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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問魚

    秦朝時期,實行二十級軍功爵位制度,賤民想要變成平民,可以透過戰場殺敵實現。

    清朝時期,雍正把一些賤民分門別類,歸類到普通老百姓當中。

    新中國成立後,進入了人人平等的態勢。

  • 2 # 孤竹公子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賤籍,來看看百度百科對此的解釋:

    賤籍又稱賤民是指不屬於士、農、工、商四民之列的中國古代的法定社會等級。賤民是等級社會中社會地位世代低於普通人的特殊的階層,一般不能和普通民眾通婚,在很多社會里賤民和奴隸制度有關。賤籍制度自古已有,沿襲千年。賤籍世代相傳,不得改變,賤籍社會地位最低,不得參加科舉,不能做官,從事當時社會所謂的“賤業”,備受社會歧視。主要有浙江惰民、陝西樂籍、北京山西等省樂戶、廣東疍(dàn)戶、浙江九姓漁船、安徽的伴當、世僕、江蘇丐戶等。

    由此看出,賤籍在我們中國古代歷朝歷代都有,地位低於平民,從事一些被社會所歧視的行業,不能參加科舉入仕為官,不能與平民通婚,社會地位極其低下,而且代代如此,可以說相當悲慘。下面簡單來說說不同類似的賤籍:

    ⒈樂戶

    一般都為犯罪的女人和一些罪犯的妻子或女兒,從事歌舞行業或是官妓,電視劇《雍正王朝》裡的蘇舜卿就是樂戶,後被劉墨林請求雍正皇帝解除了賤籍。

    ⒉丐戶

    這裡的丐戶可不是乞丐,大多數乞丐也是平民身份,一般生活在浙江紹興一帶,因為明初反對朱元璋而被貶為賤籍,只能從事唱戲、接生、屠宰、剃頭等雜役工作。

    ⒊疍戶

    大多為福建廣東沿海漁民,不能在陸地居住,終生居住在船上,經常遭受陸地漢人的欺凌壓迫,明朝初年就被納入賤籍。

    以上是賤籍的幾種型別,當然還有其他型別,就不一一介紹了,古代賤籍的廢除始於清雍正皇帝,雍正元年(1723年)監察御史年熙上奏皇帝,請求豁免山西陝西等地樂戶賤籍,同年兩浙巡鹽御史噶爾泰上奏請求豁免紹興等地丐戶,雍正皇帝都准許了兩個奏章,這樣樂戶與丐戶就都消籍為良了。以後雍正皇帝又陸續豁免了各地的賤籍,包括九姓漁戶,疍戶等等。下面具體說說疍戶是如何脫籍入良的:

    雍正七年,雍正皇帝瞭解了廣東福建一帶的疍戶情況,特下旨廣東巡撫:“聞粵東地方,有一種民戶名為疍戶,以船為家,以捕魚為業,通省河路俱有疍船。粵民視疍戶為卑賤之流,不容登岸居住,疍戶不敢與平民抗衡,畏威隱忍,終身不獲安居之樂。深可憫惻。疍戶本屬良民,無可輕賤擯棄之處,且彼輸納魚課,與齊民一體,安得以地方積習,強為區別,而使之飄蕩靡寧乎!”

    於是雍正皇帝豁免了疍戶的賤籍,並讓地方官解決他們的居住耕種問題,使其可以安居樂業,事實上雍正皇帝解決了大部分賤籍問題,但對於滿洲旗人的奴才問題並沒解決,而且還予以保留,但也不得不說雍正皇帝出於同情這些賤籍,特別是為了穩固江山而解除這些賤籍百姓的行動,確實使相當多的賤籍受益匪淺。

  • 3 # 閒話讀史

    中國古代是有貴賤之別的,這個貴賤之別又有兩層意思,一層是貴賤之別,一層是良賤之別。前者對應的是官員、權貴與平民之間的社會地位,後者對應的是良籍與賤籍之間的社會地位。

    前面一種主要貴賤之別主要是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而後一種則是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包括法律、日常生活待遇等等。

    (紅樓夢中的伶官)

    什麼是良籍、什麼是賤籍。《舊唐書·職官志》中記載:“凡習學文武者為士,肆力耕桑者為農,巧作器用者為工,屠沽興販者為商”。

    這就是“四民劃分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士農工商”四個以社會分工不同區分的人群。

    除了“士農工商”這四民外的,都屬於賤籍。

    傳統意義上的賤籍包括奴婢、倡優、戲子、衙役、獄卒等幾類人。

    這種身份區分其實也並不算太久遠的事,至少在魏晉之前,中國並沒有明確的身份等級,更多的是出於習俗的區分某些職業或人群,而非法律意義上的。

    一直到北魏孝文帝時期,才正式在法律方面劃定了良賤的等級和區分。

    這從中國古代的帝王后妃出身就可以看出來,南北朝之前的后妃有許多出身卑賤者,比如漢武帝的皇后衛子夫,就是平陽公主府上的歌女,按後世來說,屬於奴婢或倡優,曹操的夫人卞氏更是漢代的樂人家族出身,屬於倡優。

    南北朝之後,幾乎極少見到出身於賤籍的后妃。

    所以,北魏孝文帝的這個詔書,真正意義上在良籍、賤籍中間劃下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鴻溝。

    從此以後,良是良,賤是賤。

    良籍、賤籍在社會生活、法律等方面的地位差異。

    1、良賤不婚。也就是說良、賤之間不通婚。

    從北魏開始就在法律上規定良賤不婚,違反者會被處以嚴懲。

    《唐律.戶婚》:“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宋刑統.戶令》:“奴詐稱良,娶良為家女為婚者,所生子孫女從良,女方知男方為奴者,從奴。”《明律.婚姻》:“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婚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2、賤籍之人及其後代不得參加科舉。

    這也就斷送了改換門庭的通道。除非這個賤籍之民或由官府或由主人除掉賤籍,且三代之內都沒有再從事賤籍,且親友也沒有從事賤籍,才有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

    這個限制是相當嚴厲的。

    正因為限制嚴厲,所以儘管社會上擁有龐大的賤籍人群,但是他們始終沒有任何的社會地位,因為掌握著這個國家的人中沒有出身於賤籍的代言人。

    3、良、賤之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

    中國的任何朝代“奴告主”都是以賤犯貴,不管奴婢有理沒理都要受到嚴懲。

    比如《唐律疏議》就明確記載著,部曲和奴婢狀告主人,除非是謀反或反叛這樣的大罪,否則奴婢都要被絞死。

    《唐律疏議·鬥訟律》規定: “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

    所以唐朝的前期賤籍是沒有任何生命保障的,一直到了《唐律疏議》的擬定,才保障了奴婢的部分生命權。

    比如“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

    也就是說,如果奴婢有罪,但是主人不告官私下裡殺了他,那主人要被杖一百,如果奴婢沒罪,主人殺了他,那就要坐一年牢。

    這只是輕微的限制了主人對於奴婢的無限處置權,因為古代的這些比較輕微的刑罰很多時候是可以“贖免”的。

    4、用特殊的衣著區分良賤。

    傳統上來說,中國區分身份高低貴賤都是靠的衣著,對於衣飾的材質和樣式都有階層的區分。

    明清的時候對於戲子、優伶、皂吏的衣著都有明確的規定。其他的賤籍在衣著上也有約定俗成的區別於良籍之處。

    比如明朝時期的丐戶一般都帶著狗頭帽子。

    5、另外在居住和稱呼上賤籍都明顯區別於良籍的地方。

    比如賤籍的居住地一般都是與良籍隔離的,賤籍一般是根據職業的不同群聚而居或世代居住於特定的地方。

    賤籍的區分。

    在各個朝代賤籍的劃分雖然各有不同,但是總體還是脫不了奴婢、倡優、戲子、衙役、獄卒等幾類人,偶爾的時候還會把“士農工商”中的“工”中的一部分歸為賤籍,比如隋唐時期。

    但是明清時期就出現了一種地域性的特殊賤民群,也就是“墮民”。

    主要有浙江的“墮民”,陝西等省份的“樂戶”,北京的“樂戶”,福建和兩廣的“疍戶”,江蘇、上海等地的“丐戶”,安徽等省份的“伴當”“世僕”等。

    浙江的“墮民”相傳是宋、元時期的罪人後裔。

    而陝西的“樂戶”則傳說是被明成祖貶斥的建文帝的死忠及其家人。

    福建周邊的“疍戶”則是以捕魚為業的漁民,他們以船為家並且不被允許上岸生活。“疍戶”是在明太祖時期正式被列入賤籍的。

    根據史書記載,明朝時期增加的諸多奇怪的賤籍大多是為了“禁錮敵國大臣之子孫妻女,不與齊民齒。”賤籍的消失。

    雖然良賤之分在中國歷史上曾經是一個長期存在的現實,但是實際上,到了宋朝的時候,賤籍中的奴婢慢慢地就有了其他的演化。

    唐朝的柳宗元在就任地方官的時候,就曾下令,把賣身為奴改成僱傭的形式,使生死不由己的奴婢正式轉變成了“僱傭工”,這也在法律意義上讓奴婢擺脫了作為主人財產的地位,獲得了一定的人身自主權。

    這種做法到了宋代的時候就大規模實行。

    到了明朝的時候,法律規定私人是不允許蓄養奴婢的,所以奴婢往往以“養子”“養女”的名義存在。

    不管怎麼說,雖然奴婢的地位依舊低下,但是在人身的安全以及獨立性方面還是有了極大的改善。

    另外,明清兩朝都曾經有放賤為良的記載,比如明英宗、明代宗兩朝都曾釋放樂戶為良籍。甚至明代宗還想廢除“樂戶”,可惜這是個在位時間並不長的皇帝,還沒來得及實行就病逝了。

    到了清朝時期,對於改賤為良的政策實行的就更多。

    清太宗開始逐步廢除“樂戶”,准許“樂戶”出賤為良,到了清世宗即位後,徹底的廢除了“樂戶”。

    “樂戶”的賤籍被廢除後,天下人都稱呼雍正為“仁君”也藉由此,其他的賤籍慢慢地也開始被廢除,比如丐戶、伴當、世僕等等。

    一直到雍正七年,開始廢除“疍戶”的賤籍。

    《興寧縣誌》記載,“雍正七年奉旨準其(疍戶)在於近水村莊居住,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戶”。

    也就是說,准許“疍戶”在靠近水邊的村莊居住,並且和普通村民一樣編入戶籍。

    雍正一朝廢除賤籍的政策確實是一項仁政,史書記載這些千百年來都被列為了賤籍,低人一等的群體在得知賤籍被廢除,能夠出賤為良後,都極其激動和欣喜。

    “一旦去籍為良民,命下之日,人皆流涕。”

    這項仁政在雍正朝實行的還算比較徹底,但是到了乾隆朝,在各種頑固勢力的阻撓下,乾隆又頒佈了一些針對出賤為良的條件和規定。

    這些條件和規定之苛刻,使得出賤為良又成為了非常困難的事,從事實上又恢復了賤籍的身份。再加上長期的等級觀念和習俗文化的影響,賤籍還是繼續存在了下去。

    即便在法律上沒有了良賤之分,但是事實上良賤之分卻還是深深根植於社會的各個方面。即便是民國時期,良賤之分也還是依存於世。比如魯迅先生就曾經在其著作中提到過童年時所接觸過的墮民。

    直到新中國成立,徹底的移風易俗後,良賤之分才被徹底的廢除。

  • 4 # 剛日讀史

    賤籍是一個特殊的社會階層,在古代屬於社會底層,類似今天印度種姓中的賤民,連首陀羅都算不上。

    一個人一旦被列入賤籍,就世代也改變不了這個底層的命運。他的子孫不得參加科舉考試,不能做官,他們被分成樂戶、惰民、丐戶、世僕、伴當、疍戶等各種賤民類別,只能充當僕役、捕魚、乞丐或者妓女之類的工作,永世不得翻身。

    (古代社會階層)

    賤籍現在是不存在了,它的廢除也經歷了一個過程。下面我們以疍戶為例,談談賤籍是怎麼廢除的。

    疍戶的歷史比較悠久,據史料記載,早在晉朝時期就有疍戶了。

    據晉朝陶璜記載:“廣州南岸周旋六十餘里,不賓服者五萬餘戶,皆蠻疍雜居”。

    這些疍戶從事捕漁的職業,也有人從事水上運輸、採珠、採蠔等工作,自唐代起,他們被編入疍戶賤籍,“自唐以來計丁輸課於官”。

    宋代的疍戶歸縣一級管轄,除繳納魚課外,還要承擔政府差役。明朝政府將疍戶“編戶立里長,屬河泊所,歲收漁課”。明清時廣東的疍戶最多,主要頒佈在廣州、雷州、惠州、潮州等地。

    明太祖朱元璋時,“設立疍戶漁戶教坊等名色,禁錮敵國大臣之子孫妻女,不與齊民齒”。明朝建立後,實行按職業區分戶類的制度,設有民、軍、匠、灶等戶,疍戶在戶籍刪上自成一類,戶口在戶部統計之外,不能與漢族通婚,不許住在陸地上,也不許讀書應試。他們成為低人一等、飽受歧視的階層。這一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朝早、中期。

    清朝雍正年間,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監察御史年熙上書請除樂戶賤籍,得到雍正皇帝的批准。至此雍正帝開始對疍戶等賤籍豁免的程序。

    (漁民也是賤民)

    據史料記載:“時山西省有樂籍,浙江紹興府有惰民,江南徽州府有伴當,寧國府有世僕,蘇州、常熟有丐戶,廣東有疍戶者,該地方視為卑賤之流,不得與齊民同列甲戶。上甚憫,俱令削除其籍,與編氓同列”。

    據廣東地方誌記載,廣東在雍正七年奉旨開豁疍戶,“有差命廣東疍戶聽其登岸居住,令力田為本”。其實不止廣東,全國各省都按雍正的指示辦理賤籍開豁之舉。

    二、開豁疍戶賤籍的原因

    1、為雍正撈取政治資本,鞏固地位。

    (雍正)

    清朝在康熙的勵精圖治之下,出現了一個盛世,但在康熙晚年,也出現了政務松馳、整治腐敗、國庫空虛的現象。雍正即位後,面對這些難題,他迎難而上,銳意改革,努力重振王朝雄風。

    早在即位的元年,雍正就與大臣們商議過削除賤籍的可能性,他把這一制度歸結於前朝弊政,將革除這一制度做為自己改革的一大功績和舉措,顯示了雍正的政治氣概。

    同時這一仁政也能很快的轉移社會矛盾,體現雍正“仁君”的一面。

    2、為了政權的穩定。

    由於一直受到嚴重的剝削和壓迫,這些賤籍之戶反抗不斷。

    疍戶因為沒有固定居住地點,也沒有固定戶籍,所以到處流浪,或淪為盜賊,或成為水匪,成為極大的治安隱患。

    明代新安縣令周希輝就說:“看得海洋聚劫,多出疍家。故欲為海上清盜,必先於疍戶窮盜源”。

    (清末疍戶的生活)

    康熙初年,番禺疍戶周玉、李榮領導的反遷海鬥爭,“自稱恢粵將軍,煸沿海民為亂,所至焚掠”。

    而雍正開豁疍戶的目的就是“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戶,以便稽查”,將這些疍戶納入編戶齊民,固定依據,可以加強管理,有利於政權的穩定。

    3、壓制紳權,維護中央集權

    雍正一直以嚴禁朋黨、大興文字獄來加強皇權統治。

    而地方紳權的擴張,必然會對皇權有所削弱,為了維護中央集權統治,必須嚴格執行打擊不法鄉紳的政策。許多地方不法鄉紳控制疍戶,對他們殘酷剝削壓迫,在賤籍民身上勞取利益。

    而開豁賤籍,可以壓制紳權。

    雍正在上諭裡不止一次提到過:“壓良為賤,前朝弊政。中國家化民成俗,以禮儀廉恥為先,似此有傷風化之事,亟宜革除,便數百年相沿陋習一旦廓清”。

    (家丁、僕役也是賤籍)

    4、增加國家賦稅

    在雍正實行“攤丁入畝”政策之前,戶籍是徵派徭役和納稅的重要依據。戶籍不同,其權利義務也不同,齊民要交納賦稅,服徭役,而疍戶四處流動,無法有效的對其徵收賦稅。開害疍戶,使其“開墾荒地,播種力田,成為務本之人”,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就會增加。

    所以說,雍正開豁賤籍,其目的也是要維護自己的統治,安定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並不是一時心血來潮之舉,更不是什麼一念之仁。

    (清朝廣東疍家(戶))

    三、開豁賤籍的作用

    廢除賤籍,使得很大一部分人獲得政治、經濟、文化上有了發展的空間,激發了賤民的生產積極性,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賤籍賤民制度被廢除後,這些賤民們只要在政府部門完成報備,就可以成為普通良民,或農或商或軍,也有了上岸居住的權利,獲得了生存和發展的新空間,也逐步融入了社會,不再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

    這些疍戶們上岸之後,在當時許多地廣人稀之處開發良田,在政策和法律的保護下,“貧民疍戶皆藉耕佃工築之業以餬口”,解決了這些人生活上的問題,也使得全國的耕地面積有了增長。

    我們也要看到,雖然雍正時就廢除了賤籍,但他們的社會地位仍然不高,受到的歧視也沒有改善多少。他們仍是社會最底層。

    比如乾隆三十六年,政府頒佈政策,規定這些人如果想參加考試做官,必須“以報官改業之人為始,不逮四世,本族親支。皆系清白自守者,方準應試報捐”,這種規定就是變相剝奪了這些賤籍疍戶參加科舉考試的權利。

    (現代的疍家人後裔)

    這種歧視直到百年後都沒有徹底消除,道光五年規定“疍戶子孫於改業三世後報捐監生,惟其姐妹尚與疍戶為姻,仍斥革擬杖”,說明賤籍的削除是多麼的任重道遠,不從根本上廢除封建制度,賤籍就不可能真正消失。

    我們知道,單純靠某個“明君”做出一些努力,是改變不了封建社會一些頑疾的。賤籍在中國有一千多年的傳統,不是雍正一紙詔書能夠將他們真正解放的。只有推翻了等級社會,廢除了階級剝削,才能做到人人平等。

    參考資料: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清世宗實錄》、黃淑婷:《廣東疍民制研究》

    歪眼小史工作室出品

  • 5 # 時代盛典

    賤籍又稱賤民,是指不屬於士、農、工、商四民之列的中國古代的法定社會等級。賤民是等級社會中社會地位世代都低於普通人的特殊的社會階層,法律規定不能和普通民眾通婚,而且賤民制度大多和奴隸制度有關。這個制度直到清朝才算廢除。

    賤籍制度自古已有,歷代延襲,甚至還不斷增加,比如朱元璋誅殺功臣,將功臣妻女沒入官府,淪為賤民。賤籍世襲,不得改變,屬賤籍的墮民社會地位很低,不得參加科舉,從事當時社會所謂的“賤業”,備受社會歧視。主要有浙江惰民、陝西樂籍、北京樂戶、廣東疍戶等。在賤民中最多的要屬奴隸,雖然中國在秦就進入了封建社會,但中國的奴隸制度卻一直延續下來,甚至各代還專門對奴隸制進行了保護性立法,如元律規定主殺奴只需賠錢,唐律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奴婢同資財”。奴隸分官奴和私人奴隸。官奴是官方或掠奪,或民違法而沒入官府,由官方機構造冊管理,有的分給貴族,有的進入官府的產業。私人奴隸則是農民等社會下層,因欠債等各種原因賣身給富戶為奴。像明末,江南很多地主,都流行蓄奴之風,奴僕成千者不在少數,而且這些奴隸亳無權利可言,在有些地方還有主人對女奴有初夜權記載,奴隸之悲慘可想一般。

    奴隸成為地主階級最直接的壓迫物件,他們有多麼悲慘呢?從明朝的一些事情就可以看得出來。《中國通史簡編》裡明成祖懲罰建文遺臣的一些措施裡就有關於奴隸的記載。朱棣奪了侄子的江山後,明成祖懲罰建文遺臣,據南京法司偶存的記錄,有下列幾條:永樂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教坊司題(奏),卓敬女楊奴,牛景先妻劉氏合無(應否)照依謝升妻韓氏例,送淇國公(中軍都督府)處轉營奸宿。永樂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本司右韶舞鄧誠等,於右順門裡口奏:有奸惡齊泰姊,並兩個外甥媳婦,又有黃子澄妹四個婦人,每一日一夜,二十條漢子守著,年小的都懷身,除生子令做小龜子,又有史家,有鐵鉉家個小妮子,已三歲,奏請聖旨。奉欽依:由他(按以往規矩),不的(等)到長大,便是個淫賤材兒。又奏,當初黃子澄妻生一個小廝,如今十歲也。奉欽依:都由他(按老規矩,即當小龜子)。鐵鉉妻楊氏年三十五,茅大芳妻張氏年五十六,並送教坊司。張氏病故,教坊司於奉天門奏。奉聖旨,吩咐上元縣抬出門去,著狗吃了。欽此。這就是朱棣對建文遺臣的懲罰。

    清朝也是有奴隸制的,而且在初期很嚴重。清初,清軍在與明戰爭中掠奪了大量人口,受奴隸制殘餘影響,大量貴族蓄奴,取得中原後又大量擄掠各族人民當奴婢奴隸,圈地投充為奴,數百萬良民落入賤籍,順治時每年有數萬人逃走,清政府還制定了《逃人律 》殘酷處罰逃跑的奴婢奴隸。而且清朝法律規定,奴婢毆打良人加凡人一等,如果傷害較重,就要判處絞刑,如果毆打致死,就要斬首。而良人毆打他人奴婢,減凡人一等;奴婢毆打主人,無論有傷無傷,統統斬首;奴婢殺害主人,凌遲處死;過失殺死主人,處絞刑。所以在清前期奴隸主與奴隸矛盾非常嚴重。

    但是,雍正元年(1736年)三月,監察御史年熙上書請求去豁免山西,陝西樂戶的賤籍。山西,陝西樂戶的祖先是明朝永樂皇帝奪取天下時,堅持擁護建文帝的官員,永樂登基後,將他們的妻女罰入教坊司,淪為官妓,世代相傳,久習賤業。雍正即位,為標榜仁義忠孝(實際是為了消除其殘害兄弟影響),年氏便趁機上書,雍正組織群臣議論,最終批准山西陝西樂戶改業從良,與此同時,命各省檢查,若有類似忠義之士成為賤民一律准許出賤為良。朱老四的罪過終於被另一個老四結束了。

    之後,雍正元年十二月,廢除浙江紹興惰民的丐籍,他們的祖先在明初因支援方國珍,被重八貶為賤民,世代為丐。

    雍正五年(1740年),下令將部分貴族家“伴當”,“世僕”準於“開豁為良”,凡年代久遠,文契無存,概不得以世僕名之,永行嚴嚴。儘管此舉阻力很大,但使世僕伴當地位有了提高。

    雍正七年,下令疍戶可以“與齊民一同編立甲戶”。這些人都是以船為家的漁民,過去不許他們登岸,極為悲慘。

    之後,江西棚民,蘇州丐戶先後削除賤籍。從此,再也沒有所謂的賤籍,這些社會底層民眾正式改入民籍,列入保籍,屬於法律保護物件,從而廢除了法律上的歧視。

    當然,這不是說清朝就沒有奴隸啦,就比如之後乾隆的罰與披甲人為奴,這就是奴隸。但清雍正之後的奴隸與前代不同,奴隸不再是奴籍,而是民籍,奴隸的法律地位有大的提高。例如,主殺奴要做牢,其家屬可以申請脫離主奴關係。奴可告主,主過於殘暴可以申請脫離。奴隸的地位權利有了提高和保護,雖然仍然有問題,但已經是大的改進。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史界認為,正式廢除奴隸制是宣統二年(1910年)清朝的《欽定憲法大綱》。

    清代改變某些賤民法律地位的措施。處於清代社會最低層的是包括奴婢、隸卒、倡優、樂戶、惰民、丐戶、九姓漁戶、疍戶和細民(即佃僕)的賤民等級。其中奴婢佔絕大多數;惰民、丐戶、九姓漁戶和細民則只存在於特定地區,人數較少。清代法典明

    乾隆

    確規定奴婢、隸卒等人的法律地位低下。他們不得列於士農工商四民的名籍,只准許從事被人賤視的職業,如男子作小手藝、小買賣、吹鼓手、抬轎子;女子當伴娘、收生婆等。不許讀書、應舉、做官,不準與良人通婚,等等。自雍正元年(1723)開始,清廷發出一系列詔令,開豁某些賤民為良民。雍正元年下令,削各省樂籍及浙江惰民、丐戶籍,令其改業為良;五年決定將皖南伴巪、世僕開豁為良;七年將奧東疍戶與齊民一體編查;八年除常熟、昭文(今江蘇常熟)丐戶丐籍,列為編民。乾隆三十四年(1769)規定,准將徽州(今安徽 歙縣)、寧國(今安徽宣城)、池州(今安徽貴池)三府未立文契的佃僕開豁為良。嘉慶十四年(1809)重申關於將皖南細民與樂戶、惰民、丐戶一樣削籍並改業為良的命令。這些賤民被豁賤籍後,除在日常實際生活中仍被賤視外,政治上,被豁者本人也不能立即取得良民應有的全部權利。他們被准許從事農業或手工業、商業,甚至也可習文讀書,但不得應試出仕或捐納為官。直至其第四代孫,在本族親友均系清白自守的條件下,方準報捐應試。但開豁為良為賤民脫離賤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對這一部分人的生產力的解放。

  • 6 # 泰逗得豆

    古代的貴賤籍有幾種改良:一種是趕考中舉或狀元之類,畢定有所變動;另一種皇帝選妃或救駕有功,立馬就升級,多數很難改變現狀的,所以就有攀龍附鳳之說,考個一官半職或許就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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