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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葉律師

    這個屬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並非像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透過血緣紐帶連結的關係,而是因為父母的婚姻締結而產生的關係,既可以因為婚姻產生,也可以因為婚姻消亡而消亡。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繼父母繼子女之間可能形成兩種關係

    1、形成撫養教育型關係。

    這種情形的出現,主要是因為繼子女未成年,母親改嫁或父親另娶後,未成年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係。

    因為繼父母對繼子女承擔了相應的撫養教育義務,作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繼子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贍養的義務。

    2、未形成撫養教育型關係。

    這種情形的出現,主要是因為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或者完全由親生父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繼子女未跟隨再婚的親生父母生活,如跟隨外公外婆或者爺爺奶奶生活等。

    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而根據你所述的內容,你老婆是沒有受到繼父的撫養教育,雙方承擔未形成撫養教育性關係,不互相法律義務,自然就不存在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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