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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務審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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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會小童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當中,一般上游企業被認定為虛開發票,都會牽涉到下游企業。因為不管是為他人虛開還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都涉及到了購銷雙方。因此,當上遊企業被認定為虛開的時候,對下游企業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但是,下游企業不一定會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 下游企業是否虛開雖然上游企業被定性為虛開發票,但是下游企業不一定參與其中,也有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虛開發票。比如本身交易是真實的,並且下游企業對於上游企業虛開的事項並不知情。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證明下游企業也參與實施了虛開的行為,那麼下游企業就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當然,如果下游企業主動參與其中,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那麼就可能涉及偷逃稅款,受到處罰。
2. 取得虛開發票對下游企業的影響雖然下游企業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但是上游企業虛開發票,對下游企業仍然會產生影響。
在增值稅上,要看是否還能夠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如果僅僅存在真實的交易,但是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票據,雖然對下游企業不以偷稅論罪,但是進項是不能予以抵扣的,對於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會進行追繳。但是在實際中,上游企業屬於虛開發票,下游企業是很難再重新獲得合規的票據的。
在所得稅上,是否能夠進行稅前扣除,各地有不同的判例。但歸根到底,還是要遵循所得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如果這些條件不能得到滿足,那麼可能所得稅前也無法扣除。
3. 上游企業虛開,防範在先由於上游企業出現虛開發票,對於本企業也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企業要注意供應商的選擇,發票的稽核等程式來防範取得虛開的發票。
(1) 甄選供應商。對於一些長期的合作伙伴,要進行資質審查。要對供應商的經營範圍、資質、生產產品及生產能力等各項情況進行考察。如果臨時要換供應商的,也必須對供應商的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
(2) 對收到的發票進行嚴格的稽核。不僅要鑑別發票的真偽,還要確保四流一致。對於一些特殊的情況,要予以識別。比如供應商經常更換單位名稱的(多為商貿企業),對於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並且處於物流半徑以外的貨物,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對於員工墊支的發票,需要仔細稽核。
(3) 透過資訊化的工具來採集資訊,查驗真偽,並且進行事後的分析與監督。
總的來說,上游企業被定性為虛開,下游企業不一定會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仍然有可能對下游企業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企業需要透過供應商篩選、發票稽核和資訊化建設來做好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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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輝煌gg
不一定!如果下游企業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且在稅收上的處理相對寬鬆,沒有很大的涉稅風險。
由於增值稅發票抵扣鏈條的特性,往往一戶企業發生虛開發票行為後,稅務機關會按圖索驥,順著發票鏈條往企業的上游和下游開展進一步核查,並根據情節作出完全不同的處理辦法。對於受票方企業來說,虛開情節被如何定性,是一個至關重要的關鍵點。
對於納稅人非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用發票的定性和處理政策一般情況下,企業取得的虛開專用發票基本上都屬於非善意。
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銷雙方是否發生實際交易,均直接判定為非善意取得: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
2、購貨方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
3、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一旦受票方企業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申報抵扣或者退稅的,就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按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在稅務上的處理,除了補交已抵扣的稅款之外,還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處於最高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處理,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性和處理政策在日常的業務當中,的的確確有一部分企業並不知情,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貨方虛開的。但是對於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性也非常嚴格。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和國稅函[2007]1240號的規定,
購銷雙方確實存在真實的交易,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交易完全一致,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如何處理呢?
如果被定性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用發票,那就不算偷稅,只需要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無需加收滯納金。同時,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仍然能夠抵扣進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上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可以通俗的說,善意取得虛開發票,購貨方沒有責任。
如何避免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避免取得虛開發票,最大程度降低涉稅風險,是企業的一道重要課題。有以下幾個建議,供參考。
1、取得的發票一定要在財務上把好關。仔細核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方名稱、稅號、貨物服務名稱、金額、數量等與實際交易情況是否完全一致。
2、結合購銷合同協議、入庫單、運輸單據等互相印證。財務人員取得發票後,不光要核對發票本身的內容,還要結合其他的資料進行交叉佐證,堵住虛開漏洞。
3、支付貨款必須透過銀行等電子轉賬的形式,且必須是匯入銷售方的對公賬戶。透過轉賬形式匯款,可查可追溯,能印證資金流向,一旦不幸收到虛開的發票,也可自證清白。
4、對企業員工加強培訓和內部控制。要建立一套流程嚴密的內控制度,強化員工防範虛開發票的意識,特別是破除僥倖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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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草一木1976
一般說來,虛開行為指的是《刑法》中規定的四種行為,即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
2004年11月,最高法院在蘇州召開的全國部分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中明確以下三種行為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虛開:(1)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製造虛假繁榮, 相互對開或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2)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稅人為誇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稅並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3)為誇大企業經濟實力,透過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 但並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 國家稅款亦未受到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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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辰漫談
上游虛開只能說明你收到的進項發票有問題,而你是否構成虛開就要看你自己企業是否參與了虛開的行為,以及你開出的銷項發票是否存在虛開情形!!
上游虛開,收到的進項發票會被定為異常抵扣憑證,要求進項稅額轉出。
上游已經被定性為虛開,下游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自然會接收到相關核查資訊,並且系統會把下游收到的進項發票定為異常憑證,稅局對企業進行核查後,再給予你做定性。業務合同、銀行憑證、運輸倉儲證明等有關說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
1、善意取得。如果企業可以說明情況,沒有參與虛開的行為,對應開具的銷項發票均為實際業務,不涉及虛開。稅局認可是不知情收到的虛開發票,要求進項轉出,補交稅款。正常收到異常憑證下游企業可以申請異議申訴的。當然上游已經被定性虛開了,下游企業也沒有申請複核的必要了。
2、涉嫌虛開。比如要求對方開具不符實際經營的發票就會涉嫌虛開。如果涉嫌參與虛開,稅局會根據相關材料來判定,下一步移交稽查甚至移交經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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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明覺無相
既已認定為上游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那就上游企業而言,存在三個事實,一是專票已開具;二是存在賬內或賬外現金流返還;三是業務最終沒有實際發生。那下游企業也同樣存在三種情況,一是業務沒有實際發生而取得專票入賬;二是業務實際發生,所取得票據和業務實際情況不符合;三是彼此存在業務關係,也存在業務合同,業務尚未實際發生但已先取得票據。這三種情況中,第一種下游企業也涉嫌刑事犯罪;第二種情況涉嫌行政違法;第三種情況可以根據業務關係和發生頻次等具體情況來確定,一般不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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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稅眼看世界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不一定。實務上游企業定性為虛開,下游企業不一定也是虛開,關鍵看自己公司業務是否真實,購買方與發票開票方名稱是否一致、是否有轉賬記錄、貨物入庫記錄、物流記錄等證據證明。
2.實務中上游企業虛開發票下游企業被誤傷的情況時有發生。比如上游企業有一段時間發票開具沒有問題,或者上游企業業務是真實的,只是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走逃了,這種情況下下游企業真實的合法業務不能因為上游企業的違法行為而認定為虛開。實際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異常扣除憑證也明確規定被誤傷的下游企業可以在規定時限內依法提供證據,稅務機關核查確認沒有問題後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為防範上訴風險。建議企業應加強內部控制,對貨物或勞務採購、付款轉賬、貨物入庫、物流等均保留記錄,一旦因上游企業虛開發票被牽連,及時在規定時限範圍內提供證據證明清白。
4.虛開發票是稅收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虛開發票金額、偷逃稅款等違法情節確定,並不是所有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都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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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閒人yr
所有虛開增值稅發票對下游來說,都是冤大頭,稅務局本來就是用稅負監控的,下游企業購買上游進項票往往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它進項不夠,但是肯定地說即使購買進項票,也沒有達到稅負預警,所以對下游企業來說,購票本身是沒有偷稅的動機,更何況購買進項票的錢通常超過稅負的兩倍。反之,對有些行業來說,不購買進項票,13%硬交對企業來說是死亡稅。根本原因在於增值稅對現有經濟關係設定不合理,應該允許企業在進項不夠的情況下,直接按稅負交稅,即可以選擇營業稅方式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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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典財稅
上游被定性為虛開,下游企業不一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舉個真實的例子:
甲公司一直從乙企業購貨,中間聯絡一直是透過業務員老張。
有一天,甲企業收到乙方貨物,發票生產廠家為丙公司,甲方第一時間與老張聯絡,得到的答覆是老張從乙企業跳槽到丙公司了,但產品質量是一定樣,價格還比原來乙企業的優惠5%左右。
甲企業經過測驗,認為質量的確沒問題。既然價格還可以優惠5%,那當然就用丙公司的了。貨款也隨後支付給了丙公司,收到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認證抵扣了。作為甲公司而言,本以為這一切都很正常。
誰知半年之後,稅務機關找到甲公司,說從丙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原來是老張個人從丙公司買了貨,然後直接發給甲公司的。兩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貨款後與老張之間結算,並將發票直接開發給我甲公司。
這個例子中,甲公司對老張的話信以為真,且實際支付了貨款給丙方,不知道貨物是老張轉手而來的,這種就屬於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儘管丙方屬於虛開,但甲方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企業故意而為外,多數為對供應商沒有實際調查,輕信業務員的話造成的。因此,為降低企業涉稅風險,建議加強與供應商的聯絡,儘可能簽訂書面採購合同,在收到發票和貨物時,與合同採購商品核對,就不會出現這種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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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財稅小青年
不一定
想搞清這個問題,需要從源頭上分析原因,然後再去應對,避免自己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一、什麼是“虛開發票”?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增值稅發票分為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所以,虛開既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騙取出口退稅、虛抵進項稅款等行為,也包括虛開普通發票以虛列成本,少繳企業所得稅等行為。
那什麼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呢?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有什麼後果?查遍了所有稅法,基本上都是追繳稅款、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打擊虛開的力度還是相當大的!
三、企業怎麼去防範虛開風險?1、“打鐵還需自身硬”,首先企業要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別總想著走歪門邪道省點稅!
2、“火眼金睛”,對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仔細核對相關內容,看是否有疑點;
3、“驗明正身”,對取得的增值稅發票,透過發票認證或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辨認真偽。
四、取得虛開發票,什麼情況下損失最小?不存在其他情況,只有爭取為“善意取得”,才是損失最小的!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按照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准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五、怎樣才能證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虛開發票”?首先說一下,“一哭二鬧三上吊”是沒有用的,但是你可以“可憐兮兮”地向稅務機關證明下列事實:
1、我們公司和供貨商有真實的貨物交易;
2、我們的交易貨物、合同、發票、資金、運輸是一致的;
3、我上網查過了,沒發現取得發票的異常;
4、我也不想啊,誰知道上游這個殺千刀的開的發票不管用啊~~~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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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農夫值言
其實每家公司開票就交營業稅,不需要增值稅開票低扣,抵扣容易造成一些企業在文章了,什麼樣性質企業,訂什麼樣的稅多自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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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心靜如水4261
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唯一標準就是交易是否真實存在,而判斷交易是否真實存在的標準主要是看“三流”,即發票流、資金流和物流,三者缺一不可,互相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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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財稅卷卷
上游虛開,下游就不能抵扣,如果是真實經濟業務,善意取得的,比如A虛開-B-C,那麼C從B善意取得的,只是不能抵抗而已。那B是不存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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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財稅魯老師
上游企業被認定為虛開,下游企業有可能被認定為虛抵而非虛開。這裡說的是有可能,不是一定,理由主要是是否下游企業取得發票是否有獨立的商業實質,即業務是否真實。
上游企業虛開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自己接受虛開,這樣對於上游企業而言就是虛抵,但不一定其再開給下游企業的發票就是虛開,只要有真實的業務,下游企業就不存在接受虛開,也就是虛抵。
第二種是上游企業虛開發票給下游企業,這種情況下游企業肯定是虛抵,這是沒有爭論的,作為受票方不可能不清楚自己是否接受虛開,即使財務人員不清楚,但經辦人員是否有真實業務發生而開票肯定清楚,所以這個認定不應該有爭議,下游企業也沒有理由喊冤。
所以,虛開開票方和受票方絕對都有責任,沒有哪一方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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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稅務訴訟王如僧律師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最常見的無罪情形就是善意取得發票。
筆者就辦過一個這樣的案件。
甲是一家建築公司,從A那裡購進建築材料,要求A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於是A向甲謊稱,其是掛靠於B公司的,於是以B公司的名義向甲開專票。
後來案發了,原來B是間空殼公司來的,A與B之間沒有半毛錢關係,A是以7個點的價格,從B那裡買來專票,交給甲公司的。
這種情況下,甲公司就是典型的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當然,雖然說疑罪從無,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不是善意取得專票,往往不是僅憑甲公司相關人員的言辭證據就可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往往還要考慮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這種情況下,最關鍵的證據分別是:
第一,甲與A之間有沒有真實的交易,這是最關鍵的。有沒有真實的交易,最關鍵的就是有沒有資金迴流。在虛開案件中,公安機關往往從"三流"入手偵查,一旦存在資金迴流,司法機關往往就會認為沒有真實的交易,屬於虛開。
第二,A的言辭證據,即A在做筆錄的時候,有沒有說甲公司知道。
第三,銀行流水或者說轉賬記錄。即資金往來有沒有體現出甲支付的價款是不是含稅價。不是含稅價,意味著甲公司在購進原材料時沒有交過稅,卻拿到了進項去申報、抵扣,司法機關往往會認為增值稅款還是流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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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髮票是否有問題,主要看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如果不真實,上游虛開,下游就成了買發票了,這個?不用過多解釋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