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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重情深

    看到這樣的事情,第一印象就是:慘!

    辦案多年,也碰到過類似這樣的事情:有的被害人是被第一輛車撞過之後,沒有生命危險,但是卻被第二輛車撞死了;也有的被害人被第一輛車當場就撞死了,又遭到第二輛車的撞擊、碾壓……等等,現實中什麼樣的情況都有。

    就像本案中,有一老人過馬路時,被三輛車先後連環相撞、碾壓造成死亡。那麼責任該如何劃分呢?

    首先,我認為應當劃分行人與車方的責任,看看該過馬路的老人(行人)是不是違反交通法規,有沒有責任?如果說行人有責任,那麼去掉老人的責任之後,其他三輛車再分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行人沒有責任,那麼其他三輛車就應當分擔全部責任。

    其次,再看看三輛車到底是哪個車的責任大,也就是說致死老人的到底是哪一輛車的行為造成的?該車有無違章行為?三輛車中必有一輛車是造成老人死亡的最主要的肇事車。這都要調當時的路面監控,或者是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並且還需要鑑定部門作出必要的法醫鑑定,以認定老人的死與哪一輛車有直接因果關係。

    哪一輛車是致死老人的車輛,那麼該車就應當相應的多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兩輛車的責任就相應的小一點。

    再次,如果查不清三輛車到底是哪一個車應負主要責任?我們認為,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和責任推定原則:三輛車共負同等責任。

    最後,提醒大家:過馬路一定要注意安全;司機開車一定要禮讓行人。造成事故後,一定要積極主動賠償,妥善處理事務。

  • 2 # 公司法江湖

    一、事發經過

    據西充縣交警大隊事後通報稱,當天7時20分許,交警部門接到警情稱,國道212線1034Km+500m(鳳鳴鎮佛歸寺村)附近,一輛黑色小型車輛撞倒一行人,行人可能已經死亡,該車已經逃逸,因天色太暗,沒有看清車型和車號。

    民警隨後趕到事故現場,發現受害者已無生命體徵,身上有多條被輪胎碾壓的血跡,身旁有肇事車遺留的保險槓碎片和後視鏡。一輛車牌號為川RUK7**的輕型普通貨車駕駛人鄧某某來到現場,稱自己撞人後逃逸。

    不過,就在民警正在勘察事故現場時,再次接到西充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指令,有群眾電話報警,稱一輛車號為川RSA7**的小型普通客車在鳳鳴鎮佛歸寺村附近,對一名倒地的行人碾壓後,已經逃逸到中嶺鄉附近。與此同時,還有一條訊息令人唏噓——報警人乘坐的川RQY78**小車,也有可能對該行人進行過碾壓,且正在返回現場的途中。民警當即電話通知客車回交警部門接受調查。

    二、該案的關鍵事實在於,究竟是第幾次撞擊造成老人死亡

    該案的關鍵點在於,事發時先後有三輛車對老人進行了碾壓撞擊,當然第一次撞擊是最嚴重的,直接威懾到老人生命的同時也是導致事後兩輛車繼續對老人進行碾壓最終導致死亡的後果發生。

    那麼結合本案來看,可能的情形如下:

    第一種:第一次撞擊後老人便死亡

    這種情況下,老人第一次被撞擊後,肇事司機逃逸並且導致受害人死亡後果發生的話,那麼直接構成交通肇事罪,毋庸置疑。

    那麼後兩輛車的碾壓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結合案發時天色太暗的情況,可能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第一次撞擊後老人尚未死亡,但是第二次碾壓導致老人死亡。

    這種情況下,第一次撞擊後肇事司機明知道路上車輛來往較多仍然逃逸導致被害人未能及時得到救治及避免二次傷害,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後果,那麼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了,其主觀間接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

    第二輛車最終導致老人死亡的後果,發生自然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考慮到天色太暗及老人系受到第一次撞擊後及第二次碾壓共同導致其死亡的後果,可以考慮對第二次的司機從輕處罰。

    第三輛車可能也就無責。

    第三種:第一次撞擊後老人尚未死亡,第二次碾壓也未導致老人死亡,但是第三次碾壓導致老人死亡的後果。

    那麼此種情況下,第一輛車仍然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第二輛車可能並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三輛車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

  • 3 # 法海一粟

    結合本案案情,本案中的事故責任,以各方承擔同等責任為妥。

    1、根據題目,如果沒有足以證明事故經過的影片,那麼,到底是哪一輛撞死了過馬路的老人,就無法查清。因此,在無法查明事故原因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可能會作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結論。

    2、根據司法實務,對於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按照同等責任予以處理。需要提醒的是,這裡的同等責任,包括死者本人,即三方肇事車輛和行人共四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3、就本案而言,建議按照4︰3︰2︰1的比例劃分各方事故責任。第一輛車承擔40%的事故責任,第二輛車承擔30%的事故責任,第三輛車承擔20%的事故責任,行為承擔10%的事故責任。理由在於:第一輛車首先把行人撞倒,其他車輛才有機會再次撞倒行人。至於讓行人承擔10%的責任,主要考慮最大限度的維護死者的利益。

  • 4 # qzuser70764496

    個人認為,不同意的另說。既然是公路上出的事故,行人最少要承擔一半的責任。因為公路以行車為主,行人橫過公路要以自己的生命安全為標準,過路一定要小心,而不是硬衝硬闖。

    第一個撞人的司機,出了事故之後,如果及時採取救助的辦法,避免二次、三次碾軋,他取多承擔二成責任。這一逃跑,最多對半責任。

    而以後碾軋的司機,不小心碾軋後及時報警,不該承擔責任。也就不能有第三、第......次的碾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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