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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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薑阿阿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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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章溢泉
什麼叫失職?監考員沒有發現作弊行為叫做失職?那警察沒有發現有小偷算不算失職?沒有抓到賊是否也叫做失職?幽默。
一有情況就首先交紀委處理,這和流氓罪這個口袋罪有什麼區別?為了平息輿論壓力,當地教育局一開口就是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這本身就是很不嚴謹。監考員如果不是配合考生作弊,那根本就不該被追究責任。
如果僅僅是因為沒發現作弊行為就被追究責任,那就是執法者違法,他們應該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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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沈成才2863
凡事不能簡單結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009年高考,我是監考員。第一天上午和下午考試結束,我口頭詢問了其他幾位監考老師,他們的感知與我一樣,巡視員一天上午下午都沒有巡視。於是在晚上七點鐘,我打電話向省考試院進行了舉報。當晚,省考試院召開了電話會議,通報了巡視員不巡視這一現象,再次強調要嚴肅考紀律,端正考風。
之後的第二年到現在十二年了,我都被本校和本區考試辦拉黑,不准我監考。
後來我得知,我創造了一項吉尼斯紀錄:自隋朝開科舉考試一千多年來,我是舉報巡視員不巡視的第一人。2009年,那個時候網際網路沒有普及,自媒體也幾乎沒有,不像現在這麼發達,否則也會引起轟動,我也許會成為網紅。
我牛!我知足!
取消監考人員資格。
相關的考試監考,也是有相關費用的(一天/200元左右不等)。
還能怎樣呢。本來監考人員大部分都是由考試場所內工作人員組成的,要是也一併處罰,或給予相關的內部處罰,誰還願意去參加監考呢。
本來這個“零時性”崗位,就沒有人願意去幹。幹了就要負責,萬一遇到“高科技”手段,自己沒有發現,反而被有關單位檢查到了,自己豈不是也要跟著“倒黴”了嗎。
但是,話又說回來了。
要是故意組織、配合、幫助和提供考試作弊的相關行為,這個肯定是要進行刑事處罰的。
要是參加考試的人員,利用“高科技”手段進行作弊,負責監考的人員沒有發現此行為。那麼,監考人員沒有任何責任去承擔此行為。
監考人員,在監督考試中,發現了參加考試的人員進行“高科技”手段作弊,自己反而是“視而不見”。這既不構成失職,也不構成故意,此行為直接構成參與作弊的“共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