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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獨身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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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木子小枝
這是極度不尊重人的表現,銷售是看能力吃飯,能力少,也少拿工資了,再說如果公司覺得員工不能勝任這份工作,可以再和員工溝通後,提出相應崗位調整,為何動不動就裁人!這樣做是不尊重人權的,既然公司不尊重你的人權,你就沒有必要顧忌那麼多了!人都是相互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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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網文作者夏少斌
你可以先去找公司協商,協商前可以打電話給12333諮詢當地的勞動法情況,或者打電話到當地勞動局進行諮詢。協商不行之後,你可以進行舉報。
最後,勞動仲裁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力,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手段之一;而且仲裁過後,不會留下任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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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懶貓
公司肯定是不會給你賠償的,不過你可以爭取一下。這種方式,也是公司潛規則處理方式,按理來說,在你轉正期淘汰你,是要給賠償的。打電話諮詢下勞動監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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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者268718890
工作能力達到公司的要求時才能轉正,說明你已經達到公司的要求了。現在以末尾淘汰開除你,這不符合規定。勞動法上面有規定,如果你在現在崗位達不到公司的要求時,公司可以把你調到其它崗位,其它崗位還勝任不了時,公司才能勸退,並給予一定的補償。具體原話怎麼說的我忘了,你可以翻下勞動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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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職場小沙彌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肯定的說,公司已經違法了。
根據勞動法相關的規定。如果一個企業要開除員工的時候,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不能勝任你的崗位或者有明顯的過失。
如果不是,那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不能以此作為開除或者通知離職的依據。
遇到此類情況,這樣談的時候,明確該條款違背合同法和勞動法,可以要求撤回或者給予補償。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強勢的話,hr就會權衡利弊,選擇留或者補償的。
如果遇到特別強勢的,可能會直接拒絕,讓直接走人。在此情況之下,一定要即使保留證據,特別是提出離職的理由,可以選擇仲裁或直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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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原色yyds
我可以明確地告訴你,要給予經濟補償金。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的話,多加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但是你工作時間太短,假設試用期六個月。加轉正後四個月,也不足一年。N+1,那你可以拿到2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還能不能多拿?最多3個月。2N+1。理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這個和公司談。
如果公司不給補償金,可以仲裁。仲裁一般都是員工贏,對你以後找工作也沒什麼影響。
但是,你要知道,這是中國勞動法向勞動者傾斜的結果。就兩三個月工資,費這個勁不如好好總結自己,和公司好聚好散,甚至讓部門經理或者HR幫忙再推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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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HR老槍
關於末位淘汰這件事情,很多用人單位以這個為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在這裡再次跟大家強調一下,這種行為絕對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員工不勝任本崗位工作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崗位調整,並進行相關的培訓,如果該員工在新崗位上仍不勝任,用人單位可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為該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補償總額根據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來計算,每滿1年補償1個月,滿半年不滿1年按1個月計算,不滿半年的按0.5個月計算。
再來說一下勝任這個問題,末位並不意味著不勝任,有些用人單位特別喜歡搞末位淘汰,特別是對於銷售崗位,以給銷售人員製造壓力和競爭氛圍。
碰到這種事情要勇敢的去爭取自己的利益,不要害怕以後背調會有什麼問題,很多正規公司都是可以接收這些情況的,只要自己做的沒問題,就不怕別人到底怎麼看。這個世界靠的是能力,你有能力,一定有公司願意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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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既往不咎17
有個疑問,員工和單位可以協商解勞動關係,那麼能不能在訂立合同時約定解除條件呢,?如果可以,那麼在合同中有末位淘汰條款 ,算不算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算不算協商解除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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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啥班App
首先應當明確一點,當事人是否與所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建議先和公司進行協商,溝通未果後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支付雙倍薪資(支付上限為11個月)及其它應賠償費用(拖欠工資、押金、加班費等)。
提交仲裁時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需提供在原公司的工作證明(包括考勤記錄、工資條、工作證、社保繳納記錄等),其中最好能提供帶有公司公章的證明檔案,以證明勞動僱傭關係。
另外,還要注意,從當事人離職當天之日算起,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期為1年整,在此期間,當事人仍可以去新的公司進行工作。
上述解決問題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已簽訂勞動合同建議仍先和公司協商,溝通未果後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仲裁維權。案例中提到公司告知當事人被開除的理由是因個人工作能力不及同事被辭退,針對這一點,我們可以用《勞動合同法》中過失性辭退條例進行分析解決。
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f.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從上述條例中可以看出,當事人所提出的辭退理由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過失性辭退條例的觸發條件,故當事人公司屬於違法辭退員工,當事人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對於案例中提到公司提前一週告知當事人被辭退,可以透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相關規定進行維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對於案例中當事人轉正四個月的工作時間被通知被辭退,可根據回答①中提及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維權。
回覆列表
提示下:末位淘汰是非法的,勞動合同法裡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根本沒末位淘汰這項。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企業可以對其調整工作崗位或進行培訓;經調整工作崗位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