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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誰的一生都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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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玩129296869
基本上都是開發商綁架給業主的,因為開發商在樓盤售完後,未盡事宜利益包括地下室或停車場未出售完(開發商出售地下室收了錢只給業主開了個手條,啥合法手續沒有,地下車庫出售,也不管是政府人防工程,反正有空位就賣,業主只能被動接受,否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不會讓業主輕易住進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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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孟家超市
收房時人都不認識,開發商就憑已印製好的檔案,由物業交房煉房,交一年物業費才給鑰匙,這一交就自己出錢買了個大爺,收物業費,辦事盡勿悠,何來公平,誰又選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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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苦行僧
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是由開發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透過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的,這是有法律依據的怎麼可以說是開發商綁架給業主的呢?
物業管理小區在還沒有銷售之前,開發商就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單一的大業主,由開發商透過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合情、合理合法,業主可以自由選擇自己喜歡的樓盤,沒有誰可以強迫你,怎麼以說是綁架業主呢?
開發商在樓宇銷售是之前,選定物業管理企業並制定《業主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小區《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維護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選定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內的設施裝置進行有效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保障了小區業主的生活和出行;對小區內環境的保潔和垃圾的清運保證了小區內的乾淨,整潔,有序;對小區內車輛和人員的出入進行有效的管理,保證了小區內的秩序和安全。試想一下,如果業主們入住小區之前,這一切都沒有準備好會是一個怎麼樣的場面,這樣的小區你敢去住嗎?開發商依法在小業主入住之前選聘好物業管理企業合情、合理、合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小區內沒有選聘好物業管理企業並制定《臨時業主規約》是不允許開盤銷售的。
那麼業主入住小區後,是否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呢?答案是,當然可以
當小區內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首位業主入住小區滿兩年,小區業主可以向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在成立了業主大會之後,業主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透過公平,公開,公正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目前中國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已經基本健全,業主依法在小區內成立業主大會,透過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己是不太困難的事情。業主們與其在網路上發表不切合實際的評論,還不如積極投身到小區的事物中去,在小區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實現業主自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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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德才21
別的小區啥情況,咱不清楚,也不瞎說,我們小區的物業管理可是開發商繫結的,而且,小區物業的經理,還是開發商一家子。
自九九年我入住以來,我們小區的業主,心情就沒有舒服過,樓門,入住以來就破破爛爛,樓梯,沙石裸露,護欄,就沒按合同辦亊,而小區里居民們的電瓶車,讓小偷偷走電瓶不計其數,包括我家,新買的電瓶車,在樓下只放了一小會,電瓶就異而飛,居民的私家小轎車,只一個晚上,就讓小偷偷走二十四副車軲轆,並且全是好車名車的車軲轆,而門衛,只西門有個看大門的,至於保安,監控,更是無從談起。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每平米0.5元的物業費照收不務,同時,居民們,從入住到今天,都沒有拿到房產證,是業主不要,告他,也不知告了多少次,到今天為止,房產證還遙遙無期,要提到服務,別的沒有,有的只是十幾個打掃衛生的老年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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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者2592756022842
物業是合法的黑社會,本人親身的經歷,家裡的門禁系統住了三年有餘更本就沒用過因為那只是個擺設,就連家裡的紗窗從入住到現在都沒裝好,每次讓他們裝紗窗,他們說還沒做好,兩年過去了,在一叫他們說已經過了質保期,他們不管,樓道的防火門從入住一直是鎖著的,叫他們開一下門萬一有個什麼事故之類的也好逃,他們居然說鑰匙丟了打不開,樓道燈長期不亮,衛生就不用提了,單元門經常是壞的,物業費1.23元,一叫他們處理,他們的回答是我光收費,其餘不管,因為房子不是他們建的,每次一去物業找他們反應問題,他們的那個態度就像業主是他的殺父之仇人一樣,回家進個小區大門那才叫個噁心,好幾個年輕保安故意刁難業主,每次小區丟了東西,車被砸讓他們調監控,他們說正好壞了,調不出來,收物業費的時候不是斷水就是斷電.你還沒地方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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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美侯王666
其實物業小區選騁物業公司分兩個階段:
一是前期物業選騁。這個時間是在小區房屋沒有預售之前,開發商透過招騁定下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公司。有的要問,開發商憑什麼有資格自己招騁物業公司,這是因為在房子沒售出之前,夲小區的房屋及一切全是開發商的,是小區最大唯一的業主,所以他有資格招騁物業公司,而且政府預售規定,沒有招騁物業公司的小區不得銷售房屋。業主買房時發票上寫的就是你買開發企業的房子,證明在房子沒售之前房子全是開發商的。
二是小區交房後物業公司招騁,若業主入駐達到三分之二,小區即可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了。對於更換不更物業公司有業主大會決定。
從以上敘述可以看出,在小區房屋沒有開售之前,地方規定、法律給於唯一業主開發商招騁物業公司權利,而小區業主入住三分之二之後是否更換物業公司的權力交給了業主,都是既合理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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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誠意姥爺
老舊小區不應該有務業,因衛生費居委會管,小區沒有綠化,沒有保安,沒有業主委員會,這近三十年沒有公佈一次收費情況,每月還照常收務業費,請問?我交的是什麼費?請明白的管亊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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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緣來是你65361452
這還用問,哪個小區你剛買了房子後物業是你業主選擇的?都是開發商強行加給你的,否則你不籤被服務合同預交物業費你就拿不到鑰匙進不了小區,甚至驗房都不允許,如果你投訴物業或者開發商的話,房管部門要麼置之不理要麼告訴你“你可以選擇不買”,這就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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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及時雨269
前期物業是透過託關係等不正當手段進入小區的,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是霸王條款(業主不簽字不給鑰匙)。在合同法中合同的主體不是在平等協商一致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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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澹澹言懷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企業必須為新建商品房小區配備前期物業服務,這是國家法規強制性的,不是開發商強加給業主的。因為國家規定新建小區必須有前期物業,所以如果你不願意接受前期物業,請不要購買新建商品房,可以去選擇沒有物業服務的老舊小區。
物業管理條例還規定,建設企業選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公開招標形式選聘。但事實上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公司通常情況下都是最好的選擇,無論對業主還是對開發商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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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綁架了,物業費未經過任何業主就定好了,還沒地講理,維權成本太高了,單個業主維不起,業委會都很難成立,物業就是開發商繼續剝削業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