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梧桐雨1980

    這個事情現在引起很大爭議,主要原因在於大眾掌握的資訊不全面。事情其實很好處理。關鍵點在於這幾個員工的行為是否遵守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公司規章制度符合國家勞動法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對這種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員工這樣做確實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符合開除規定的話,這些員工就沒啥委屈的。但是如果公司對這種午睡沒有相關規定沒有制度約束而是憑巡查人員個人自由裁定,那這幾個員工可以進行工會、行政、仲裁或者司法方面自救措施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 2 # 和老王一起學玩賺

    先上總結論:

    成年人,別總站在道德角度看問題。多理性分析,別輕信媒體。

    端別人飯碗,就要服別人管。

    在別人家公司上班,就應該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違反了,就別用一些媒體手段,來自取其辱。

    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理應受罰!

    公司依規處罰員工,只要合規合法,誰噴都沒有用!

    下面做具體的展開分析:

    在正式回答之前,我覺得要先理清楚事實和真相。

    這個提問,本身就是和事實不符合的。

    我們去海爾新浪微博官方,看一下最新的公告。公告明確說明這4名海爾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公共接待場所(大堂咖啡廳!!!)午睡。被巡查發現,責令一週內辦理離職。

    各位在讀我這個回答的同學,你們都是上班的人。

    我問2個問題:

    1、如果你在你所在的公司裡上班時間睡覺,被老闆發現後果會怎樣?

    2、如果你是一個老闆,你發現有員工在上班時間睡覺,你會怎麼處置他?

    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一下。

    不要動不動的把一個問題上升到道德攻擊的層面。

    不作不會死!

    睡覺就睡覺,你也會挑個地方啊?

    偏偏挑在公司接待用的咖啡廳。。。。。

    接下來做出一個更加具體的解答。

    一、海爾公司的辭退行為,是否合法?

    如果合法,其他任何人都沒權力指指點點。

    如果海爾公司辭退這些員工是依據員工行為管理規範,而且這個行為管理規範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批准透過,那麼辭退這些人,沒有什麼問題。按照法定流程,該給的賠償給就是了。

    二、員工行為管理規範不合理,但員工依然要遵守

    比如這個事件中,有人認為,海爾公司你這麼大個公司大中午的怎麼不給員工午睡時間呢?

    你這員工行為管理規範,不合人情,不合理啊。

    員工中午午睡一會兒,下午的工作效率也會高一些啊。

    但我要說的是,即便員工行為管理規範不合理,但只要透過職工代表大會批准透過,你只要是這個公司的員工,你就得遵守。

    規範不合理,不是你可以不遵守的理由。

    三、中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企業必須要給員工午休時間

    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企業必須要給員工午休時間。

    大家可以自己去翻一下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

    法定工作時間的規定

    法定工作時間根據《勞動法》相關條例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這就是說,是否給員工午休時間,由用人單位自己決定。

    只要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標準工時制)。公司不給你午休時間,作為員工,你也無話可說。

    比如說,如果你公司的工作時間為朝九晚五,那麼我們可以推斷出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八小時工作時間已經包含了“午休時間”。這種情況,員工就沒有所謂的午休!

    法無禁止則通行!

    只要公司的規定沒有違反現行法律,再不合理,你都得遵守!

    四、海爾公司,可以更人性化管理員工

    其實只要是個正常人都能夠明白,中午午休一會兒,下午上班的效率肯定會高一些。

    海爾公司的管理者,可以更人性化一些。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呀。

    而且制度也是人制定的呀。

    應該與時俱進,去梳理和反思公司的一系列的規章制度有哪些是不符合潮流發展的。

    只要能讓員工更高效率工作,且不危害公司利益,能改的就改呀。

    我相信透過海爾這個事件,中國有很多公司關於午休文化可能都會有所調整。

    那各位看客,是不是也該感謝海爾呢?

    五、求職者別總覺得公司剝削你

    這個事件發生之後,我想網上出來說話最多的一類是律師,一類是自媒體,還有一類就是求職者,也就是普通的員工。

    因為這個事件激發出了他們心中對公司的那種敵意。

    有很多人上班心裡都覺得公司在剝削他,在壓榨他。

    其實這種思維是不對的。

    員工和公司之間就是一個利益交換的關係。

    我花錢買你的時間,你把你的時間和體力放在這,給我好好的幹活。

    你活幹好,我付錢。你活幹的不好,我要根據你的情況決定少付還是不付。

    這不光在中國,在哪裡都一樣,不是嗎?

    如果你是一個老闆,你也會這樣做。

    所以求職者別總覺得是公司在剝削你。

    沒有人強迫你去上班。

    但如果你去上班了,就應該遵守這個利益交換的規則,就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應該損害公司的利益。

    你損害公司的,你那就是搬石頭,砸你自己的腳。

    員工和公司從來就不是對立的,都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

    有人說這個現象叫:公司地主化,員工農奴化。

    這很明顯就是把公司和員工對立起來看。

    這是因為很多人對公司賺的錢和自己拿的錢,沒有弄明白這個巨大的剪刀差,是怎麼回事。

    公司賺到的錢叫資本回報。

    員工賺到的錢叫勞動回報。

    從現實角度來看,你再怎麼努力勞動回報也不可能高於資本回報啊。

    你懂了這個原理,其實你就不會覺得你是被公司剝削和壓榨的。

    公司不是養老院,不是福利機構。

    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沒有義務,像你爸媽對你一樣的那樣好。

    公司對你沒那麼好,但這不是我們可以和公司對立的理由。

    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拿別人錢財,替別人做事,把結果做好,這是每一個員工應該做的事情。

    六、普通上班族,怎麼獲得更多的休息

    普通上班的人,怎麼做可以有更多的休息呢?

    我覺得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拼命的成長和提升自己拼命的工作。

    當你不再是基層小嘍囉了,當你能夠爬的越來越高,你會發現你休息的時間會比一般人多,你的薪資福利待遇也會比一般人好。

    不要試圖平衡工作和生活,你永遠都平衡不了。

    不管你看誰,他這一輩子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工作。

    所以我說,拼命工作其實就是最好的休息方式。

    因為拼命工作能夠把你推到整個職場更高的層面,你自然就能夠獲得更好的福利待遇和休息。

    我是職場學玩賺。

    12年的職場大佬。

    職場問題,你問我必答!

  • 3 # Sir聊HR

    我看了海爾最新的5點宣告,前前後後就是一個道理,海爾集團的4名員工睡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所以海爾集團按照制度規範解除這4名午睡的員工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是我真的不這樣認為,就一個睡覺而已,能嚴重到什麼地步呢,至於是一級違規嗎?說真的,我也是從事人力資源工作的,我認為海爾這個“一級違規”的定義就存在不合法的地方,所以這4名員工午睡遭到開除的處罰太過了。海爾的做法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這4名員工支付賠償金。

    在我看來,海爾之所以敢於開除4名員工,根本的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即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海爾恰恰就是將上班時間午睡歸類於“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就是海爾所謂的“一級違規”事項,所以海爾據此就解除了4名午休員工的合同。可是,這裡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工作時間午休算不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更具體一點說,工作時間午休多少時間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是從一分鐘算起,還是有一定的標準?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這種午休有沒有嚴重影響到工作?海爾如果沒有更明確的說明和解釋,單單以員工工作時間午休為名就開除員工,做法太霸道。

    不錯,員工的確不應該在工作時間午休,但總有其他的處罰措施可以執行吧,也不至於一出現午休就要開除的最嚴厲制裁。我們在職場上的人都可能經歷過午休的事情,甚至有時候特別犯困還在工作的時候打盹,有的員工實在扛不住可能會趴在辦公桌上睡一會。但請問大家,你們這樣午休有沒有給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大家的公司是不是都像海爾這樣發現誰工作時間睡覺就開除的呢?我想不多吧,頂多就是批評或者扣點工資。那為什麼都是企業,大多數公司對待員工工作時間午休不會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衡量呢,而海爾為社麼可以把員工在工作時間歸類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之列呢?這值得我們深思和體會。其實就一個理由,海爾公司大,實力雄厚,不缺人,所以員工所犯的錯誤再小,也能成為嚴重錯誤,也都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列。

    所以,這4名員工如果不是在海爾,我敢保證,絕對不會被公司開除。但很無奈,這4名員工偏偏在海爾工作,所以他們犯任何錯,都可能被開除。

    總之,把工作時間午睡歸為“一級違規”的行列,企圖讓這種行為成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體現,然後合法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看似非常合法,其實並沒有這麼合規。工作時間睡一下就要丟工作,大家大多都睡過,那按海爾的做法,豈不是都得開除。

    這件事,我認為這4名被開除的員工是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的,關鍵就是要證明一點,他們午休的行為有錯,可罰,但不足以開除。如果這件事能夠維權成功,那麼必然會成為一個標誌性的事件,會影響以後其他企業如何對待員工工作時間午休的參考方法。

  • 4 # 吃貨太梓

    #海爾員工午睡被開除#

    睡個午覺被開除,海爾的回覆意思是:員工違規在先!按照規章制度開除!我可能是旅遊博主裡面比較懂法的所以硬槓一下這個話題!

    我大概的翻了下關於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依 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另外說一個觀點:第一,任何內部規定不得大於中國法律法規,第二,午睡最多是一個遲到的事情,要被開除那就太過了!第三,目前有聲音說:海爾員工沒有午休時間,只有30分鐘吃飯時間!這個有待考證!

  • 5 # 社保精算研究

    剛開始聽到這個訊息的時候很震驚,大名鼎鼎的海爾集團會不讓員工午休?僅有半小時的午休時間是否太過殘酷?迅速上了熱搜,受到了大家的一度討論。說白了,這無非就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問題。咱們這種局外人根據現有的資訊得出的結論是,海爾太不人性化了,半小時的午休也就夠我吃完飯啊!這樣做是否合理合法。

    作為一名公司的HR,我深深知道勞動法裡有一條是:員工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當然,這個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透過,制度的內容必須詳細說明哪些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如果員工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理應收到公司的處分。但是,處分的情況是否太過於嚴重,太過於背離人性化,那就是公司的管理情況了。

    後來,海爾澄清了一些事實,這些員工並不是午休時間睡覺,而是工作時間在公司接待場所睡覺,公司的午休時間並不是半小時,反而是一個半小時。海爾的規章制度已經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這些員工的行為屬於“一級違規”。輿論的風向又轉回來了。正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在哪裡工作就要遵守哪裡的規章制度,這時每個職場人士的基本準則。

    對於自己的違規行為,斷章取義,利用網路媒體攻擊單位,這種行為雖然構不成違法犯罪,但也是有圍道德的。我們這些網名們看到了斷章取義的內容之後,情緒一高漲,就會衍生處更多的問題,比如說“你有午休的權利嗎?”“午休半小時是否違法”。討論這些問題的背後,也深深的反映出大家對於勞動者的同情,和希望公司能夠更加人性化的期盼。

    綜上所述,我認為如果海爾的規章制度合法合規的話,員工違反必然受到懲罰。但是,我深深的希望,海爾的制度與管理更加的人性化一些,工作時間睡覺的嚴重程度是否就一定構成開除這個最大的懲罰!是否應該給員工警告,處分等處罰之後,如果屢教不改,再進行解除合同更為人性化!請對基層員工,車間工人人性化管理一點,這是我的心聲!

  • 6 # 職言心語

    看到海爾集團4名員工飯後午睡,被巡查人員拍照後責令一週內辦理離職的訊息,我感到海爾的做法太過了,怎麼著也達不到被開除的程度呀!

    海爾的嚴,那是出了名的。我也是深有體會的。對海爾的嚴格管理理念,也是由衷讚賞的。

    20多年前,我還在部隊工作時,大軍區組織部隊優秀基層主官到青島療養。我有幸到海爾集團總部觀摩學習。被張Quattroporte怒砸冰箱,砸出世界品牌的故事所感動;也為海爾現代化一流的生產線、一流的管理理念而折服。從部隊轉業到企業工作後,也曾把海爾先進的管理理念運用到公司的管理工作中。

    可這一次,我卻不敢恭維了。

    海爾的嚴格管理固然值得提倡,向管理要效益都很正確。可再嚴,也總不至於嚴到因為員工飯後的小憩而被開除的程度,讓我難以理解。

    按理說,如果不影響正常工作,午飯後能適當安排員工小憩一下,這對員工保持下午有充沛的精力,提高工作效率還是很有益處的。有不少的企業是有午休時間的。

    也許,海爾集團規章制度裡沒有午休的概念,還將員工午休列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規事項。

    海爾集團似乎是認為,這4名員工飯後午睡,就是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即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這4名員工做開除處理是應當的、合法的。

    可我卻不這麼認為。我認為,這樣的處理太過嚴厲,是對《勞動合同法》的曲解,是對員工的不公。

    試問,不就是飯後打個盹的功夫,能嚴重到什麼程度?能帶來多大的經濟損失?按“罰責適當”的原則,充其量也就是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罰款扣分什麼的,怎麼著也夠不上被開除的線呀?

    我覺得,海爾的做法實在是太過了,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嫌。應予糾正。作為世界知名企業,希望海爾在對企業嚴格管理的同時,應該對員工多一些包容,多一些人性化的人文關懷。

  • 7 # 眼鏡小龍54941801

    一個企業有權開除違規的員工,這是企業的權力,這就是最大的人性化,一個沒有規距的企業是沒有前途的。想當年張瑞敏砸200多臺不合冰箱就是例證,想當年張瑞敏減近萬人的銷售人員就是為了讓企業能生存下去,正如海爾張瑞敏所說″企業今天不自殺,明天就會被槍斃"。一個企業就得象海爾一樣。為海爾點贊。(我是下崗14年的退休工人)

  • 8 # 職場引導小咖

    很多人都說海爾的“午休”辭退四人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是不人性化的行為,本人不從勞動法的角度去判斷到底是否違法,倒是願意從整個事件的邏輯演繹上去推斷這件事情。

    首先是誰做出了要辭退四人的決定,這個是很關鍵。在企業裡面能做出辭退決定的人的許可權是很大的,像去年阿里巴巴辭退月餅事件中,最終的判斷人都要報到馬雲。

    在企業裡面,直接辭退四人都是特別嚴重的事件,辭退事件能夠這麼輕易地透過,要麼是領導特別強勢,要麼上面的領導說完之後,下面的人有拍馬屁之嫌。目前的輿論造成這麼大,不好收場,企業及相關人員應認真自我反思。

    從另一個角度,企業特別是企業老闆和高層領導是如何看待員工的。奉行的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論?管理中的對人性的假設是x理論,還是y理論是經濟人還是社會人。目前披露的訊息可以看出,他們奉行的是x理論,認為人是經濟人,自私的,需要管教的,所以才有這麼多嚴苛的制度和規章條例條文。在奉行x理論的企業中更多的是監督,監管,嚴格控制。

    相反,在奉行Y理論,認為人是社會人,是實現自我成長的人的企業中,員工更多的是是授權放權自主從事安排的工作,相對自由的彈性工作時間,同時提供相對較好的薪酬福利。

    一個企業是奉行x理論還是y理論,很多時候是有企業的老闆或者高層決定的。在很多的製造性企業奉行的是x理論認為人是經濟人,在網際網路,研發類企業奉行的是Y理論,認為人是社會人。

    隨著90後00後的進入職場,自我意識及個性化的崛起,企業奉行x理論,未來越來越不能吸引人才,沒有發展空間,矛盾會越來越多。

    希望透過海爾這個案例能夠促進一部分企業的覺醒。

  • 9 # 藝延

    海爾集團開除員工要是合法、合公司規,我覺得可以理解,不應當上升到道德的角度指責海爾。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存疑問的是責令一週內辦理離職,算是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提前三十天而不是七天。

    還有海爾集團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 10 # 望河北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午休是勞動者正常的合理的需求,但是,如果因睡覺影響的工作,或者單位形象等方面,企業也可以進行一定的干預或者約束,但是強制開出員工,就有些小題大做的嫌疑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高中生如何調整考試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