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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冷明貴

    混淆概念,離婚了就不是妻子了,行同路人,一切民事權利與義務皆終止。但這位母親的要求法律會支援,法官會酌情考慮。這個錢用了也不安心。理是理,法是法,做人要先講理,最好別講法,法是篼底的。

  • 2 # 弓千里

    這個遺產財產糾紛案,死者前妻要求分割死者遺產是無理要求、因為這是死者離婚後的車禍賠償金,與前妻無半點關聯,前妻要財產、首先要反悔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屬,現在孩子父親去世了、孩子的爺爺奶奶是第一監護人,母親也可以是孩子的監護人,但需要孩子自願,財產分割如果孩子願意隨母生活,那也只能是孩子的撫養費,父親的死亡賠償金仍需奶奶管護、待孩子成年後父親的遺產由孩子自己處治。這位母親是奔錢來的,她就錯了,婚姻存繼外財產,無權分配與自己,如果感覺孩子沒了爹,考慮奶奶生活困難、自願擔負孩子的撫養哪還箅理性、是好的,至於這筆賠償金,在賠償處理時,是按死者喪葬費,父母養老費‘(贍養費)、精神損失費、孩子未成年前的生活費,以及死者的死亡賠償合計進行賠償的,前妻是無法分配的、在處理時你不是家庭成員,所以沒有你這個前妻的份,現在你只能和孩子的爺爺奶奶協商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在孩子自願的情形下進行妥善決定,人這一生不能只為錢活著!自己的觀點做個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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