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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秦銘宇媽媽遠方

    肯定不合理。不管單位或者公司,應該獎罰分明,多勞多得,只有有了完善的獎罰制度,才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公司的孝益,員工有了好的福利待遇從而有了更高的積極性,單位有了更高的孝益,這是個良性迴圈。如果常年加班加點,不雙休,晚下班。卻沒有加班費,勢必造成人員的流失。畢竟現在是一個經濟的社會,社會的生存壓力也很大,尤其是基層單位的職工,他們的生存壓力可想一斑。因此這種做法肯定不合理,是剝削人的剩餘價值的一種體現,是很不合理的。

  • 2 # 雲無相22974309

    都是鼓吹日式企業文化的後果。按嚴格來說,還是處於資本主義初中期階段,因為剝削剩餘價值的方式,還是處於原始狀態。而不是從效率,與最終成果上作文章。超時工作又沒支出費用,看似資方得利。實際上資方虧大,發了。這涉及到人性與人文,思維方式。勞方不得利情況下,工作熱情,效率,成果質量普遍不會好到那去。員工跳槽,技術洩密,產品推出總慢一步,資方總支出與總收益間相差不會太大,純利潤不高。(壟斷性除外)

    超時工作是懲罰整個社會的教育體制,司法體制,人文與社會道德觀念,社會,種族,個人的思維與人性底線。

    劣質的教育。 讓人無法在標準的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專案。只能透過加班方式來完成。效率低下。司法體制又無法強制保障勞動者的正當合法權益,加班不付工資出現。勞資雙方從來沒有站在對方的角度去思考。那只是單方思想,個人角度去思維。為利潤與金錢最大化。忽視了社會個人群體之間的相互維持與關聯。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矛盾,進一步激化。整個社會群體的分化與分裂。從而一個完整的和諧的,一個共同的使命為主題的社會群體,而分裂成無數個階段,階層以及團隊。看看資本發展史中,罷工,騷亂,武裝暴動……乃至革命。這就是產生的根源。

  • 3 # 三原色yyds

    我是HR,好多人感覺HR有什麼好加班的?但是在剛剛工作那幾年,我就瘋狂加過班。

    那時候每天睡覺醒來第一件事想的就是工作,盤點這個月有多少招聘指標沒有完成,進展中的候選人下一步的工作計劃,薪酬沒談妥的還要不要繼續爭取?

    而且我每天都醒的特別早,五點半不用鬧鐘準時醒,在前一天還加班到很晚的情況下,每天都跟打了雞血似的。

    我這麼拼是因為我覺得我要學習和積累經驗。然後我工作一年就被提為主管,工作兩年到科室主任。

    你說加班合理嗎?我覺得合理,這都是我在業績目標驅動下自願加的班。對於業務部門也一樣,你做的專案拖期了,出問題了,需要加班就得加啊!

    說實話國內照常給加班費的企業不多,但我面試時確實也聽說有的公司不管是誰的意願,只要加班就給加班費。

    我特別問到他,會不會出現有人泡加班費的情況?候選人也直言會的,但每週最長加班時間也是有限度的。

    我似乎就明白了。其實很有可能,這家工資是把加班費全在你的總薪酬包裡的。

    比如按照行業水平,應該付你6000一個月的工資,調整為3000一個月,然後每個月最高給你4000的加班費,如果加班加滿了的話,你的月總薪酬是7000。

    企業都不傻,如果你付出的勞動價值低於給付你的薪資成本,那就不划算了,也是該你離開了。如果你付出的勞動價值高於給付成本,那很可能到了要提拔你的時候。

  • 4 # 人事論壇

    總是加班,違反以下三種情況就是不合理且違法。加班在企業公司比較普遍,連機關事業單位有時也需要加班,這是不可能避免的工作需要和生產力問題,可以理解。但是好的公司企業,守法的公司,加班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者補休的,勞動合同法是這樣規定的:

    單位安排職工休息日加班的,優先安排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2倍工資標準的加班費;

    單位安排職工節假日加班的,應支付3倍工資標準的加班費,且不能用補休來替代加班費;

    單位安排職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即加點的,例如延長工作3個小時,應支付1.5倍的加班工資標準。

    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至少安排職工休息1天。

    從以上看,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費,且不超過加班最長時限,是合法的。公司企業應該是一體的,積極溝通,互相包容,公司企業需要效益,職工也需要必要的休息權和文化生活,休息本身和加班不矛盾,可以更加高效地投入到工作中,所以,一個好的公司企業,會合理安排好加班和職工休息時間的,達到雙方和諧發展共存。

  • 5 # 老春開聊

    這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出現這種情況,要注意留存證據,然後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由他們出面代為討要加班費;或者在單位裡推舉出能夠代表大家心聲,又敢於替大家說話的人去跟老闆提要求。

  • 6 # 神秘學X教授

    的確不合理,但現狀是很多企業都存在這個現象。

    第一,加班費難拿。老羅演講提過,見四個人蓋六個章才能拿到加班費,無比屈辱。而實際情況可能比這還要慘。見的人多,而且每個人都要解釋一下:為什麼加班。

    第二,事實難認定。你說你加班,公司說你利用公司資源給手機充電。說你嫌公交擠躲晚高峰。。。

    第三,司法流程難。很多人還是不太願意為加班費和公司翻臉的。而一旦真的翻臉,官司曠日持久,一個人對戰一家公司。輸贏不說,時間就消耗不起。

    綜上,加班費,假日三杯等。對很多上班族來說,是個夢。

  • 7 # 吐槽磚家8008

    你好:不知你從事什麼行業,什麼職位?對於IT、物流行業及一些工廠來說,加班可謂是正常現象!因此,有些企業是明示的,上班時間10-**小時,薪酬也是根據這個而定的,因此這類是合理合法的;而有些公司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上班時間明說8小時制,而領導經常要求未完成者需自覺加班完成,此類以理來說當然沒有加班費,以法來講又處於灰色區域,不好判定,如果你受不了,你可以選擇放棄,也可以收集證據投訴,但是那樣的話估計你和單位、領導的關係也鬧僵了,最後還得出走;另外,如果公司規定有加班費事項的,而實際未結算,那麼以理於法都說不過去的,相信法律絕對會站在你這邊的。

  • 8 # 方寸之修

    在老家開發區工廠裡,那些流水線工人要想多增加收入的方法,只能靠加班,因為基本工資太低,加班都是按小時計算,不過,那些流水線的工人加班的產值是可以計算的。

    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一種是為了加班而加班,一種是為了目標而加班。

    第一種情況,明顯是為了討好領導,給公司製造一種“勤奮”工作的假象,對中層領導者的利益最大。第二種情況,為了趕工期,在常規工作時間完成難度比較大,所以只能透過加班的方式來解決,從本質上講這是團隊整體利益的需求。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可以向中層領導者施壓,讓他向公司去爭取,即使爭取不了加班費,至少會爭取到一些基本的福利或補助,另外,如果爭取不到,在後面的時間裡,中層領導再安排加班的時候他也會有所顧忌。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就需要從長計議了。假如專案不能如期完成,是不是可以扣工資呢?當然不可以!(公司也可以站在它的角度去申訴,公司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就是為了完成目標,給員工的薪水就是按照完成目標定的,完不成當然要扣錢。)

    造成頻繁加班的根本原因,還是管理不善所致。

    1、工作隨機性強,變化快;

    2、資源調配不合理,導致無法發揮最大效能;

    3、團隊搭建有一定問題,造成1+1<2的情況;

    4、時間管理存在巨大問題,對人員時效拍腦袋;

    5、工作績效評估不明確或不合理,導致員工內心有怨氣;

    ……

    另外,“屁股決定腦袋”的原理也是造成加班抱怨的根本。站在員工角度,感覺給多少錢做多少事兒,但是站在公司的角度,他沒感受到支付的工資和收益成正比,這就造成了認知的根本差異。

    那些不太容易計算加班產值的,很難界定加班成果。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兒的現象也是有的。

    如果你覺得公司不錯,有前景,也願意跟現在同事一起共事,收入也還說得過去,就沒有必要特別較真,否則會嚴重影響你的心態,漸漸的你會覺得全世界都好像欠你的!

  • 9 # 煮史問道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談好月薪與年薪的,那麼不計加班費也合理,因為公司所給出的報酬內涵蓋了加班這部分,只不過是打包在一起的;如果在一些基層、一線崗位上,月薪或年薪中並不包括加班費,那麼加班就理應支付加班報酬。

    加班在企業裡面幾乎是不可避免的普遍情況,關於加班費的處理形式普遍存在下述幾種方式: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支付加班費,也是延時加班1.5倍,雙休日加班2倍,法定假日加班3倍。

    在企業裡面,很多崗位的加班費都是這樣處理的,尤其是一線崗位。

    2、一些經理級(含)以上的崗位普遍都不計加班費,但是也不可避免的需要加班加點。

    雖然不支付加班費,但是在年薪(月薪)中都包含了這部分收入,所以大家也都可以接受,尤其是高管崗位。

    對於這些崗位而言,是不是加班,公司往往不作強制要求,但是要求必須按照計劃搞定相關工作事項,需要對專案程序等負責,所以為了滿足這些要求,需要加班。

    3、一部分企業裡面,在某些崗位上招聘時就講明瞭是月薪制(談好一個固定的月薪或年薪),同時明確了出勤時間,並同時要求滿足市場客戶端的一些需求(或者是要求滿足對接部門的需求),這樣約定下來,自然也就需要加班了。

    如果是既不是管理層,也不是年薪制,然後還需要承擔大量的加班加點,然後還沒有加班費,那麼這種企業其實也非常糟糕,大概也走不了太遠,建議放棄另謀高就。

  • 10 # 山高水長從容面對一切

    這個肯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讓我們瞭解下加班的分類。加班分為: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加班。工作日加班:顧名思義,標準工時制中週一到週五工作期間產生的加班,企業應支付不低於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就是我們說的週六週日上班產生的加班, 休息日企業可以優先安排勞動者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假加班: 員工只要是法定假上班的,企業就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而不能安排補休。所以從勞動法上來講,如果工作日和法定假產生加班,企業應該在本月工資中支付加班費。如果是休息日加班,企業在沒有安排補休的情況下給付加班費。

    其次,我們要分析下產生加班的原因。是自己的能力不夠導致的加班,還是企業就是這樣壓榨員工的剩餘價值。

    本人從事HR工作十多年,畢業就在外企工作,從職場菜鳥到職場老鳥的蛻變過程中,我發現有些加班是自己工作能力的欠缺造成的。所以加班我建議辯證的來看。如果是為了自己能力的提升,或是職業發展,加班為自己而加,以便我們以後獲得更大的成就,那我覺得這個班加的OK。但是如果這個企業無視法律法規,只榨取員工的剩餘價值而忽視員工的合法利益,我建議另覓他處,而不要以過激的手段爭取自己的合法利益。你知道的,正規企業在入職前會有背景調查,你的一切盡在HR掌控。職場不易,正常心態對待加班,相信你的職場道路會越走越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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