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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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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阿梁152270353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以律師事務所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務,通篇法律對於律師事務所是盈利性組織還是非營利性組織,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不可否認的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對於法律服務本身而言,就屬於公益性質的。因為法律服務是一個社會公共產品。因此律師事務所應該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一個組織的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這個組織的法律性質定位是第一性要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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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秉諾_尚俊律師
真希望律師事務所是公益性組織,不以盈利為目的,律師事務所需要的經費由國家財政支付,或者由社會捐助,那樣,律師工作該有多麼輕鬆啊!群眾請律師也不用支付費用,也不會抱怨律師欺騙他們,和諧、美好!期盼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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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限風光居士
律師事務所簡稱律所。它對不是營利性組織。準確講,它是靠自收自支來維持的準事業單位。對此,我們從以下方面進行判斷和解讀。
一、從歷史沿革看是事業單位。
新中國建國後,律師管理一直是國家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編制。那時候叫法律顧問處。從司法部到地方各級司法局、處,都設有若干法律顧問處。從事律師工作的人員都是國家公務員性質。上世紀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以後,對律師進行大刀闊斧地改革,將法律顧問處改名律師事務所,然後進一步將律師事務所改革為自收自支的自治組織。並開始具有以下特徵。
1、國辦所全面取消,改為合作律所,國家不再透過編制和薪酬維持,透過律協和律管處進行管理。
2、合夥律所像雨後春筍般遍地開花,走向了自由職業的道路。
3、大量的國家律師退出編制,不再享有國家工資及其補貼,靠自己掙錢養活。
4、律師不再持有公務員特色的律師證以政府機關名義從事律師工作,其他部門或個人對律師工作的配合也大大減弱,甚至在很多方面受到歧視。
5、律師執業證的取得,取決於透過律師資格考試和律所接受合作或合夥的事實構成。
二、國家對律師管理也是事業管理模式。
律師管理除了受司法局行政管理外,還有律協自治管理。而原工商局或現在的市場管理監督局從來都沒有對律師行業的管理職責。
2-律所執照頒發也是司法局,而不是工商局。
3-稅收管理,也是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徵稅(當然,近幾年統一到增值稅上)。
4-律所及律師違規違法,也是律協懲戒委員會來處理,工商部門無權處理。
三、律師工作的特性表明,它不是以盈利為目的。
1-律師參與刑辯,成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中控辨雙方的一角,是審判三角架構中的一角,其地位特殊。它既不受制於審判、控訴任何一方的制約或服從,也不受制於委託人受託安排,具有獨立性。若眼睛只盯著怎麼去爭取自己利益最大化,可能會喪失獨立性,成為掰角。
2-民事代理以及法律顧問工作也不容許以盈利為目的。委託代理精髓在於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若以盈利為目的,即應該理解為市場行為,這可能形成在代理各階段對委託人的榨取,在法律顧問工作各階段討價還價,產生各種各樣的巧取豪奪,辜負一份人與人之間的信任。
3-律所以盈利為目的,可能引發資本控制律所,逐步形成公司化律所。資本可是逐利的,它一方面可以把律所做大做強,可表面的光鮮,可能給大量律師灌輸市場競爭的意識,也可能在一地或區域形成市場壟斷,破壞律師行業生態。
當前,可以觀察到的是,律師行業管理放任律所以盈利為目的,結果律師開始炫耀自己收入,有的律師一年高達幾千萬,律所高達幾個億,律所開始大魚吃小魚,大律所越來越大,市場資本也開始介入律師業,開啟瘋狂盈利的大嘴。
可是,一個准許以盈利為目的市場主體,卻不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理,而是由司法部門管理,律師個人則又律師協會懲戒,錯位管理勢必形成一個無比巨大的怪胎。
說實話,以現在律師行業這種以盈利為目的的發展趨勢,我對律師前途感到十分沮喪,我不相信它會給社會帶來什麼進步,只能帶來法律信仰的弱化或缺失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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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律師事務所具有盈利性與公益性相結合的組織。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但是政府的公辦律師事務所是以公益性質為目的的。
至於公司性質的律師事務所是為本單位服務的。不存在盈利性與公益性質的,應當是本單位的一個部門,為本單位法律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