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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邱書慶

    原來的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實存在漏洞!++++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各人名義所負債務權力,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上的漏洞真的是有人專,新的司法解釋煥然一新,明顯是把漏洞補上了!婚姻中的兩個人如果真的是懷有其它目地,在存續期就可以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即然不用夫妻雙方簽字,就可以單方面簽字借貸,最後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償還。那可是太可怕了!比如:我可以向銀行貸款,銀行貸不出來,還有民貸,私人借貸?借它20萬,先瀟灑瀟灑,最近老婆把我控制的沒錢花,這回不就有錢花了!我要買個包包,老公幾次拒絕不給錢,現在貸款這麼好貸,偶也貸點買個包包!

    須知陷阱就在我們慾望的身前左右,陷進去就不由你自己了,它會讓你越陷越深,從最初的幾千,幾萬演變成幾十萬,這就了成了人生的大難,夫妻就是同林鳥,大難當頭各自飛。恐怕你飛都難以插翅了!鉅額的債務跑得了嗎!面對婚姻法第二四條的規定,雖然你有一千條理由,你也過不幹系!特別是那些不懷好意的夫妻,更可以利用其它途徑陷害婚姻的另一方。是不是太可怕了!都能把人的腦袋憋大了!

    夫妻二個共同行為人,為什麼一方可以代替另一方去行使別人的權力?合理嗎!大家談談自已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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