著寶鈔的貶值,商稅也不斷降低。”

      不管是否原因真的如此,商稅不斷降低,甚至在一些地方接近取消的事實是肯定的。但關於商稅降低這一點也沒有必要多說,因為即便在明初,商稅很大程度也沒有認真徵收。商稅在整個明代,始終都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降低不降低都已經是沒有什麼實質意義。

      第三個方面,越到明代晚期,增加賦稅的阻力反而越大。

      阻力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文官集團對皇帝施加的壓力;另一個就是基層的抵抗阻撓。

      文官集團對崇禎時期加派三餉的抱怨,從來沒有停止過,他們給崇禎皇帝上疏,竭盡全力攻擊增加賦稅的政策,從來沒有停止過。在他們的描繪下,增收賦稅是天怒人怨,罪惡滔天,甚至是局勢惡化的原因所在。凡是向崇禎皇帝建議增收賦稅的官員,都被他們描繪成小人,楊嗣昌更是被被攻擊漫罵的體無完膚,甚至被黃道周罵成是“豭狗人梟”。

      皇帝增加賦稅是頂住文官集團大部分成員施加的巨大壓力才得以進行的。而實際上最後還是沒有頂住,所以才有周延儒上任,按照復社領袖張溥的指示,向皇帝建議“首請釋漕糧白糧欠戶,蠲民間積逋,凡兵殘歲荒地,減見年兩稅。蘇、松、常、嘉、湖諸府大水,許以明年夏麥代漕糧。……帝皆忻然從之”。

      可以說,明朝在一年多以後的滅亡,和崇禎聽從這些文官的建議,有著最直接的關係!!!

      至於來自基層的抵抗阻撓,這從上面敘述過的各地拖欠賦稅的情況就可見一斑。這裡再補充一條,崇禎時期,儘管有人提議增加稅收,但當時正稅定額也從未完額交納。1632年,據340個縣的上報,稅收拖欠達到了50%,甚至更多。這340個縣佔到了整個帝國財政稅區的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其中的134個縣事實上沒有向中央政府上納任何稅收。

      這種情況可以證明這樣的觀點:明朝稅收徵納,由於歷史的原因,有一個明確的最高限度,一旦收入的要求明顯超過了這個限度,將會導致整個財政體系的崩潰,所以這些不能完全歸咎於稅率過重和稅收規避。

      此外,明人筆記中也多有明末農民因為賦稅沉重,而拋棄土地成為流民,或者賣出田地轉而從事其他職業的記載。

      對明朝的傳統描繪,是說中國歷史上專制程度最高,政府對人民管制最嚴厲,每個百姓都生活在政府的高壓統治之下,剝削程度最嚴重,橫徵暴斂達到極致的一個朝代。

      然而,透過深入研究,可以說完全顛覆了這種傳統認識。

      明代,恰恰是中國歷史上稅收最低,對社會的管制最寬縱、最無力的一個社會!

      明代的最大問題,不是政府收的稅太多,而是政府收的稅太低;不是政府對社會控制的太嚴密,而恰恰是政府對社會控制太無力!!

      為了縮減政府開支,明代的官員數量始終維持在一個相當少的水平上。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員總數僅有5488名,即使在16世紀早期,各個部門的規模已經很明顯地擴大了,但整個帝國的文官,僅有20400名,吏員總數雖然達到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職於文職衙門的吏,又包括供職于軍隊的吏。”

      可以推測,他們中只有30%受僱於府縣衙門,這些人員分屬於1138個縣,意味著即使最大的縣也不會超過30個有薪俸的位置,小縣則更少。這些有限的人手,要負責所有的地方行政事務,包括稅收、審判、治安、交通、教育、公共工程和社會賑濟等,這些事情決非簡單易辦之事。應該知道,明代的官員們,除了要履行許多禮儀性職能之外,而且在16世紀後期,他們的文移之煩按現代標準來說,也是相當沉重的。”

      低稅再加上政府官員如此少,想要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就相當困難了。所以很多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職能,往往交給社會基層單位自己進行。在朱元璋時期,地方官員甚至不許親自下鄉。鄉村建立起自治組織,選擇老人承擔起鄉村民眾的教化。……皇帝的儉省政策使得政府的預算與管理費用降到了最低程度。當時,軍隊要自己生產糧食,村落要實行自治以減少政府的職能,透過減少人手以節約管理經費。

      因為稅收不足,明政府很少能夠造福於民。甚至連治水這種中國政府最應該表現出莫大關心的事情,16世紀的明朝政府也做的遠遠不夠。

      歸有光致力於蘇州府的水利灌溉事業,他很讚賞地引述了早期懷疑政府的‘節制’政策是否明智的文人的觀點,認為不透過增加稅收收入來投資水利建設專案,非養民、富民之道,僅僅賙濟水災饑民不過是‘小惠”。

      政府人員不足,對實際情況缺乏瞭解,中層後勤保障能力不力,公共投入不足(這些情況都是導因於低稅政策),所有這些原因使得國家根本無力動員帝國的全部財力,其所能控制的資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諸如鹽課、海關稅、內陸關稅、林木出產稅以及礦銀等都面臨這樣的情況。

      從這些事實可以看出,和許多人想象的明代是一個對社會實施嚴密控制的專制社會相反,明代恰恰是一個把國家和政府的職能壓縮到最低限度的社會。

      從這個意義上說,明朝倒是很符合現在一些“市場原教旨主義”、“自由主義”信徒的理想。

      經濟的發展執行,基本上不受政府的干涉控制,對私人經濟力量的發展,政府無心、也無力管制約束。

      於是,在滿清這最後一根稻草的壓力下,明朝走向了滅亡。這是全體明朝人的悲哀,而不僅僅是崇禎帝。

    因此,明朝滅亡的原因並不只有崇禎所導致,而且明朝稅制嚴重對於明朝滅亡只是一個促進或者說加快的因素,所以看待明朝的滅亡,不要僅僅依靠一個方面或者一種記述,綜合而理性的分析才是研究的根本。

  • 4 # NatureVoice雨人

    流入中國的白銀都哪去了呢?

    明代的關稅制度是怎樣的?為何沒能有效地把外貿順差轉化為國家財政實力?

    因為中國的傳統官僚財政體系適合收農業稅,不適合收工業稅和商業稅。

    貴金屬貨幣一般比銅幣能夠支撐更活躍的商品經濟。但是明代的白銀貨幣不是政府發行的,而是以銀塊的形態作為流通貨幣進入市場,所以,白銀在發揮價值尺度和流通媒介的同時,透過擺脫政府鑄造與發行過程,嚴重瓦解了帝制國家對商品市場的控制力。這其實是明代商品貨幣經濟長足發展但明朝統治並沒有從中汲取到巨大效益的主要原因。明朝政府難以透過貨幣發行調控貨幣供給、物價,更難以運用通貨膨脹手段實現借貸或者隱性收取社會財富,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主要是增稅,或者透過赤裸裸的掠奪,於是明朝迅速徹底失去社會支援。明朝後期的財政危機,乃至明朝的崩潰,與此關係甚大。

    摘自《明清商業與帝制體系關係論綱》

    明朝初期有海禁國策,流入中國的白銀微乎其微,白銀流入主要是從“隆慶開關”開始的。

    明末的順差國際貿易使明朝積攢了數億兩白銀,然而流入的白銀並沒有形成新的購買力,創造出新的價值,更沒有促進創新。而是被集中到少數官商手中,要麼被投資到土地、房地產上,要麼被窖藏在地下。前者會引起土地價格變得異常昂貴,普通百姓根本就買不起,使得土地進一步集中到權貴手裡;後者則會讓“隆慶開關”的成果變成一張白紙。大量白銀的流入,還帶來了兩個新的問題。一是致使物貴銀賤,導致通貨膨脹。二是白銀成為了中國流通貨幣,使得明朝將貨幣控制權拱手讓與他人。對於這兩個問題,明朝都沒有解決好。

    在國際貿易中,明朝黃金與白銀比例為6:1,歐洲比例為20:1,所以在換取貨物之餘,歐洲人也換取不少黃金回去。就當時的匯率而言,明朝所獲白銀的價值年年都在貶值,國內的通脹日益嚴重。

    大明的皇族們雖然知道白銀可以作為貨幣使用,但更多的沒有把白銀當做貨幣,而是把它當成珍 珠、翡翠一樣的首飾予以收藏,要不然正德皇帝也不會傻到直接用銀子蓋房子,耗費兩千萬兩白 銀。大量的白銀因此沉睡在皇宮和各王府裡。明朝自公務員工資和鹽法改革之後多年,白銀才正式 走入市場,但數量並不多。白銀越少,對銅錢比價就越高,貴族們就越要收藏白銀,越是收藏,數 量就越少,如此迴圈,大部分國際貿易進入明朝的白銀都被吸收乾淨。這才是明朝從宣德到萬曆兩 百年間,白銀對銅錢和寶鈔的比價一直堅挺無比,沒有造成通貨膨脹的真正原因。

    嘉靖時期,皇 族白銀獨大的格局悄然發生改變。戰事日益頻繁,加上屯田制度廢棄,軍隊的糧食要用錢購買。北 方年軍費開支經常性的衝到五百萬兩以上。軍隊吸走了國庫裡的大部分白銀。明朝逐漸形成了兩大白銀聚集地。皇族的白銀大多數在沉睡,軍方的白 銀卻十分活躍。這些送到前方的軍費大多用於軍餉和賞賜,要麼就被軍官們貪汙。白銀在荒涼的邊 境線上沒有多少用處,於是吸引大批商人前往邊境線與軍官們做生意,軍官奢侈的排場是後人無法 想象的,以明朝軍隊的當家花旦李如松為例,他擁有高檔軍妓兩千名,受寵信的軍妓一根頭簪都是 上千兩白銀。這些白銀透過商家們的臍帶作用被吸到了全國各地。大米價格也就從弘治、正德時期 的五六錢一石逐漸漲到了嘉靖、萬曆時期的七八錢一石。

    明朝萬曆時期,女真一族在東北迅速崛起。萬曆四十六年,雙方在薩爾滸進行一次規模 較大的戰略決戰,結果以明朝完敗而告終。明朝自李如松之後最優秀的一批將領劉綎、杜松葬身沙 場。這場戰役迫使明朝聚集更多力量反撲。此時的明朝什麼都要花錢,一次性增加了三百萬兩軍 費,戶部拿不出錢來,萬曆皇帝不肯用自己搜刮來的私房錢。只有增加農業稅收。三百萬兩白銀進 入遼東後,又通過當地的商人輸送回內地。商人的輸送有固定的目的地,他們大多來自大城市,賺 的錢自然只回到大城市。這樣一來,原先均勻分佈全國的三百萬兩白銀被集中輸送到為數不多的大 城市中。區域性通脹的格局初步形成。

    為了應對努爾哈赤越來越凌厲的攻勢,明朝幾度增兵,戶部無錢,只能祈求皇帝發內帑金。天啟比 萬曆大方,一出手就是幾十萬兩。這些沉睡的皇帝私房錢洪水般衝向北方前線,又退潮般反彈回內 地。商品價格逐年增加。到了崇禎年間,李自成、張獻忠領兵造反。內地將領們憑藉現有兵力完全 可以解決兩股農民軍,但卻因為希望獲得更多的軍費,在李、張二人已經落網的時候玩起了捉放曹 的遊戲。李、張二人如脫韁Mustang,率領軍隊一個在南方、一個在北方,上下開弓,四處攻城略地。 他們都奉行屠城政策,佔領一個城市,財物、女人搶光,男人殺光,帶不走的財物也一律燒燬。大 明的根基遭到了致命的打擊,糧食產量急劇下滑。二人勢力坐大之後,最想攻取的還是那些商品經 濟高度發達的一線城市,這些城市一般都有藩王就封,掌握大量白銀的藩王們為了自保,不得不大 散家財,臨時招募軍隊,死守城池。李自成三度攻開啟封,周王為了保命,一次就拿出了一百二十 萬兩白銀招募敢死隊。潘多拉的魔盒徹底被打開了。打仗像一隻擠壓海綿的大手,將數量龐大的存 銀盡情釋放。沉睡的白銀紛紛覺醒,火山噴發一般湧向市場。昔日拯救大明的白衣天使變成了製造 超級通貨膨脹的白色恐怖。

    崇禎十三年,山東地區的大米價格竟然高達每石二十四兩白銀!糧價的計量單位由以前的石變成了 升。小麥的價格為每石二十一兩,豬肉價格為一斤一錢八分,合銅錢一百八十文,是正常價格的二 十五倍。大明的民眾這才反應過來,手裡的錢不知不覺間全部變成了金屬廢物。這場金屬貨幣時代 的通貨膨脹完全可以與一戰後的德國,一九四九年的中國相比肩。

    崇禎沒有看出缺糧的問題,只覺得越發錢下面就越缺 錢。面對這種情況,手裡的錢再多,也會給的心裡發毛。於是他不斷的催徵更多白銀,還多次責怪 下屬在催餉方面辦事不力。身居九重的他並不知道,糧食產量下降的情況下,越是下發白銀,物價 就越漲,銀子就越顯得缺乏,發錢的速度永遠趕不上漲價的速度。強大的白銀飢渴籠罩在中央政府 的頭上。大家都在討論怎麼弄到更多錢的問題。崇禎祖傳的金融盲症讓大明的危機迅速惡化。

    而崇禎時期的國庫收入少得可憐,只有一千八百多萬兩,而軍費一項就需要三千多萬兩,朝廷向老百姓催徵“遼餉”、“剿餉”和“練餉”,並且賦稅往後多徵了40餘年。最終,所有的負擔都轉嫁到了老百姓頭上,導致的結果是朝廷每徵一兩銀子的稅,逼反十個農民,卻又要用上百兩銀子的費用去鎮壓,大明王朝的財政就這樣跳進了一個惡性死迴圈。這些白銀的流入,不僅改變了明朝的經濟格局,更打破了明朝原有的財政稅收制度。而作為改革者的張居正看到了白銀流入的問題,卻採取了片面的改革,不僅沒有抑制住通貨膨脹,反而給通貨膨脹推波助瀾。面對如此巨大沖擊力,明朝脆弱的經濟體系毫無招架之力,只能轟然倒塌。

    簡要補充一下明朝的關稅制度

    明代海關稅制的演變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正德以前為第一階段,海關無任何稅收;

    正德、嘉靖年間為第二階段,徵收20%的實物稅;

    自隆慶開關後為第三階段,進出口稅制逐步完備,由抽實物稅改為抽銀。

    當時海關的稅收有四種,即:引稅(許可證稅)、水餉(船稅,按船大小徵收)、陸餉(商品進口稅》、加贈餉(針對前往菲律賓貿易船隻徵收的所得稅)。而它們為明政府帶來了多少財政收入呢? 據林楓考證,明後期月港稅額在萬曆前期一再攀升,並在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一度達到29000兩,但關稅佔貿易額的比例最高年份也不過0. 28%,極為低微。且陸餉沒有按規定稅率徵收,實際稅率極低,最高年份亦只為規定的1/3。而前往白銀主要流入地馬尼拉的商船所納之稅更不及其所獲利潤的1%,其貿易利潤基木上全歸海商私人所有。所以,儘管海上貿易繁榮昌盛,但海關稅收稅率極低,鉅額財富並沒流入政府財政,而是被海商“私吞”了。很多材料都以崇禎時“歲入以千萬計”富可敵國的鄭芝龍集團為例來證實明朝海關稅收之低。由此可見,海關關稅作為進出口貿易的主要調控手段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既然說到了關稅,就再提一句明朝的農業稅收吧。

    我們印象中明朝政府的稅收很重,使百姓不勘其負,終由天災引發農民起義。但當我們翻閱相關書籍和材料時卻驚訝的發現,明朝稅收競可以用“極低”來形容!並且是歷史上稅收最低的王朝。史實再一飲告訴我們,歷史被人為的扭曲了。

    到底明代農業稅是什麼情況?我們知道太祖朱元璋出身農民,對地主等剝削階級極其痛恨,故其主政後規定的各種稅收都不高。據黃仁宇、李隆生研究得知明初的時候稅率為3.16%,明代晚期平均稅率約1. 97%。可見,無論是明代初期,還是眼憂晚期,平均的農業稅率都低於三十分之一,而明代晚期(不包括崇禎時期)甚至低於五十分之-。這樣的一個稅率不能不說已經低到了極限。16世紀中期到17世紀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糧食價格估算,稅收不超過產量的10%。在許多地區,徵收頓是遠遠低於這一水平。在晚明時期,國家方面實際徵收到的農業賦稅,所有攤派零碎全部加起來,總和也低於4%;面就農民方面來說,其實際負擔低於6%,即使是以黃仁宇估計的 10%算,其稅率也是相當的低 。如此低的農業稅對抑制通貨膨脹便難有成效。

    明朝中後期經濟重心已經向工商業轉移,商品經濟發展迅猛。而當時的商業稅又是什麼情況?事實上,商業稅在明代並沒受到統治階級的重視。明代的商業稅基本是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有也只能算是點綴。除了運河沿岸及北京南京附近,其他地區商業關稅兒乎沒有。

    分析到這可知,明後期商品經濟的繁來,海外貿易的茂盛,富的是民間商人,政府的財政沒有得到應有的充實。

    此前己瞭解到明朝稅收極低的情況,可即使如此,仍有很多百姓沒足預交納稅款,一拖再槍,更有不法分子偷稅漏稅。到明後期,偷稅漏稅已成為此重的社會現象。所謂“飛消者,損人以稱已者:詭寄者,避重以就輕者:至虛冒者,切欺路, 以負國課耳”此種種教防於段供原術極低的稅收變得更加微薄。而海商也想盡辦法偷逃海關稅收,同時猖獗的走私也使國家稅源大量流失。

    而明朝統治者也不是沒有增稅的念義和舉動,但總是困難重重。首先是來自文官集團的壓力。明朝的言官是出了名的“敢罵”,皇帝的一舉一動往往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如崇禎時期的加派三餉就造到了文官集團不休止的抱怨,他們不斷上書,攻擊增稅“罪惡滔天”,是加速局勢惡化的原因。事文上當時的文官多和商賈勾結,他們不過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罷了。其次是來白民間基層的反抗。黃仁宇提到,崇禎年間基層拖欠稅款現象嚴重,有的縣甚至沒向中央政府繳納稅收。

    明朝後期可謂天災人禍、兵連禍結,使國庫消耗巨大,加重政府的財政危機。同時,戰爭和白然災害對物資達大量損耗更使得社會出現物資匱乏型通貨膨脹。嘉靖年間,政府就為蕩除“倭寇”和邊境戰事開支大量軍費,如嘉靖二十幾年,“太倉銀庫歲入二百萬兩,以往歲支一百三十三萬兩,近年加至三百四十七萬兩。”嘉靖三十年,北京與當時的北部邊境用於財政和兵事的支出共達五百九十五萬兩白銀。到萬曆中期,進行了著名的“萬曆三大徵”,耗銀數百萬兩。結果是“三大徵踵接,國用大醫” 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 至天啟七年(1627 年)前後十年間對後金用兵,也費銀約6000多萬兩,出現“府庫匾竭”的局面。而明末期內有李自成起義,外有後金侵襲不斷,內憂外患下,使得財政危機更加突出,據黃仁宇研究,明末各項軍費概由白銀支付,而大部分出自長江以南,每年北運數預計約為2000萬兩,當時民間所有之銀,時人估計,可能為15000萬兩。可見開支的龐大。

    自然火害頻繁主要因為萬曆、天啟、崇禎三朝正處於全球氣候的一個“小冰河期”。酷寒使降水區域普遍南移,這導致了明朝全國各地幾乎連年遭災。萬曆、崇禎年向,旱災變得越來越頻繁,同時鼠疫也開始蔓延。據不完全統計,自萬曆四十七年(1619 年)始至崇禎十三年《1640年),年年有災,無災不飢,無飢不大,給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帶來巨大影響。連年大災使得崇禎時期頻鬧饑荒,持荒之久、波及之久、災害之重,為歷代所僅見。全國大面積的旱災加上水、蝗、震、雪等自然災害使得莊家收成差,從而軍隊糧餉供應不足,災區賑災困難。更引起饑民暴動,農民起義不斷。其對農業的影響使得糧價飛漲,出現物資醫乏型通貨膨脹,使得社會階級矛盾愈發尖銳,整個明王朝最終亡於財政破產。

  • 5 # 漁人文史

    受邀作答,不勝榮幸!

    明朝滅亡在制度上有兩大原因,一是以文制武(所以明亡後的遺老如王夫之等常借論宋暗喻明朝),另一是財政混亂。如果往大了說,這兩個原因又與文官集團的形成有關。

    這裡先談談明朝後期官僚政治一大弊病:黨爭。為何一個王朝必定盛極而衰,後期不論如何改革總也難以挽回頹勢?原因就在於統治集團內部的腐化以及利益集團的形成。明朝後期官僚利益集團的形成主要分為兩種:一是門戶關係,包括科舉中形成的師徒、同年等,也包括同一學派。二是地域關係,如萬曆年間的浙黨、楚黨、齊黨等。最著名的東林黨,竊以為兼具這兩種特點。

    說完文官集團的形成,再說說明代的稅收制度,畢竟這直接關係到朝廷財政收入,也是文官群體利益鬥爭的焦點之一。

    在唐中期以前,稅賦徭役一般按人丁計算。但唐宋以來,社會的自由度顯著提升,原本嚴格受官府控制的均田制轉變為地主租賃制,貧富差距大,土地流轉快。因此,唐朝中期採用兩稅法,開始按地產收稅。

    但朱元璋偏愛井井有條的社會秩序。適逢元末大亂,大量人口損失,土地拋,社會破壞極大,給了朱元璋重建社會秩序的機會。他制訂了嚴格的等級,規定不同等級的不同用度;抑制商業發展,片板不準下海,出外需要路引,儘可能減少流動人口;又丈量全國土地,登記人口,包括老幼婦孺,以期實現對全社會的控制。

    在賦役制度上,朱元璋憑藉細緻的戶籍恢復了按丁收稅和分攤徭役。某種程度上,這是開歷史的倒車。當然,這般細緻死板的制度,對於王朝初期的社會重建有促進作用,因此康熙帝評價朱元璋“治隆唐宋”,但隨著社會發展,這種制度隨發不實用是必然。

    其實,如果能及時改革制度,也不會造成後來的混亂。但朱元璋自認為他的制度可以沿用萬世,定下不可更改的祖制,這就讓後繼者頭疼了。

    不巧,成祖朱棣是靠“靖難”登位,底氣不足,需要以太祖繼承者自居,所以處處遵循舊制,實在不行再想變通之策。

    而朱元璋那套細密得堪比現代的戶籍制度,就在這種奇怪的環境中走向名存實亡。經濟發展必然使人流動,後世皇帝也不似朱元璋那般熱衷於控制百姓,因此,雖然朝廷仍按丁收稅,但丁的數目沿用舊冊,到後來直接變成朝廷按各省財政狀況攤派稅錢,各省再下攤至府縣,“丁”成為一種計稅單位。

    另外,朱元璋等級思想很重,規定勳貴、官僚有免稅特權,這就變相推動了後來的土地兼併,百姓紛紛掛靠大戶逃稅。

    到了萬曆前期,由於財政已極度混亂,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把徭役、田稅等全部歸為一種稅,並重新丈量田畝,按畝收稅。這在本質上是對唐朝兩稅法模式的迴歸,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進步舉措。

    但張居正死後,改革成果被清算,把控朝廷的文官集團,是不會允許一條鞭法侵害自家利益的。一條鞭法雖然保留,卻又加上各種雜稅,官員仍然巧立名目,各省依舊隨意攤派,而官僚勳貴仍舊享有特權。此外,萬曆皇帝又徵商稅、礦稅,嚴重損害中小商人利益,而勾結官僚的大商人毫髮無損。

    現在說回正題。到崇禎年間,稅收制度仍是混亂狀態,依舊由朝廷攤派至省,由省攤派至府縣,層層加派。由於連年戰爭,崇禎帝在正常稅賦外加徵“三餉”,即遼餉、剿餉和練餉。三餉本是臨時加派,但由於戰事不斷,遂變成了常態,客觀上加重了百姓負擔。

    即便如此,崇禎帝也未能獲得足夠的財政收入。第一,東林黨人使真正富裕的江南工商業者和地主免遭徵稅。第二,官員徵稅後中飽私囊,對百姓巧立名目,其中最有名的當是火耗銀。對上級則報以災害,並常年以明顯少報的丁數搪塞。

    如此一來,官員鼓了腰包,國家和農民都深受其害。崇禎帝財政困境始終不解,最後向大臣乞捐軍餉卻遭拒。平民百姓,尤其是北方農民背上了沉重的稅負,平心而論,不算多得離譜,因為朝廷稅率始終不高,但遇著荒年就不行了。而另一邊,江南士人的日子仍很愜意,與陷入動亂的華北、華中不同,江浙一帶竟是一片繁華景象,直至清軍南下。

    崇禎年間正是明清小冰期的發展期,氣溫持續下降,農作物連年欠收,民變隨之而起。再加上這般混亂的稅制,就形成徵餉而官逼民反,為平亂又加徵餉銀的惡性迴圈,李自成與張獻忠的軍隊在行進中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使崇禎帝迴天無力。

  • 6 # 庭州行者

    明朝崇禎年間的確國庫空虛,財力捉襟見肘,而內外憂患不斷,因此不得已加徵賦稅,以應對時局。明末最為著名的賦稅加派即“三餉”,分別為遼餉,剿餉和練餉,具體什麼意思,從名目中即可窺得一二。遼餉自然是為應付遼東戰事所加派的,始於明朝萬曆年間,每畝土地加派土地稅九離;剿餉則是為了完成剿滅農民起義的目的而加派;練餉則是為了練兵而加派,除遼餉之外,其他兩餉均在崇禎年間設定。

    三餉加派,每年為明朝超額提供了將近兩千萬兩的收入,但並沒有能夠挽救明王朝,反而加劇了明朝的滅亡。

    三餉加派,本身沒有太大問題,在古代為了應付戰爭,歷朝歷代都會向民間索取更多的稅額,但明朝的問題出在,徵稅物件太少了。按照萬曆年間的設定,遼餉每畝土地加徵九離,數量看起來並不多,按照當時的土地數量,官方設定每年的遼餉需要定額徵收五百二十萬(當然,在執行過程中考慮到土地荒廢等問題,實際徵收要少一些)。但要知道,徵稅物件僅限於小的自耕農和小地主,大地主,宗室藩王並不在此列。但明朝後期土地兼併非常嚴重,主要兼併者便是官僚,皇帝,宗室。

    官僚兼併土地的情況參考嘉靖朝內閣首輔徐玠,徐玠退休之後在自己的老家松江大置田產,兼併土地數量達到兩萬畝。藩王則更甚,萬曆皇帝的弟弟潞王兼併土地四萬畝,萬曆皇帝的兒子福王朱常洵兼併土地兩萬畝,僅這兩人明面上兼併的土地數量便達到了六萬畝,更不用說所有親王加起來。皇帝兼併土地主要是依靠修建所謂的皇莊,土地上派人耕種,租子交給皇帝。

    因此,雖然明朝實際耕地數量不少,真正能夠徵收到稅的卻要大打折扣。但每年的指標擺在那,怎麼辦?只能將不能徵收的這部分土地應當徵收的數額平均分攤到可徵收的土地所有者身上,因此,每個徵稅物件實際承擔的稅額遠遠大於九離。更要命的是,土地兼併還包括瞞報的,因為明朝張居正改革之後,丈量全國土地,並記錄成冊,表明所有權歸屬。但隨著土地兼併情況的加深,圖冊的修改進度卻沒有跟上,或者因為某些地主為了少繳稅而買通縣衙小吏,故意不改。這麼做的後果是,有農民明明已經沒有土地,淪為佃農,但他們原先的土地仍然登記在他們名下,他們還得交稅,不僅如此,他們還得向地主交租。

    這麼算下來,明朝政府的算盤打得很好,九釐,不多,百姓可以承受。但實際攤派的數額遠遠大於九,以至於達到百姓無法承受的地步。百姓不堪重負。在西北地區,連年大旱,百姓連加派前的稅都交不起,更不用說加派後,而朝廷又強制徵收,那沒辦法,只能幹他丫的。

    崇禎年間,百姓的忍耐已經到了臨界,但朝廷卻又要收剿餉和練餉,百姓更是活不下去,於是民變愈演愈烈,李自成的手下人越來越多。但朝廷也沒辦法,雖然每年能收到將近兩千萬的銀子,但利用率卻非常低,層層剋扣,最終能夠用在正途的屈指可數,絕大多數都進了官員的私囊,錢不夠,繼續加,加完官員繼續貪,這樣一來便形成了一個閉環,看起來錢收得多,但永遠不夠用。

    大明王朝,就這樣被活活拖死。所以,說大明王朝亡於什麼小冰河,完全是在找藉口,但凡能讓朱家王爺少搶些地,但凡能對官員的約束嚴格一些,明朝怎麼會亡?所以明朝的滅亡,完全是自作自受,根本不值得同情。

  • 7 # 溫子哩

    明末三餉

    崇禎年間,奸臣當道,國庫空虛,且內憂外患,使得明朝增設三餉——遼餉,剿餉,練餉銀。其中以遼餉最為著名。

    自萬曆末年始,增設遼餉年二百萬兩,最初只是小打小鬧,但後來隨著努爾哈赤的勢力擴大,關外戰事告急,增兵加餉無疑,但短短十三年間,遼餉加派從200萬兩增至1029萬兩,這在中國曆代是極其罕見的。

    這就造成了一個惡性迴圈,越是增加政府的支出,官吏就獲利越多,百姓就越疾苦,沒有了活路就起事,而事實證明這確實給明朝的滅亡加了一劑猛藥。

    攝政王多爾袞在總結明亡原因時指出:“前朝弊政,厲民最甚者莫如加派遼餉,以致民窮盜起,而復加剿餉,再為各邊抽練,而復加練餉。惟此三餉,數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遠者二十餘年,近者十餘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

    一個財政管理紕漏百出,無法用新體制去解決新貨幣問題的,腐朽王朝是無可救藥的。

  • 8 # 國子監小祭酒

    “明亡於稅收”確實是後世總結明朝滅亡原因時提出來的一個重要因素。有明一代的稅收制度十分混亂、不成體系,苛捐雜稅問題也不止出現在崇禎一朝,而是長期存在,積重難返,最終在崇禎時期的推波助瀾下爆發。回答這個問題要對明朝稅收的基本狀況有些瞭解。

    崇禎前的明朝稅收概況:

    明朝初期重農抑商與輕稅政策並行。統治者不重視商業,也不重視商稅,所以對工商業的徵稅比較少,主要是向農業徵稅而且種類繁多,譬如田賦、桑賦、麻賦等,其中以田賦為大頭。由於明初嚴查貪汙,而且輕徭薄賦,所以沒有出現官員擅自加派賦稅、大肆征斂的情況,稅收雖然麻煩,但也還算穩定。

    到明朝中期左右,明朝的稅收開始出現問題。明朝有一項規定,即親藩王受封土地免除賦稅,這就使得佔有大量土地的王公貴族不用交稅,這種規定在明朝初期有穩固朱家江山的作用,但隨著明朝統治逐漸穩固,內部的腐敗也漸漸嚴重,王公貴族大量兼併土地,免稅的範圍越來越大,可收上來的稅自然越來越少,於是就產生了加稅、地方攤派,巧立名目等一系列稅收問題。直至張居正輔政時,實行“一條鞭法”,將稅收統一折成金銀,各家各戶嚴查上繳以後才略有緩和。

    “一條鞭法”的改革雖然有效,但仍將王公貴族排除在稅收之外,交稅的依然只是那些佔有少量土地的百姓,至明朝後期,社會整體狀況進一步惡化,稅收方面產生了更為嚴重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土地兼併日趨嚴重。當時的各藩主動輒佔田地數萬頃, 大官僚 、勳戚 、有權勢的太監或乞賜、或搶佔, 也擁有大量田產 。這就造成了廣大農民因田地被佔而淪為佃戶或流民, 使國家在冊戶口大量減損 ;而田地日益向少數私人手中集中, 也導致國家課田面積的 急劇減少, 據史料記載, 到弘治十五年( 公元 1502 年) 時, 課田面積已不及洪武二十六年( 公元 1393 年) 的一半, 而且還在繼續減少。而流民四起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也為日後農民起義的爆發準備了充足的後備軍 。

    賦役冊籍制度的破壞 。明代中期以後, 因久不登造賦役冊籍, 加之豪猾奸民為了逃避賦役, 又與吏胥裡甲相互勾結, 篡改圖冊, 促使賦役徵派的法定依據遭到破壞, 國家稅收陷入混亂。

    田賦徵收弊端叢生 。由於土地版籍遭到破壞, 耕作疆界不清, 田產隱瞞託寄的現象十分嚴重, 致使賦與田不相符, 即田多者賦輕, 產少者賦重 。更有貪官汙吏隨意指派,加重了稅收體系的混亂程度。

    稅收體系的破壞, 嚴重影響了明朝的財政收入, 收入逐年減少支出卻在逐年增加, 尤其是歷經農民起義與後金叛明後,處於內憂外患的明朝增加財政收入的需求越來越大,自然就做出了加稅的決定。社會矛盾的爆發引發了加稅的需求,至崇禎一朝後,矛盾的爆發最為猛烈,加稅也自然最為猛烈。

    崇禎朝的稅收加派:

    崇禎年間,明朝中期以來積累的社會矛盾爆發制頂點,在內有農民起義軍氣勢恢弘,成燎原之勢,在外有遼東戰場日夜酣戰,百戰不休。明政權多面受敵,深感兵力不足,國家急需軍餉擴充兵力鎮壓叛亂,就有了飲鴆止渴的加稅心思,希望透過暫時加稅,湊足軍餉平叛,之後再減稅休養生息。

    崇禎時期加了很多稅收,有稅契加餉、助餉、薪餉、 均輸、丁銀、差徭、雜項等各種名目,其中最為有名的、徵收數目最大的就是並稱“三餉”的遼餉、剿餉、練餉。

    遼餉:平遼東之餉

    “遼餉”的開徵, 並非始於崇禎一朝,而是始於萬曆四十六年( 公元1571年) 。是年, 後金起兵反明, 只用四個月的時間就攻陷了撫順 、清河, 拿下大半個遼東。為了抽兵增援遼東, 朝廷決定實行田賦加派, 由於專款專用, 所以稱為“遼餉” 。當時萬曆皇帝答應此項加派待遼東戰事結束, 即為停止(崇禎飲鴆止渴是祖傳的)。然而遼東戰爭並沒有速戰速決, 一直到崇禎朝遼東後金還在,而且已經改名大清,遼餉也就一直都在。崇禎二年( 公元 1629 年) 皇太極揮師渡喜峰口, 陷宣化,直逼北京 。朝廷只得招兵買馬, 馳援前線, 而所需軍餉甚巨, 於是崇禎帝下詔在萬曆朝每畝加九釐的基礎上,每畝再加派三釐 。至此,遼餉總額達685萬兩 。

    剿餉:剿滅農民起義之餉

    崇禎十年, 遼東戰事正酣, 而國內農民起義又成燎原之勢 。但是剛增的軍隊都在遼東,國內無兵鎮壓,為了撲滅起義軍, 時任兵部尚書的楊嗣昌建議朝廷增兵增餉, 所擬數額是增兵十二萬 、增餉二百八十萬兩 。崇禎曾明確表示,剿餉為剿匪臨時加派,只加派一年。但是,一年過後仍然不斷加派,先後共得銀 330 萬兩。

    練餉:訓練邊軍之餉

    崇禎十二年,原有飲鴆止渴的願望並沒有實現,農民起義和遼東戰事越鬧越兇,尤其是遼東清軍,一度攻陷濟南, 破城池五十餘處。為了永絕後患,兵部尚書楊嗣昌向崇禎帝提出了一個73萬的邊軍訓練計劃。楊嗣昌籌劃,東至遼東、薊鎮,中至畿輔,西至陝西三邊,共練兵 73 萬人,外定蠻夷,內平匪患,一勞永逸。崇禎帝同意了這個計劃下令徵收練餉。練餉除了在田賦上增收以外,還加徵關稅 、鹽課 、契稅 、典稅 、贓罰銀等稅 種,共收730 萬兩。

    小結:

    三餉只是崇禎朝加收賦稅的一部分,其他各種名目的稅收還有很多。在社會財富沒有增加的情況下, 胡亂加派勢必影響社會的正常生產,使社會穩定的後勁不足 。而徵收是為了平叛,關乎大明朝的存亡,所以為了有效徵收,崇禎實行了嚴格的稅收考核制度,規定“完納者獎, 欠納三分以上者罰”。因事關前程, 地方官對窮苦百姓的搜刮壓榨可謂窮兇極惡 。據說隴州知州為了逼餉, 組織專門催餉隊伍, 手拿皮鞭, “下鄉打糧”, 出現了“民愈窮而賦愈逼”的悲慘局面 。 明朝滅亡的速度由此加快。

    崇禎朝加稅對明朝滅亡的推動:

    首先是進一步加深了稅制的混亂。為了應付加派, 各地都經常出現挪用正項田賦以應上司催餉之急 。久而久之, 加徵的稅收得以上繳,但國家正常財政歲入卻無法保證, 一個龐大的國家機器由此失去了正常執行的金融體系 。橫徵暴斂、隨心所欲使原本較完備的稅收制度變成了一個需索無度的無底洞,抽乾了百姓的血汗,卻沒有辦法彌補,最後只能逼得良民造反。

    其次是使明朝忽視了政治制度的建設。由於內外戰爭頻繁, 崇禎一朝將穩定的勝利希望寄託在軍隊身上,妄想用強大的軍事力量鎮壓一切 ,所以大收軍餉。但戰爭的最終勝負並非全由軍餉多寡決定, 由於過度重視增兵徵餉,崇禎朝吏治十分腐敗,就連徵來的軍餉也未全數用在前線士兵身上, 其中相當一部為將帥軍官所貪汙。軍餉雖多,前線士卒卻常處於缺餉狀態,守衛遼東計程車兵經常被拖欠軍餉, 有的長達四個月之久, 甚至一度出現了士兵“全無衣甲器械, 惟有張空拳以當白刃”的情況 ,由此軍心不穩,無力打仗。

    最後就是加快了民心的喪失程度。徵餉是崇禎皇帝飲鴆止渴的策略,他也清楚的認識到橫徵暴斂是錯誤的,只是沒有辦法,他多次下罪己詔,而且承諾這次加稅是“最後一次”:

    “加賦多無義之徵,預徵有稱貸之苦”……“與爾士民相約,錢糧剿餉,已行蠲免;郡縣官有私徵私派,濫罰濫刑,朕不時密訪正罪”。(餘同元《王朝鼎革與英雄悲歌》)

    然而直到他景山自縊,吊死在那棵老歪脖子樹上時,免稅的聖旨都沒有下下來。倒是農民起義軍有了新的口號和行動。李自成起義之初, 屢戰屢敗, 採用李巖等提出的“均田免糧”口號後, 很快獲得人民群眾的歡迎, 時有“迎闖王, 不納糧”的歌謠,部隊發展到百萬之眾 。張獻忠在攻克武昌 、長沙後, 也宣佈錢糧三年免徵, 使農民群起響應。這一消一長之間,大明朝民心盡失。

    以上便是大明朝亂於稅收到亡於稅收的全過程。在大明朝歷代的稅收糾葛中可以得出封建統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集中於賦稅問題上 。賦稅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分配製度, 分配問題是最現實最敏感的問題, 明朝由於稅收長期混亂,分配本就不清不楚,而崇禎朝的大肆加稅更是加劇了在分配問題上的社會矛盾, 給社會生產帶來空前的破壞。社會生產無法穩定,農民生活水深火熱,滅亡便會準時到來。

    結語:客觀評價一下崇禎

    明末的崇禎皇帝登基後,辛苦勤勉蒞政,在中國幾千年的帝王史上能出其右者,實在是鳳毛麟角。但他接手的卻是從嘉靖、萬曆、天啟以來多年積累而成的民窮財匱、階級矛盾激化、內憂外患交織的爛攤子,不是光靠勤勞就能挽救的。一治一亂是封建王朝演化的客觀規律,崇禎以飲鴆止渴之法求一勞永逸之局,最終也難逃回天乏術的結果。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他算不上亡國之君, 只是遭遇了亡國之禍。

  • 9 # 常棣tandy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一、官員貪汙與軍費增加

    崇禎時期加重對人民賦稅剝削的藉口,主要是籌措軍費,而實際上,軍費多被軍官們貪汙去了。軍官的貪汙是個無底洞,明政府每次設法籌集到的軍餉都被這個無底洞所吞噬,結果是軍隊依然無餉可用,戰鬥力依然不能提高。但足餉強兵是當時的形勢下明政府必須解決的當務之急,因而只好繼續籌措,於是軍官就進一步貪汙。

    這樣,籌措與貪汙就成了不斷的再迴圈,而人民的負擔隨著這個迴圈的不斷重複便一天天加重起來。《國榷》記載,崇禎十二年(1639年)三月,明思宗召見維揚道參議鄭二陽,要他談談應如何“練兵措餉”,他回答說:“臣初到揚州,各營設有官兵,向來相沿虛冒。臣刻意簡練,有一額即求足一兵,隨練之。故歷五年,防寇不請一兵一餉。”明思宗聽後說:“此一方事,謂天下何?”他又回答:“大抵額設之兵,原有額餉,但求實練堪用,則兵不虛冒、餉自足用。是核兵即足餉也。若兵不實練,雖措餉何益?”鄭二陽的“核兵即足餉”,實即指去除軍官虛冒、吃空額的弊病,來保證軍餉的充足不乏,這正是反映出了當時軍費增加與軍官貪汙的密切關係。

    軍費增加與軍官貪汙的密切關係,當時人是看得很清楚的,但一直解決不了。其原因,一為明思宗沒有解決的決心。崇禎十一年(1638年)十一月八日,因清兵到內地騷擾,明思宗召見大臣商議辦法,而其“意在憂餉”。工科都給事中範淑泰說:“兵事要在行法,今法不行而憂餉,即天雨粟、地湧金,何益於事?”明思宗聽後說:“朝廷何嘗不欲行法!”不過,“微窺”其意,“若有所躊躇而不能決者”。這裡的“行法”,雖不全指懲治軍官貪汙,但懲治軍官貪汙在當時確是其中應包括的一項極重要的內容。

    所謂“有所躊躇而不能決”,在這個意義上講,就是沒有解決軍官貪汙問題的決心。事實上,明思宗在位十七年,一直沒有為此採取過堅決的措施。何以如此?原來,在天下用兵之際,他不敢得罪於武將。他為政嚴急,對文官處治極嚴厲,而對武將卻極力討好。從前,武臣地位很低,科舉中文場有廷試、有傳臚,武場則無;崇禎四年,明思宗特為武場創廷試、傳臚。明思宗既然如此“有意重武”、“欲倚武臣”,他不能採取堅決措施來解決軍官貪汙問題,那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崇禎時期軍官貪汙問題之不能得到解決,還由於財政部門的管理混亂所致。據記載這一時期,“各邊兵馬數目報戶部甚多,報兵部甚少,戶部只據邊冊給發(各邊兵馬錢糧)。又各邊原有屯田、鹽引、民運本折,少者數十萬,多者百餘萬,自為支銷,並不提起,即歲終一奏報,竟不經目也”。“又天津從海運薊遼諸鎮另有本色米豆可三百萬,惟倉場督臣及津撫司出人,部中不問,而米豆半委泥沙”。

    作為財政主管部門的戶部,在軍餉管理上如此馬虎從事,那就必然給軍官貪汙大開了方便之門。

    二、稅賦的增加明目

    軍費支出增加,勢必加重人民的賦稅負擔。崇禎二年(1629年)九月,劉宗周批評:“一時所講求者,皆掊克聚斂之政。”崇禎八年二月,右庶子倪元璐提出:“今民最苦,無若催科。”崇禎十一年,由於明思宗一意搜刮,搞得“怨聲沸京城”,人們竟“呼崇禎’為‘重徵”。

    具體說來,崇禎年間因軍費支出增加而增 加的賦稅共有三大項:

    一為遼餉之續增。崇禎三年九月,因“兵食不足”,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再增田賦,戶部尚書畢自嚴阿其意, 策劃於原來的遼餉每畝銀九釐外,再增銀三釐,於是共增銀一百六十五萬有奇。這一續增始於崇禎四年,於是該年遼餉的田賦部分總數達到了銀六百六十七萬九千二百零八兩;這一數字再加上該年的遼餉的雜項、鹽課、關稅等項銀兩,該年遼餉總數高至一千零二十九萬九千六百零二兩。

    第二大項為剿餉之開徵。這是崇禎十年兵部尚書楊嗣昌為鎮壓日益發展的農民起義而建議開徵的。其總數為銀二百八十萬兩,而籌措的辦法有四:“曰因糧,曰溢地、曰事例、曰驛遞。因糧者,因舊額之糧,量為加派,畝輸糧六合,石折銀八錢,傷地不與,歲得銀一百九十二萬九千有奇。溢地者,民間土田溢原額者,核實輸賦,歲得銀四十萬六千有奇。事例者,富民輸資為監生,一歲而止。

    驛遞者,前此郵驛裁省之銀,以二十萬充餉。”明思宗在批准這一新增軍餉開徵時,下令改“因糧”之名為“均輸”,並宣佈剿餉只徵一次,“暫累吾民一年”。但實際上第一次徵來的“剿餉”用盡之後,起義仍在繼續,明思宗又下令再徵。直到崇禎十三年,這種軍餉才停止徵收。

    第三大項為練餉之開徵。此餉開始於崇禎十二年六月,總數為銀七百三十萬兩。其規定用途,為抽練各鎮邊兵及各地民兵。其徵收物件,主要是土地,另外,也包括量增關稅、裁減站銀及節省公費等專案。

    以上三項加起來,該是多大的數字呀!

    三、無可奈何的惡性迴圈

    如前所述,萬曆年間明朝政府的各種蒐括,已經重得使人民群眾無力負荷,天啟年間,這些剝削進一步加重,而崇禎時期又加甚,這就不能不使人民群眾深深地陷入絕境。 為了保證賦稅按額徵收到手,明思宗對官吏徵收賦稅的情況進行嚴格的考察,將其完成徵收任務的好壞列為升遷的重要依據。

    史載,“上(指明思宗)初即位,便嚴於錢糧,部議知府非完錢糧不得升司道,推(官)知(縣)非完錢糧不得與考選。於是松江方郡伯嶽貢、蘇州陳郡伯洪謐,有住俸數十次,降至八十餘級者”。崇禎五年(1632年),興化人解學龍由太僕卿“改右僉都御史,巡撫江西”,發現“所部州縣七十八,而坐通賦降罰者至九十人”。對於遭受兵災或發生自然災害的地方,明思宗間或亦有蠲免錢糧之舉,但多數是不肯減免。

    如祟禎六年五月,“巡撫山西許鼎臣以流寇恣掠,請蠲積逋,並預免數年額賦”,明思宗即不肯批准。崇禎八年三月,“候補給事中劉含輝乞蠲陝西八年以上逋租”,明思宗也是“不許”。凡擁護加派錢糧的,明思宗就賞識、提拔。如崇禎十一年四月,他召見“考選諸臣”,“問足兵足食之計”,知縣曾就義說:“百姓之困,皆由吏之不廉,使守令俱廉,即稍從加派以濟軍需,未為不可。”他即拔之為第一。

    凡對加派錢糧持反對態度的,明思宗就討厭處罰。 如傅宗龍於崇禎十二年五月被任為兵部尚書,及“人見”,大談“民窮財盡”、“餉不可加”、“兵不可增”。

    明思宗對他就極為不悅,對他說:“卿但當料理寇敵耳。”當他退下後,明思宗又不滿地對閣臣說:“宗龍所言,半言官唾餘,何也?”從此之後,“兵部諸疏無一俞者”,且半年後即將傅宗龍革職下獄。

    明思宗如此重視賦稅徵收,不是偶然的。他面臨的局勢既然是不能避免戰爭,而軍官的貪汙他又不能從根本上加以制止,這就使之不能不設法籌措數額巨大的軍費。嚴格賦稅的徵收,正是他藉以解決軍費問題的辦法。

    但是,這是一種飲鴆止渴的辦法,他強迫人民負擔不堪負擔的重 稅,只能激化社會矛盾,不利於其統治的鞏固。

    明思宗並非昏庸之君,他知道這一辦法的危害,因而也曾試 圖利用其他辦法取代這一劣招。如屯田即曾為他所注意。崇禎 十五年九月,他下令“設屯田官,以金之俊為右僉都御史,總理京東山永天津宣大屯務”。同年十一月,又以袁繼鹹為右僉都御史,“總理河北山陝屯務”。

    但被任命做屯田官的人,往往是藉此求官”的墨吏;主管其事的兵部,對於屯田也只是虛應故 事,不求實效。所以屯田的結果很不理想,根本談不上能替代 賦稅的加派、嚴徵。這一事實說明,明思宗之採用加重賦稅剝削 的下策,實與當時整個國家機器的腐敗有一定的關係。

  • 10 # 歷史的小學生

    自萬曆末年,明朝與後金開戰以後,遼左用兵,明王朝為了補充軍餉,每畝加銀九釐,一共加賦五百二十萬兩。這是明末農民大起義以前明王朝加派的餉銀。崇禎帝繼位後,於崇禎三年(公元1630年),每畝又加徵三釐,加上萬歷年間的九釐,每畝加徵一分二釐。由於此筆加徵用於遼東跟後金的軍事鬥爭,因此,統稱遼餉。

    崇禎十年(公元1637年),崇禎帝根據楊嗣昌的建議,天下按畝加糧六合,每石折銀八錢,共增賦二百八十萬餘兩,用於鎮壓農民軍起義,因此,稱為剿餉。

    崇禎十二年(公元1639年),明王朝為了應付日益壯大的農民起義軍,又加派練餉七百三十萬兩,用以鎮壓農民軍練軍所用。

    遼餉、剿餉和練餉,統稱明末三餉。沉重的賦稅使得農民不堪重負,大批逃離家園,成為流民。地方官卻不顧農民的死活,用嚴刑峻法追比錢糧,採用一戶逃責令九戶分賠的手段,九戶逃則勒逼一戶獨承。甚至“民有丁壯逃竄,而掠童稚以索賦”,毫無人性而言。

    三餉的橫徵,加重了普通百姓的負擔,使得百姓與明王朝更加離心離德,明王明在內外交困的局面下,最終亡於李自成的農民大起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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