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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傾聽花開

    其實很多地方都曾有過這樣的現象。

    舉辦民辦學校,在《民辦教育促進法》裡中有一個要求,叫“四獨立”:

    所謂四獨立,就是指民辦學校必須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的財務核算、獨立的校園校舍和獨立進行教育教學。

    無論是國有民辦還是純民辦學校,都必須符合這個四獨立要求,這是辦學規範的前提。

    但是現實中情況比較複雜,有些地區因為當時財力不足,為了彌補財政經費的不足,引入民間資本辦學,以民辦公助的方式實施辦學,並在政策上給予一定的扶持,比如保留部分老師的公辦身份(即編制),給予一定的財政經費補助,在土地劃撥建設上給予優惠等,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當時教育發展的困境,這是有積極意義的。

    隨著國家財力的發展,對民辦學校的辦學要求也越來越規範,各地在逐步對民辦學校進一步加強管理,讓民辦的走向民辦,讓公辦的學校體現公益性。民辦公助的現象越來越少。

    按題主所述的問題,在義務教育階段,舉辦者是個人公民,符合獨立法人資格這一條。但顯然財務核算還沒完全做到獨立。事實上,很多地方的優秀民辦學校,也會有一定的公辦老師予以支援,但這些老師的工資,一般都是由該學校支付,最多隻是保留編制而已。

    很多民辦學校在發展初期,都是需要政府大力扶持的,有些還簽訂了合作協議。因此,究竟如何看待這樣的問題,還需要結合歷史情況辯證分析。

    教育發展了,畢竟得到實惠的是我們的下一代。民辦教育在促進和彌補國家教育發展方面,有其積極的一面。隨著國家財力的增長與教育水平的整體提高,民辦教育辦學行為也會越來越規範。

  • 2 # 教9230

    “民辦學校,辦公經費和教師工資均由國家財政負擔”這個說法是誤讀,這樣的學校若存在,豈不是“公辦”了?一般民辦學校必有作為民間資本的投資方,不是政府(國家財政)投資。建立時,以規模大小,辦學性質,校舍地點,有專項民間資本註冊資金,執行保證金等才能註冊後運作。作為民辦教育,尤其是基礎教育,國家有一些特殊的支援性政府,例如納稅,校舍建造的土地政府等。對於義務教育,政府對招入學生的生均公共經費,不分公辦民辦,是一視同仁的,以保障義務教育中,學生的根本利益和公平性原則。但,生均公共經費是專款專用,不能移作辦公經費,這有財政規則與紀律的。當然,教師工資,完全有民辦學校自己負擔。至於,民辦學校借用了公辦學校的師資(在辦學初期,往往有公辦學校師資支援)或公辦學校管理團隊,那麼,民辦學校必須向公辦學校或地方政府及人才交流管理中心,支付相當於借用師資,管理團隊或管理輸出的相應費用,這筆費用是政府或公辦學校的收入,而不是支出。這在各地方民辦學校辦學法規中均明確規定的。在八九十年代,為了探索民間資本投入教育和以民辦體制機制運作試驗,出現過一些“民辦公助”的學校,若干年後,在辦學體制和機制上分割清楚,不再有公民混淆的現象。因此,題主提出的問題是誤讀了國家關於民辦教育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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