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的銀行流水沒有一筆錢是匯給被告!請問該案應當怎樣申請再審或者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是否需要做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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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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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安屈律師
1、現糾正一下,民事訴訟中不存在請律師辯護的問題。嚴格意義上講,民事訴訟中叫律師代理,刑事訴訟中才叫辯護律師。
2、讀完問題感覺你想問的應該是對一審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是否能夠申請再審?
答案是可以。不論是對一審判決書還是二審判決書,只要是生效判決書,你認為判決錯誤均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3、關於再審。
①注意申請再審的時效。再審的時效是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也就是說生效之後6個月內你不申請再審的,你就喪失了申請再審的權利。
②申請再審的法院是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或者你們原被告雙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審法院提。
④注意再審和抗訴的銜接。先申請再審,如果沒有達到效果,再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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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萬東法律服務
民事訴訟一審時未請律師辯護,未質證原告的證據並沒上訴,現發現原告證據有假怎麼處理?
你們這是民間借貸經濟糾紛的案件,為什麼你沒有收到借款,為什麼不向法庭陳述呢?是否遇到套路貸?假如像題示所說,你這屬於發現新的證據,對於生效的判決,可以依照監督審判程式要求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你說的原告提供的證據是虛假的情形,你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原告涉嫌虛假訴訟。(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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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邊的雲86904614
你得把情況講清楚啊,原告的銀行流水沒有匯給被告,這份陳述不夠成認定假證啊。沒轉給被告是不是轉給被告指定的人?或者說是轉給原告指定的人,由該人給被告的現金?或者說僅僅是佐證一下原告有支援錢款的能力,或者其他情況。得把這份銀行流水為什麼是假證說一下,這份銀行流水是不是偽造的?是不是經過修改的?
在這個案子中,被告有沒有得到就個錢是關鍵,也就是有沒被冤枉是關鍵。被告本人自己有沒得到錢,有沒被冤枉還會不清楚嗎?為什麼不上訴?沒講清楚。
如果確實被冤枉了,那就好好想想怎麼辦,再找個律師想想有什麼辦法挽回。
如果沒被冤枉,只是覺的沒有請律師在這份銀行流水上做文章,那我覺的還是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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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級華南虎
案件在一審的程式,法院主要責任是查明案中的事實,支援原,被告雙方對證據予以質證,或作出司法鑑定。一審未有提供這方面的材料,也未作答辯,可提起上訴,在上訴規定的時間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或裁定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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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真言無誨
“冤假錯案”要從根本源頭上解決,且快速提高法律工作者旳職業水平,優化法律工作者隊伍建設。最現實,見效最快的方案是:在法學的教科書裡,就對造成“冤假錯案”的法官,律師懲戒:
一,打入失信黑名單;二,調銷“法律專業學業職證”,永遠不能從事公、檢、法等事業單位工作。象財務會計人員做假賬,就是這樣執行處罰了!效果無比的好![贊][贊][贊][贊][贊][贊][祈禱][祈禱][祈禱][祈禱][祈禱][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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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馬行空aidlke
你的案件已經無法再申請再審程式了,因為一審判決書下來後,你沒有上訴到二審,一審判決已經生效了就不能在申請再審了,你完全放棄了法律給你的權利,如果你發現了原告證據有假的話你可以向一審法院的院長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如果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式那你的案件就可以撤銷一審判決了,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辦法,申請再審是必須要經過二審的,你對二審的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二審裁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現在你連二審都沒有不可能直接跳過二審程式申請再審的,眼下你只能向一審法院的院長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式了,只有院長有這個權利啟動審判監督程式,但是前提你必須得有足以推翻一審判決書的證據,否則就沒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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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單身騎士團
很簡單:
一、趕緊上訴: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趕緊提出上訴,進行二審。
二、專業律師:趕緊找專業律師。
三、申請鑑定:跟律師溝通後,律師可以去法院調取對方證據資料,針對偽造的資料申請法院鑑定,或者根據律師的建議去做就行了。
四、證據原則:民事訴訟證據三個條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缺一不可。所以,你缺少的是專業的律師,替你去做這些細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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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郎秀萍律師
銀行流水沒有打給你,他要證明的是什麼問題,您在庭審中沒有提出來,已經判決了,有新證據等或者其他理由可以申請再審!注意申請再審時間,一般是作出判決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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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快樂羊羊羊
這種可能性幾乎是零!
即使沒有請律師,不懂對對方證據質證,那麼法庭總會問你對對方證據上記載的內容有何異議吧?總會問你是否收到過對方匯款吧?總會問你對方起訴狀陳述的匯款經過有無異議吧?!一句話,你怎麼可能過後才發現沒有匯款給你呢?!
銀行流水有沒有經過質證,以及法院判決是否採信該證據,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重要理由。
因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是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二項法定事由,於是,許多人,包括法律人一旦發現案卷中有不實的證據,便紛紛申請再審,寄於很大的希望,並信心滿滿;當人民法院不支援其再審申請後,又歸結為司法不公正。事實果真如此嗎?
作者就本設問項上的描述情形,作出以下分析:“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前提是,原判決、裁定的結論,根據該偽造證據認定,如果原判決、裁定沒有根據偽造的證據認定,而是通過其他證據的關聯性認定了事實,不屬於應當再審的理由。如,庭審時被告承認了借款的事實,即使原告偽造了主要證據,該證據又不是判決、裁定的根據,一般情形下很難啟動再審程式,特別是小額借款。
就借款案件而言,“主要”證據應當是借據,銀行流水能否被評價為主要證據還需要具體判斷。銀行流水僅是證明借款合同的的款項已經交付,銀行流水僅是交付的方式之一,如果銀行流水是唯一方式,實際上是混同了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的轉讓方式。實踐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也有大量的當麵點清交付,由於當面交付方式可以為套路貸者利用,司法實踐應當對職業放貸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前提也是,原判決、裁定的結論,根據未經質證的證據認定,如果原判決、裁定沒有根據未持證的證據認定,不屬於應當再審的理由。我們知道,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為高度蓋然性,如果主要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認定,一般情形下,只要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即可作出裁判,但是欺詐等行為例外。
就借款案件而言,未經質證的主要證據不得作為裁判的根據,經過質證的主要證據即使是偽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他證據認定案件的事實,並作出裁決。申請再審的關鍵時,未經質證的主要證據、偽造的證據是否是本裁決的根據。不要認為,卷宗內有未質證的證據,甚至有偽造的證據必然引起再審。本設問另一個問題,就是銀行流水是否需要作司法鑑定,作者認為不需要,該問題並不是專業問題,通過常識也能夠判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排除該銀行流水通過另一賬號,提取現金交付。
順應設題者解答,並不一定對設題者,以及相關人員有利,特別是再審案件應當充分考慮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