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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ir聊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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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的三觀正,做法對!
有家庭的人在外面搞不三不四,是非常讓人不齒的事情,作為一個老闆,能讓兩人結工資走人,這樣做已經是一個三觀正的老闆所能做的最正確的事情了。
有人會說,老闆為什麼這麼便宜這兩個不知羞恥的人呢?其實,老闆能做的,也就這樣了。
01老闆無權干涉員工工作以外的行為首先,老闆是是他們的上級,是領導,對於下屬發生的不正當的行為,一般來說,是可以對車間主管和女工進行批評的。但這僅僅是從道德上來對他們有一個警告,作為一名三觀正常的老闆,他可能不屑於批評,或者勸說二人適可而止,畢竟不是什麼人都樂意“惹得一身騷”。
再者,老闆只是企業裡的領導,他並沒有權力,去禁止員工做什麼事。車間主管和女工搞曖昧,你說他們違法了嗎?好像沒有,但是他們的行為正確嗎?顯然是挺噁心的。這種遊離於道德與法律之間的事情,對外來人來說,是最不願意去管的。
最後,從管理上來說,老闆能做的,也就是將二人開除,以減輕對企業的不良影響。至於其他,老闆是無權也無力干涉的。
02老闆的做法已經是最正確的了一、不縱容壞風氣
作為企業的車間主管和員工,二人發生曖昧的事情,一定會對企業其他員工產生影響。或是茶餘飯後的閒談,或是對公司的管理層議論紛紛,如果老闆當做不知道或者只批評二人不開除,那麼對二人來說,不痛不癢。其他員工看來,老闆就是默許他們如此,那麼企業的風氣就會變差,老闆的威信也會降低。
二、不破壞別人家庭
很多正直的小夥伴,可能會說,老闆為什麼不告訴主管家裡人,讓他們的事情敗露!
其實這種事要是發生在我們的身邊,我們可能就不這麼想了。比如,你看到你兩個同事曖昧,你會去制止,還是會告訴他們的家人?你肯定都不會做的,除非是其中一個人的家人,是你非常要好的朋友,否則你是絕不會特意告知他們的家人的。所以老闆的做法也是無可厚非的。
三、開除也是一種懲罰
老闆將二人工資結算後,合法開除,這就是對他們來說,就是一種懲罰。因為這等於是把這件事在企業裡給他們坐實了。
搞曖昧這種事,只要不拿在臺面上說,當事人一般不會覺得羞恥,而一旦被拿到檯面上坐實,那在心理層面,對他們的打擊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兩人因為此事而同時失業,還要遭到前同事們的嘲笑。所以,老闆將二人開除,可以算是一種合法的懲戒。
總結來說,老闆只是老闆,他不是一個道德和法律的審判者,他所能做的,就是將這種事情的不良影響,在企業內降到最低。開除兩人,已經是老闆能做的最好、最正確的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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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輕鬆安東尼2J
一、雖說直接給兩人結工資走人不符合正常的除非員工的邏輯,但是就這種道德淪喪、傷風敗俗的行為光開除還不足以起到作用,還應該透過教育和警醒來禁止、杜絕類似的情況再出現。
職場中,上級主管和下級員工搞曖昧這種事時有發生。甚至有的情況非常嚴重,打掉孩子的,第三者出軌的也不在少數。
就這樣的行為是職場中最為敗壞職業道德、社會倫理道德淪喪的行為,不論在社會和職場都無法接受,性質非常嚴重。
因為你二人的不控制和情慾放縱的行為不僅給公司的企業文化和正常的管理造成了嚴重的道德缺陷,也嚴重影響了公司的集體意識、影響到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因為你二人的傷風敗俗的行為,很可能會敗壞公司的聲譽,更加會影響公司的業務和發展!
這對公司的聲譽來說是有重大影響。
二、就這樣的行為,上級領導做出開除的決定是合理的,對這種行為零容忍。但是,就把批評教育和警示作用。作為企業和公司的老闆來說,開除這樣的員工是合情合理,在法律的範疇之內。
首先,該員工搞曖昧是傷風敗俗的事情,破壞了社會倫理道德、有違人倫,不論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都是被社會所不恥,因此開除他倆屬於正常的維護社會倫理道德的做法。
其次,為了公司的企業文化和健康發展,也是理所當然。
不能讓情慾放縱的兩個人影響了公司的聲譽和健康發展,更不如讓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這對企業的發展和管理來說是大忌!不能越過這樣的雷池。
但是將其開除並結工資還不足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因為你一直是將他倆開除公司,他們不會認識到自己,錯誤的嚴重性,個人的思想道德和品行也不會因此而改變。
我認為,作為企業領導和管理者還應該對這個上級主管和員工再繼續私底下進行批評和思想道德教育。
雖然將你倆開除,但是必須認識的問題的嚴重性。並要以此為戒,規範自己的德性,做一個德才兼備的進取人,而不是經常做苟且之事,將倫理道德枉顧、踐踏的人。
這樣的人是很危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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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我覺得老闆的處理方法既對又錯。更準確的說,這種對是絕對的,這種錯是相對的,主要體現在含有一定的風險性。下面我詳細的解釋一下個人的看法。
說他做的對,是因為及早讓這對搞暖昧關係的車間主管和員工走人對公司有好處,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員工糾紛和民事糾紛,從而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因此從防範於未然的角度來說,老闆叫行政給這兩人結清工資走人是對的。
另外一點,老闆及時處理公司的不正之風也很有必要。因為公司是生產經營的場所,車間主管身為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全力為公司的生產負責,一心為公才是應有的擔當。可現在好,車間主管卻和女工搞在一起,曖昧不明,將工作關係都搞變質了,這是嚴重違背公司意志的,與公司的價值觀和企業文化背道而馳,是一種不健康、不正常的風氣,車間主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不對車間主管和女工做出有效的處理,勢必讓這種不正之風影響到公司的其他員工,同時也影響公司的聲譽和形象。所以說,老闆讓行政給這二人結清工資走人是對的。
但同時,我覺得老闆的這種做法也存在一些錯誤,說白了就是老闆的這種做法可能存在法律風險,並不是說老闆不該讓他們走人。大家要知道,雖然車間主管和女工搞曖昧,但如果他們的這種曖昧並沒有影響到公司的工作,並且公司並沒有相關的制度規定員工搞曖昧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老闆直接讓行政給這二人結清工資讓他們走人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這個時候車間主管和女工一起去勞動部門投訴老闆的公司,勞動部門很可能會判定公司的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會要求公司支付車間主管和女工二人賠償金,那對老闆來說就真的很倒黴了。因此我才說老闆的做法存在錯誤,或者說老闆的做法存在法律風險。
那麼這個事情怎麼處理才最合理呢?
老闆要確保自己的公司規章制度裡面有明確的條款規定“員工之間有不正當的關係、員工之間搞曖昧關係,並且這種關係嚴重破壞公司的企業文化和價值觀,公司的生產、經營以及聲譽受到不良的影響,公司可以對員工做辭退處理,並且無任何補償。”如果老闆的公司沒有這樣的制度條款,那就要先把制度給定起來再說。老闆可以根據公司掌握的證據程度來決定是對車間主管和女工作批評教育處理還是做辭退處理。如果老闆僅僅是聽說車間主管和女工有曖昧關係,手上並沒有實際的證據,那麼老闆可以找車間主管和女工瞭解事情並做出批評教育處理就夠了。如果老闆真的發現車間主管和女工有曖昧關係,並且影響到了公司的工作,這種情況下可以讓行政直接給他們二人結清工資讓其走人。在我看來,整件事的關鍵就是車間主管這個人,他應該對整件事情負所有責任。因為車間主管已經有老婆孩子了,已經有家室了,他作為成年人並且作為公司領導,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與女工搞曖昧都是要負主要責任的。同樣,女工也是成年人,並且一定知道車間主管有家小,但還是和車間主管混在一起,行為也非常惡劣。因此,老闆讓他們二人走人在情理上和道德上都是對的。但是在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層面上,老闆的這種做法不一定是對的,可能會存在法律風險,如果沒有處理好的話,老闆可能還要給主管和女工二人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那老闆就很冤了,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老闆的做法還是不太規範。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可以留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