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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謝邀!公司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告知,這是規定。所以你的工資應計到五月二十七日(按4月27日通知),只要公司到時按規定發給所欠工資,並按工作年限發給經濟補償,公司就不違法,你也不能賴著不走,你自己辭職是沒有賠償的,公司辭退員工必須給予經濟補償。

    到時,如公司不按規定發給工資和經濟補償,你才可以收集證據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會有專人幫你維權的。

  • 2 # 吳律師說勞動法

    公司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簽了兩次以上,那麼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是不能不續簽的,公司不續簽就是違法終止,要支付賠償金。

    你說是勞務合同,明顯與事實不符,你與公司之間應該是勞動關係,籤的也應該是勞動合同。

    所以,你可以提出至少兩個請求,一是被拖欠的工資;二是賠償金。

  • 3 # 嬉皮法律人

    你好,題主。公司不打算續簽合同,可以要求公司立即補發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了4年,可以領取相當於你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不給,建議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程式需要提交仲裁申請書、公司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勞動合同、工資銀行流水、單位表示不與你續簽的錄音等必要證據材料等。所以,你如果打算走法律程式,要注意收集證據。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你不要寫離職申請或報告。而且也要注意公司可能會與你籤解除協議,如果協議中有任何“因個人原因離職”的字樣,不要簽字。所以,你離職的時候不要給用人單位留下“主動離職”的把柄,以免影響後續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

  • 4 # 人力儲哥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單方面不跟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首先這是合法、合規的,單位不違法;

    2、拖欠7個月工資的問題,首先找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讓監察大隊幫你討要拖欠的工資;

    3、單位不跟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需要支付解約賠償金,但需要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按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4、我看了下你的問題,理解現在你碰到問題是工資拖欠和經濟補償金的兩個問題,這兩個問題都可以先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在勞動監察大隊出面還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再做勞動仲裁(個人建議跟單位能協商的最好,儘量不要去走勞動仲裁、法院起訴的路子,那樣對員工個人來說會浪費很多精力、時間、財力,到最後也很難確保你能100%勝訴);

    5、另外:若是單位單方面不跟你續簽勞動合同,則你就不需要再寫離職報告,但需要單位給你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份東西在後面其它單位上班的時候是有用的。

    6、最後忠誠的建議:單位不跟你續簽勞動合同了,我估計原因不僅僅是你上面所說的這麼簡單,肯定還有其它原因--------比如:單位是不是因為疫情原因生意不好了?你平常是不是工作不積極不主動,沒有很好的完成公司領導完成的工作和任務?你平常是不是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你是不是沒處理好跟單位領導及同事的關係?等等----------單位不想用你了,裡面真正的原因估計只有你自己最清楚。假如這個員工既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又能很好地給單位創造業績和價值,單位肯定不願意讓這樣員工流失的。所以,最後你倒底需要採用跟單位協商解決、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走勞動仲裁、法院起訴等路子,請你自己做好利弊權衡。

  • 5 # 極客陳律

    勞動合同確實是到期了嗎,若不是,則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若是勞動合同到期是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也看你工作所在地是哪裡,有些地方規定簽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二次到期必須籤無固定期限,不能以到期不續簽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你可以根據情況主張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拖欠的工資等。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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