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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終極修理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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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純鈞RHGL
如果屬於正當防衛,根本無需負責。換句話說,治都不用給他治。題目的情況,你不用再賠償了。
《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關鍵就在於“對方先動手”。人家動手,你不還手,難道等著被對方打死嗎?這種情況,通常是會調節處理。
處理的根據,原則上要看雙方的過錯程度和實際損失,所以是很在乎“誰先動手”的。在法律上講,造成打架的原因,或者說造成對方捱打受傷的原因,在責任劃分上,這是最大的責任,其次才講誰捱打受傷了。
這裡就還要講到“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裡看的是“對方先動手”與“真正打起架來”的聯絡。
他先動手,你兒子自衛還擊,這屬於普遍行為。因此,“先動手”從“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來講,高機率導致“還手”這一普遍行為,所以,“先動手”就要承擔主要責任。
不然的話,先動手,找打,然後再索賠,這不成了新的訛人方式了嗎?
事實上,如果打架事件剛發生,這個案子完全可以打成正當防衛,治都不用給他治,誰慣著他。但是你既然好心了,給他治了,那也就罷了。畢竟這個錢花出去就不可能要回來。因為你給他治,就相當於預設你兒子在打架中承擔次要責任。故而,你還畫蛇添足了,治錯了。還手打重了,只有對方尚未“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那就是對方活該。
到這一步也就沒什麼可說的了。從哪裡講你也不應該再賠償。但是我建議你向對方追償醫藥費。畢竟對方才是主要責任。一般來講,調節處理的時候,相關人員更希望你們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他好省事。
不過,達成這個協議對你沒有好處。對方主要責任,逃脫處罰了,你次要責任,你還花錢給人治傷,你覺得這公平嗎?
因此,我建議你不接受調解,讓對方這個主要責任者要麼道歉賠款,要麼依法接受處罰。總之,不能讓遵紀守法者為違法亂紀者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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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安喜樂1998
倆個孩子打架,如同兩隻小犬嘻戲,那個委屈了,按慰一下,那個傷到治療一下,那個過頭了批評一下,他們是同學,是小夥伴!過後還有很長的時間在一起學習,生活。不要動不動就法律!家長不可護犢子!瑞正態度,多為對方想想。因孩子鬧成仇人不明智!矛盾要解不要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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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香益遠5
這個問題若是小學生之間打架,老師一般不會從法律角度分析處理,固然先動手不對,那位也不能打傷同學,治療好了就行,無可賠償。
如果是達到追究法律刑事責的大學生,若打架致傷致殘,要承擔法律責任。先動手不對,你反擊雖屬自衛,但千萬不要自衛過當,否則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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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狠狠地把他家長再揍一頓,這樣他小孩及他家長就可以老老實實做人,小孩也會發奮圖強,你小孩也不會再軟弱,就會稱霸校園及社會,前途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