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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緬甸中文君

    近幾年,雖然緬甸進行了土地法律體系進行了改革,可以買賣經過當事人許可,並過戶之後就可以完成買賣。

    但是改革後的法律,依然存在一些缺陷。接下來,我們就具體來說說,土地法律體系存在的不足之處。

    不足之一:部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得不到法律認可

    《農業土地法》、《空地、閒地和荒地管理法》、《外國投資法》、《經濟特區法》等法律的出臺,對農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中就包括農戶需向地方土地管理機構(FABs)提交申請,獲取土地使用許可證(LUCs)。

    但只有擁有公民身份證的農民,才可以申請取得土地使用許可證,而身份證並未在農村地區全面普及,尤其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因此,很多人雖然有大量的土地,但他們的土地使用權得不到法律的認可。這樣就無法進行完整的買賣交易。

    不足之二:法律沒有給出具體的賠償機制

    根據《外國投資法》和《經濟特區法》規定,投資者需要轉移安置失地農民,並向其支付徵地賠償金。但在法律條文中,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計算賠償金額的機制。所以是徵用還是買賣,難以界定。

    不足之三:沒有專門解決土地糾紛的機構

    目前,政府還沒有一個獨立且經驗豐富的仲裁機構,專門負責解決土地糾紛。《農業土地法》規定,土地使用權糾紛處理機構,就是一開始決定土地分配和使用的政策機構,也就是土地管理機構(FABs),而不是法庭。此外,新的土地法忽視了婦女應該享有獨立土地使用權的權利。

    最後,由於資訊部隊稱,農民對新法的瞭解有限,很多農民沒辦法很好地利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賠償問題處理不好,專案很可能會擱置

    同時,若是專案中涉及到寺廟。在民眾心中,寺廟是一個精神寄託,因此,很多專案如果和寺廟有衝突,都是選擇避開,所以專案要取得進展需要考慮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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