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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竇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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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寥若晨星Lily
經濟補償金N+1中的N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1是指離職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也就是最新合同工資,應該注意:
1、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離職前十二月的稅前總收入除以12,這個稅前總收入包括工資以及計入工資的加班費、各種津貼、各種獎金等,也就是你在扣個人所得稅和五險一金的那個總數。
2、N的演算法:工作滿一年計1個月,超過半年不滿一年也計1個月,不滿半年計0.5個月。N不超過12。
3、N+1中的1,指的是未提前一個月通知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提前一個月通知不需要支付。
4、平均工資的上限,分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後,之前按實際計算的平均工資金額算,之後按當地社平工資的三倍封頂計算,同樣,N也按這個時間段之前和之後算,然後兩部分加在一起。
5、經濟賠償金:如果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2N的經濟賠償金。
6、除了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之外,在職期間的未休完的年假、加班補休和有薪假期也是可以要求折算成工資一起支付。
以上,希望可以給到你建議,支援用合法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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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凡田e洞察
【大凡田職場e洞察】觀點: 沒有經濟賠償金這個詞,有的是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經濟補償金n指應發工資,1指代通知金。
1、經濟補償金的獲取條件有3種。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即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時,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1條,即勞動者被經濟性裁員的,也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即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的;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調崗或者培訓不能勝任的;當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改變,雙方就合同變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需要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2、n、n+1、2n均指應發(應得)工資。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6、41條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經濟性裁員的,獲得是經濟補償金n。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獲得是經濟補償金n,外加1個月代通知金。
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8條,獲得是賠償金2n。
所謂應得(應發)工資,就是勞動者應該得到的工資,有基本工資、獎金等,是不扣五險一金的,是稅前工資,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足12個月的以實際月份計算)。
代通知金是以上個月的應得工資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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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春風HR
說一個真實的案例。
大家都知道很多公司老闆是那種不懂勞動法的人,經常大筆一揮辭退某員工,HR雖然各種普法,但最終還是抵不過老闆的決心,最後只好硬著頭皮辭退員工。
認識的一個朋友就遇到了這樣的一個老闆,他是做採購的,因為在核算成本時算錯了一個專案,導致公司損失了一部分錢,但後來被發現後他自己又把錢追回來了,但老闆認為他是故意的,說要嚴肅處理,直接把他辭退了。
辭退後,他就把公司告了,申請勞動仲裁,但他在申請勞動仲裁時的訴求裡在工資一欄就是寫的實發工資,他合同工資是12000元,稅後工資10000元,他是按照10000元的標準申請4個月。
後來的結果可想而知,他仲裁贏了,但仲裁只是按照他的訴求讓公司賠錢,公司最後賠了他4個月補償金共計40000元。
這個案例中,他就犯了兩個錯,第一工資基數弄錯,第二賠償倍數弄錯。
工資基數不是實發工資,而應該是辭退前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數,這裡面可以包含年終獎,可以包含各種福利,也就是說一定比合同工資還要高,更別說比實發工資高多少了。第二,公司沒有正常理由辭退,這是要雙倍賠償的,但他沒提,所以也沒支援他的訴求。
碰到類似的情況,一定要多瞭解一下,必要的時候問一問專業的人士,避免自己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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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暖心財經說
近年來,中國經濟不斷髮展,勞動力市場也越來越完善,人們就業的流動性也越來越強。在人員就業流動的時候,一個無法迴避的就是經濟補償金,這是一種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什麼情況下才可以領取呢?有幾種發放方式?讓我們來解析一下。
哪些情況可以領取經濟補償?實際上,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提出這一概念,《勞動合同法》說的是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條文羅列了七類情況。主要是:
(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叫做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侵害勞動者利益的,讓勞動者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不受侵犯。比如說沒有正常發工資、交保險、提供勞動保護、強制勞動等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也就是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是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協商不支付經濟補償不算數。當然,除非是民不告、官不究。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的是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反過來說,勞動者如果有過失性辭退,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了。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指的是經濟性裁員,實際上包含了四類情況,比如說破產重整、生產經營困難、轉產裁員、客觀情形變化等情況。比如說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很多企業出現了裁員的情況,一般指的就是生產經營困難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還是說單位不同意,則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同意,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一般指的是單位破產、解散等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經濟補償的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說起來比較簡單,實際上就是按照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沒有上限。
除非勞動者工資高於300%的上年度社平工資,上限是12個月,標準是300%的社平工資。
月工資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工的工資總額實際上包含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類待遇。而且是沒有扣除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以及個人所得稅等部分的工資總額。所以,遠遠比每月發到手的工資要高。
N+1是指什麼?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大家又習慣的將其稱為“N倍補償”。但是,有的人說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N+1,這是什麼情況呢?
實際上,指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擔心勞動者思想不穩定,會做出一些損害企業利益的事情,會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但是,無過失性辭退並不是隨意辭退!無過失性辭退只有三種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如果是說,那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就不是經濟補償,而是賠償金了。
賠償金的標準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計算,也就是傳說中的“2N”。
當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勞動者可以站在有利地位要求超過N+1的補償,比如說N+2、N+3甚至N+5、N+6。
所以,有些情況下不需要相信企業忽悠,他如果敢故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也應當有底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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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子楓
已經在公司工作了將近15年的華子,現在不得不面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由於所在公司被併購,整合之後的企業只能留下部分員工,而華子在被解除之列,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華子支付了35萬元的經濟補償金。
那麼問題來了,最後發到華子手裡也會是35萬元嗎?在揭示答案之前,先弄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有什麼區別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雖然只有一個字的差別,但核心的內容區別很大,涉及的資金情況差距也很多。
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質的賠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因而如果說到經濟補償金,一般指的是N+1,而經濟賠償金則是2N+1。題主的問題說的是N+1,應該指的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在什麼情況下產生按照定義,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1、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況還是很多的,以下只羅列了幾種常見的情況。
a.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b.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c.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d.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勞動者利益的;
e. 經濟性裁員等等。
2、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a.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b.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
c. 由於勞動者的過失的等。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個就是N+1中的N的意思。
如果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還有一個上限的規定,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所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相對應的,經濟補償金也有下限的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否要交稅在本文前面提到的華子的事例中,他最後到賬的補償金數額是少於35萬元的,扣除了超過一萬元的稅金,所以經濟補償金需要繳納個稅的。
當然並不是以整體的金額來計稅,按照規定,超過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個例子:某員工經濟補償金40萬元,月薪2萬元,當地上年的平均工資為7萬元,那麼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為21萬元,該員工在本單位的工齡超過了12年。那麼,應納稅額部分是40萬元-21萬元=19萬元。
之後再根據應納稅額、工作年限和相應的稅率來計算應繳納的個稅。回答題主的問題,經濟補償金是應發資金而不是實發資金。
在疫情的情況下,已經有不少企業被迫裁員,甚至包括那些大型的企業,所以瞭解清楚經濟補償金的相關知識還是相當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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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HR那些事兒
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是有嚴格規定的,主要從年限、計算基數、個稅繳納三方面說:
首先,N是指過去在公司的年限。不滿半年的算半年即為0.5個月,滿了半年不滿一年的算1個月。例如:在公司3年7個月,N為4;在公司3年3個月,N為3.5;
其次,補償的月薪基數。指的是過去12個月的平均稅前月薪(應發工資),而不是最近月薪作為基數的。這裡很多拿到補償協議的時候問題比較多的,總以為公司算的不對,其實沒有搞清楚計算的標準。
另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需要交稅。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是有特殊規定的,有專門的計算方式,拿到了補償,發現不是協議稅前金額,不用大驚小怪,因為作為公民要交稅的。
附上條文:
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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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也許雜談
“N”,不是“應發”,也不是“實發”,而是“前12個月貨幣性收入總和/12*實際工作年限“。
“1”,則是“上月應發工資”。
“要注意”的,則是注意工作年限、“月工資”的計算,以及“辭職報告”之類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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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N”,要認清、算清所謂的“N”,不是簡單的“工作年限*上月工資”,而是“前12個月、貨幣性收入,總和,除以12”。
比如:
月薪1萬,獎金5萬,過節費1萬,其他各種現金收入3萬。
那過去12個月的總收入是:(1*12個月)+5+1+3=21萬。
月平均收是:21萬/12個月=1.75萬(每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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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清了“N”的基數,再乘以工作年數,就是“N”的總和。
如工作了5年6個月,那“N”就是6。即6*1.75萬+1萬(上月工資)=11.5萬。
(如果單純按“上月工資”計算“N”,那補償金就成了7萬。兩種演算法相差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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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代通金。指“上月應發工資”。這個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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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所有正常不正常的事,如說話、簽字等到了這個程度,大家多少心裡都有了意見,或有了戒備,或有了暗算一把“外人”的心思。
比如有些單位,會在協商“要賠錢”之後,要求員工寫《辭職申請》——要上了這當,那最後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了。比如有些單位,會有意挑動情緒,激怒員工,讓員工做出一些不理性的、有利於單位的事。到了這種時候,就得多加小心。說得極端一點,就是“一口水都不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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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到了這個“談錢”的地步,還是多翻翻勞動相關的法律,多從網上看看判例。一切,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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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焱公子
我們經常能聽到“n+1”這個說法,以為離職了就能拿到在公司工作年限+1的月工資補償,但大部分人都不知道這樣的說法是不夠正確的。
一、拿經濟補償金是有條件的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補助。
這裡舉一些常見的情況,比如:
1.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訂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合同到期,你想續訂,但公司選擇不續訂,那公司就需要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公司故意降薪或故意不合理地增加新勞動合同約定期限,你不得不拒絕續簽的話,公司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至於是n還是n+1,區別就在於公司有沒有提前一個月和你說不續簽勞動合同,讓你有時間去找新工作。
2.員工被迫“主動辭職”,拿經濟補償金需要一定的證據
如果你是因為自己的原因主動辭職,那無論你在公司工作了多久,都沒有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故意降薪或調崗,導致你被迫“主動辭職”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的規定,公司違法調崗降薪的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有個朋友在之前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那時她不小心得罪了領導,領導就故意以她不適合幹累活,把她安排到一個邊緣的崗位,而且薪資也下調了20%,沒過2個月,我朋友就選擇了離職。
之後我朋友就把收集到的相關調崗降薪的證據拿出來去申請了勞動仲裁,經過調解,公司賠償了我朋友經濟補償金。
二、關於經濟補償金的注意點1.經濟補償金有上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經濟補償金是“應得工資”,不是“實得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資的概念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像平常一樣由公司代為扣除社會保險費,也是“應得工資”裡的一部分。
三、經濟補償金需交稅按法律來看,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則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就是關於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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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職言心語
經濟賠償金n+1,既不按應發工資賠償,也不按實發工資賠償,而是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給賠償。
一、何為經濟賠償金n+1?“n "代表工作年限所應給經濟補償的月數。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幾年,公司就應該給幾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
”1“表示的意思是,公司給員工一個月平均工資的代償金。就是說,公司在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給員工另找工作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提前了一個月通知了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就不用給員工這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了。
二、什麼情況下能得到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並不是員工離職都會有經濟補償的,是有前提條件的。
通俗來說,主要是在這幾種情形下:因公司存在嚴重的侵權行為,比如拖欠工資、不給員工繳納社保費、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員工權益等情形下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公司依法進行經濟裁員的情形下等。這些情形下,員工都能得到公司的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怎麼樣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賠償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四、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重點強調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如果純屬員工個人原因而主動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得到公司的經濟補償的。如果想得到公司的經濟補償,就不能主動提出辭職。
二是,如果因公司存在嚴重過錯而導致員工”被迫“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有證據能證明自己的辭職是”被迫“的;否則,維權很難有勝算,同樣也得不到經濟補償。
三是,員工不能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果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被公司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那是得不得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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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職來直往HR
應發 不是實發。
這兩種差別不小,金額上也差很多。還是要為自己維權的。
而且是前12個月全部工資的平均值。
注意的是不要漏掉獎金部分和補助 這些也要計算在內的。
回覆列表
法律上沒有經濟賠償金的說法,只有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敬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都是以應發工資為基數計算。即沒有扣除社保、個人所得稅和住房公積金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