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從觀念上澄清的是,離婚案件沒有輸贏一說,離婚案件都是悲劇,無論對於自我成長,子女、社會關係等。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都是夫妻雙方人格不完善的表現,特別是在處理夫妻如何溝通,如何處理雙方之間的矛盾,如何解決婆媳矛盾以及後期子女教育觀念上的分岐等等問題上的矛盾。
就離婚案件的主體來講,結婚三年,結婚十餘年是兩個高發群體,就離婚的原因來講,主要是上面講的溝通、矛盾的處理、婆媳關係、子女教育、婚外情等原因。就根本的原因來講,還是溝通和矛盾的處理?即雙方如何看待自己的婚姻,如何看待自己與配偶之間的觀點上的不同,當自己感覺到憤怒的時候,如何處理?
說到底,婚姻是一門需要學習的學問,如果抱著固定不變的思維,當別人不聽你的話(勸告)的時候,就惡語相向或者拳打腳踢,無論是女方還是男方,那就顯示出人格上的不成熟,過度的以自我為中心就會忽略他人的感受,就會使對方感覺到不受尊重,裂縫的堆積就會造成器物的解體。
我個人更喜歡用佛教上的話來勸說他人,人生之中有八種痛苦必須要經歷的,生老病死,愛別離,求不得,怨憎會,五陰熾盛,你埋怨和憎惡一個人卻要和他朝夕相處,是對你人格完善的一種磨鍊,特別是婚姻中,你需要的是包容和忍耐。
回到正題上,如果從你的主觀上並不認為我上面的說法,那麼你也決定要將離婚進行下去,那麼就講一下具體的規則。
離婚案件主要是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子女,財產,解除夫妻關係。
子女:年紀較小的一般傾向於女方,十歲以上的會徵求孩子的個人意見,這個是原則。
離婚案件的一個群體:男方為生意人或者卡車司機,女方為家庭主婦,男方長期不歸,有暴力傾向等等,他們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問題,就要考慮到女方是否有經濟能力,這一點需要女方向法庭出示其有經濟能力撫養小孩,不然能獲支援的面較小。
撫養費的支付問題,一般由不與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支付,支付標準有固定工資的可能高一點,無固定工資的一般是當地基本工資的20%-30%,有多個子女撫養的不會超過50%,一般在300,600,1000三個標準左右,其中並不包含教育費用和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各地略有不同)。
財產問題:
1、有效的財產證明,所謂有效的一般是指客觀的,比如車輛登記證、房產證、宅基地證等等,這裡一定不能是當事人的陳述,比如原告說我的親戚××還欠我們多少多少錢,被告無論認可和不認可,這都不屬於有效證據,即使有書面的借條,也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的,因為在債權債務這個法律關係上,夫妻雙方是一體的,要麼同為債務人要麼同為債權人,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對於該類陳述會讓雙方自行協商,除非雙方有一致的協商結果,一般是告知雙方另行起訴的。
2、對方就離婚這一結果存在過錯,可以減少對方的分配比例,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等,這裡也要有證據,除非捉姦在床,雙方的溝通記錄,婚外情這是很難證明的,家庭暴力往往透過報案來作為案底記錄。
3、對於一些沒有產權證明的財產,比如倆人買的房子,由於某些原因房子一直還是原來房主的名字,後來雙方離婚,即使提供合同還有其他的一些證明,法院是不會對於該類財產進行處理的。
解除夫妻關係:
1、一般原則: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斷標準。分居時間,是否起訴過離婚,是否有不可治癒的疾病,是否有共同生活的意願,子女的數量,雙方的收入水平等等都是參考因素。
2、一般第一次離婚就判決離婚的是比較少的,一個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另一個是給雙方留出半年以上的考慮期限。
3、千萬不要以為第一不判決離婚,第二次就一定會判決離婚的,不止一個案件的離婚次數都在五次以上。原因就是雙方都不妥協,你們自己都不願意接觸?法院會做這個惡人?
4、順利解除夫妻關係的幾個條件:都同意離婚,沒有財產爭議,沒有子女撫養爭議。比如原告女方要求平分財產住房七套,法院調解,男方只願意給女方一套房,並要求女方支付未還的房貸的相應部分,女方需要申請鑑定,如果不申請,申請不繳費都視為放棄權利,對於這個財產,法院可以私下的跟雙方協商出一個調解方案,如果一方不同意,法院就會維持現狀,駁回起訴。
5、需要記住的一點:清官難斷家務事,對於婚姻類案件法院是不會關心你們之間有多少過節,如果你們都無法妥協出一個方案,哪一個法官也不會傻到按照他個人的想法強制判決一個結果,然後等當事人不服的一方上訴的,駁回起訴,維持原狀,是最好的選擇。
同居關係可以參考上面的內容,唯一不同的是: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要求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受理。
最近同居關係的撫養費支付糾紛比較多,非婚生子女基於出生證明的血緣關係來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需要提供的材料:出生證明,戶籍本,當地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因同居關係沒有解除同居關係這一步驟,對於子女的歸屬問題一般都直接歸一方,沒有向離婚案件中確認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所以要證明現在該子女的撫養問題,只有未與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才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首先要從觀念上澄清的是,離婚案件沒有輸贏一說,離婚案件都是悲劇,無論對於自我成長,子女、社會關係等。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都是夫妻雙方人格不完善的表現,特別是在處理夫妻如何溝通,如何處理雙方之間的矛盾,如何解決婆媳矛盾以及後期子女教育觀念上的分岐等等問題上的矛盾。
就離婚案件的主體來講,結婚三年,結婚十餘年是兩個高發群體,就離婚的原因來講,主要是上面講的溝通、矛盾的處理、婆媳關係、子女教育、婚外情等原因。就根本的原因來講,還是溝通和矛盾的處理?即雙方如何看待自己的婚姻,如何看待自己與配偶之間的觀點上的不同,當自己感覺到憤怒的時候,如何處理?
說到底,婚姻是一門需要學習的學問,如果抱著固定不變的思維,當別人不聽你的話(勸告)的時候,就惡語相向或者拳打腳踢,無論是女方還是男方,那就顯示出人格上的不成熟,過度的以自我為中心就會忽略他人的感受,就會使對方感覺到不受尊重,裂縫的堆積就會造成器物的解體。
我個人更喜歡用佛教上的話來勸說他人,人生之中有八種痛苦必須要經歷的,生老病死,愛別離,求不得,怨憎會,五陰熾盛,你埋怨和憎惡一個人卻要和他朝夕相處,是對你人格完善的一種磨鍊,特別是婚姻中,你需要的是包容和忍耐。
回到正題上,如果從你的主觀上並不認為我上面的說法,那麼你也決定要將離婚進行下去,那麼就講一下具體的規則。
離婚案件主要是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子女,財產,解除夫妻關係。
子女:年紀較小的一般傾向於女方,十歲以上的會徵求孩子的個人意見,這個是原則。
離婚案件的一個群體:男方為生意人或者卡車司機,女方為家庭主婦,男方長期不歸,有暴力傾向等等,他們離婚案件中的子女撫養問題,就要考慮到女方是否有經濟能力,這一點需要女方向法庭出示其有經濟能力撫養小孩,不然能獲支援的面較小。
撫養費的支付問題,一般由不與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支付,支付標準有固定工資的可能高一點,無固定工資的一般是當地基本工資的20%-30%,有多個子女撫養的不會超過50%,一般在300,600,1000三個標準左右,其中並不包含教育費用和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各地略有不同)。
財產問題:
1、有效的財產證明,所謂有效的一般是指客觀的,比如車輛登記證、房產證、宅基地證等等,這裡一定不能是當事人的陳述,比如原告說我的親戚××還欠我們多少多少錢,被告無論認可和不認可,這都不屬於有效證據,即使有書面的借條,也是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的,因為在債權債務這個法律關係上,夫妻雙方是一體的,要麼同為債務人要麼同為債權人,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對於該類陳述會讓雙方自行協商,除非雙方有一致的協商結果,一般是告知雙方另行起訴的。
2、對方就離婚這一結果存在過錯,可以減少對方的分配比例,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等,這裡也要有證據,除非捉姦在床,雙方的溝通記錄,婚外情這是很難證明的,家庭暴力往往透過報案來作為案底記錄。
3、對於一些沒有產權證明的財產,比如倆人買的房子,由於某些原因房子一直還是原來房主的名字,後來雙方離婚,即使提供合同還有其他的一些證明,法院是不會對於該類財產進行處理的。
解除夫妻關係:
1、一般原則: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斷標準。分居時間,是否起訴過離婚,是否有不可治癒的疾病,是否有共同生活的意願,子女的數量,雙方的收入水平等等都是參考因素。
2、一般第一次離婚就判決離婚的是比較少的,一個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另一個是給雙方留出半年以上的考慮期限。
3、千萬不要以為第一不判決離婚,第二次就一定會判決離婚的,不止一個案件的離婚次數都在五次以上。原因就是雙方都不妥協,你們自己都不願意接觸?法院會做這個惡人?
4、順利解除夫妻關係的幾個條件:都同意離婚,沒有財產爭議,沒有子女撫養爭議。比如原告女方要求平分財產住房七套,法院調解,男方只願意給女方一套房,並要求女方支付未還的房貸的相應部分,女方需要申請鑑定,如果不申請,申請不繳費都視為放棄權利,對於這個財產,法院可以私下的跟雙方協商出一個調解方案,如果一方不同意,法院就會維持現狀,駁回起訴。
5、需要記住的一點:清官難斷家務事,對於婚姻類案件法院是不會關心你們之間有多少過節,如果你們都無法妥協出一個方案,哪一個法官也不會傻到按照他個人的想法強制判決一個結果,然後等當事人不服的一方上訴的,駁回起訴,維持原狀,是最好的選擇。
同居關係可以參考上面的內容,唯一不同的是: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要求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受理。
最近同居關係的撫養費支付糾紛比較多,非婚生子女基於出生證明的血緣關係來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需要提供的材料:出生證明,戶籍本,當地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因同居關係沒有解除同居關係這一步驟,對於子女的歸屬問題一般都直接歸一方,沒有向離婚案件中確認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所以要證明現在該子女的撫養問題,只有未與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才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