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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泡哥

    正常情況下,

    所有費用:利息,服務費,會員費……等等

    都是折算在一起的,統稱綜合息費,

    但是如果你是在民間借貸,找到的第三方中介公司這個就說不準了,因為中介費會單獨籤居間服務協議書,而且是借款人貸款發放後單獨付給中介,具體請參考影片解釋:

  • 2 # 加勒比海帶

    我求你了,你不要把他當利息,人家都寫明瞭是中介費,服務費之類的,你幹嘛要把他當利息。合同說利息多少就是多少。但是,提到收費!!!請問你有發票嗎?要是沒有請問你收費的憑據是什麼?合同裡的標明的收費不能作為收費憑據,必須是增值稅發票!如果你提供不出來結款日或者合同上日期的的發票,那對不起別說我不認,咱們去趟稅務局看看他們認不認!

  • 3 # 勻楓財技大兜底

    這就是貸款的套路。什麼叫巧立名目?這就是放款人為了掩蓋其收高額利率的面目而想出來的所謂服務收費專案。

    1.在法院審理的各類借貸糾紛中,已經明確提出:所謂中介費、服務費、徵信費、會員費、保險費都屬於利息總額的一種。如果去法院打官司,收取的這些費用再加上最後收取的利息費用,所有合併都認定為利息。用這個利息總額除以實際到手的借款本金即為你承擔的利率,只要超過36,那就是高利貸。

    2.另外,還有一些借款糾紛中,出借人預先收取利息,扣除利息後實際給付本金,俗稱砍頭息。如果法院官司,是以實際到手金額作為本金,砍頭息不會承認。Noise這樣實際計算,借款人承擔的利率會高於合同約定利率。例如1000元,實際到手900,借款期為7天,出借人要求還1000,法院會認定:

    100÷900×52(周)=572%

    3.任而有千般計,借款人只要記住一條:以實際到手金額作為借款額,以付出的各項費用作為利息,這樣計算借款利率就是最正確的,也是法院認可和贊同的。只要超過24以上,就可以去法院訴訟,24以上,法院任可借款合同有效,但利率只認可24,所有多出部分都不予承認。如果超過36,合同都無效,返還本金,利息由法院按照認定的事實,判定利率。判多少算多少,一般肯定都比24少。

    如果還有非法催收行為,再加上砍頭息和高利貸,那這個民間借款就有可能演變成刑事案件,一般出借人與借款人達不成諒解,他的量刑有可能加重。

    法律是維護雙方公平的。正常合理的借款受法律保護,違法的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 4 # 海闊天空一粒沙

    最高法司法解釋早已經說明:所有綜合費用不得超過年化率36%(就是俗話說的三分息,比如一萬元貸款,月利息三百元,年利息3600元);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即為高利貸。

  • 5 # 陝西律師

    不論明目有多少,綜合費率超過36%年利率的,約定無效。年利率超過24%的部分借款人已經支付的,主張貸款人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援。借款人未支付,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支付超過24%的,法院不予支援。

  • 6 # 金融知道分子

    貸款的時候,“中介費”、“服務費”等等肯定是算在36%利息紅線範圍內的。

    貸款本息之外,另行以“中介費”、“服務費”、“手續費”等等收取各種費用,而且是一次性提前收取,是網貸、線下現金貸、民間貸款機構的慣常套路,目的是賺取超高額利潤,是我們普通老百姓貸款時常常會遭遇到的。

    這些費用的收取大致上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放貸方故意拆分。

    放貸方為了規避法律有關36%利息紅線,巧立名目,故意把利息拆分成利息、中介費,管理費、手續費、擔保費等等各種名目,實際上,這些管理費、手續費是放貸方直接收入,而那些所謂的中介,擔保,都是跟它有利益關聯關係,甚至就是同一個老闆實際控制的,只是在公司股權結構方面看似沒有關聯,以此來掩人耳目。

    人民銀行、銀保監在《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明確規定,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以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放貸方將利息拆分出管理費、中介費、擔保費等等這些名目繁多的費用,其性質認定一直比較模糊,確實是難題。正因此,江蘇徐州中院有關平安普惠訴訟的裁決才顯得更有標杆意義。

    第二種情況,中介費、管理費、擔保費等等,確實不是放貸方收的,確實是由不關聯合作機構收取。

    普通人並不會經常貸款,不熟悉,由於資訊的不對稱,我們很多人會透過助貸平臺、貸款中介、介紹人等尋求貸款,畢竟他們更專業,貸款渠道也更豐富,這些機構或者個人付出了勞動,收取合理的中介費也在情理之中。另外,放貸方為了加強貸款風險控制,有些會引入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作為貸款風險兜底方,這些機構承擔了風險,收取合理的費用也同樣在情理之中。

    但是,這些合理收費的前提,是利息、各種費用加起來不能超過36%的利息紅線。如果超過了也應當作為借款人實際負擔的總成本的一部分來認定,法律既要保護貸款方的本金以及法律允許範圍的利息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會保護借款人的權利,不讓高利貸肆意橫行。

    順便說一句,除了上述這些“管理費”“中介費”等套路之外,網貸、線下現金貸、民間貸款機構的慣常套路中還有一種坑叫“分期等額還款”,你稍加註意就可以發現:民間放貸機構借款合同裡有些叫“費率”,那是在玩文字遊戲迷惑你,實際要大約乘以2倍才能等價於“利率”。銀行房貸合同裡寫的就是“利率”兩個字,那是真正按照本金*利率來算利息的。

    把利息拆分成利息、中介費、服務費,是放貸方的一種套路,值得上“3.15”消費者權益日晚會好好分析分析說道說道,以此教育普通貸款者,警示高利貸放貸方。

  • 7 # 蘭傑蒙面說

    大家好,我是蘭傑,旨在為更多的老哥老妹提供一些上岸的方法和建議,解決一些信用卡及債務問題,傳遞正能量,早日過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中介費,服務費這些費用應該在貸款的過程當中,絕大多數的公司,尤其是一些小貸公司或者是網路貸款公司都會收取。

    那為什麼要收取中介費服務費呢?

    答案也是很簡單,就是為了規避問題所提到的36%利息紅線的這個問題。

    法院支援24%以內的利息,24%至36%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和放款雙方達成了一致的建議,法院是處在一個不支援也不反對的中立的態度。也就是打官司,如果放款方能出示相應的雙方簽署的合同,他們是可能勝訴的。

    隨著網際網路不斷的普及相關的知識,很多的借款人呢,都知道保護自己的利益,也都有了24%利息的概念。所以呢,他們想收高息就必須透過中介費,服務費這種變相的合同的形式,讓借款人悄無聲息的去接受和接納他的合同。而中介費和服務費大部分都在36%左右徘徊。這樣做他們的這個利益就可以最大化。

    蘭傑總結:即使放款方收取中介費和服務費利息,如果不超過36%,你們放款和貸款的雙方達成了這樣一種合約的形式,如果你違約逾期,它也是有可能勝訴的。

  • 8 # 悟法析律

    你所說這類情況,其實是民間借貸才會出現的結果,在正規的金融機構借貸是不會出現其他變相收費的,為什麼呢?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所有亂收費的專案最終都要量化到利息中去的,所以作為有銀監管嚴格的銀行,自然不會知法犯法,但是對其他的民間借貸,或者不正規的網路平臺來說,自然是坑到一個是一人,不會手軟。

    01高利貸36%的利息紅線,指的是使用資金的全部成本

    因為借貸是雙方達成合同的過程,在履行中借款方所承受的全部費用屬於為履行義務所承擔利息,不管是什麼中介費、服務費、會員費種種,以及保險費都將會屬於利息總額的部分。

    不管如何列出名目來收費,這都是屬於利息範圍之類的,因為這部分錢最終是要轉化為借款人的實際成本,所以量化下來的結果就是利息的一種形態,對借款人來說就是為此承擔了較大的成本

    當大家在民間借貸過程中,遇到了類似情況,那麼自然需要為此進行綜合計算,這樣量化下來的才是你的資金使用綜合成本。

    02需要注意的是,高利貸在超過36%的部分才可以請求返還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不得超過24%,當超過了24%至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了的話,是不可以申請返還的,如果沒有支付的是可以不支付的,這是屬於自然借貸的期間。

    但是當綜合利息超過了36%,那麼這就屬於明顯的侵犯了借貸利率紅線的事情,沒有支付可以不支付,已經支付了的還可以請求返還,但是這些行為並不是自動發生的,而是需要借款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這些行為放到訴訟中來審理,才會獲得支援,作為出借人是不可能主動將多餘收的錢退還你的,只能透過訴訟來綜合折算,進行多退少補,了結清楚具體情況。

    03在此在提醒一下,所有分期的借款實際利息量化計算後要乘以2倍

    因為一直有粉絲詢問這個問題,在此做一個詳細計算:

    比如,你向某平臺借了10萬元,分12期還款,每期還一萬元,那麼一年下來還了12萬,計算的利息是20%每年,但是,你思考過一個問題沒有,假如你借了10萬元,年底一次性還了12萬給平臺,那麼差別在哪裡。

    第一種方式你能使用的錢平均一年量化後只有五萬元,因為本金一直在減少,而第二種你能使用的本金就是10萬元;所以,如果是分期還款的實際借款利息需要乘以兩倍,相當於第一種情況是40%利息,第二種情況是20%。

    第一種明顯是高利貸,但是大多數人卻不知道。

    結語

    綜上所述,貸款的實際利息一定要核算清楚,這樣才知道是否使用了高利貸,也才能辦法去看看是透過協商還是透過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主要要明白自己利益有沒有受損,如果受損不知道,或者沒受損卻亂主張,也是白忙活。

  • 9 # 徵地拆遷張強律師

    要看有沒有提供實質的中介或服務費,另外法定保護範圍是24%,24%-36%屬於自然債權部分,不受法律強制保護,取決於借貸雙方自願。

  • 10 # 勝哥聊保險

    這些費用是算在利息範圍之內的。

    根據既往的法院審理各種借貸案例中顯示,在貸款過程中出險的中介費、服務費、保險費、徵信費等等所有收取的費用全部計入利息範疇。如果發生糾紛,法院在計算利息的時候,除去本金之外的其他費用全部按照利息計算。

    如果計算之後,所有的這些費用已經超過了年化利息36%,那麼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作為借貸人,對於超出部分可以不用償還。

    還有一種叫“砍頭息”,就是在借貸的時候,已經從本金裡面扣除全部或者是部分利息,這個也是屬於不受保護範圍之內。舉例如下:

    如果借貸人向出借方貸款10萬元,而約定的貸款期間預計產生利息1萬元,那麼出借方實際支出本金是9萬元,剩餘1萬元作為利息提前扣除,而借據或者是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額還是按照10萬元出具,那麼這個就屬於“砍頭息”。

    在借款過程中,正常合理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借款人實際拿到手的金額為本金計算,而其他所產生的費用全部計為利息,如果在未來發生訴訟,法院的計算方式就是這樣的。

    所以,什麼“中介費”“服務費”等等這些專案都是計算在利息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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