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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企業財產的構成: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合夥企業財產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這些出資形成合夥企業的原始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夥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夥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2)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合夥企業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有自己的獨立利益,因此,企業以其名義取得的收益作為合夥企業獲得的財產,當然歸屬於合夥企業,成為合夥財產的一部分。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夥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餘、合夥企業債權、合夥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夥企業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兩方面的特徵。所謂獨立性,是指合夥企業的財產獨立於合夥人,合夥人出資以後,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佔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不是單獨的每一個合夥人。所謂完整性,是指合夥企業的財產作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而存在,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夥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在確認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合夥企業的損失只能向合夥人進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合夥企業也不能以合夥人無權處分其財產而對善意第三人的權利要求進行對抗,即不能以合夥人無權處分其財產而主張其與善意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無效。當然,如果第三人是惡意取得,即明知合夥人無權處分而與之進行交易,或者與合夥人通謀共同侵犯合夥企業權益,則合夥企業可以據此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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