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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納百川135194590

    我認為在既有多層商品步梯房加梯是加梯人為自己方便、聯合他人合夥購買的一種自用裝置,是相對他人的私有財產,是在既有公共區域內設立新增物權的行為。

    公平、自願、誠信是民事行為的三大基本原則。加梯是民事行為,三大原則也是既有多層商品步梯房加梯行為要遵循的法律行為原則。多層商品步梯房是業主既有的法定的物權,所加電梯是加梯人為了為自己的方便、合夥購進的一種使用裝置,這種裝置既不是多層步梯房的基礎設施、也不是多層步梯房的附屬裝置、更不是不願加梯人的標的物,是加梯人合夥在既有的公共管理區域內、新增的待定物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任何人無權自由設立物權、物權是法定的。所以用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管理原則設立在共有的法定物權上既不公平、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行為。《民法典》278條款規定的是對業主現有物權中的、共同管理事項(物業)的管理內容及共同事項(物業)管理的表決辦法,不是物權的設立條款,是一種既存的物業管理條款,拿物業管理辦法的條款去設立新增物權的方式是錯誤的法條運用行為。我認為、加梯可以、要依法依規,善意的協商一致後加梯,這才是善意的民事行為。

    綜上只是個人觀點,持不同觀點的網友,請交流指正。

  • 2 # 1xbnmv

    公共設施是全民所有的,舊樓加裝電梯顯然屬於該樓棟特定業主的共有財產,絕對不是公共設施。所以舊樓加裝電梯,必須經業主“協商一致”,不一致是不能裝的。有一戶業主反對,加裝電梯都是違法的。

    任何組織、部門、團體、個人都無權打著“惠民工程”的愰子藉機斂財,強加干涉強行加裝。未“協商一致”強行加裝違法,屬違法違規建築,必須強制撤除。

  • 3 # 冷泉26

    但是,在加裝電梯在給居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矛盾和糾紛,比如,後加裝的電梯所有權歸屬的問題,是屬於共有設施,還有“私有”財產呢?

    一、老樓加裝電梯所有權如何認定

    對於老舊樓房加裝電梯的所有權歸屬,目前國家還沒有法律規定,人們能看到的也只是一些地方性的檔案,而且也並不統一。比如福建省在《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全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指導意見》中規定 : “增設的電梯產權歸該樓號業主共同所有。”但是在《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全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指導意見》中卻是這樣規定的 : “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產權歸該單元出資業主共有。”

    很明顯,兩個地區對於加裝電梯的產權歸屬並不相同,前者認為應該歸本單元所有業主共有,而後者認為只有出資業主才享有電梯的所有權。哪個規定更有道理?如果電梯出現了事故,應該由誰承擔?電梯的維護費用由誰來出?這些問題,都會因為電梯所有權不明而難以解決。

    二、電梯所有權歸屬問題不能“一刀切”。

    1、業主有權約定電梯所有權歸屬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 業主對於小區重大事項有共同決定權。對“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依法由業主共同決定。應當經過“兩個三分之二” ,即佔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而老樓加裝電梯,也必然要牽涉到電梯所有權歸屬的問題,也應該由相關樓棟“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在滿足上述“兩個三分之二”以上的前提下,全體業主可以共同約定電梯所有權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還是屬於出資業主所有。也有一些業主把電梯所有權約定給了第三方,比如物業、電梯公司等,業主乘坐電梯,需要繳納相應的費用。

    2、業主沒有提前約定所有權歸屬怎麼辦?

    1、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如果業主沒有對新增電梯所有權歸屬做出約定,則應該預設為單元全體業主共有。

    新增電梯,都是在樓外共有區域建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 : 業主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對於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在該樓棟業主沒有約定的前提下,電梯就是建築物的附屬設施。因此,電梯就屬於業主共有。

    2、加裝的電梯,是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並且滿足了“兩個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因此,增加的電梯,不是哪一個人的自主決定,而是整個單元業主的共同決定,其結果,也要該單元全體業主承擔,具有共有部分的屬性。因此,在沒有約定的前提下,電梯應該認定為該單元全體業主共有。

    3、從表面看,一樓業主並未出資,沒有電梯的試用權,如果不出資也可以使用,是對出資業主的不公平。老樓加裝電梯,應該全體業主共同出資,共同承擔管理與維護的責任。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未出資業主不能以不使用增加的電梯為由逃避出資和管理的責任。對於那些未出資業主而言,理應他們出資的部分,已經由出資業主給墊付了。因此,出資業主與未出資業主之間,就行成了債權關係。在未出資業主履行出資義務之前,出資業主對未出資業主採取了限制使用電梯的措施,什麼時候他們履行了出資義務,這項限制即可解除。

    看了上面的分析,大家認為,老樓加裝電梯的歸屬權是全體業主共有好,還是出資業主共有好呢?

  • 4 # 濤聲依舊70621778

    當然不是公共設施!這種東西就只屬於那些需要加裝電梯的幾戶人家的,別把這種違建品再強行加給不想裝電梯的人了!

  • 5 # 駝鈴2905952599759

    2020.5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自委、發改委、城管委、市場監管局5部門聯合印發《北京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工作手冊》明確,加裝電梯部分不計入樓房建築面積,不變更原房屋權屬資訊。根據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廣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顯示:不動產權利人在原用地權屬範圍內加裝電梯的,可以申請辦理面積變更部分的不動產登記。(注意:必須是在原用地權屬範圍內加裝電梯)

  • 6 # 勇者何初

    各樓層按照樓層高低進行均攤,然後政府補貼一部分(大比例),這是目前深圳政策。但是,加裝的電梯應該屬於小區或者物業來維護管理,並屬於公共設施但不是私有財產。

  • 7 # 聰明的糯米aS

    加裝電梯不可能真正的解決方便。真正的加強小區裡的管理水平,清除樓道里的一切東西,是真正的方便群眾。電梯不完全是解決問題的原因在於不能統一思想。每個樓的現狀不一樣,一刀切出了問題誰來解決。樓道里的髒亂差解決不了,電梯能完全解決了嗎?

  • 8 # 德彰日月

    開發商購地建設的小區,小區土地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如小區土地是國家劃撥的,現小區地皮也是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建電梯是部分業主的按份共有物,不是小區或樓棟或單元的業主共有物,故電梯所地皮應先經小區全體業主依法表決透過才合法。小區增設公共設施都須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一個單元的部分業主加電梯也必須經業主大會表決透過,否則違法。

    因地皮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僅此點加電梯面積就不具備合法性,就不能認定為公攤面積,更不可進行不動產登記。

    對於一個建築,它所佔土地不合法,即五證不全;它與業主的原公攤面積的屬性不相同,不具備劃歸公攤面積的條件,如有的地承諾作為公攤面積,純為無法胡許原,忽悠業主加電梯的欺騙。試想作為公攤面積不合條件受阻,如提進行不動產登記,更難上加難。現無一市承諾,該死了,人心不知足,得隴又望蜀。

    現給加電梯定位,①合法的步梯(不須改建)拆改,以適配電梯是違法的。②加電梯是部分業的按份共有物,既不是小區(或單元)的公共建築,也不是某業主的私有建築,如與合法建築的屬性特徵對比,它不完全具備合法建築的屬性特徵,故不是合法建築。是矛盾中的難產兒。

  • 9 # 繽紛漂流瓶Wu

    很好的題目,一棟樓業主,全部都參加加裝電梯,是共同私有財產。一棟樓業主,部分參加加裝電梯,是損人利己的私有財產。

  • 10 # 晴天望霧

    加裝電梯當然屬於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有:1、電梯;2、公共照明裝置;3、廣場、路燈、路牌、路標;4、公共健身及兒童娛樂設施;5、公共消防裝置;6、公共座椅;7、公共衛生間,等等。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築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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