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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恆途諮詢Vicky

    我記得是30天內按照正常的發,30天以後沒有安排工作可以按市最低基數,今天我爸打電話說國家又出臺了失業這塊,如果你是符合法律規定企業不執行,建議申請勞動仲裁,但是這個開工沒有回頭箭,要考慮清楚,最好是友好協商!

  • 2 # Sir聊HR

    疫情的事害了所有的老闆,也害了所有的員工,無論是老闆還是員工都損失很大,不過平心而論,此次疫情對老闆的影響是最大的。別的不說,就只延遲復工這件事,不僅讓各大企業的老闆賺不到錢,還得讓所有的老闆掏錢給員工發工資,因此老闆不好當啊。對於此次疫情影響的企業延遲復工,雖然員工沒有按時上班,但由於不是員工的問題導致的不上班,所以工資還是要照發的,而且國務院以及各地的政府都發布了相關的解釋,要求企業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正常支付員工的工資。所以即便這些員工沒有上班,企業也得給員工發工資,如果老闆因為員工沒有上班就不發工資,那麼老闆的做法就是違法的。

    其實對於老闆來說,給員工發工資更有好處,因為政府已經出臺了各種促企穩崗的政策,尤其是出臺了很多實惠的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包括返還社保費用、低息貸款、免徵增值稅、減免廠房租金等,這些優惠政策都是為企業量身定製的,可謂及時雨。但企業想要獲得這些政策利好,前提就是遵守法律規定,對員工如實發放工資。如果哪個企業既不想給員工發工資,又想獲得這些優惠政策支援,那是絕對不行的。因此對於老闆來說,一定一定要遵守法律規定,按時足額給員工發放工資,因為老闆的企業從政策裡面獲得的利益要遠遠大於工資支出,凡是聰明的老闆肯定能夠想通其中的關鍵,如果一個老闆連這麼明瞭的事都看不清,那這樣的老闆做不大。

    最後要說的是,如果老闆還是捨不得給員工發工資,那麼員工是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的,到時候老闆還得足額給員工支付工資,而那個時候,由於老闆沒有遵守法律規定,本該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也無法享受了,工資還是照樣付出了,那豈不是虧到家了。因此,我認為老闆應該及時、主動的給員工支付因為疫情影響而未能按時上班期間的工資,彰顯老闆的社會責任和員工關懷,從而讓自己的公司少一些損失,多獲得一些支援,豈不是兩全其美。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至於老闆願不願意這麼做,就看老闆的態度了。我想多說一句,此時老闆對員工好,其實就是老闆給自己在增福報。

  • 3 # 張叨叨1207

    不違法,老闆也不容易,沒有創造價值,老闆沒必要付出工資,可以適當的給補助,但是不能強制老闆給工資,因為誰都不容易

  • 4 # 暖心財經說

    今年,發生了誰也沒有想到的新冠狀病毒疫情。國家歷史上第1次宣佈因疫情防疫工作春節假期延期,由1月30日延期到2月2日延期三天。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中還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修建的職工,應按照《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的假期工資報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落實,也就是如果不能補休,應當支付200%工資標準的加班費。

    後來由於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各地均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一級響應,各地可以根據疫情調整假期安排。為了防止人員聚集造成疫情爆發,積極做好有關疫情防控工作,湖北省將春節假期更是延長到了2月13日,而山東、北京等很多地區要求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00復工。其實不僅僅是企業,很多中小學開學日期也大大延期,一般不早於2月16日,浙江等一些地區甚至表示不得早於2月底前開學。

    按照山東省《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只有涉及保障公共事業執行必須、疫情防控必須、群眾生活必須和其他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可以除外。

    這種情況下,很多企業是不能復工的。尤其是涉及到防疫工作,強行安排勞動者復工不僅有病毒傳播的風險,還屬於違法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甚至企業負責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於是很多企業就表示既然不工作,那麼就不給發工資,甚至有的單位表示保險都需要自己掏錢。實際上,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只有職工原因導致不提供工作的情況下,才可以不發工資。按照1994年原勞動保障部公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如果是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有關規定一般是各地方政府的規定了,各地的標準並不一樣。山東省的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是70%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基本生活費,而到了青島市則是80%。

    畢竟職工是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資料的來源,如果沒有工資職工是很難生活下去的。畢竟企業始終是勞動關係中的強勢主體,開企業是需要承擔風險的。遇到這種情況,儘管企業有很大壓力,但是還是應當按法律法規要求支付工資。如果企業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然,最好還是以和諧解決為主。相信大多數勞動者也不想丟掉工作,畢竟鑑於現在的經濟形勢,丟掉工作以後新工作也很難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最好是就工作和工資問題進行有關協商,互相各退一步,達成共贏就最好了。畢竟疫情勢必會過去,總有春暖花開的一天,當企業堅持過去,不會忘記現在做出奉獻的職工的。

  • 5 # 視職場

    這個問題其實老闆和員工都是受害者,誰都不願意遇上這種事情,所以應該理性的看待這件事情。從法理上來說,老闆不發工資肯定是違法的;從情理上來說,老闆為沒上班的員工支付工資,也是一件很委屈的事情。

    根據1994年原勞動保障部公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如果是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如果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也就是根據用人單位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費標準,支付勞動者最低生活費保障費。

    所以如果從法理上來說,老闆不為員工支付工資,肯定是違法的,在這點上是毫無疑問的。如果員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處理,那老闆肯定是將承擔支付的責任。

    從情理上來說,很多勞動者肯定會和我一樣:覺得自已沒有上班工作,卻要白白的拿老闆的工資,可能在情感上還會很不習慣!而老闆也會覺得自已很委屈無奈,甚至在心理會產生不滿和牴觸情緒思想。

    所以,在面時這次疫情之時,老闆也是不幸的,既然大家都是受害者,那大家何不好好的交流溝通一下,彼此都退讓一步,和諧友好的解決呢?

    當然,如果自已遇上的是一個沒有良知與責任擔當的老闆,無論我們做出何種妥協,都是一副“鐵公雞”,那我們若是不懼失掉這份工作,也可以向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處理。

    若是這部分工資數額不大,自已又不願意失去眼前的這份工作,那麼我們也可以考慮放棄這部分工資的要求,畢竟自已以後還要在公司裡上班,一旦關係撕破,那以後就再沒有工作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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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有料get

    換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老闆,面對疫情,不能正常開門營業,還要支付房租等等成本支出!你會怎麼做呢?老闆更不容易?理解別人,更能贏得信任和認可!

  • 7 # 率職之言

    老闆這樣做肯定是違法的。雖然是因為疫情引起的,但是根據勞動法和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老闆無疑觸犯了法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而各地在下發延期復工通知的時候,也對這一情況做出了說明,以北京為例:延期復工期間未安排職工工作的,用人單位很可能是處於停工或部分停工狀態,但停工並非職工個人原因造成。

    根據前面引用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2月3日至9日期間應在停工停產的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單位仍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在全民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老闆這樣做無疑會給勞動者帶來傷害,讓勞動者和企業都處在兩難境地。都是疫情惹的禍。現在許多的老闆因為不能如期復工,承受著非常大的經營壓力。不給勞動者發工資違法,而發工資沒有勞動成果,又會承受很大的經濟損失。

  • 8 # 職言心語

    這是一個法律與現實很容易相沖突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國企一般不會發生;一般會發生在私企身上。

    因為疫情原因導致不能開工上班,按法律規定,公司是應該給發工資的;老闆不給發工資,肯定是違法的,這是勿容置疑的。

    但事實情況是,在不少私企中,老闆能給發沒有延長假期時期間的工資就是很不錯的老闆了,更何況是整個抗疫情期間不能上班的工資?

    這就是法律與現實的無奈。

    這是一場天災,是不可抗力因素。老闆和員工都是受害方。

    公司不能開工,老闆沒有錢賺,還要承擔房租、稅收、員工社保等,壓力自然不小;員工沒有上班,還要給員工發工資,負擔就會更加重,打心裡也有牴觸;明明知道不發工資違法,也會選擇消極應對。

    員工不上班就沒有工資,生活就會受到影響。老闆不給發工資,明明知道老闆違法,但如果舉報老闆,就有可能會失去工作機會。也的確是難以抉擇。

    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我覺得,老闆和員工之間都能相互理解、妥協下為好。公司能保持正常的運轉,員工能保住自己的飯碗。都能渡過難關,這才是最主要的。

    這只是自己的一點建議,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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