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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朱禮華談勞動仲裁

    要想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楚這個“1”到底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代通知金”

    提到這個“1”,很多人都會說是代通知金,其實在《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代通知金的說法,這只是HR界一個通俗的說法,意思是指當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才能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用多付1個月工資來代替提前通知而立即解除。

    相關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什麼時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那麼,是不是企業只要支付代通知金(多付1個月工資)就能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否!

    只有在三種情況下,企業需要支付,嚴格來說是可以支付待通知金來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企業透過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來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都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需承擔相當於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具體是哪三種情況呢?簡單來說就是: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二次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詳細的法律條文是這樣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當然,部分土豪企業願意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金額基礎之上多付經濟補償金則另當別論,比如最近三星的蘇州工廠關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就是N+5。

    “N+1”中的“1”究竟指的是什麼

    對於“N+1"中的”N“,沒有任何分歧,大家都知道指的是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且是上封頂,也就是超過當地平均工資3倍的,最多按平均工資3倍來計算。

    那麼,這裡的“1”是不是也是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呢?這個問題存在很多的誤區。

    我認為,這個“1”指的不是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是員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立法的主旨或目的是,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可以提前找工作,避免被企業突然辭退失業而導致沒有收入,產生就業的真空期。如果企業不願意提前三十日通知,則需要額外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實質上相當於勞動者繼續工作了三十日,這也從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

    而對於這裡的N,屬於補償性質,所以是按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

    對此,相關法律也有著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舉個相對極端的例子,某員工原來月工資是1萬,工資調整到1.5萬過了一個月,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N計算的金額只有10,400,而1應該支付的金額就應該是15,000,兩者相差甚遠。

    為什麼會這樣?很顯然,如果公司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繼續上班一個月,應該能拿到15,000的工資。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強調,補償的N個月的工資有三倍封頂,而代通知金沒有封頂,是按照員工上個月的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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