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稅務律師菅峰
-
2 # 五哥現代人
公司統計這個就是掌握員工的收入狀況,你有車有房,工資收入一目瞭然,想找單位要救濟就難了,什麼子女教育補助,什麼公會困難補助以後就沒你的份了。
-
3 # 虎嘯山林0N3c
由於在國有企業工作,作為黨員幹部,從企業內部廉潔自律規方面出發,經常要按規定要求填寫個人家庭有關資訊,包括住址、家庭成員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父母、岳父岳母的姓名、工作單位等,以及有無直系親屬在本企業內部經商等,都需如實填寫上報。因此,對於我們國有企業員工來說,每個人如實填報個人有關資訊,既代表著對黨對企業的忠誠,更是一種勇於擔當的表現。所以,我並不認為是侵犯了個人的隱私。
-
4 # 北極狼小號
任何人叫你上報個人財產資訊都不用理會他,社會關係可以,但也僅限父母子女配偶,除非是黨政機關的公務員,他們有義務配合組織的調查
-
5 # 香水百合2205
重要單位重要崗位都要按規定如實填報個人及親屬的工作及財產等相關資訊,不要過度解析,如果不願意可以不在這些單位和崗位工作,任何事都會有利有弊,又想要個好工作又不想受約束,恐怕沒哪種好事
-
6 # 芳華千城萬店
都是民營單位了,去年也被填寫了,不止寫自己父母兄弟姐妹,連物件家也要都寫,連離婚了的也要寫進去,然後有一個名字名下有公司,那就全部職工只要有一個親戚叫這個名的都要寫清楚啥關係,明明不是自己家的也要去證明。
-
7 # 朱鵬律師
這個實際是個人資訊保護問題,你完全可以要求單位提供填報資訊的依據,並說明目的。如果是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登記,例如黨政機關財產申報等,這是合法的。單位取得資訊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該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不能非法洩露,否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
8 # 水波不興3291
本人是工作多年的公務員,我來簡單回答一下還個問題。
先說結論:單位是否有權要求員工提供這些資訊,以本人所在單位的性質和本人的具體身份所決定,切不可一概而論。從根本上說,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與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關的單位性質界定、個人身份界定以及必須報告的具體內容的問題。具體說來:
一、關於單位的一般解釋通常中國所說的單位,大致包括三大類:1、所有實行公務員管理的黨政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2、國有事業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3、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的企業。其餘所有的單位,一般不再涉及。
二、中國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政策演進過程,以及必須報告的主要內容1、早在1997年1月31日,經過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
這裡所稱的“領導幹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級以上幹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縣級以上幹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幹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幹部、選舉產生並經主管部門批准的領導幹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幹部。很明顯:即包括公務員,也包括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的領導幹部。即:擔任副縣處級及相當於副縣處級行政職務、黨內職務的領導幹部。
2、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目的是: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尤其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2017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重新修訂之後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從2017年2月8日起實行。原《規定》被明確廢止。這次修訂,堅持分類管理原則,力求抓住“關鍵少數”,進一步突出了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監督,適當調整了涉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報告物件範圍。報告事項內容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的相關情況。
3、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要求報告的領導幹部的範圍和主要內容。
關於領導幹部的具體人員範圍是:1)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幹部);2)參公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3)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級、市級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必須如實報告的具體內容非常多,有兩大部分,(一)本人及配偶、子女相關情況:1、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3、本人因私出國(境)情況;4、子女與外華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5、子女與港澳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二)工資、勞務收入、房產、投資資產以及興辦企業的情況:1、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的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情況。
三、回答題主的問題:單位要求員工提供登記在自己名下,或家屬名下的車輛和身份證資訊,合法嗎?遇上此類事情,最好認真打聽一下,弄清楚:1、單位要求提供相關資訊的政策依據究竟是什麼?沒有政策依據的,當然可以不予提供;2、本人所在單位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嗎?不在此範圍內的單位,對不起,可以不予提供;3、本人是副縣處級以下幹部嗎?或者有可能提拔為副縣處級職務、職級嗎?本人身份不在此範圍之內的,即便你想提供,還沒有相關組織要求你提供呢。
如果三條都符合,或者恭喜你,你可能己經被列入提拔物件了;或者提醒你,紀委、監委可能核查你的個人有關事項了。更明確地說:一旦本人屬於必須報告個人事項的範圍之內,就必須如實報告,自覺地接受監督,還要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做為公職人員,意味著你必須放棄一部分所謂的個人隱私,當然是合法的。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範圍內,就必須提供,如題主提出的配偶、子女的身體證資訊,就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下的附表中,要求非常明確。當然超出報告表的內容,完全可以不提供,如本人、配偶、子女名下的車輛資訊,表中根本就沒有要求。
如果本人只是普通人員身份,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毫無關聯,當然不合法,完全可以不予理會。
-
9 # 獨小僵
公務員一般處以上幹部個人事項要進行審查,科以上幹部個人事項要進行備案,這是為了讓公務員合法收入更加公開透明,防止有貪腐的情況發生,如果你是公務員,這是黨風廉政的常態化,沒什麼不能報告的,除非你心虛,只是老婆那一關很難過,要做好家屬解釋,我看到很多被處分也有另一半隱瞞資產的情況;如果是一般非國家企業,我覺得個人公司是沒有權利去摸排你的個人資產和涉及隱私問題,國家法律也不允許。
-
10 # 一路平安1N7I
讓他們去車管所查去,有時覺得很可笑,別人傢什麼都要登記,憑什麼?是政府發的還是單位發的?公民個人物品為什麼單位要統計,有什麼權利知道?一群法盲。
回覆列表
1.若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這樣做合法,不侵犯隱私;2.一般企業單位尤其是民營企業,或外資企業,這樣做違法,侵犯個人隱私。因此,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