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薯條的Vlog

    朋友,一年前我老婆他們公司就是這種手段,法人沒變,藉故讓你更換職位而且職位和之前的毫無關聯。你就沒辦法和信心繼續留在公司,公司就說要麼你就繼續做下去要麼就把你辭退。這個時候我就去找法律援助,律師說的是先仲裁然後看仲裁的結果,當時律師就說我們的勝率非常低,到現在快一年了交了五千塊的律師費沒有了,仲裁的事情也不了了之,店大欺客永遠就是這種,公司法人沒變怎麼告都沒理。

  • 2 # 阿輝哥羅

    你好!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根據你的描述,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肯定是有希望告贏的。正義從來不缺席,只是早晚的問題!

    所以你要做的是要保留證據,讓有利的證據為你說話。最好是有影片與錄音作為第一手證據。這樣的不良公司,相信大家都會反感它。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幫到你。

  • 3 # 蘇霍姆林斯基

    收集證據,即使你辦了離職了,因為你有主動權,所以你可以反悔。你就說對方存在欺騙行為。你才反悔的就行了。你現在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經濟補償。

  • 4 # 兔子嘆人生

    離職手續辦完,板上釘釘,既成事實,想訴諸法律索取賠償,幾乎不可能,建議不要瞎折騰了。公司當初採取欺騙手段,而自己不做決斷,事後再算賬,一定是被動的。當然也有非常小的機率勝訴,但是機會微乎其微。

    1.離職手續辦完,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彼此已經沒有瓜葛。

    不管公司欺騙也好,還是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也好,離職按流程走完,並無違反勞動法之處,已經出現書面協議,鐵證如山。

    欺騙行為的存在已經不屬於事實勞務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糾紛,而是公司與個人雙方確認解除勞動後後的利益矛盾。不管公司是否欺騙,自己也是自願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2.離職追償經濟損失,多是考慮被離職後的經濟補償金,而並非想繼續回去工作。

    非常清楚,明文規定,一個勞動者工作多年,公司無故或者使用調崗降薪等惡意行為來逼迫員工離職,那麼員工離職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的。

    補償辦法就是每工作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是滿半年的情況下,可以拿到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而這些補償需要在員工離職前與公司協商或者仲裁方式達成一致。如果未事先約定。那就只能按照普通離職對待。

    3.牽扯經濟補償金額巨大的,可以透過收集證據嘗試以公司採取欺詐行為,不願給與經濟補償的行為進行訴訟。

    一般情況下,某個人在某一個工作單位,工作三五年都不會出現向公司索要補償的問題,要麼是員工自動離職,要麼被公司辭退是由於自己的問題,要麼不想找麻煩,要麼就是並沒有勞動合同。

    一個公司除了經濟危機,需要改革,裁員以外,也很少會無端辭退老員工,即使公司要輸入新鮮血液,也一定會好聚好散,協商解決。不到萬不得已,不會給自己找麻煩。

    如果你是工作了很多年的職工,而且是在公司欺騙的情況下被動離職,可以嘗試蒐集證據,人證物證,錄音等,至於書面證據肯定不好使了。嘗試訴訟追償,如果數額不大就算了,耽誤不起,如果敗訴,勞民傷財。早幹嘛去了。

    4.吃一塹長一智,以後記住教訓。迅速找到工作才是上策。

    對於本次出現的被欺騙行為,可以給自己敲響警鐘,以後注意,不要再出現同樣的錯誤。另外最重要的是趕緊找工作,解決經濟來源問題。至於是否訴諸法律,還是要慎重考慮一下得失。如果告就要投入時間成本,人力成本,輸了還要損失訴訟費。如果不告,就失去了萬分之一追償多個月工資的機會,但很明顯成功希望並不大。所以自己衡量利弊後,做出決斷。

  • 5 # 兩隻紫燕

    答,你們是成年人,有頭腦,有思想,有實踐,有經驗,哪樣的騙法,才能騙到你們?說騙了一人,也算罷了,騙了你們得有好多人,這就講不清楚了,要上告,你們得集體取證,比如他騙你們的檔案,你們的集體簽名,你們先選幾個人代表,去仲裁訴訟,仲裁叫你如何,你們就如何,仲裁是為勞動人民說理的,你們聽仲裁的沒錯,一切按照仲裁的指導辦理,我相信能贏。

  • 6 # 法律咖啡

    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如果你沒有任何證據,也分情況:

    (1)如果顯示是你主動辭職,可能什麼補償也拿不到;

    (2)如果是協議離職,要看協議中是如何約定的。無特別約定,公司需要依法支付補償金。

  • 7 # 海峽騎士

    如果公司是在資訊透明的情況下,用忽悠的性質勸說你離職,那公司並沒有錯,你的愚蠢公司並不需要買單!但是,如果公司故意隱瞞資訊或用虛假資訊欺騙性勸你離職,那你可以告公司,因為那是強者對弱勢者的欺詐!

  • 8 # 澎湃觀察

    這樣的公司也沒什麼值得留戀的。或許自我反省一下,如果自己是金子肯定不會有這種結果。好好提升自己,告來告去無非就是為了什麼所謂的尊嚴等等,那都是白浪費時間,打鐵還要自身硬。

  • 9 # 洋嘉愛歌舞

    既然是用欺騙手段做的事,只要員工手裡掌握著真實證據和能證明手段是用欺騙手法乾的人證,就有告贏的機會。1.員工在進公司面試的時候,公司擁有要和不要這個人的絕對優勢。2.在面試過程中被面試人有了解公司的工作及公司實際的工作內容的權利。3.在面試合格通知報道後雙方會透過對話協商達成共識。4.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協議之前應該一條一條看清楚協議的內容,有不瞭解和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時問清楚。公司方要根據提出的問題作出真實的回答。5.員工也要用自己的眼睛多觀察,並可主動和老員工交談。從談話中找到自己需要的資料。6.在感覺公司合乎自己的想法和要求的時候,同意簽字。7.在雙方之間建立了共識後雙方會簽訂一式兩份協議.協議書甲方當事人會簽上自己的名字,簽上日期並蓋上公章。並交由乙方儲存。 根據以上所述:員工指的欺騙手段是怎樣的手段?望能告知(因為我們公司招聘所有人員都是我經手籤的協議)。謝謝!

  • 10 # 無為6777599135

    欺騙也罷,不欺騙也罷,如果公司自己感到無望了,早離開也好,或者你不適合在這公司呆下去了,公司用它自己的方式解僱你,無論那種,只要是與公司分手,那立即就走,不留戀,只要把自己應得的利益算清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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