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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午Sunny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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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eetingisthefate
謝邀,回友:在保密協議中,辭職需要提前五個月遞交審請,沒有法律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遞交書面審請,與保密協義無關。關於保密協議的規定,一般涉密人員脫密期可長達兩年,核心涉密人員期限還要長。也就是說職員辭職後,在兩年之內,不可洩密行業資訊和技術密秘,其間內不得從事競業本行,否則視為違法,要依法追究經濟損失,或予以賠償。關於是否要簽訂本協議,請認真審閱思考,需要你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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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微言微語999
謝謝邀請,公司要求籤訂保密協議,符合勞動法要求,《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項。勞動者提前5個月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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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雨夜聽風001
無非是為更好的有錢人服務,控制底層人員,現在聘任雙向選擇,憑什麼要這麼限制員工的自由選擇呢,既然你給不了員工更好的條件,人家隨時可以投靠別家,大家都是為了生活,沒有實實在在的利益誰給你賣命,只要誰能給出足夠的利益,我們就可以自由選擇自己老闆的權利,說其他的都是虛的,沒有實際意義,你們騙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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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朱代鑫律師
你好。
公司是可以與你們簽訂保密協議的。但是要求你們辭職需要提前五個月提出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辭職和公司協商一致便可,如果公司不同意,你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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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梵君普法
保密協議有效,但約定離職要提前五個月的約定無效。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也即保密協議。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但是,這並不代表公司有權隨意約定,法律上,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辭職,只要提前30日或者單位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損害勞動者權益的,還可以立即解除合同,這屬於法律上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單位無權對離職做出任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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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協議是在合法前提下雙方自願達成的,對於有些企業有些崗位有些職責是要嚴格保密的,對於密級以及保密期限,因涉密內容不同而不同。如果你不同意公司的保密以及離職條件等規定,你可以不籤這份合同,不要這份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