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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商世好

    關於"勞動者在單位二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二年後勞動者又與單位簽訂了固定合同,合同有效嗎"的問題?

    有效。如果是那兩年沒有籤勞動合同的時間已經繳納了社會基保險就更好了。

    對於簽訂勞動合同而言,法律規定是連續簽訂十年以上勞動合同者,視為長期合同,也可以不再繼續繳籤合同。

    需然前兩年沒有籤合同,但兩年後又簽訂了固定合同,說明你真的很優秀、可靠了。

    從長計議吧。小事可以忽略不計,不要斤斤計較。

    管見了。

  • 2 # 花貓53

    勞動者在單位二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二年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五年固定合同是無效合同。勞動者應先與單位協商解決補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也可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補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可將二年的社保補繳,這對勞動者來說,主張自已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

    單位為了自己的利益從勞動者工作之日起兩年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關係,就是為了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後簽訂五年固定合同,期滿後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都是違法合同,實屬無效。補籤無固定期限合同才是重點。

    勞動法實施細則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 3 # 職場管理學

    這個合同有效。

    勞動法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兩年以上為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兩年之後繼續不籤勞動合同,如果簽了,那就不是視為。

    勞動合同的簽署,只要是本人簽字,就是有效的。無效的情況也有,但是很少,比如不是本人簽字,透過威脅、引誘、哄騙等方式簽署的。

    如果你說企業前面兩年沒簽合同,兩年之後簽了,那合同有效。但是,你可以主張前面未簽署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

  • 4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遇到這種情況。你沒有簽訂合同的,既然你也在該單位工作,那麼你考慮的就是,有沒有給你正常的繳納社保。

    畢竟這個前兩年沒有給你籤勞動合同。那麼兩年後才籤的合同,當然。你也沒有辦法 !你現在需要考慮的就是,這個有沒有給你交保險?

    當然,您所簽訂的這個合同是有效的。因為畢竟合同屬於雙方的意願。前兩年你沒有籤,那是你與你所在單位的意願,也沒有辦法。

    然後五年後單位用不願意給你籤合同了。這個也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因為他畢竟執行完了,你這個合同年,所有的東西!

    所以說她不續簽你的合同也是在。合情合理的範圍內!不過有一點就是,這個,既然你在單位工作這麼多年,她如果說不跟你籤合同。要對你進行一定的補償。具體補償比例應該是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 5 # 華銳眾合酒店諮詢

    先理一下,入職兩年沒簽合同,第三年開始簽了五年合同,到期後單位不續簽,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首先,勞動合同簽訂是存在法律效力,這個毋庸置疑。

    其次,入職後不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後認定為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已經超過了2年的期限,應該比較難追述。

    再次,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在續簽,那麼去追述單位的經濟補償金責任,可以按照7年的工齡追述7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備註:7個月工資是指勞動關係結束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含獎金,津貼,加班費等)乘以7。

  • 6 # 千里16094186

    此處問題主要是認為公司一年後未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規應已視為無固定期限,而後再簽訂的五年合同無效。但是,我認為該合同有效的原因有: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有: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涉及認為五年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未違反法律法規,二年後及時補簽了勞動合同,那麼五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可視為雙方協商一致、對合同進行了變更,不能因為一句不懂法就全部免除了勞動者的責任。

    勞動者現在可以依據上述第七條申請仲裁,其訴求有:

    1、要求企業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雙倍賠償金(11個月工資)。

    2、要求企業補籤前兩年的勞動合同(勝訴後,進而以連續兩次簽訂合同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3、要求企業補交前兩年的社保。

  • 7 # Sir聊HR

    你好,看了你的問題及描述,我可以確定二年後公司與你簽訂的五年固定合同有效,你的情況可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在於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規、企業與員工雙方依約執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一些法定必備條款,比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資待遇、勞動防護以及社保等,如果合同裡面有這些方面的內容且單位依約執行了,那麼你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相反,如果勞動合同裡面規定的內容不合法不合規,或者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待遇,但企業實際沒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執行,那麼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

    另外,勞動合同是否無效,需要勞動部門甚至司法認定。

    從你的情況來看,再次續簽合同的時候,簽訂了五年期限。現在合同期滿,從勞動法方面講屬於合同終止。五年期間你與用人單位沒有發生糾紛,說明勞動合同在按規定執行,基本可以確定你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你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與同一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提出續簽無固定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的情況其實很特殊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實你早就在法律意義上屬於已經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只是由於你不懂法不知道罷了。因為單位在最開始二年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就憑這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滿一年以上不與勞動著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我說你在法律層面上早就已經算是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勞動合同了。但二年後你又與單位簽訂了五年固定勞動合同,現在合同又到期了,如果你還想續簽合同,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你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現在不想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的單位需要按照你實際工作年限支付你經濟補償。

    你一共在這家單位幹了七年,那麼按照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你7個月的經濟補償。你最近這12個月的應發工資是多少,加起來在平均一下,大概就是單位要支付你的月補償金標準,然後再乘以七,就是你一共應得的經濟補償。

    總之,你的情況非常簡單清晰,你的合同是有效的,你也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可是現在單位已經不想再與你簽訂合同了,但是必須支付你經濟補償。如果單位不支付,你需要申請勞動仲裁。

  • 8 # Yifan5

    《勞動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關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法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事實勞動關係認定,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證明勞動者讓度勞動使用權,提供有償勞動。即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報酬而形成的關係,也就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所以,勞動者需收集證據,如用人單位招工招聘時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報名表”;支付工資憑證(發放工資花名冊);工作證等。否則,難以維權。

  • 9 # 我姓昔你呢

    不過後面你又簽訂了固定期限合同,那就應該是你自動放棄了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過,等合同到期後,如果不續簽,你可以要求賠償金,及第一年的雙倍工資。你現在要求這些也沒有任何意義了,如果你去告,就算是判你贏了,你覺得單位不會整得你最終自動離職麼?前面吃虧了,後面主意點就行,畢竟你還是想繼續在這裡工作的。

  • 10 # 暖心財經說

    勞動合同判定有不有效,並不跟單位有沒有違法行為有關係。只要合同的條款必備,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內容,那麼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但是,在生活中有一種單位非常聰明,懂得鑽勞動合同法的空子。

    那就是一開始不給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甚至不給職工交納保險。過一段時間之後,甚至一年兩年之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等待過上幾年,不給職工續簽勞動合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遇上這樣的單位,大家在這個單位以前工作的一兩年時間,實際上是白費了。

    沒有保險、沒有合同,按照我們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必須為職工交納保險,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給職工籤合同、交保險,勞動監察部門會給職工維權。

    可是我們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裡明確了,違法行為自終止之日起兩年內不被查處或者舉報的,兩年之後不再查處。

    所以,如果一個行為違法結束兩年之後,沒有被查到,那麼就不會管了。

    因此,我們的普通勞動者也多掌握法律知識,別被黑心的用人單位鑽了法律空子。

    尤其是以前不給大家籤合同、交保險的,突然變了性,給大家開始籤合同、交保險。這樣就是造成違法行為終止了。只要合同簽訂超過兩年,我們就沒法維護自己的利益了,所以大家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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