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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是工資還是福利?有何依據?
公司規定滿一年的員工年底多發一月工資作為年終獎,但是去年沒有給我發放,老闆說效益不好不發了,作為福利想發就發不想發就不發,且這項制度公司也沒有形成文字公佈,就是申請仲裁也沒有證據,怎麼辦?
一、年終獎是不是工資的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既然年終獎屬於獎金的一種,也是一種貨幣性收入,那麼年終獎也自然算入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該規定,獎金屬於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範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所以根據該解釋可以確定年終獎屬於工資。
二、年終獎確定的型別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關係雙方對年終獎的確定有三類形式:
1、勞動合同約定。
2、公司規章制度規定。
3、企業老闆口頭約定。
三、年終獎確定的方式
1、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約定內容包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入職崗前培訓時,勞動者應當保留用人單位關於支付年終獎的相關檔案或規章制度。
3、入職時用人單位口頭承諾會發放年終獎,勞動者要求以書面形式確認。
四、年終獎的維權
年終獎既然屬於工資,就不得隨意剋扣。雖然有相關法律規定了年終獎這個法律名詞。而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強制規定年終獎應如何發放,而是將獎金髮放的自主權更多地交給了企業。
公司不發年終獎,是否屬於勞動仲裁度問題,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
1、如果在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約定年終獎金項,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沒有關於年終獎金的規範,口頭約定沒簽書面檔案的,是不適合申請勞動仲裁的;
2、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設立了年終獎制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金項,口頭約定簽訂書面檔案的,年終獎則視為工資的組成部分、勞動合同的約定項或簽訂書面檔案的口頭約定項,具備了發放年終獎的條件,不發時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五、給你的建議
如果你在此公司從業已滿2年以上,可以參考入職第一年的年終獎,作為申請勞動衝裁的證據。
回覆列表
如果寫到合同條款裡的,那就得發放,如果沒有寫到合同裡,發不發都可以。
好些企業在招聘的時候,會承諾每年漲薪,有季度獎,有年終獎等等,但是如果籤合同的時候,這些非國家強制規定的福利政策沒有寫到合同內的話,最終公司是否兌現承諾,這個就看公司的盈利狀況和老闆的心情了。
這些企業在招聘的時候,為了吸引人才,往往工資可能給的不多,但是會承諾入職後有很多福利,但是在籤合同的時候並沒有,這個就需要留意了,因為這個只是口頭承諾,在合同裡並沒有體現,就算拿著合同去勞動仲裁也不會勝訴。所以,與其在入職的時候聽人事給的福利承諾,不如在工資上做要求,當然,如果遇到的是國內知名的大企業,可以詢問之前在職的人員,看是否會有這些福利,或者是福利兌現的機率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