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上海老王
-
2 # 葉149503311
用好你的股東人事任免決定權、營運管理的規則制定權,制定好行之有效的內控防腐制度、機制,管理團隊既要團結合作又要相互制衡。
-
3 # 鏗鏘文華
法人代表是你老婆,股東是你兒子和小舅子吧? 這種情況好像挺常見的!這種情況一般很難弄,其實你兒子和老婆部分都好說,小舅子部分就難弄了,這取決於你老婆了!解決這個問題,其實是你家庭問題,只能自己協調解決。真正上升到法律層面就意味著你這個家庭要破裂了!真走這步,請個靠譜的律師,還是有辦法的,只是比較費勁
-
4 # 張國棟律師
可以利用家裡人的身份,另成立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然後讓新成立的公司或企業成為現在這個公司的控股股東,這樣話語權就掌握在自己手裡了。當然如果可以的話,新成立的企業或公司可以自己的身份進行註冊。這樣透過新成立的公司或企業,您可以直接控股現在的公司,再好不過了。
-
5 # 金融律師王曉君
1、顯明股東應由值得信賴可靠的人來做
這種情況,題主應該是隱名股東,但隱名股東不是隨隨便便當的,一般我們都會建議如果投資人不希望顯明,那麼最好找值得信任/或者能夠控制的人做顯明股東,最大限度地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同樣的建議給到題主。
在找到值得信賴的人做顯明股東後,還需要先小人後君子,簽署一系列的協議,包括了股權轉讓協議、股權代持協議,公司章程的關鍵條款必須把關。這是法律檔案上的建議。
2、公司的關鍵崗位應由自己人佔位,並且制度設定上要有小心機其次,在公司架構方面的建議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必須派自己信任的人進行管理,公司公章由自己人進行保管,在審批流程方面必須規定金額大於某個數值時必須要由某某進行審批(這人是你的線眼),把控公司大額資金的流向。另外,在董事會設立方面,最好有一半以上是自己人,聽的是題主的指揮槍辦事。
由於法人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題主在公司不擔任任何職務,那就必須透過可信賴的人來把控公司的情況,以運籌帷幄於千里之外。最關鍵的兩個法律風險就是錢被卷跑了,另外一個就是錢被亂用了。
3、粗暴點,投資關係直接變成借貸關係如果覺得上面的操作非常複雜,可以聘請專業律師來解決。如果說不捨得出錢請律師,有個比較粗暴簡單的方式,就是把投資關係變成借貸關係,系與股東與法定代表人的借貸關係。
-
6 # 揚州談律師
答:
一、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名義股東)訂立合同,
雙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實際出資與代持股權的法律關係;約定出資義務人;公司利潤分配的歸屬;約束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與義務;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的違約責任或賠償方法等內容。
隱名股東應儲存好實際向公司繳納出資的證據材料,以證明其實際出資人的身份。
與名義股東訂立合同時,最好應由名義股東配偶、父母等共同簽署,以避免名義股東死亡時,其代持的股權產生夫妻共同財產及繼承的爭議。
二、限制名義股東處分股權
實際出資人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而侵犯其合法權益。如前所述,首先應在雙方的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必要時將其代持的股權,質押在實際出資人或實際出資人指定的人名下。
三、創造由名義股東變更為實際股東的條件
公司法司法解釋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名義股東方可正式變更為公司章程記載的並可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際股東。
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將名義股東代持股權的實際情況,告知公司其他股東,讓公司其他股東出具同意實際出資人可隨時變更為實際股東的書面檔案。
-
7 # 美景美境美人
1.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2.已經向公司出資,只是相應股權登記在名義股東名下,這種情形下出資人可以和名義股東簽署一份股權代持協議,約定在代持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3.法律雖然不否認股份代持行為,但也不提倡。在代持情況下容易發生股權歸屬爭議、追索出資爭議等糾紛。最規範的情況還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規範的對公司進行投資;
4.在股權代持情況下對實際出資人具有如下風險:股權被名義股東轉讓、質押,因名義股東負有債務股權被查封、強制執行,其他股東不同意情形下無法成為登記股東等。對名義股東而言,代持股權會發生因出資不足而被追索出資,公司未規範清算登出情況下被公司債權人追索等風險。
-
8 # 玄同道
商業運營這麼多年,碰到法人、股東、實控人先合作再鬧掰,最後打得一地狗血的情況還是挺多的,搬法條也太枯燥了,我就結合實際案例中的教訓儘量說的明白點。
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考慮把自己投資的公司放到別人名下呢?
1.家庭成員間贈與、繼承:
老爸投資了公司,提前把公司法人、大股東註冊成子女,省了以後的遺產過繼手續。只需要在注資的時候手續做明白就可以了。
2.股份讓他人代持的隱名股東:
這在浙商圈子裡很流行,投資可以,但誰拿的專案誰有話語權。下線的投資人有分配權但沒有管理權,股份也交由上了章程的顯明股東代持,後續鬧糾紛的很多。
3.投資人有難言之隱,不願上章程:
這種情況原因就多了,有的是開這個公司目的不純,找個白手套當法人;有的是實控人關聯企業太多;有的為了日後逃避債務做準備;有的要進行利益輸送等等。
再說真題,如果你投了錢,法人和股東不是你,怎麼能保證不失控?從經歷過了若干場官司看,按重要性、實用性排序需要做以下工作:
首先明白幾樣東西的作用和涉及的部門:
公章、章程、股東會決議:工商局只認這些東西,你是不是實控人跟他們沒關係。
協議、合同以及雙方往來的檔案、資訊:法院只認這些東西,你哭著說你是實控人,法院不信。
然後把幾樣組合拳打好:
1.法人+公章組合把握好:
從公司治理角度,法人+公章是無敵組合(包括法人私章),是最重要的章程、股權變更的必備條件,你事先簽無數協議,那都是最後打官司用的,是律師愛用的工具。法人拿著公章可以先把大部分事情辦了。你拿著公章,他想瞞著你辦大事要麼私刻、要麼掛失,前者違法,後者動靜大,所以一定要權利分散。這是真實案例得出的血淋淋的教訓,死死記住。
2.股東+章程組合把握好:
你不是法人,不是股東,那你是不是找自己人控股?
自己人不能控股,那至少要放個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受你控制,否則按《公司法》大股東直接無視小股東,一張股東會決議就直接把事定了,你也只能事後打官司解決。所以你要保證
A.你能控制住法人、大股東不能隨便出你不願意看到的決議。
B.至少你得有事無鉅細得知情權。
按這兩樣去安排股東、編寫章程就行了,其他得都是廢話。
3.這會才是雙方合作前的系列代持協議:
寫明你是實際投資人,法人、股東要聽你話、不能欺負你、要愛你巴拉巴拉。我之前說過這些東西只有打官司時候有用,一場官司下來半年~一年半,最後很多官司即使打贏的,人也耗得半殘了,誰最高興?律師唄。所以必要得合作協議一定要籤,但是起亡羊補牢得作用,一定要結合過程得控制才有用。
4.管理團隊+定時審計組合:
企業最終還是靠人做得,所以日常管理運營很重要,團隊是否受你控制?自己考慮。
企業最終是要盈利得,所以定期審計,把賬看住管住,形成制度比你放個親戚當出納要強,親戚被收買或被隔絕得事情也見得不少,財務上半年或一年第三方審計,誰都打不了馬虎眼。
以上,能全部做到,你作為投資人的權益,基本沒跑。
回覆列表
1.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2.題主已經向公司出資,只是相應股權登記在名義股東名下,這種情形下出資人可以和名義股東簽署一份股權代持協議,約定在代持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3.法律雖然不否認股份代持行為,但也不提倡。在代持情況下容易發生股權歸屬爭議、追索出資爭議等糾紛。最規範的情況還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規範的對公司進行投資;
4.概括而言,在股權代持情況下對實際出資人具有如下風險:股權被名義股東轉讓、質押,因名義股東負有債務股權被查封、強制執行,其他股東不同意情形下無法成為登記股東等。對名義股東而言,代持股權會發生因出資不足而被追索出資,公司未規範清算登出情況下被公司債權人追索等風險。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