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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詩意葡萄Gt

    車禍傷愈後再次受傷致殘,事故致害方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車禍愈後再次受傷,前一次事故致害方需不需要承擔責任?這需要看這次受傷與前一次受傷的因果關係。

    舉個例子:

    李大爺4年前因車禍受傷致右側股骨頸粉碎性骨折,經保守治療後,李大爺平時可以走路,但是活動一直不是很好,最近半年更感覺左髖關節活動不好摔了一跤,去醫院檢查發現因為股骨頸骨折後影響供血,右股骨頭壞死了。醫院給李大爺做了股骨頭置換。

    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第5.9.6.5條之規定,可以評為九級傷殘。那這部分醫藥費和傷殘賠償是需要肇事方和保險公司承擔,因為這次事故和上次事故有直接的關係。

    再舉個例子:

    小賈車禍傷後右脛骨中段骨折,經醫院內固定治療,對方肇事方和保險公司進行了賠償。1年後小賈因意外摔倒只左膝關節損傷,經治療後因為膝關節活動受限,可以評殘。意外摔倒是自己不小心造成,和上一次事故並沒有關係。醫藥費等費用需要自己承擔或者自己購買的意外險保險公司程度,和前一次的事故並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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