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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答案是否定的。

    當然,提問問題,最好把相關的名詞兒表述清楚。你說的“物管會”是什麼?

    不管是《條例》《物權法》乃至剛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確界定了,“選聘物業公司”這類事宜是屬於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就是說,這個事兒必須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參與表決,這不是由業委會這幾個委員單獨私下開個小會兒就能決定的。

    業委會,僅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它執行的是業主大會做出的決議。實踐中,業委會可以在業主大會的授權之下,負責選聘物業的相關具體事宜,例如:發出招標選聘物業的邀請書,分別考察幾家投標的物業公司,確定專題大會的議程、時間、地點等等,進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討論表決。

    但是,決定選聘哪家物業公司,這是業主大會的權力。業委會無權代替業主選聘物業公司。它要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如果你說的“物管會”是指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答案仍是否定的,它也無權替業主選聘。

    這個所謂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算是北京市的首創,在2020年5月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中首先出現的這個新“名詞兒”,目前還算是在試點執行中。

    按該《條例》的規定,這個“物管會”是那些還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先暫由街道辦組建,由居委會、開發商、小區業主代表等等共同參與組成的一個臨時姓機構,它可以組織和執行業主共同決定的相關事宜。

    也就是說,小區如果沒有業委會,就先由物管會代為執行業委會的職責,那麼它也是沒有權利直接替業主選聘物業公司。它就是個臨時性的過渡機構。

  • 2 # 達人之聲

    根據中國民法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相關規定一,小區的公共領域正是業主的共有部分,利用該領域所產生的停車費、廣告收入等,都應歸業主共有,由業主共同支配和管理,具體管理方式應根據《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透過業主大會表決具體的利用方式、利益分配等事項。物業服務企業只能收取合理的管理成本

    不管是《條例》《物權法》乃至剛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確界定了,“選聘物業公司”這類事宜是屬於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就是說,這個事兒必須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參與表決,這不是由業委會這幾個委員單獨私下開個小會兒就能決定的。

    5.業委會,僅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它執行的是業主大會做出的決議。實踐中,業委會可以在業主大會的授權之下,負責選聘物業的相關具體事宜,例如:發出招標選聘物業的邀請書,分別考察幾家投標的物業公司,確定專題大會的議程、時間、地點等等,進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討論表決。

    但是,決定選聘哪家物業公司,這是業主大會的權力。業委會無權代替業主選聘物業公司。它要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如果你說的“物管會”是指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答案仍是否定的,它也無權替業主選聘。

    這個所謂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算是北京市的首創,在2020年5月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中首先出現的這個新“名詞兒”,目前還算是在試點執行中。

    按該《條例》的規定,這個“物管會”是那些還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先暫由街道辦組建,由居委會、開發商、小區業主代表等等共同參與組成的一個臨時姓機構,它可以組織和執行業主共同決定的相關事宜。

    也就是說,小區如果沒有業委會,就先由物管會代為執行業委會的職責,那麼它也是沒有權利直接替業主選聘物業公司。它就是個臨時過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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