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屋是沒有房產證的,由於小產權房的產權並不完整,在小產權房買賣和轉讓的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和糾紛,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在糾結著買不買小產權房。那麼小產權房能買賣嗎?
小產權房能買嗎?
小產權房,也叫“鄉產權房”,指的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並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小產權房”並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
既然如此,那麼小產權房能買嗎?能不能買,我們要考慮的是買來的用途,是自己住還是轉讓。如果是自己住的話,儘量找成規模的,即該樓層已成片區,政府拆遷也不可能說拆就拆。並且購買協議儘可能叫上多幾個見證人並在協議書上簽名,協議書內容要包括各方面的內容,如政策允許原戶主或村委應該主動協助買主辦理過戶手續、房屋售出後,買主永久擁有該房子,並遇政府拆遷或其他因素,所有賠償都歸買主所有、原戶主或村委售出房產後,單方面違約賠償買主購房款的3倍等等協議合同。但如果是投資的話暫時就不要考慮了,在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下,轉手不方便,且收入也不會很大(目前現狀情況下)。
另外,購買小產權房還須注意的是,這類房子從法律上來說是不允許交易的,因此沒有法律效應,在購買後如果出了問題而調解不成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業主們在買之前應特別注意這點。
小產權房有房產證嗎?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小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並不是商品房,更不會有房產證。
購買小產權房屋存在哪些風險?
第一,“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二,像小產權中的“鄉產房”、“村產房”等並沒有國家的產權證書,只有鄉政府或村委會給的產權證,不能像大產權的房子一樣抵押、流轉。如果遇到國家徵地或拆遷,購房人的利益將很難保證。雙方簽署的購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認可的正式購房合同,如果房產出現糾紛,缺少法律支援。
第三,購買鄉產權那樣的小產權房無法辦理貸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這樣無形中會加大購房人的資金壓力,增加購房風險。
根據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發證
《意見》提出,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透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於在確權登記中出現的土地糾紛矛盾,朱留華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原則是糾紛矛盾不調解完,將不予以登記發證。
朱留華稱,目前在全國範圍來看,城鄉接合部的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做得很好,將為農民合法維權提供依據。
《意見》規定,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國家下一步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後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
要是自己住,價格也合適可以考慮。不過。還是要看地段,如果沒有恢復耕地的可能還是可以考慮出手。反之就算了!個人觀點。
小產權房屋是沒有房產證的,由於小產權房的產權並不完整,在小產權房買賣和轉讓的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和糾紛,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在糾結著買不買小產權房。那麼小產權房能買賣嗎?
小產權房能買嗎?
小產權房,也叫“鄉產權房”,指的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並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小產權房”並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
既然如此,那麼小產權房能買嗎?能不能買,我們要考慮的是買來的用途,是自己住還是轉讓。如果是自己住的話,儘量找成規模的,即該樓層已成片區,政府拆遷也不可能說拆就拆。並且購買協議儘可能叫上多幾個見證人並在協議書上簽名,協議書內容要包括各方面的內容,如政策允許原戶主或村委應該主動協助買主辦理過戶手續、房屋售出後,買主永久擁有該房子,並遇政府拆遷或其他因素,所有賠償都歸買主所有、原戶主或村委售出房產後,單方面違約賠償買主購房款的3倍等等協議合同。但如果是投資的話暫時就不要考慮了,在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下,轉手不方便,且收入也不會很大(目前現狀情況下)。
另外,購買小產權房還須注意的是,這類房子從法律上來說是不允許交易的,因此沒有法律效應,在購買後如果出了問題而調解不成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因此業主們在買之前應特別注意這點。
小產權房有房產證嗎?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小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並不是商品房,更不會有房產證。
購買小產權房屋存在哪些風險?
第一,“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且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二,像小產權中的“鄉產房”、“村產房”等並沒有國家的產權證書,只有鄉政府或村委會給的產權證,不能像大產權的房子一樣抵押、流轉。如果遇到國家徵地或拆遷,購房人的利益將很難保證。雙方簽署的購房合同也不是法律認可的正式購房合同,如果房產出現糾紛,缺少法律支援。
第三,購買鄉產權那樣的小產權房無法辦理貸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這樣無形中會加大購房人的資金壓力,增加購房風險。
根據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發證
《意見》提出,要嚴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嚴禁搞虛假土地登記,嚴禁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
《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透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於在確權登記中出現的土地糾紛矛盾,朱留華稱,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原則是糾紛矛盾不調解完,將不予以登記發證。
朱留華稱,目前在全國範圍來看,城鄉接合部的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做得很好,將為農民合法維權提供依據。
《意見》規定,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國家下一步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後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