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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章律師說勞動法1.首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強迫勞動者加班。即使是生產需要,加班的前提也必須是與工會或勞動者協商後決定是否加班。對於公司強制的加班,員工有權利說不!至於目前現實中確實存在勞動者因各種原因不得不加班甚至超時加班的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勞動者法律意識不強,勞動監察部門監督執法不力,工會未盡職責存在很大關係。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改善勞動者的工作環境。2.問題中提及的拒絕加班被判賠償的問題,目前該案二審判決書已經在網上公佈,很明顯二審推翻了一審的判決思路,總的原則是損失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應該由企業自行承擔,與勞動者是否加班沒有必然的聯絡,勞動者不應對該損失買單。3.就這個事件來說,媒體在報道時有譁眾取寵,斷章取義之嫌!只對為生效的一審進行報道,對二審法院認為拒絕加班不應該承擔公司損失的認定未加報道,給社會造成不加班就需要承擔企業損失的不良影響。4.作為員工,在企業面臨需要加班處理某些工作的情況下,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當配合企業從事加班。畢竟員工和企業相輔相成,企業好員工工資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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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滿堂花醉s
在企業,加班是非常普遍的,只要是企業,基本都加。處在質檢位置的,如果晚上真不加班。產品就無從把關。企業這麼做也是無可奈何。像韓日員工視企業為生命。法院判決有待商榷,但法官判決是沒有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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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籤寶
注意到很多人覺得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不合理,沒有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請大家先冷靜一下仔細讀讀這份判決。
其實二審法院的判決當中認為涉案基本情況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加班情況,是屬於要正常與員工進行協商的這種情況,所以沒有與員工進行協商是違法的。既然這種經營情況是由於不履約造成的經營風險,損失是應當由企業來承擔,要求員工承擔是不合理的。二審法院的判決在主文裡面實際上是對一審法院持的一個否定的態度。
那為什麼二審法院依然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呢?
原因很簡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二審法院認為員工沒有就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基於員工沒有主張權利而維持原審判決的做法並沒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