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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天人一莊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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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左權致中核
只要有,村兩委會會議記錄,村民代表簽字,黨員透過。加蓋村委會公章。三議兩公開。合同就有效。如果你說的幾個人是書記,主任,村民代表,黨員的話。3分之二人簽字就有效。過半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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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頭156934080
答:不用全村人完全同意,鑑定的合同,也有法律效益,為什麼?
因為,村委會是村集體土地的法人代表,是土地發包方,在集體土地發包時,村兩委一般要採取四議兩公開程式,研究發包決議,來告知村民:什麼是四議兩公開程式呢?
(一)黨支部會議。
(二)全體黨員會議。
(三)村委會會議。
(四)村民代表會議。
兩公開是:
(一)公佈四個會議發包決議。
(二)公開透明承包租賃發包過程和合同鑑定過程。
因此,村兩委如果是,在發包集體土地時,經過四個會議,百八之八十的人同意,就是合法程式,決議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不用爭取百分之百村民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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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豫南鄉農
在簽定土地承租協議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要先了解當時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1.土地所以權是國家的,任何私人和單位,是沒有權力往外面發包土地的。這個時候你就不要去承租土地。否則,當你的投資見到了效益時,國家如果收回土地用作他用時。那些發包給你的老闆或單位是無法保護你的權益的。
2.如果土地所有的性質是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你可以在承包戶手裡轉包土地,也可以直接從村集體土地的管理委員會手裡承租土地。你如果不是本集體當地的戶口,你是沒有權力承包當地土地的,只能是承租。
3.承包土地和承租土地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耕種土地:
承包土地是具有當地農業戶口的農戶或個人,才有權力承包土地。
承租土地是第三方透過第一土地承包戶,或個人的手中再次承包的土地為承租土地。或直接從村集體土地管理委員會的手中承租土地。
但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你在弄清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同時,也要仔細的定好承租合同,然後再到政府的法律公證處去,辦理好承租土地的合同公證。這樣你的權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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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農人莫小道
對於農村裡面土地的承租幾個人簽了合同,沒有全村人同意,他們真的很有效嗎?
我不明白提主為什麼要提這樣的問題,在農村裡面出租的土地,難道你出租自己家的土地都要經過你同意不成嗎?
假如別人不同意你就不能夠出來嗎?請問這些土地是你經營承包的還是全村人都進行傳播的呢?
流轉自己的土地跟別人毫無關係我們覺得在流轉出租自己的土地的時候,是跟村裡面的人沒有任何關係的。只要雙方同意那麼其他人同不同意這個沒有任何關係,即使不經過村裡面同意,即使不經過村委,也是可以將土地出租的
因為只要明確這個經營承包者,他本身的土地是對於經營承包權擁有所有權的,那麼都可以把這個土地進行出租。
所以問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覺得自己出租的土地跟別人毫無關係,所以不需要經過別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在法律認可的範圍,它是合法的對於農村裡面的土地流轉出租而言,那麼只要是在法律的範圍認可之內,它的流轉不管有沒有得到村裡面的人同意,他只要去嘗吧的人和將土地出租的人,這兩者的關係是平等的,是合法的,這種情況之下,他就是可以出租的
所以面對於這個問題,其實大家想都不用想,這個問題,只要是在法律上面認為雙方的交易是平等自願的關係,那麼對於這個方面它就是屬於合法的
因為在我們土地的承包以及出租這個問題上,如果是個人對個人的承包以及出租流轉這個土地,是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告訴全村人。
集體的土地要經過大部分人同意才可出租。比如說我們農村裡面有的山林是沒有細分到每個戶口,但是他有可能分在某個組或者某個隊裡面。
這個時候出這些土地的時候,需要村委的同意,以及這個組裡面的組員80%同意,這個時候就可以出租。
如果是屬於集體的土地也有分開也沒有劃分分配的時候,出租到底需要經過多少人同意呢?其實只需要經過一部分人同意就可以出租
那麼一部分人同意,這個必須得是農村裡面的主要成員,比如說每個組的組長以及有生產能力的經濟成員
這些人同意,那麼這個土地就可以出租。
但是對於這種情況,在農村裡面,在我們這邊所有的土地基本上都分配完了,雖然有的土地沒有細分到每個戶口的名下,但至少所分配的土地會分配到每個組每個隊裡面。
對於這個問題,大家有什麼樣不同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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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齊東晏子
這個問題題主表述的不太明白,以我的理解,題主的意思是農村集體的土地對外承包,沒有經過全村村民同意,而村委會幾個人私自和承包者簽訂了協議,問這樣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確實是這個意思,晏子解答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的土地承包,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就是說,承包方案要向公平公正,並向村民公開。但是法律並沒有說要全村人同意。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也就是說,發包法是村集體或者村民小組,農民是承包法。而針對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土地,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承包方案要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那麼,根據題主的描述,幾個人簽訂了合同,就要看看這幾個人是什麼身份,佔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比例。由於召開全體村民會議困難,所以農村實行村民代表制度,每個村民小組確定一個村民組長,一般為該村民組的村民代表。農村的很多事項,只要村民代表同意即符合法律程式,因為村民代表是代表村民的,他們應該徵求所在村民組村民的意見。
那麼,如果一個小村,只有6個村民代表,其中4個人同意承包方案,即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這個方案就應該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題主所說的這幾個人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數額,這個承包方案的確定,就沒有達到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失去了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普通村民和村民代表都有權向上一級組織反映,撤銷該承包合同。
總之,農村土地承包,確定承包方案時,必須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經過全體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這個方案才具有合法性,而村民委員會代表村集體組織,依據承包方案與承包者簽訂承包協議,就是合理合法的事情了,並不必每一協議都要向全村村民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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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農村一山貨
土地出租沒有經過全村人同意,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效,需要看是農戶出租自己的承包地,還是村委會出租村集體的土地。
農戶將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給他人經營,不需要全村人的同意,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有效。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村集體內部成員享有承包的權力,採取的是村集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當然農戶從發包方那裡承包到土地之後,有權決定承包的土地是自己經營,還是流轉給他人經營。
土地經營權流轉遵循的是依法、自願、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所以說只要是農戶自願,可以自主決定將自己的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無需經全村人同意,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有效。
村委會要想將集體的土地承包給他人經營,必須要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委會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只有管理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各其他財產的權力,而沒有處分的權力,如果想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必須經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有明確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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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弄不大清楚!幾個承租人跟誰鑑的合同?反正村委會不是合同主體!我就在2013年跟村委會鑑了無效流轉合同,自己的投資風險極大,正準備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