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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三丰f

    英國女王嚴格意義來說是屬於無國籍的,她並不是英華人,只是住在英國而已,而英國,加拿大,紐西蘭屬於她的財產,因為這幾個國家的女王都叫伊麗莎白

    像英國所有的的刑事案件都是以女王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所以女王有起訴豁免權,也就是說可以避免被起訴

    現在的英國王並不像以前那麼威風凜凜了,為了保住名聲,王室選擇了低調做人,雖然還有一定的實權,但是還是大不如前

    如果英女王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幹掉一個人,那麼必將會引起民眾的強烈不滿,最終被逼退位,退位後就沒有豁免權,到時就要吃官司了

    在法理上來講英女王犯的任何罪行都無法被起訴,英聯邦有個比較有趣的規矩,幾乎所有英聯邦內的國家,所有刑事案件的檢方都是以女王的名義提起訴訟

    他們那邊的檢察官不叫prosecutor,而是叫Crown Attorney,意思就是皇室代理律師,就是說,你不是自己一個人打官司,背後有女王撐腰……

    所以女王犯了事,只會被逼退位,然後在由現任國王對她進行審判,如果王室不作為的話,那麼政·府就會考慮要不要修改法律了

    當然啦,如果女王不願意出庭,你也不能強迫她,因為法律規定不能強迫她,你打贏了官司的話,會有一筆賠償金,如果女王不想給的話,那也沒辦法,畢竟人家國王的位置都沒了

    日本天皇,全世界最慘的君主之一

    別的國家的王室最起碼過得還挺滋潤的,像沙特王室,泰國王室,汶萊王室,英國王室等等,但是天皇的日子真的連普通人都不如

    自二戰結束後,日本天皇就成了一個吉娃娃,沒有任何一點實權,甚至連法律上的人都不是,因為他們全家都沒有戶口

    像英女王再差也有服務自己的機構,但是天皇沒有,天皇在日本是個非常特殊的存在,只是籠統的闡述為國家元首,但是事實上日本人自己都不信

    天皇的一切事務必須經過內閣的同意才能進行,天皇在日本就是個奇葩的存在,天皇不存在於日本的法律,而且還不受日本管轄,是不是很懵?

    簡單來說天皇就是作為一個吉祥物在日本存在著,但是不承認他是國家元首,只是把他擺在檯面上給大家欣賞的……

    而是天皇還不能自己做主意,不能外出買東西,更不能自己做生意,不能有自己任何的產業,天皇也有豁免權,但是這個權利有點搞笑

    我們都知道在法律上,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都必須只能告“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反正就是人

    但是天皇並不是法律上的“人”,因為他不在法律之中,你可以說他是個“東西”或者是一件“物品”,所以他不能被提起訴訟,你總不能告一個東西吧!

    所以為什麼那麼多的皇室成員離開王室,就是這個原因,之前還有個日本“公主”為了脫離王室身份,嫁給了一個窮小夥呢……

    所以天皇和女王可以這麼做,但是沒必要,畢竟他們也是人,誰會喜歡沙人呢,而他們的身份可以讓他們免死一次,第二次也同樣要負責的

    身為一國之王不會像普通人那麼隨便的,更會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深怕有人抓辮子

    就像前西班牙國王,他女婿貪汙,後面被查出他自己也是,所以只能自己主動退位,被告了個貪汙罪,最終流落他鄉,有家不能回

    所以別說沙人了,貪個錢都能被人死抓不放,除非他們腦子瓦特了才這樣做

    以下是補充內容,看到網友們還挺喜歡這個話題,我在多講幾句

    目前真正有實權的王室有幾個,分別是沙特,汶萊,泰國,這幾個王室是真正掌握權力的那種,不是供起來的吉娃娃

    而且沙特王室也是最有錢的王室之一,這跟他們優渥的地理位置有關,畢竟是第一油國,想不發都難,再過五十年也許他們就沒這麼瀟灑

    第二泰國王室,這個王室才是最有錢的王室,甚至比沙特王室還要有錢,沙特王室成員太多,錢平分下來沒有一個人有泰國國王多

    泰王有多少錢呢?有人粗略統計過,最起碼上千億,人家才是泰國最大的地主,人家在泰國的產業不計其數

    而且泰王的房產哪裡都有,據說超過600棟豪宅,本來之前泰國是想廢掉王室的,但是前任泰王非常聰明,不僅沒有廢掉反而讓王室的威信進一步加重

    泰王可不像英女王那樣,人家在泰國可以說是真正的神,泰人非常尊敬王室成員,最誇張的是他們甚至會趴地上來迎接泰王的到來

    第三汶萊王室,這個沒啥好說的,人家基本上就沒改變過,一直都是這樣,以前汶萊可不是這麼有錢的,是在發現了石油後一夜暴富的

    汶萊王室是第三有錢的王室,人家也是實打實的有錢,保守估計身價比劉強東多點,汶萊的福利非常不錯,醫療,教育都是國王買單

    不過汶萊國王非常專情,好像就娶了一個老婆,而且還是初戀,不想其他王室,之前網上有人說吳尊是汶萊王子,根本就不是那回事

    只是他們家跟國王比較的關係比較好而已,而且他家也是汶萊有名的富商,不是什麼王子,汶萊王子沒有那麼帥

    綜上所述:最有權勢的是沙特,泰國,汶萊這幾個王室,至於什麼英女王,天皇這些就不要再提,兩百年前是個厲害人物,現在就是吉祥物而已啦……

  • 2 # 猴子吃桃

    我們大學老師在日本工作。

    一個日本同事喝多了,就拍著我們老師的肩膀說。

    “我們每年花那麼多錢供養天皇,天皇有什麼用”

    當然,我這個不可能是原話,快20年了,老師用日語給我們說的。

    老師邊說邊笑。

    他還說,一次喝酒,也是個日本人喝多了,就拍著老師的肩膀說“我們日本人,其實都是華人的孫子”

    大學沒好好學習,現在挺後悔,因為那幫上歲數的老師身上全是故事,去聽課嘛,有啥好逃課的

    社會發展的今天了,人們都追求平等,“神”這個東西,漸行漸遠了

    很多皇室的存在,可能就是一個“精神符號”吧。

    這個“符號”就代表這個國家,所以符號不能丟臉

    中國有句話“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所以,華人都很自信,都沒信仰。

    西方邁克爾傑克遜,萬人空巷。

    有瑪麗蓮夢露。還有奧黛麗赫本……

    這都是一代人敬仰的。不吝溢美之詞。

    中國估計會少,很少。

    因為,華人,誰也不服誰,你算老幾

  • 3 # 明天有約4

    都什麼年代了 王權已經沒什麼用了 更多的是一種尊重懷念 隨著時代變化 像泰國等國家的王權最終會變成一種象徵

  • 4 # 曾經迷茫與傷心

    等到它們需要親自動手殺人的那一天,就已經不是皇上、王爺、老佛爺了。如果殺得好殺得妙,它們就能成為真正至高無上的皇上王爺老佛爺。殺人也殺不好,被當成反動勢力消滅,也不用考慮起訴不起訴的問題了。

  • 5 # Mer86

    理論上不會被判刑,甚至都不會被起訴。

    眾所周知,英國女王沒有護照。

    為什麼沒有?

    英國王室官方給出的理由是:英國護照是以女王陛下的名義簽發的。因此,女王陛下本人不需要護照。

    這話的意思就是說,英國護照的合法性來自於女王。是女王以自己身份證明了英國護照的合法性。而非女王需要護照證明自己的身份。所以女王用不著護照。

    其實單就這一件事上,就可以發現。從法理上講,英國的主權屬於英國國王。

    國王與英國的關係——是英國是國王的,而非國王是英國的

    比如說,現在英國的土地,理論上就仍然歸女王所有。只是女王將土地分封給貴族,或是以租期999年的形式,租給了買主。

    還比如,現行英國的各種法律中,並沒有公民或國民(Citizen)的概念。所有英華人在理論上都只是女王的臣民(subjects)。

    而女王作為名義上的sovereign(君主)。

    理論上,她必然要承擔多重身份和享有一般人不具有的特權。

    比如,英國的法律要由女王簽字批准後才能生效。所以理論上,女王代表英國的法律。

    比如,女王作為英國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兼最高司法長官。在法律層面,女王才是英國名義上的最高檢察長。而英國檢察總長在法律上只是英王的法律顧問。所以,英國公訴機關的檢察官都是以女王之名進行刑事控訴。

    既然在理論上,英女王作為一國之君,她代表了英國法律,同時又是英國最高檢察長。

    那麼很顯然,女王自然就有起訴豁免權。無論犯了什麼罪。她都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為讓最高檢察長,起訴自己,這是無論如何也做不到的。

    除非最高檢察長不是最高檢察長了。

    總言之,雖然我們知道,現在英國是君主立憲體制,其主權在民。英女王只是虛君,沒什麼實權。但由於法律條文模糊,也就使得英國在理論上,仍然是“朕即國家”、“朕即法律”。

    女王在理論上,仍享有君主制國家國王的諸多特權。只是女王顧及民意,不用罷了。

    在這種情況下,女王無論犯下任何罪行,都無法被起訴。這就更不提被審判了。

    當然,以上都只是基於理論而言。

    因為英國的實際主權在民。英國法律在王權這一塊如此大的“漏洞”,並非是英華人不想修改法律。而是這麼多年都過來了,王室一直都安分守己,無越軌之處。以英華人偏保守的民族性,大家懶得折騰罷了。

    並且,女王還是英聯邦的元首。如果進一步限制王權,大機率會導致英聯邦瓦解。英國沒必要沒事找事。

    但是,如果女王(國王)真的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惹得民情激憤。

    基於平息輿論的目的,女王必然要退位。

    而退位後,女王就沒有豁免權了。到時自然就可以被起訴。

    如果女王不願意退位。

    或是退位了,新國王以名義最高司法長官的身份,違背民意,不起訴女王。

    那這事就鬧大了。或許在英華人看來,尤其是自由派英華人看來,王室根本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嘛。不如廢黜拉倒。

    如此一來,英國必然會爆發憲政危急。

    鬧到最後,如果自由派壓倒保守派。怕是英國王室真會被廢掉。英國要變為共和國。

    相比於英女王,日本天皇的權力就差遠了。

    因為“五星天皇”麥克阿瑟主政日本時期,透過修憲,以憲法形式已經寫明瞭,“日本主權在民”、“天皇的地位取決於日本全體國民的意識”。

    所以,如果說女王是有權不用,那日本天皇就是完全沒權。

    不過,沒權的天皇殺人,理論上也一樣可以不受法律懲罰。

    因為日本憲法中也寫明瞭,天皇是“日本國與國民的象徵”。

    按照憲法的定義,天皇只是一個象徵,他不是日本“公民”。

    甚至於在理論上,天皇都不能算是“人”。

    包括天皇在內,日本皇室全員都沒有日本的戶口。都是“黑戶”。都享受不到日本公民該有的權力和應盡的義務。

    像這樣的“一國之君”,檢方要怎麼起訴他?

    法院又該怎麼給他定罪?

    因此理論上,日本天皇也有起訴豁免權。

    其實,歷史上還真有人起訴過天皇。

    1951年,一個自稱南朝天皇后裔的人,在東京地方法院起訴裕仁天皇。他說裕仁天皇是當年北朝天皇后裔,而日本的南北朝時期,南朝天皇才是正統。當年裕仁的祖先以卑鄙手段搶走皇位,並欺瞞國民。因此,他希望法院能剝奪裕仁的天皇資格。

    結果東京地方法律收到起訴書後,以“天皇不受判決權”的理由,直接駁回了。

    此後幾十年,所有起訴天皇的案子,法院一律駁回。法院給的理由也很正當——沒有現成法律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

    所以,假設天皇故意殺人,除非天皇自願放棄天皇身份,變為公民,否則以日本現在的法律還真拿他沒轍。

    當然,如果日本也來一場憲政危急。國會刪掉憲法中關於天皇只是日本象徵的條文,然後透過一條處置犯罪天皇的相關法律,天皇就可以被起訴了。

    不過以日本現在的國情,這種情況貌似並不太可能發生。

  • 6 # 赤水老三話春秋

    做為各自國家最具象徵性權威的英國女王,日本天皇,別說在自己國家殺人,就是在全世界,他們手上沾滿的鮮血還少嗎?只不過是如何去殺?怎麼去殺的問題,他們在用合法的手段殺人,所以判不了刑,即使是親手殺了人,那也會被層層的政治和利益所包圍,而安然無恙。

    英國女王對於英國來說是什麼?那是政治和權利的象徵,也是國家凝聚力的體現,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可以說凌駕於法律和制度之上,判英國女王的刑,不就是打英華人自己的臉嗎?不就是對英國立國之本進行自我否定嗎?尤如信宗教的人們推翻他們的神一樣,那是信仰的崩塌,所以說,別說英國女王想殺個人,也不用親自動手,使個眼色,自有人屁顛屁顛的替她去殺,就算是她手癢癢了,想殺個人玩,估計也有人出面為她去死,自由民主法制的最終解釋權,歸西方人所有,就像那些在其他國家犯了罪的外交官們,包括他們的親屬,都享有外交豁免權,如果別的國家對西方人做了同樣的事,那必然是高舉自由民主法制的旗號,對別人進行所謂的公平正義的審判,說白了,就是我殺你可以,你殺我不行,西方人的命比其他人都貴,所以英國女王可以為所欲為,無法無天,同時在所有人的維護下,可以逍遙法外。

    說到日本天皇,也是在自己國家有著無上的權威,而且日本這個民族有著很強的服從心,即使沒有什麼直接的權利,但在民間的威望,讓掌握國家政治經濟軍事大權的首相和政府,也是心有忌憚,就算是在二戰時期狂熱的日本軍國政府,以兵諫的方式,也得透過日本天皇下達詔書,甚至透過廣播親自講話,才能夠動員全民進行侵略戰爭,其地位不言而喻。

    如果說日本天皇殺了人,那絕對不是天皇的過錯,而是他們那些當臣子的過錯,過錯在於殺人這種事,本來不用天皇親自動手,懲罰或者處死臣子,那是天皇應享的權利,只需要動動嘴,就可以決定任何人的生死,尤其是在日本這個有著武士道傳統的國家,那可真是天皇讓誰死,誰就不得不死,而且是屬於慷慨赴死,死的其所,死的榮耀,在這一點上,日本可是把中原文化的帝王思想,學以致用並且加以改良,發揚光大,判天皇死刑這種事和想法,和滅了日本這個國家和民族沒什麼區別,都是不可能的事。

    既然英國女王和日本天皇,在本國有著無上的威望和至高的權利,對於殺伐決斷也是手到擒來,所謂的審判和刑罰,古時有刑不上大夫,現有法不制女王天皇,荒唐也罷,可笑也罷,以自由民主法制來胡弄其他人的西方制度,就是這樣存在的。

    英國女王日本天皇殺不殺本華人,會不會被審判,對於我們來說無足輕重,但在他們統治和授意下,對他國發動的殖民戰爭和侵略戰爭,所欠下世人的血債,必然會遭到歷史的審判!

  • 7 # 騎驢去高考

    1998年的夏天,在歐洲曾發生過一場震驚世界的皇室謀殺案。歐洲A國的一個親王,是女王的丈夫。在與一個有夫之婦通姦的時候,當然,這個娘們確實長得漂亮,我當年在報紙上也看過她的照片,不禁勾起我一陣熱血,我當年十八歲,言歸正傳,被這個娘們的老公堵在了酒店房間。一場大戰一觸即發!

    女王老公酷愛胎拳道,熱愛健身,自然身手不凡。不過對方掏出了刀子,但遲遲沒有動手。雙方打起了嘴炮,你一言我一語,遲遲不能結束戰鬥。時間一秒一秒地過去,親王知道,要是讓那幫記者趕到了,問題就麻煩了,不定他們會怎麼報道!這時,親王忽然出手了,他勇奪對方手上的利刃,但對方也不是吃素的,能讓他白奪嗎?當然不能!他竟然把刀刺向了親王。親王一個反擒手,把他的手腕扭了個反向,但對方竟然還死死地抓著刀子!呀嗬,親王心裡想,就勢一推!乃去了,推到人家嘴裡去了,當時就是一聲慘叫,翻了白眼!送到醫院沒有兩個小時,就蓋上了白布!法醫鑑定,出血太多,把喉嚨堵住了!

    在這樣嚴峻的形勢下,女王心力交瘁,9月32日,在終審的前一夜,女王發表了全國電視講話,

    Ladies and Gentlemen:

    We have worked hard to establish a just Europe.My father has once warned me no matter what you do,don"t bring shame on your family. l love glory but hate injustice.Recently,great pressure is forced on me.l know my husband made a horrible mistake this time.Tonight, l am not your queen,l"m a wife who wishes her husband to be treated right.

    女王的講話情真意切,打動了無數國民。人們開始同情女王,覺得她一直在盡心履行一個國家元首的義務!

    第二天,在法庭上,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爭論。

    辯護律師認為,皇室的存在是歐洲的一個傳統是國民情感的一種寄託,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啟蒙先賢留給我們的真理。毫無疑問,親王這次嚴重觸犯了刑法,但是他只是誤殺而已,希望各位法官和陪審團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給他一個公平的審判。

    控方律師認為,不能因為嫌疑人是皇親國戚就破壞了法律的純潔性,親王殿下身為皇室人員應該是知法守法的典範,卻明知故犯,踐踏法律尊嚴,草菅人命,應該就地正法,以正視聽!親王嚇得不輕!

    最後,經過控辯雙方的激烈爭論,法庭大法官和陪審團得出一致結論,判處親王有期徒刑十八年,不得保外就醫,同時賠償受害者家屬五十萬馬克,作為補償。2015,女王六十大壽,大赦天下,親王也被放了出來,提前兩年。

    結論: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在現代社會是一個不可改變的公理,經濟越發達,越是如此!

  • 8 # 過河卒子and與非門

    從兩國曆史上王權的變化,來看這個問題。

    中國古代皇帝很有權威,對治下人民有“生殺予奪”的大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這是規矩。相較於中國古代的帝王,英國國王和日本天皇的實際權力要小很多。

    在封建社會,君主殺個人,沒人管的;但如果現在,他們在自己國家真的殺了人,可以肯定地說:英國女王會被判刑,至於怎麼判,又是另一回事;而日本天皇則不會被判刑。

    一、英國的國王實際上就是個部落首領

    英國全稱是“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英文簡寫就是簡單的兩個大寫字母“UK”,翻譯過來就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英國的全部領土包括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所謂的“英倫三島”是指英格蘭(England)、蘇格蘭(Scotland)和威爾士(Wales),北愛爾蘭(Northern Ireland)位於愛爾蘭島上。

    在這個王國裡,各個小國都是某個貴族的封地,相當於一個小的“王國”;貴族的爵位高低按照“王、公、伯、子、男”排下來,英國國王地位最高,所以稱王。

    為了當上國王,古時候的英國各小國之間也是戰爭不斷的;如果實力相當,大家還會坐在一起開會,選舉一個“公爵”當國王,這種制度在歐洲很流行。

    英國國王不是國家的“皇帝”,他們只是比其它“公國”高一點而已。到殖民地時期,英國國王可以是“印度皇帝”,但不能是英國皇帝。

    英國國王的權力沒法延伸管理其它公國。比如:各公國的貴族要對國王效忠,但這個公國的人民只須對本地貴族效忠,不必對國王效忠。

    經過殖民地時期,英國先是“日不落”國家;殖民地潮減退,“日不落”變成了“英聯邦”,包括澳洲、加拿大、印度都是英聯邦國家。

    理論上,英國女王除了是英國的國王,還是這些英聯邦國家名義上的君主與國家元首。也就是說,女王不是單純意義上的英華人。

    英聯邦旗幟

    二、工業革命之前,英國實際就是個“蠻夷遍地”的“蠻荒之地”

    最早在不列顛群島上活動的人是從歐洲大陸來的,他們在島上過著艱苦的部落生活,人均壽命很短;羅馬帝國強盛時期,凱撒大帝兩次攻打不列顛島,均告失敗。

    公元43年,羅馬皇帝克勞狄一世成功征服了不列顛,把這裡變成羅馬帝國的行省,這時的英國實際就是羅馬帝國的殖民地;直到公元409年,羅馬為了在歐洲大陸打仗,把駐軍全部撤離不列顛,這段歷史才告結束。

    羅馬人走後,不列顛島民也沒有過幾天太平的部落生活,就遭到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入侵,盎格魯-撒克遜人征服不列顛後,在這裡建立起七個王國,歷史上稱這個時期為“七國時代”。

    這七個王國分別是:肯特王國、薩塞克斯王國(南撒克遜)、韋塞克斯王國(西撒克遜)、埃塞克斯王國(東撒克遜)、諾森布里亞,東盎格利亞王國和默西亞王國。

    實際上今天看來,這就是七個較大的盎格魯-撒克遜部落,公元829年,韋塞克斯國王愛格伯特統一了其他王國,誕生了“英格蘭”這個國家。

    作為一個國家的“英格蘭”挺可憐的,他們不斷遭到外族入侵,從8世紀末開始,一直延續了近400年的丹麥人入侵,讓英格蘭成為丹麥的殖民地。

    1066年,法國的諾曼底公爵威廉入侵英格蘭,打進倫敦,他自己加冕為英國國王“威廉一世”,史稱“征服者威廉”。一個王權穩固的“英格蘭”才真正建立起來。

    威廉一世對英國的影響非常巨大,他是諾曼人,到了英格蘭後,壓制盎格魯-撒克遜貴族,把土地分封給諾曼人,要求受封的貴族向自己效忠,形成穩定的“王權”。

    也因為威廉一世來自法國,他在法國擁有自己的領地,加上英法兩國王室相互通婚,搞得領土成為一筆糊塗賬,直接導致後來的“英法百年戰爭”;而威廉一世在英格蘭對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壓制,也導致英國內部動亂不斷。

    公元1215年,英格蘭國王位置傳到獅心王查理一世的兒子約翰手裡,約翰王已經沒有祖輩的威望和能力,他不得不向英格蘭的封建領主妥協,心不甘情不願地接受了“保護封建領主利益、保護市民貿易自由”的《大憲章》。

    大憲章

    中世紀的英格蘭是悲慘的,在英法百年戰爭中,英國失去在歐洲大陸的土地;又因為黑死病的流行,英倫三島到處是迷茫的活死人和倒斃在路邊的病人。

    雙重的打擊,讓英格蘭的民族主義興起,英國王室也藉機在島內強勢推出集權統治,對歐洲大陸則推行“大陸均勢”政策。

    所謂“大陸均勢”,就是不能讓歐洲大陸出現強力的政權,最好讓歐洲強國互相爭鬥,誰強就壓制誰。直到現在,這都是英國很多外交政策的立足點。

    確立了“大陸均勢”政策後,英國專心致志向外發展,他們即透過組建貿易公司做生意,又發放“海盜捕掠證”進行搶劫。英國的海盜搶劫部分政府和民間,只要是船,遇到就搶。

    當時的海上霸主是西班牙,西班牙王室和英國王室是表親關係,為了爭奪控制權,也為了爭奪海上利益,兩國在海上爆發戰爭。公元1588年,實力較弱的英國海軍打敗了西班牙的無敵艦隊,奪取了海上霸主地位。

    英國打敗西班牙“無敵艦隊”

    三、“權利法案”限制了英國國王的權力

    一戰成名的英國變成海上貿易強國,國內資本主義經濟飛速發展,形成新的資產階級集團和區別於以前靠領地過活的新的貴族,他們要在國家政治中佔有一席之地。

    所以在16世紀後半葉到17世紀前半葉,英國國內各種矛盾激化,有新舊階級的矛盾、有宗教方面的矛盾;最後都集中到國王那裡:國王要逮捕反對派首領,反對派要打到國王。

    1649年1月30日,可憐的查理一世被反對派抓住斬首,克倫威爾自稱為“護國主”,建立了軍事獨裁的英國護國政府。1658年9月,克倫威爾死了,才有英國的“斯圖亞特王朝”復辟。

    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因為他們再次大力壓制反對派,企圖恢復國王集權,恢復天主教的國教地位等,又讓英國動亂不休。在各方勢力和歐洲國家的干預下,1689年10月,英國議會召開的全體會議,制定並通過了《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只有短短的十三條,全部是限制、約束國王權力,保證議會權力的。這個法案的出臺,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確定了“王在法下,議會至上”。英國這時候實際上已經變成“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了。

    從此,英國國王只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但在禮儀上、形式上仍是至高無上的,他們在國際的國事活動中,充當連線英國與各邦的紐帶,承擔禮儀性職責。

    在國內,他們也是國家與人民的紐帶,透過各種親民活動,維持社會的和諧與安定。如果這些作用沒有,或者說這些作用得不到發揮,那麼這個國王也就沒有存在的基礎和意義。

    如題目所說,女王殺人了,那麼她無論在國際上,還是在國內,都沒有辦法代表英國。

    根據權利法案,英國最高法院可以給殺了人的國王判刑的,因為根據對法案的延伸理解,國王也要交稅,所以,殺人當然也要被判刑。

    只是英國從來沒有這個先例,所以,怎麼判將是開創性的,會成為今後的案例。

    君主立憲了

    四、日本“天皇”,嚴格意義上說,他不是“人”

    日本是個深受我們文化影響的國家,他們的歷史都記載在《古事記》和《日本書記》兩本書裡。而這兩本書,其中很多都是神話,懷疑是受《山海經》影響而編的。

    早期,日本自稱是“大和國”,其君主是“治天下之大王”,簡作“大王”,中國稱為“倭王”;中國南北朝時,也搞不清日本島上狀況,只知道他們不斷換“大王”,所以正史中還有“倭五王”(贊、珍、濟、興、武)之說。

    隋朝,日本的聖德太子給隋煬帝的國書中有“東天皇敬白西皇帝”之句,這是“天皇”一詞第一次出現。在中國道教中,“天皇”表示北極星。但那時的日本國王就位,還是接受大陸政權的冊封,如同歐洲國王要受到羅馬教皇承認,才顯得正宗合法一樣。

    從唐朝開始,大陸才接受日本人的“天皇”自稱,用以取代相對不是很好聽的“倭王”稱呼,這一點,在歐陽修撰寫的《新唐書》裡有記載。

    在日本,他們說自己的天皇是“天照大神”的後裔,即“太陽神”的後代。既然是神仙的後代,當然不是人了,所以,天皇是沒有姓氏的,現在的日本還是這樣,天皇沒有姓氏、沒有戶口。

    從法理上來講,即使天皇殺人了,怎麼判他?他連戶口都沒有,壓根就不是日本國民,不是法律能管轄到的。

    五、日本現在的國名也是“語焉不詳”

    根據日本史書記載,他們一開始沒有國名,史書上一會“高天原”、以後“扶桑國”;漢朝時,日本派使者來到中國,請漢光武帝給他們國家取個名字,光武帝看到日本使者個子特別矮小,就隨口封為“倭國”。

    到了隋朝,日本已經從交流中掌握了不少中華文化,覺得“倭”字實在難聽,於是自稱“日出之國”,即“日本”,儘管因為國書問題,沒得到隋朝皇帝迴應,但他們再也不願意用“倭”字,連那個“倭奴王”的印信也封藏起來。“日本國”就這麼叫開了。

    到了近代,美國開啟日本國門,日本也進行了現代化改革,國力大增,日本人的信心也大增,他們稱自己的國家為“大日本帝國”,並在1936年正式定此為國名。

    “大日本帝國”的名字用了不到十年,日本就在二戰中被打回原形,他們也不敢叫“大帝國”了,也沒法用“君主立憲”制,天皇都差點不保,索性改回去,仍叫“日本國”。

    日本仿唐建築

    六、歷史上的日本天皇,基本是處在“被挾持”的狀態

    在公元1185年鎌倉幕府成立之前,天皇的權力只能達到自己管轄的平安京(京都)周邊一些地方。進入幕府執政以後,國家權力都在幕府,天皇只是一點象徵,沒法真正管控掌握軍權的“幕府將軍”。

    表面上,天皇是國家象徵,實際上,幕府將軍可以隨便讓天皇退位,另立一個天皇。比如足利尊氏在京都開府後,就逼迫消滅了鎌倉幕府的後醍醐天皇退位。

    即使在位的天皇,日子過得緊巴巴的,有的天皇連寫字的紙都沒有,天天坐在那裡唉聲嘆氣,提防掌握軍權的幕府將軍什麼時候不高興把自己推到。

    這種天皇被幕府挾制的狀態一直延續到近代,美華人開啟日本國門,逼著最後的德川慶喜幕府和美國簽訂了不平等的“日美神奈川條約”。

    在日本人看來,幕府簽訂的條約簡直就在賣國,而且幕府還用天皇的名義籤的,導致日本“尊王攘夷”思想盛行,要求幕府把國家政權與領地交還朝廷,這就是所謂的“大政奉還”。

    確立了天皇統治地位後,日本就是一個“皇權國家”,經過“明治維新”,日本搭上工業革命的快車,國力、軍力都一日千里地發展,很快成為世界強國;“軍國主義”思想的幽靈在日本蔓延。

    在軍國主義思想下,日本把“天皇”神話,把命送給天皇,那是一種光榮。天皇的地位在日本達到最高峰,這時的日本天皇,別說殺一個人,即使殺一百個人,都沒有法律能管。

    二戰結束,日本人成功保住了“天皇”地位,天皇作為日本的象徵,還像以前一樣在日本有著至高無上的地位。“天皇”不是人,是神,是“天照大神”的化身,而日本人都是“天照大神”的子孫。

    為了徹底熄滅日本的“軍國主義”,美國在日本強行推進“議會民主制”,天皇作為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可以保留,但當時的昭和天皇要發表“人間宣言”,承認自己“是人不是神”。

    雖然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但日本天皇還是有一定權力的。在國際上,天皇和英國國王的作用對國家來說,差不多;但在內政上,天皇的權力比英國國王要大,天皇還有“大赦、特赦、減刑、免除執行刑罰以及恢復”的權力。

    總之,如果英國女王,日本天皇,分別在自己國家殺了人,英國女王首先會退位,然後再被判刑,至於怎麼判,就是另一回事了;

    而日本天皇,是不會被判刑的。首先,儘管有“人間宣言”,當一個被神話千年,沒有戶口的天皇怎麼抓、怎麼判?

    再加上日本人“願為天皇赴死”的二桿子勁,誰敢嗶嗶天皇,搞不好會被走極端的人給暗殺了。到時又是一樁命案。

    天皇還是有特權的

  • 9 # 青山97705

    把她推翻,才能判她的刑,到時候死得可就不是她自己了。人家實力大,推不動,那就不會判刑。不都是這樣嗎,這還要問!

  • 10 # 愛生活的小手

    據BBC報道,當地時間1月13日,白金漢宮發表宣告稱,英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已經批准,安德魯王子的軍事頭銜和王室贊助已歸還給女王。大概英國安德魯王子不會想到,他在61歲的時候,還會被母親下令逐出王室。據英媒報道,因為面臨強姦訴訟,女王在震怒下剝奪兒子的軍事頭銜和王室贊助,安德魯王子變成“一介平民”。失去頭銜意味著安德魯王子將使用普通公民的身份,獨自為在美國進行的性侵訴訟自我辯護。

  • 11 # 分秒必爭小羊Qa

    在現在國際上女王,天皇不會被判刑,但出於民意會下野失去王位後再接受相應處罰。接受處罰不當王和佔王位失信於中中國產生的信任危機之間正常人都會有明智選擇。要不今天能殺別人明天就可以是任何人。

  • 12 # 嗔痴歷史官

    英國女王和日本天皇,聽起來都十分厲害,單純從名字來看,也許我們會覺得兩者恰似中國古代的皇帝一樣,在自己的國家完全可以為所欲為,可我們深入瞭解之後,會發現兩者的生活現狀並非那麼完美。

    很多人比較好奇,要是英國女王或者日本天皇在自己國家殺了人,會被判刑嗎,結局又會如何?是否他們可以一手遮天順利擺平這些事情呢?

    英國女王是否能夠擺平

    英國是一個比較小心謹慎的國家,在歷史上的地位很重要,早在中國還處於明清時期之際,英國就已經是以女王為中心的政治制度了,這種制度一直髮展到今天,雖然存在一些細節性的改變,但是整體而言變化不算很大。

    早些年的時候,其實英國女王的實權還是很大的,她們說話的分量很大,其餘人不敢過多說什麼,可是隨著歷史不斷髮展之後,時至今日,英國女王的實權已經很小,限制更是相當多,她們壓根就不敢為所欲為。

    在英國現存的法律當中,英國女王是沒有國籍和戶口的,英國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以女王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意思就是女王始終是受害者的堅強後盾,按照這樣的實際情況來看,要是英國女王真的殺了人,是不可能被判刑的,因為一切刑事案件想要進行審判,首先就要以女王的名義提起訴訟,要不然無法進行,女王犯法,自然不能以自己名義審判自己,這是行不通的。

    單純從法律來看,女王犯法也不能被審判或者判刑,可是這並不意味著女王就真的可以在英國為所欲為了,因為女王背後還有很多實權領導者以及廣大民眾扮演監督者,女王是可以被替換或者廢除的。

    一旦英國女王甚至是王室成員的一些行為過於張揚,比如公然殺人之類的事情,必然會引起其餘實權領導者的不滿,更加會引起社會民眾的不滿,一旦事情真的發展到這個地步,女王就可能面臨被替換或者廢除的命運。

    在女王被廢除之後,名義上而言她將成為一個普通的英國公民,這個時候新的女王就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對被廢除的女王提起訴訟,最終再按照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審判判刑。當然了,這並非是所有事情都如此,一般在女王殺第一個人被廢除之後,新的女王就沒有必要對其進行第二次法律責任追究了,因為被廢除女王位置就是殺人的最大代價了。

    要是女王被廢除之後依舊執迷不悟再次犯法,那毫無疑問是要被審判或者判刑的,因為這個時候她已經是一個普通公民,需要按照普通人一樣接受法律制裁了。正是因為英國法律以及制度存在相互約束的關係,所以英國女王一般都比較低調和安分守己,根本就不敢像沙特王子或者汶萊王子那樣肆意妄為。

    結合上述分析來看,英國女王要是殺一個人,可能還不至於直接被送進監獄,可是這種事情卻足以斷送她的政治前途,和自己的遠大前程以及家族的偉大事業相比,很明顯殺一個人是不值得的,因此英國女王越來越低調了,不可能幹出這種愚昧的事情。

    日本天皇殺人會被判刑麼?

    日本天皇在戰爭之前還有一些權力,等到戰敗之後,天皇已經完全沒有什麼實權了,天皇的一切行動都需要聽從內閣的安排以及計劃,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日本天皇不僅沒有戶口、沒有實權,甚至連一個普通人的自由生活都沒有。

    日本天皇恰似日本的一個吉祥物一樣,有事的時候弄到檯面上讓大家看看,沒事的時候就很少有人關注或者關心他們了,他們甚至都不能算一個完全意義上的人,而和一個東西或者物品有些類似,在人們需要的時候就出現,不需要的時候就藏起來。

    日本天皇的行動處處受到限制,有人為了脫離這種皇室身份,寧願嫁給普通人成為一個普通公民,以享受生活的自由與美好,由此可見日本天皇的處境是多麼尷尬,就連普通國民都明白他只是一個擺設,對於那些身居要職的人就更加不把他放在眼裡了。

    既然日本天皇已經如此悲催,那麼他有什麼能力或者理由殺人呢?好好活著都已經這麼困難和辛苦了,要是再殺一個人,那麼天皇將會更加悲催,也許在開始階段還不會怎麼樣,但是很快就可能因為殺人而被廢除,隨後還是很有可能被判刑的,畢竟在日本那種制度下,想要廢除天皇並不難,想要收拾天皇也很簡單。

    一般想要殺人至少需要目的和理由,日本天皇已經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還有什麼理由殺人呢?就算真的殺了人,他連普通公民的身份都沒有,又怎麼存在判刑一說呢?除非是天皇被廢除之後再次殺人,才可能被判刑。

    總而言之,日本天皇的一舉一動都在內閣的控制和掌握之中,他想要殺人就是一種不可能的假設,殺了人之後是否判刑更加無從說起,畢竟他壓根就沒有實權,內閣要收拾他有多簡單我們可想而知。

    結語

    不管是英國女王還是日本天皇,他們看起來高高在上,可實際上依舊到處受到限制,這才是保證他們無法一手遮天的本質原因所在,要是英國女王和日本天皇也像沙特國王那樣無拘無束,那麼很可能這兩個國家將會陷入絕境之中,這是當局絕對不想看到的結局,也是英國女王與日本天皇不能觸及的底線!

  • 13 # 歷史百小生

    110年前,中國革了大清朝的命,從此以後,國王,皇帝的概念,從中國徹底消失了,我們進入了民主共和時期。

    但是,在世界範圍內,卻依然存在著國王和皇帝,比如英國女王,日本天皇,泰國國王,沙特王室,汶萊國王等等。

    不過,世界已經進入21世紀了,完全的封建王朝的帝王幾乎不存在了,現在世界上保留的國王和皇帝,都是一些歷史因素留下的,他們的權力都被進行了限制,像古代那樣,隨便把人拉出午門砍頭的情況,已經不存在了。

    即便他們真的是在本國殺了人,那麼,他們一般也都會有豁免權。

    但是,請注意,僅僅是有司法豁免權,也就是說,國家可以不追究你的刑事責任,你可以不用坐牢,但是,你國王的位置,也就當到頭了。

    至於能豁免到什麼程度,那就看是誰了,當今世界上,英國女王,日本天皇,泰國國王是三個非常有代表性的人物,我們就從他們三個身上,探討一下,到底誰的權力最大?

    英國女王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搞“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從此以後,英國君主就成了一個“虛君”,擁有崇高的地位和榮耀,但是沒有了管理國家的權力,這個權力被分散給了議會和首相。

    現任的英國女王是“伊麗莎白二世”,但是她的全稱是“託上帝洪恩,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以及其他領土和屬地的女王、英聯邦元首、基督教的保護者伊麗莎白二世”。

    女王今年96歲了,非常高壽,是英國在位時間最長的君主,不過很不幸,就在4天前,她被檢測出來新冠陽性了。

    從法理上來講,英國女王的權力是無限大的,她不僅是英國的女王,還是紐西蘭,加拿大等英聯邦的女王。英國本土極其聯邦成員,都算是女王的私人財產。

    什麼意思?

    英國,是女王的英國,而不是說,女王,是英國的女王。

    當然,這些都是理論上的,法理上的,實際上,英國女王還是很懂事兒的,她什麼也不管,如果他非要去較這個真,那她就是溥儀的下場。

    在英國的司法體系中,女王是最高檢察長,當然,她不幹具體的活,只是所有的司法案件,都是以女王的名義提起公訴,會有檢察長來幹活,他是代表女王來幹活,因此,他可以更加公正的去處理案件,不會受到任何勢力的影響。

    因此,如果女王在英國殺人,那麼就會出現“女王提起公訴女王”的尷尬場面。

    當然,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況,那將是皇室的醜聞,一定不會公開化的,而且,從理論上講,女王有權不提起公訴,那麼,誰也沒有辦法。

    這一招,是女王壓線的的法寶,如果她一旦使用,那麼她的形象和名譽將會受到重大損失,她的王位,也有可能保不住了。

    在英國的法律中,所有的公民都被稱為是女王的“臣民”,英華人的護照,是女王簽署的,英國的法律,是女王簽署的。

    因此,英國女王出國是不需要護照的,因為她的身份就是護照。

    女王擁有對外宣戰的權力,女王擁有解散議會的權力,女王可以不用納稅。不過,從1992年期,女王開始主動納稅,也許是為了平息民意吧。

    我們可以看的出來,英國對女王真的很優待,給了無限的權力,但是,英國女王很聰明,來而不往非禮也也,你尊敬我,我也尊敬你,你可以給我權力,但是,我堅決不會使用。

    難道這就是英國的紳士風度?

    總結一下,英國女王是“有權而不用”,因為她明白,當今世界已經不是封建王朝,把權利交給議會和首相,才能保證英國王室的長久待遇。

    日本天皇

    當年日本搞“明治維新”,因為天皇是從幕府手中奪取的權利,因此,明治維新後,日本天皇的權力還是很大的。

    日本武士要宣佈效忠天皇,參與二戰是天皇決定的,連最後宣佈投降也是天皇乾的。

    二戰結束後,麥克阿瑟成為日本的“太上皇”,他開始對日本進行改造,設立了議會,內閣,天皇被完全晾在了一邊,徹底成為吉祥物。

    按照麥克阿瑟的想法,他是要徹底廢掉天皇的,但是後來考慮到日本民眾對於天皇還是有一些感情的,就保留了天皇,但是,他幾乎被剝奪了所有的權力。

    在日本的憲法中,天皇是“日本國與國民的象徵”,從這個角度上講,日本天皇不算一個“人”,而是一個象徵。日本天皇也不算是日本的公民,因為他沒有日本戶籍,甚至,日本天皇是沒有姓氏的。

    日本皇室採用宮號(尊稱)+名字的方式。比如日本天皇的女兒被稱為”敬宮愛子內親王”:敬宮是宮號,愛子是名字,內親王(公主)是爵位。

    因為在法律上,日本天皇不是一個“人”,所以,即便他殺人了,也不能對他提起公訴,因為他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圖章”。

    1951年,一個自稱是日本南朝天皇后裔的人,起訴日本天皇,說當年日本南北朝的時候,南朝天皇才是正統,要廢掉現在的天皇,改立他為天皇。結果,法院駁回了他的起訴,原因是“天皇不受判決”。

    看來,日本天皇雖然沒有實權了,但是依然是個香餑餑,還是有人眼紅的。

    總結一下,日本天皇現在完全是一個吉祥物,沒有任何的實權,只是用來維繫民眾的感情而已。

    泰國國王

    泰國也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也有總理,但是,在泰國,真正的大老闆,還是泰國國王。

    泰國憲法規定,泰國國王不僅是國家元首,而是是軍隊統帥,是佛教的精神領袖,在泰國,國王擁有絕對的權威,上至總理下至平民,見了國王都要行禮,誰要是敢侮辱國王,那是可以直接判刑的。

    在泰國,王室是非常受民眾尊敬的,因為在歷史上,泰國王室為保衛國家做出巨大貢獻的。

    在18世紀,泰國的鄰國緬甸逐漸強大,並開始進攻泰國,廣州人鄭信帶兵反擊緬甸,最終統一了泰國,但是,他的統治遭到泰華人反對,很快被推翻,他手下有個將領叫通鑾。

    他趁機上臺,建立了曼谷王朝,因此,在泰華人眼裡,通鑾就是他們的再生父母,是泰國的功臣。

    泰國王室非常富有,保守估計有上千億的財富,在世界各地有600多處房產,他們才是泰國真正的幕後統治者。

    總結一下,泰國國王是真正掌握實權的,泰國總理就是給國王打工的,人家是真正的實力派。

  • 14 # 小約翰

    英國女王和日本天皇如果在本國殺人,從法律上講,女王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天皇則無法逍遙法外。

    因為英國女王擁有司法豁免權,而日本天皇沒有這樣的特權,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古代中國,皇帝的權利是無限的,掌握著生殺予奪大權,可以殺任何人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英國國王在起初的時候,也有類似的權利。

    隨著歷史的發展,英國貴族開始限制國王的權利,國王不能再為所欲為。

    到13世紀的時候,英國通過了《大憲章》,對國王的權利進行了嚴格限制。

    在這個“憲法”中,國王不得干預司法,對任何自由人非經合法判決,不得逮捕、監禁、沒收財產或放逐出境。

    貴族提出如此苛刻的要求,國王答應的時候就要討價還價。

    作為妥協和交易,在這個憲法中,還確立了“國王不得為非”的原則。

    這個原則有兩重含義,一是國王不能為非作歹,二是國王有不被為難即不被起訴的權力。

    國王就是國家主權,就是法律化身,他具有法律上的豁免權,不能成為法律訴訟的被告,不能夠在“自己的”法院中受到審判。

    絕大多數英聯邦(包括本土)的刑事案件名都是 R v. 嫌疑犯,什麼意思呢,就是女王的嫌疑犯。

    因為 R是Regina/Rex,指女王、國王,如今就是指伊麗莎白二世本人。

    所以法律意義上的檢方其實就是女王本人,所以在英國的刑事案件裡,檢察官代行女王的職權。

    1688年,英國發生了一場不流血的政變,即“光榮革命”,英國資產階級個新貴族成功地將國家權力由君主轉移至議會,使英國成為第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

    從那以後,國王的權利被進一步削弱,甚至被限制不能跟天主教徒結婚。

    從那之後,英國國王這個頭銜僅僅作為象徵性的國家元首而存在著,真正行使職權的國家首腦是英國首相。

    但是在目前的英國法律中,女王不但是英國的國家象徵,還是最高統治者,享有很多權力。

    其中包括任免首相的權力,對外宣戰的權力,批准和公佈法律的權力,以及不受起訴的終身司法豁免權。

    英國事實上的最高行政長官是首相,首相是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具有無可置疑的合法性。

    但是新的首相在履職前,必須事先得到女王任命。

    而且女王如果認為這個首相不稱職,有權罷免首相。

    但是女王做出這個決定的基礎是民意,因為首先是民主選出來的,一旦人民選擇,女王必須進行任命。

    同樣,如果一個首相失去民心,遭到大多數人反對,議會也通過了不信任法案,女王必須罷免。

    無論怎麼說,女王作出的決定不能違反民意,不能像泰國國王那樣,隨意罷免民選領導人。

    換言之,英國女王只是橡皮圖章。

    除此之外,女王還有對外宣戰權。

    如果英國跟另外一個國家爆發衝突,必須用戰爭手段解決,在議會投票決定的情況下,還要最終經過女王批准,才能向海外派兵。

    比如1840年第一次鴉片戰爭,就是在英國女王的推動下進行的。

    那時維多利亞女王剛繼位3年,才21歲,正是她在國會呼籲“為了維護大英帝國的利益”需要對中國宣戰。

    最終在她的影響下,英國發動了鴉片戰爭。

    最後一項特權,就是英國女王的司法豁免權。

    所謂的司法豁免權,就是觸犯法律不受追究的權利。

    英國女王在自己的地盤不能被人起訴,比如與人發生經濟糾紛當了老賴,或者無照駕駛、肇事逃逸;以及在大街上人發生糾紛,失手將人打死等等,警察不能抓捕她,檢察機關也不能起訴她。

    事實上英國女王不會當老賴,因為英國女王每年有3000萬英鎊的稅收,這些作為王室活動經費足夠了,她根本沒有可能成為老賴。

    王宮中現有310名工作人員,每年薪金總額為820萬英鎊。

    其中,他們僅為王室晚宴或週末王室開放日服務賺取的加班費,總額就達30萬英鎊。

    2015年王室的修繕費用,就高達1500萬英鎊。

    同年王室宴請賓客的總費用,就高達140萬英鎊;其中私人酒窖的花費,多達40萬英鎊。

    女王是不差錢的主,絕對不會跟誰產生經濟糾紛。

    眾所周知,很多國家領導人,包括英國首相擁有司法豁免權,但那是有條件的。

    換言之,該領導人在任時,涉及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時,可以擁有不受逮捕和起訴的權力。

    可是一旦首相卸任之後,這個司法豁免權就不復存在。

    比如英國首相希思,就因為涉嫌性侵兒童被接受司法部門的調查。

    但是英國女王的司法豁免權是無條件的,終身的。

    關於英國女王的司法豁免權,有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1997年戴安娜王妃在一場車禍中喪生後,公眾對她的死因產生質疑,懷疑她死於謀殺。

    調查組由14人組成,數次前往法國巴黎,前後調查了近1500名證人。

    調查發現,戴安娜的前管家伯勒爾有重大作案嫌疑。

    就在這時候,女王分別召見了首相布萊爾和檢察總長戈爾,稱伯勒爾曾對她提起過“出於安全原因,他儲存了一些戴安娜王妃生前的物品”。

    女王一番話用意非常明顯:我也知道此事,如果你們調查伯勒爾的話,那也查我吧。

    警方一聽知難而退,只能終止對伯勒爾的調查,真相被永遠埋藏到檔案之中。

    因為憲法規定,王室成員有豁免上庭的權利,女王更不能被調查和傳喚。

    因此,法院無法傳召英女王作證,最後伯勒爾被無罪釋放。

    看看,女王出庭作證都不可以,被調查和被起訴就更不可能了。

    假設英國女王犯下人命案,警方同樣對她無可奈何,不但不能逮捕和起訴她,即使調查她也不可以。

    如此一來,她就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不會被判刑。

    那麼,是不是意味著女王可以跟中國古代的皇帝一樣,看誰不順眼,或者誰反對他就將誰殺掉呢?

    答案是不可以。

    現在是法治社會,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草菅人命有違現代文明,是行不通的。

    如果女王殺了人,英國民眾肯定不幹。

    英國民眾敬重女王,但前提是她親民、愛民能處處做表率。

    如果女王殺人,那就違反了民意,肯定會被口誅筆伐,千夫所指,陷入洶湧的輿論波濤中。

    這時候,女王面臨的選擇只有一個,那就是退位。

    不然的話,民眾就會推動議會作出立法,廢除英國王室。

    正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前面說到的戴安娜王妃事件,是英國王室的家事,而且女王是擔心伯勒爾出庭時透露出一些有損宮廷顏面的事情來,並不是包庇伯勒爾逃脫法律制裁。

    因此,女王利用自己的影響,迫使警方終止調查情有可原。

    這說明英國女王殺人不擔責,只是理論上的。

    事實上英國女王非常有教養,不會做出有違道德和法制的事,一旦做了後果也非常嚴重,要付出沉重代價。儘管英國女王殺人不用擔責,但她還是要約束自己行為的。

    至於日本天皇,地位根本不能跟英國女王相比,如果殺人肯定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二戰結束前,日本天皇的地位跟中國皇帝差不多,甚至還要高一點。

    因為天皇不但是日本最高統治者,還是日本神道教神的化身。

    那時候的日本天皇,就可以高高在上,想幹什麼就幹什麼。

    不過事實上,日本經歷過長達六百多年的幕府時代,那時候的天皇權力被架空,跟漢獻帝差不多,也不能隨便殺人。

    日本戰敗後,天皇的權力再次被削弱。

    戰敗後的日本,在麥克阿瑟主導下建立議會民主制,天皇地位一落千丈。

    但為了照顧日本國民感受,天皇作為象徵性的國家元首被保留下來。1946年,天皇裕仁發表了“人間宣言”,承認天皇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神,而是和平民一樣。

    這時候的天皇表面上看,跟英國女王沒有什麼兩樣,也是國家象徵,也負責任命首相,批准法律,出席國家慶典等重大活動。

    但實質上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比如憲法沒有賦予天皇司法豁免權。

    無論是日本戰後頒佈的憲法,還是1945年頒佈的 《皇室典範》都沒有授予天皇司法豁免權的明文規定。

    既然如此,日本天皇如果殺人的話,肯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事實上,在當今這個世界,無論是平民也好國王也罷,沒有一個人可以任意剝奪他人生命而不承擔責任。

  • 15 # 歷史總探長

    英國女王在英國擁有至高無上的尊榮,雖然大家覺得空有其名,沒有實際上的權力,還不如不當這個女王。

    如果大家真的這麼想,恐怕就大錯特錯了。

    在英華人民的心中,英國國王屬於萬世不滅的永生圖騰,對於英國的民眾而言,是英國國王創造了英國的一切,而不是英國國王屬於英國的一部分。

    這裡的主次關係大家要分清楚。

    更深層次解釋,整個英國屬於女王,而非女王屬於英國。

    也正因為這個原因,英國女王在英國民眾的心中至高無上,神聖不可侵犯。

    13世紀時,英國王權開始衰弱。衰弱的原因是英國民間經濟高度發展,出現新興社會群體。

    這些群體有錢,但是無權。為此,他們渴望獲得一定的政治權力,新興的工業資本家、工商業資本家、工業資本家,開始和英國落寞政治家聯合,開啟了削弱英國王權的運動。

    1215年,英國制定《大憲章》,成為英國曆史上限制王權的開始。

    《大憲章》規定:

    二、"若不經同等人的合法裁決和本國法律之審判,不得將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佈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行討伐"。

    這兩條,大家也能注意到,英國王權的削弱始於財政和民權。

    英國王權仍舊強悍。

    13~15世紀末,英國兩院制開始出現,英國王權漸漸轉移至兩議院的身上。

    15世紀末~17世紀中葉 ,英國實行君主專制,英國王權重新崛起,並且形成了專制王權。

    1688年,英國爆發光榮革命。並在第二年透過《權利法案》,英國王權徹底轉移至議會身上,英王成為統而不治的國家元首。

    不過,英國王權在被漸漸削弱的同時,也獲得了四項重要的特權。

    起訴豁免權、批准法律和宣佈法律、對外宣戰權、內閣首相任免權。

    這四項特權中,幾乎都是花架子,反正就是沒有什麼權力,但是從第一項來看,英國女王如果在自己國家傷害別人,的確有起訴豁免權。

    也就是說,被傷害的人壓根沒有可供申訴的途徑。

    相比之下,日本天皇在傷害別人方面,則不像英國女王有特權。

    日本天皇在日本歷史上類似於我們古代王朝的封建君主,但是日本天皇和英國國王與中國古代的封建帝王相比,多了一層愈加濃烈的封建色彩。

    這種封建色彩,可以歸咎為“神格屬性”。

    也就是說,日本天皇、英國國王都並非單純意義的實體王,而是帶有神話色彩的圖騰王,這種神格屬性,無論是在英國,還是在日本都表現的十分明顯,當然,也並非這兩個國家的民眾比較腐朽封建。而是因為這兩個國家幾千年來的歷史文化薰陶就是如此,類似我們華人常常為自己泱泱五千年文明、身為炎黃子孫而自豪一樣。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的歷史上,天皇權力始終不固定,日本的天皇有時候會和中國古代的封建帝王一樣,成為傀儡。

    傀儡天皇更是常有的事情。但是,日本天皇在日本歷史上卻極少有被直接廢除或者禪讓取代的時候,即便是在幕府將軍統治日本時期,那些幕府將軍也始終選擇保護日本天皇,不會直接將其殺害,因為一旦殺害,日本的民眾就會引起波動,也正因如此,日本天皇從古至今都一致完美的保持了“神格屬性”。

    明治維新至二戰結束以前,日本天皇權力高度發展,在日本天皇的高度吹噓下,日本天皇的神格屬性愈加強化,同時也愈加深入人心。那時候日本民眾對於天皇是以神來崇拜的,並非單純意義上的天皇。

    日本天皇投降時,還神神道道的說“神靈,神靈”之類的話。

    如此,則朕將何以保全億兆赤子,陳謝於皇祖皇宗之神靈乎!此朕所以飭帝國政府接受聯合公告者也。

    ...

    朕對於始終與帝國同為東亞解放而努力之諸盟邦,不得不深表遺憾;念及帝國臣民之死於戰陣,殉於職守,斃於非命者及其遺屬,則五臟為之俱裂;至於負戰傷,蒙戰禍,失家業者之生計,亦朕所深為軫念者也;今後帝國所受之苦固非尋常,朕亦深知爾等臣民之衷情,然時運之所趨,朕欲忍所難忍,耐所難耐,以為萬世之太平。

    ...

    朕於茲得以維護國體,信倚爾等忠良臣民之赤誠,並常與爾等臣民同在。若夫為情所激,妄滋事端,或者同胞互相排擠,擾亂時局;因而迷誤大道,失信義於世界,此朕所深戒。宜舉國一致,子孫相傳,確信神州之不滅。念任重而道遠,傾全力於將來之建設,篤守道義,堅定志操,誓必發揚國體之精華,不致落後於世界之進化,望爾等臣民善體朕意。

    1945年,10月,在日本投降後,美國對日本進行憲政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是否要進行徹底的憲政改革,抹除日本軍國主義思潮,廢除日本的天皇制,推行西方世界口中的、真正的民主政治。

    結果民調的資料是:95%的人強烈支援天皇制,反對的只有5%。

    主導日本憲政改革的麥克阿瑟無奈,他最後採用了折中的方法處理了這件事情。

    他下令要求日本天皇,可以保留天皇制。

    但有一個十分重要的條件,就是務必要讓日本天皇永去神格,成為實體天皇。

    後來,日本天皇對外公佈《人間宣言》,公開宣佈我是人,我不是神,據說當時的日本老百姓哭的稀里嘩啦。

    “朕與爾等國民之間的聯絡,一直都是由互信互愛而來,非僅依神話和傳說而生,也不是基於,‘天皇是現世神明、日本國民比其他民族更加優越,從而應該支配世界’此等空想的概念。”

    同時頒佈《皇室典範》,具體規定的天皇的具體權力。

    一、天皇僅在經濟上享有部分特權,如從國庫領取的皇室費,不徵收所得稅。二、國家負擔皇室的所有費用,天皇及其皇室成員無需參加工作。三、天皇及其皇室成員必須遵守法律,並依照法律行使其權利,如若犯罪當然也要接受處罰。

    這裡面的第三條已經明確指出,天皇犯法與庶民同罪,所以,對於日本天皇如果在本國隨便傷害別人,是需要付出代價,接受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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