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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記者王國忠

    就近日,揚州某公司員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人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賠償12萬元。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兩人被判賠1.8萬元。法官稱據《勞動法》,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此事引發熱議。

    據法官介紹是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需服從。但有網友對此表示質疑,指出《勞動法》規定的三種緊急情形是:自然災害或事故對人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要緊急處理,或生產裝置、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或者是國防緊急任務。

    但這家公司的所謂損失,是指因這兩名員工拒絕加班沒法按照客戶要求的時間完成質檢造成的,是徹底的商業利益問題,和公共利益毫無關係,並不在上述三種情形之內。因此,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這種情況公司必須和員工協商,“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公司的說法是,這兩名員工是以不加班為由,要挾公司續約。這樣的說法並沒有令民眾釋然,反而引起更多質疑,梳理起來主要是以下兩點:

    一是緊急任務並非企業定義,不屬於法律規定可強制加班的緊急任務員工拒絕不過是行使合法權益,而且,真因為合同期將滿,不再顧忌公司壓力自然有底氣維護合法權益拒絕加班;

    二是損失如何認定完全為兩名員工拒絕加班造成?

    兩名員工拒絕加班大可讓其他員工進行質檢,如果僅有這兩名員工有相關資質,卻必須加班才能完成任務,說明公司僱員太少人員安排不合理,假如這兩名員工如此不可替代,那為什麼公司不再繼續與這兩名員工續約?

    一、“緊急”這個詞本來就充滿主觀色彩,何謂“緊急”?

    每個企業每項工作,哪件不重要?哪個不“緊急”?

    假如這個月瘋狂接了30多個專案,每天都要交貨,每天都是“緊急情況”,那是不是就可以每天都以“緊急情況”為名強迫加班,誰不加班就告誰賠錢呢?那麼這個緊急情況是誰造成的?如果是遇上天災人禍還情有可原,但從該案情況來看,這種所謂的緊急情況,完全是因為涉案企業盲目接單、工作安排不當造成的,因此造成了損失憑什麼讓員工買單!

    二、兩個員工拒絕加班就能造成這個企業損失12萬,如果要是員工出現更嚴重的意外傷害,公司又當如何應對風險?

    更何況公司本來就無意與兩當事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那為何又讓這兩名即將“除名”的員工擔當如此重任?這究竟是追責還是嫁禍?

    三、《勞動合同法》第3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此外,勞動法更是明確規定,遇上違章指揮作業,員工有權拒絕執行,而單方面延長勞動時間顯然有可能損害勞動者身體健康,這種行為完全可定義為違章指揮作業,因此兩名當事員工拒絕加班明顯屬於正當合法的行為。

    然而,現實中,每日加班超過三小時的大有人在,甚至一個月加班上百小時的也不乏案例,而且,很多公司並未依法付加班費。

    理論上,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但實際上,誰能拒絕,誰敢拒絕?

    況且,即使勞動者因被迫加班申請仲裁,絕大多數都會因為公司的強勢而難以成功,很大程度上,公司掌握著何為合理化加班的定義。而此時再有一個拒絕加班被公司索賠成功的案例,更是雪上加霜,即使不至於讓勞動者面臨的職場環境更為惡化,也會因為客觀呈現出來的“雙重標準”而大為傷害勞動者的感情。

  • 2 # 小景菇菇

    正常情況下也不至於發生這麼決裂的事情,除非是員工實在把公司逼急,狗急了還要跳牆呢,雖然是合同關係,但是得分輕重緩急,既然選擇公司,想必是認同公司的價值觀的,公司有難,作為員工也有義務的解救於危難之間,有條件我們做完之後私下談,我們來看看具體是怎麼回事?

    拒絕加班反被告

    揚州某公司職員,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工作。然而,王某和李某知道如果不進行產品檢驗,一旦專案無法完成公司就會面臨違約,看看自己就要到期的勞務合同,王某和李某為了逼公司續約勞務合同,拒絕了加班的要求,結果導致公司沒有按時出貨,損失12萬元。

    隨後,該公司將王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這筆損失。經審理後,法官判定,二人作為員工雖然有權利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不可以拒絕加班。所以對於此次造成的損失二人需承擔一定責任,判處二人賠償企業損失的15%,也就是1.8萬元。

    法院裁決依據

    從法律的角度,沒有特別或者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員工應該遵守公司的決定,不能因為一己私利而不顧大局,導致公司違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況且該公司兩名員工是重要崗位的檢測人員,牽一髮而動全身,任性不加班擅離職守,就是逃兵對於當事人的判決處罰,當地法院依法裁判,彰顯了現代法治制度的公平正義,不會因為某一群體貼著標籤,而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處置細節感悟

    個人認為這樣的情況應該是個列,除非兩方鬧出不可開交的矛盾了,遇到這樣的事情,對於我這種在職場10年的經歷的人面對這樣的事情我可能會堅決執行,原因有2點

    1.落井下石吃相難看

    在公司危難得時候,撂挑子不幹,你這樣魚死網破,試問我們這樣的小咖可以和實力雄厚的公司鬥爭,公司定會秋後算賬的,加上這樣的行為,也不是我們有道德的人能幹出來的事情,只會讓公司和旁觀者質疑我們品行

    2.行業立足難

    公司實力雄厚是一方面,資源人脈也是比我們個人要廣,你的技術圈子就那麼大,保不齊各家公司雖然都是對手,但是對於員工都是一致對外的,稍微有點風吹草動,就把你這個的黑歷史拉上黑名單,這種情況還真的在現實中存在的,之前我去的一家小公司,員工應該犯了點小錯,拿了他200元錢,就直接把員工的以黑名單的形式發給他們的老闆群,我們覺得髮指的行為,他們告訴我們這就是社會,之後絕對是舉步維艱

    綜上所述,其實這些都是衝動後的結果,面對這樣的情況,即使確實是需要正確什麼東西,我們秋後算賬就可以了,冷靜下來,分析利弊,精準施策,再決定,結果肯定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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