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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ir聊HR

    首先要確定一點的是,無論誰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方面都不能扣你的工資的。

    你的提問表述太過籠統,我把它轉換成更容易理解的形式來回答。你的意思是不是想說“公司或者你個人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現在公司卻要扣除你一個月工資的30%,你該怎麼辦?”如果是這個意思,我來解答吧。

    一、如果是你的公司書面提出來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不僅不能扣你的工資,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如果你的公司扣了你的工資,你就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退還你扣除的30%工資,另外還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你在該公司工作年限來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你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算,不滿半年的就不用支付。如果你在該公司乾的年限越長,你獲得的經濟補償就越多。

    二、如果是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且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的辭職流程,公司就不能扣你的工資。如果扣了,去勞動局投訴,要求公司返還扣除你的30%工資。

    不知道你現在有沒有辭職,如果還沒有辭職,你可以在後期辭職的時候對公司表明你的觀點,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看公司方面怎麼答覆你。如果公司還是繼續堅持要扣你的工資,就按照我說的第一點去做。

  • 2 # 珠城樵夫

    這個勞動合同這一條就是流氓條款,你只要提前一個月履行了書面辭職手續,公司就不能扣你的工資。

    辭職權是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履行了辭職手續就盡到了你的義務,公司不能以此來扣你工資。

    遇到這種事情不能自認倒黴,要學會運用法律途徑來維權。首先,如果自行協商不成,可以到公司轄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般會先調解,如果你沒有過錯那麼公司肯定是悖理的;如果調解不成,建議你選擇勞動仲裁程式,公司在這一過程中付出的一般都比扣你的30%工資多。

    先協商,不行投訴或仲裁。

  • 3 # 廣東佛山刀哥

    這一條,屬於無效條款,因為他與法律精神相違背:

    一、首先,根據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公司是無權扣罰員工工資的!公司不是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沒有履予公司扣罰的權利。=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只要盡到了試用期提前三天,過試用期後提前3O天提出辭職申請即可,無須公司批准或不批准。公司方面,無論合同到期與否,提出中止合同或不續約,都要給員工賠償或補償!

    三、這麼明顯的違法和不公平的條文,白紙黑字列入勞動合同裡,那麼這個勞動合同是有問題的!最起碼,這一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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