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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立商企服

    首先,看下惡意搶注商標的定義:

    “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本身來說,惡意搶注商標這件事情,是比較難界定跟維權的。

    (1)主觀要件:申請人為了不正當利益。

    分析方法:

    1.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

    2.是否高價賣給被搶注人,

    (2)行為要件: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

    包含: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

    (3)客觀要件:商標已經註冊成功了。

    比較尷尬的是,只有商標被註冊成功了,才會造成“惡意搶注”。

    其中有兩點關鍵因素:

    1、被搶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是否是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

    綜合以上三點所訴,同時具備了上述幾個構成要件後,我們才可以初步認定為惡意搶注商標。當然,最後的認定還要輔助大量的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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