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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沒馬扛刀

    根據你的情況介紹,該小規模公司並不是沒有業務,而是借用了別人的資質開展了經營業務。從納稅的角度上來說,只要它開具了發票、做了營收賬目,繳納了稅款,就是合法經營的。

    再從工商管理的角度上說,由於它沒有取得某項業務的經營許可,而該經營許可又是前置的行政許可。那麼,它是可以與有資質的公司開展有償或者無償的業務合作,形成事實上的掛靠或者聯合經營關係的。只要被服務企業知情並認可,沒有欺騙或者隱瞞,也能保質保量地完成服務任務,承擔經營責任,而且三方在財務款項方面不違反財務制度,沒有偷稅漏稅,這也應該是合法經營的。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這項工作是誰幹的,而在於整個的結算過程中資金的流向,以及營收賬目等是否有偷稅漏稅之嫌。

  • 2 # 一路同行028

    根據你說的情況,肯定是不合法的。

    首先說開具發票的事情。如果該公司沒有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開展業務而開具發票,肯定是違反稅法規定的。開具發票必須要四流合一的,而該公司借用其它具備資質公司獲得業務,在該業務完成時則應該使用該具備資質公司開具發票並收入資金。

    第二個是掛靠經營的問題。借用資質獲取業務是監管部門不允許的經營行為之一,如果被抓到確切證據,該業務合同會被判定無效。

  • 3 # 金融知窗

    開發票需要有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或其他經營活動,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A公司借B公司資質經營而開具的發票是否違法,主要看其開發票的內容與本公司經營是否相符。未經批准的經營專案而開具的發票應屬違法。經營資質也不允許借用,A公司藉資質經營屬弄虛作假。

  • 4 # 湘西小黴都

    提主的問題是把稅務與經營許可兩件事務,混為一件事來說了吧。應該拆開分析,即:發票是稅務部門管轄的範圍,經營資質是市場監督局或資質的頒發機構管轄的範圍。而稅務局對發票管理的執法管理與市場監督局對資質許可的管理執法是分開獨立進行的。

    稅務不檢查你的生產資質,他們只查你是否為真實業務相應產生的物流資金流並如實入賬。

    你的業務是真實的,有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等真實業務,有成本支出,有收入產生,那麼開具相應的發票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如果你沒有提供貨品或服務,只有一臺開票機器,也沒有收入進公司公賬,就開了發票,那就是虛開發票,是違法行為,稅務部門是嚴查嚴懲並禁止這種行為的;開票到一定金額,是會觸犯刑法吃牢飯的。

    生產資質與許可有沒有,稅務部門不關心也不檢查。這方面是以前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現在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具體管理的,他們才查這個,但他們不查發票,跟開發票沒有關係。

    資質的借用與掛靠,大部分情況都是非法的,這個需要具體到行業,由發證的部門確定其合法性。但是,國家各個領域的條例給掛靠的空間是越來越小,相反各項不允許掛靠的法規細則是越來越多。

  • 5 # 長青財經

    在實際操作的時候,這種情況還非常多,現在很多公司達不到條件,就去借用別人公司資質,然後做完再用自己公司進行結算。

    如果你提供勞務服務的一方的確是A公司,資質只是借用一下B公司的,三方都同意,你用A公司開票問題不大,稅務局也不會管你沒有資質這個事情,只要你公司實際上提供服務,有證據證明,有按時繳納稅款就好。

    但是很多人會擔心虛開發票的問題,正常來說都是以誰公司名義接的業務,就應該誰開票,換其他公司開票會變成虛開發票。基於這個擔憂,我們可以給出以下這個方案:

    首先用有資質的B公司開出發票,將款項結算收回,然後A公司再給B公司開票,將結算款收回,這樣就解決了資質和發票的問題了。這個就相當於A資質公司去承接業務過來再分包給B公司,B公司開發票找A公司拿錢理所應當,A公司開發票找購買發拿錢也是理所應當。

    採用以上這個方案就可以同時解決發票和子資質的問題!

  • 6 # 財會小童

    如果沒有業務發生,但卻開具了發票,很可能涉及到虛開,那麼稅務上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業務是真實的,而涉及到沒有資質的問題,那麼涉及到市場監管或者是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也可能有違法。

    1. 註冊公司僅僅為了開票,可能涉及虛開

    根據題目的描述,如果註冊一家小規模納稅人,實際上並沒有發生任何的業務,僅僅是為了開具發票,那麼很可能有虛開發票的風險,這在稅務上是違法行為。比如,註冊了個工程檢測服務的公司,但是實際上沒有什麼業務,專門幫人家開發票,收入手續費,那麼這就是虛開發票,會涉及到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要涉及到刑法。

    2. 業務真實,借用別人的資質開展業務

    如果公司是實實在有業務發生的,但是並不具備從事這個業務的資質,沒有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那麼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應該會被頒發許可的監管部門查處。比如,從事餐飲活動需要獲取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沒有,那麼由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查處;又比如,銷售酒類,由酒類專賣局頒發許可;銷售菸草,由菸草專賣局頒發許可。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都可能會受到查處。

    現在,很多的資質掛靠,其實並不合法。所以,就本題中的建築問題,要分開來看,一是要區分是否有真實的業務,否則可能涉及到虛開的風險。二是要看從事的業務是否有資質,否則會有被相應的監管部門查處的風險。

  • 7 # Liao雨航談稅

    一小規模企業,沒有具體業務,僅僅是為了開發票,這樣違法嗎?

    我的回答是:當然違法。

    一、為他人代開發票和虛開發票均違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假髮票、作廢發票或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開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虛開發票的規定處罰,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為他人代開發票和虛開發票同時也是協助他人偷稅。

    為他人代開發票業務的實質是,代開發票的一方買進他人的貨物銷售,他人屬銷貨行為,應繳一道稅,為他人代開發票,應按代開發票額再繳一道稅。而為他人代開發票時,他人銷貨的稅就漏掉了。

    《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非法提供發票,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看了以上規定,你認為沒有業務僅僅為了開具發票,是否違法?

  • 8 # 四一行

    我覺得從稅務角度看,這麼做問題不大。

    首先,公司銷售了檢測服務,取得了相應的收入,如實開具了發票,如實開具也就是符合自己的實際業務情況,發票的內容與實際情況相符,商品名稱、商品數量、商品單價以及金額上沒有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法,也沒有偷漏稅的主管故意和客觀結果,完全是正常的發票開具行為。

    其次,按照上述,企業的行為不構成虛開專用發票罪和虛開普通發票罪,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顯然企業都不存在這樣的問題。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用於企業虛列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只要實際經營,如實開具,就不違反稅務規定,比如經營範圍開票,一樣是允許的。

    但是,從非稅務角度講,借用資質開展業務,肯定是違反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的,也是不允許,一旦被查處,我想整改、罰款是少不了的,所以也不建議這麼做。建築業中有大量的掛靠行為,實際上和題主的情況類似,都是地下行為的,但時廣泛存在,所以稅務上做了明確規定。題主不妨換一種思路,掛靠B公司開展業務。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可以看出,有沒有資質,稅務不關心,稅務關心的是有沒有實際經營,有實際經營,有正常的賬務往來,稅務方面是沒問題的。

    法治社會,每一項違法犯罪構成都要嚴格推敲,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不能憑想當然來猜測,更不能入罪思想太重,否則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也不利於法治民主的建設和社會進步。

  • 9 # 輝煌gg

    因A單位沒有經營資質,借用B單位的資質,開展經營活動。這種情況並不少見,是否違法,要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是稅務管理方面,二是市場監管方面。

    判斷實際開展生產經營的主體,是確定是否違反稅法規定的關鍵。

    從稅法管理角度來說,是否違反了稅法規定,主要就是看是否發生了真實的業務,開具發票是否與真實業務完全吻合,有沒有履行納稅義務。

    一、如果A單位僅僅是借用B單位的資質開展生產經營,實際經營主體仍然是A單位本身,那麼以A單位的名義開具發票,是沒有問題的。

    只要開出來的發票與業務吻合,就不違反稅法規定。稅務部門並不關注生產經營資質的問題,只關注開具發票是否真實合規。

    二、如果A單位是一個空殼企業,借用B單位的資質,並且實際開展生產經營的主體也是B單位。那麼再以A單位的名義開具發票,就屬於虛開發票,違反了稅法的規定。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從市場監管角度來分析,借用資質開展業務肯定屬於違法行為。

    舉個非常通俗易懂的例子。

    生產製造炸藥是需要資質的,普通企業如果沒有相應的生產資質,擅自生產,當然是違法行為了。

    總結

    市場經濟是自由競爭的經濟,但前提是法治經濟。在某些特殊行業,只有取得規定的資質才能夠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但是從稅務管理角度來說,是否取得生產經營資質並不是稅務部門考慮和關注的點。只要業務真實、發票開具合法規範,按時完成申報納稅義務就不違反稅法規定。

  • 10 # 稅眼看世界

    1.假設是A公司借用B公司資質從事的經營業務,但是參與業務活動的全部是A公司員工,這種情況由A公司開具發票沒有任何問題,因為除了借用資質涉及可能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外,從稅法角度講實際上是A公司提供的業務活動,自然依法應由A公司開具發票。

    2.假設是A公司借用B公司資質從事的經營業務,但是參與業務活動的全部是B公司員工,這種情況由A公司開具發票就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因為A公司並沒有提供任何應稅服務活動,僅僅只是以A公司名義對外開具發票。應稅服務的實際提供方與開具發票方不一致。

    3.判定是否是虛開關鍵看應稅服務活動是誰提供的,如果是A公司提供且由A公司對外開具發票並進行結算從稅法角度講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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