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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喜媽說

    你的問題中提到,能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方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對手公司任職。

    首先,我的答案是,可以。

    很多公司,對於關鍵崗位上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都會在其勞動合同中專項條款列明“競業”禁止相關事項,規定員工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到對手公司擔任相應的同類職務;更嚴苛一點的,對手公司的任何職務都不可以;此外,員工也不得在相關領域創辦公司,與原單位競業。

    但是,即便如此規定,也仍然有投機取巧之人。比如,從原單位離職後,以其親屬名義創辦公司,而自己則在幕後做相應的支援。這種情況就比較麻煩,即便是打官司,上訴至法庭,中間的取證也是很麻煩的。

    至於補償,是一定要給的。

    中國的合同法規定,合同訂立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必須是基於公平自願的基礎上,雙方協商簽訂。

    如果,你既不讓人家去謀生活,又不給相應的補償,那麼顯然這樣的合同是有失公平的。即便籤訂了,也可以被判定無效。

    當然,合同中的競業條款也可以對員工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其違反的相應的規定,那麼也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權利和責任是對等的。

    最後,溫馨提示:

    合同,本身是一種契約。而遵守並執行合同,需要有契約精神。合同條款的訂立,意義在於增加雙方的違約成本,督促雙方遵守合同的相關約定。

    然而,無論條款有多麼完善,一旦因為缺乏契約精神造成違約,那麼雙方的損失都是非常大的。

    如果可以,儘量人文關懷多一些,對大家都好。

    畢竟,和氣生財!

    遙祝:

    生意興隆!財源廣進!

  • 2 # 吳律師說勞動法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競業限制條款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三類特定員工不管什麼原因,離職之後必須遵守競業限制約束,不管單位在協議中是否有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這是對員工的強制性的義務,違反約定後果很嚴重,違約金可能達到離職前年工資的數10倍。

    單位如果連續三個月不支付補償金,員工可以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如果在規定的最長兩年時間內,員工履行了競業限制約定,那麼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所以即使當初單位沒有承諾支付補償金,到最後員工還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的。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不能低於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有的地區比如我們江蘇不能低於1/3。

    有這樣“待遇”的只能是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除此之外的員工,即使單位與之有競業限制約定也是無效的。

  • 3 # 彭萬紅律師

    題主其實涉及到兩個問題:

    第一: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員工辭職或者被辭退後2年內不能到同行競爭對手公司任職,這個是勞動合同法上的競業限制,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如果約定了競業限制,需要按月給付員工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不低於最低工資80%,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低於月平均工資的30%。如果企業連續3個月沒有給補償,員工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 4 # 綠水青山任我行

    如果你在該公司的工作是高階管理崗、高階技術崗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崗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2年內不得去對手公司任職,但該公司應在此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你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同時,如果你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該公司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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