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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付軍624

    自已想離職,還想要補償,不知道該說什麼。

    二十年了,說走就走,心得多大啊。

    二十年,如果稍有頭腦,就應該掌握一些單位的機密了。

    說走就走,小心單位起訴你哦。

    不過,看你這問題,估計你也掌握不了什麼機密。放心走吧!

  • 2 # 山人觀風

    能在一個公司幹二十年,不容易呀!正常情況下應該與公司簽定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吧,這個要搞清楚,比較重要。

    現在產生了離職的想法,不管什麼原因,想要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不要倉促地提出離職,而要做好準備,確保自己能獲取最大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離職,如果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員工以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某些違法行為還要支付相應賠償金;如果公司不是以員工嚴重違紀或違法行為等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明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型別。首先要先確認一下與公司之間簽定的是否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題主工作滿二十年了,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除非員工個人明確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沒有按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自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題主如果想自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獲得經濟補償金,則要以公司存在相應的違法行為才可以。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此提出“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辭職”時,需注意當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比如:工資拖延了多少天、少發了多少工資才可以公司存在違法“辭職”等,各地司法實踐中把握的尺度會有差異,並無統一標準。要不不小然一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

    三、由單位提動合出解除勞同關係。題主想離職,並不一定要自己提出來,也可以想辦法讓公司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能確保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可以想一些策略來造成公司對你的不滿,促成公司的主動解僱你。比如與某些領導關係相處不好,工作任務拖延等。

    四、關於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1、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題主工作滿二十年了,按規定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賠償金

    公司存在違法行為情況下。根據根據勞動法規定:

    A、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B、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且行且珍惜!

  • 3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你在這個工作單位,工作20年,如果說是你個人主動離職的話,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因為你主動離職是屬於你單方面的解約。不但你所在的公司不會給你任何補償,就連你的失業保險你也領不到一分錢。

    所以,儘量不要以個人原因去主動離職。想辦法以單位原因去解除你這個勞動合同。因為這樣一來的話,即使你所在的單位不給你任何補償。那麼,畢竟你也工作了20年,你可以領取到兩年的失業金。

    還有一個就是你在領取失業金的過程中,你的個人養老保險和個人醫療保險,都會從失業金當中去,扣除。所以,對你個人來講還是比較不錯的!現在失業金,基本上每個月可以達到1300多塊錢。扣除完養老和醫療之後可能還能剩個七八百塊錢。

    所以你主動離職什麼都沒有,建議和單位商量一下,你不要單位的補償,能不能以單位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話你就可以領取到失業金了。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 4 # 5A情感大師

    很多人在一個工作崗位工作時間長了都會厭倦,能工作二十年,說明你在公司裡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比較重要的,尤其是在民營企業,能工作二十年,說明老闆非常認可。但既然已經想走了,就是緣分已盡,那就好說好散,但怎麼能得到一筆補償呢?

    一是不要主動辭職。勞動法的基本知識就不普及了,無論是誰,主動辭職按勞動法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如果因你的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你還要賠償公司。

    二是切不可採取變相罷工的態度,逼著老闆把你辭退,這樣雖然從法律上說,你可能會有點賠償,但老闆也不傻,會有其他辦法把你逼走的,這樣就兩敗俱傷,得不償失。

    三是要更加積極主動地工作,在取得相關的業績後,主動提出了自己的要求,比如升職和加薪,或者調到更理想的崗位,看公司的反應,如果公司覺得你的要求很合理,滿足了你的要求,說明你的作用比較大。

    如果公司不能滿足你的要求,你可以和公司談條件了,關鍵是你要有足夠的籌碼,如果你在公司是可有可無的,你想得到補償的可能性為零。

  • 5 # 西安張震律師

    首先能在一個公司工作20年,情分已經很深了。如果要離職,離職補償不事一定有的。首先要看離職的原因,如果是單位的過錯,比如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或者沒有按照實際繳納標準繳納,或者沒有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加班工資等,單位因為過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一般是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換算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你可以要求20個月。如果因為你個人的原因主動申請辭職,單位是不需要給補償或者賠償的。

  • 6 # 職場老劉

    針對你的提問來分析,想離職,有什麼補償?首先,需要從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第一:因個人原因,你主動離職的情形。這種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主動離職,是沒有補償的;

    第二、因企業原因,你主動離職的情形。如果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這好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主動提出離職,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及四十七條規定,要求企業給予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法定義務是最多補償12個月,但你可以與企業協商,在這個基礎上再給予額外補償。

    最後,個人提一些個人看法,其實能在一個公司工作20年,是挺不容易的,或許你在企業之初就來到公司了,你見證了它的成長,也經歷了企業的各種歷程,其實從你的提問來看,也是有不捨的成分在裡面的,人是有感情的,人之常情。再從年齡段來說,估計您現在的年齡也應該是不惑之年了,這個年齡段,如果再就業不太好找下家了(高管除外),所以如果非必須原因,筆者建議你留下。

  • 7 # 平衡木上的魚

    如果是主動離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除非公司有明確的違法行為。

    如果是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沒有更好的下家或者創業計劃,還是建議調整心態繼續待下去吧。

  • 8 # 老西雜彈

    理論上,無論在公司幹多久,自己離職,都沒有補償。

    但題主能在一家公司幹二十年,首先得向你表示敬意。再者,我認為你該把使自己產生離職念頭的因素梳理一下,最好記下來,每隔幾天再看一次。有新想法就補充記上去,用一到二個月來檢查自己離職的動因是否站得住腳。

    因素可能有很多,厭倦了一成不變的生活,外面的世界很精彩,早年同事出去後活得有滋有味,工作性質變化力不從心,升職加薪遇瓶頸,與同事間關係不比從前,孩子大了負擔輕了趁著身體還行出去拼一拼,老闆讓孩子接班啦等等等等。全記下,之後再細考量,最後再做去留決定。

    最終還是想離職,那就整理好思路找老闆。經過二十年的工作配合,怎麼也跟老闆與公司如家人一般了。把自己的負面情緒根源和盤托出,而訴求不直指離職,而是心累了,聽聽老闆意見。回頭根據他的意見消化,看看有沒有可能獲得離職年功補償。

    想按《勞動法》解約補償金標準是不可能的,但獲得老闆發的年功補償是有可能的。私營企業能經營二十年以上的公司,大部分老闆素養、見識都有很大提高,也較為明理,隨著年齡增大,念舊情緒一般很強,有的也會做出一些姿態與補償。

    比如我在福清工作過的一家公司,一位在鑄造分公司工作近三十年的老員工,找到老闆反映兒子要結婚了,他身體不好想休息一段,問老闆能不能照顧下。出於感情與種種考慮,老闆讓他辦理了離職手續,並加發三個月工資,出具了失業證明。而他兒子結婚時,送了五萬禮金,以示對老兄弟的感謝。

    所以工作二十年的公司,不忙著說走就走,想清楚和老闆好好談下,也許出來後天清雲淡。當然也要做好遇到的是不可理喻的老闆,那真沒轍,去留自重了。

    想起廈門的同學經歷補充一句,也許你工作二十年的公司與他一樣,在工作期間上市了。那麼先去人力資源部查一下,有些上市公司對創業期員工有特殊補償。悄悄說,畢竟羊毛不是出在“豬”身上,二師兄難得會大度一回。

    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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