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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家莊市管建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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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暖心財經說
職工長期患病,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到單位上班,確實是一種很可憐的事情。這種情況下,很少有人願意自動辭職。單位有權力將這種職工進行解除。
這實際上,是一個病假工資的問題。
病假又叫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其實因此可以看出來,病假是一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超出時限就不叫病假了。
並將有期限,在相應期限內用人單位即使其沒有工作也應當發放工資。工資的標準要按照最低工資的80%標準發放,一般來說,還是包含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的。
關於病假的時間,如果本人的工齡在十年以下,在這個單位工作五年以下,病假時間只有三個月,可以在六個月內斷斷續續的休完。
如果工齡是十年以上,根據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五年以下病假六個月,5到10年病假九個月,10到15年病假12個月,15到20年病假18個月,20年以上病假24個月。一般應當在12到30個月之間休完。
如果超出這個時間,用人單位就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另外,除了經濟補償金之外,我們還應當再支付一部分醫療補助費,本身我們跟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就是有關係了,這是緣分,法律也承認。對於這種可憐的職工,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助。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是六個月;對於得重症的職工加付50%是九個月;對於得絕症的職工加付百分之百,是12個月。
可是有人疑問長期不來上班,本身也是發80%的最低工資標準,待遇很低呀,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不是也這麼計算嗎?
不是,經濟補償金的普遍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均工資,包含了加班費和年終獎。
經濟補償金還有特殊標準,那就是職工得病,客觀情況變化,企業破產裁員等三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均工資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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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夕陽映輝
勞動者因病治療超過法定治療期不能勝任原工作經單位調整工作崗位還是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五年以下的病假六個月,5到10年病假九個月,10到15年病假12個月,15到20年病假18個月,20年以上病假24個月。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工齡給予1個月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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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這種情況如果你想讓單位單方面的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也是可以的,因為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這樣的話你就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待遇了。
職工長期喪失勞動能力的話,可以做一個醫療鑑定。只要鑑定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話,當然也是可以直接申請提前五年的退休。咱們俗稱病退!
那麼如果說,可以申請提前五年的退休的話。那麼對個人來說也是一種比較好的福利待遇。畢竟還可以領取兩年的失業金待遇,所以說。應當要求所在的單位單方面的,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這樣的話對你來說還是有很大的好處。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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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老頑童
樓主你好!
首先我親身經歷,你可以申請二年病假,再向單位要求工作幾年賠幾個月的工資,解決勞動關係前把所有醫療發票向單位報銷。然後到社保中心辦理退職手續拿退休金,前提必須要有傷殘鑑定還有要證明你1992年前有工齡,社保滿15年不滿15年者補交滿15年。假如只有傷殘鑑定那是提前5年退休,這是上海市政策,我外加一條是你可以去醫保申請大病減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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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鬆鬆155292138
這個題主,我們曾在工作經歷中解決辦理過。
職工長期患病有個醫療期,醫療期間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醫療期終結後,進行病殘鑑定,5一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單位可以調整病殘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易崗易薪;1一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的,單位可以作為實行內退辦理,計發內退工資;其他病殘人員,本人不願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按照病殘人員參加工作的年限,長期計發病假生活費。本人若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按照個人參加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和一次性醫療補助。對於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還可以實行頂替補員,人性化的做法。
單位辭退病殘職工,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僅為個人看法,按勞動政策及法規為準。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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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嘮嗑職場
職工因長期患病已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繼續到單位工作,本人又不能自動離職,單位可以辭退嗎?
職工因患病不能工作的,應該給予職工醫療期,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單位應該給安排其他崗位的工作,職工任然不能繼續工作的,單位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樣做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支付給職工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這種情況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立即解除也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可解除,立即解除就支付經濟補償再額外加一個月的工資,提前三十天通知就只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題主提到,這個員工已經喪失勞動能力,這種情況建議單位可以給員工去申請病退的勞動能力鑑定,如果已經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並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交滿了15年的可以申請病退,辦理退休。
最後還是那句話社保全國各地,各有不同,我只精通重慶,外省建議再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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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吳大叔55384748
咳!這是道義與制度的衝突,兩難的選擇。原則上可以,根據病情最多24個月醫療期後可以在實補償後解除勞動合同。不過,一般國有企業很少採取這種方式,其原因時國有企業再效益最大化的同時還擔負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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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老頑童168666666
可以!職工長期患病無法上班,在情理之下值得同情。但是企業用規章制度來約束,企業有權力把某職工當作內部病退,每個月發給生活費,同時還要為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不夠同情解決不了問題,企業有那麼多職工,如果部分有樣學樣,來個請“長期病假”,那麼企業崗位還需招聘工人上崗,又增加企業負擔。企業領導幹部沒有經濟效益,他們當不了官。在不得不情況之下,不與請病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把“病號”辭退,這也是企業的權力。(2)如果能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過社保局鑑定可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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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職工因患病不能工作的,應該給予職工醫療期,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單位應該給安排其他崗位的工作,職工任然不能繼續工作的,單位是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樣做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支付給職工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於上述這種情況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立即解除,也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可解除,如果立即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以及待通知金,如果提前三十天通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這個員工已經喪失勞動能力,這種情況建議單位可以給員工去申請病退的勞動能力鑑定,如果已經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並且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經交滿了15年的可以申請病退,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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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沈賢昍
我在一傢俬企公司上班,春節假期時突然得了腰間盤突出,非常嚴重不能走路,醫生建議保手治療,我在家休息一個月還不能上班,廠裡欠我的,一月份工資不發給我,連社保也不給我交,廠裡領導講,一月份工資壓在廠裡幫我交社保。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問一下有那位老師知道的,請回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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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痴叟漢江
首先問一下!自已繳社保費沒有?如繳費,可以申請病退,退職費少一點,吃飯沒問題。但,病退條件比較苛刻,要達到傷失勞動能力為標準,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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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職工已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參加生產,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
一、先來看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
如果是非因工負傷的,未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以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經過醫療期後,職工仍無法正常工作的,企業是可以辭退的,但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是在工作中因工作負傷或者是患職業病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企業不能解除合同
這種情況,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工人的,而且還要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發放酬勞。
二、企業發展,關鍵靠的是人才,對於這樣的職工應該給予關懷和照顧,能夠增加企業凝聚力,使員工能夠安心工作,沒有後顧之憂。
但是現實中,很多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減少公司麻煩,違法的與患病員工解除合同,有時還嚴重的侵害勞動者權益。
對於兩種企業的做法,不知大家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