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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666平淡

    這個是個普遍現象,每個小區都是物業在收停車費,其實小區停車場是屬於大家的,也就是屬於廣大業主的,大家在買房時已經把公攤都算進去了,所有小區內的地方都屬於廣大業主共有。物業再畫停車位收費明顯不合理,只是廣大業主很少有人出來管這事,大家也是睜隻眼閉隻眼罷了。

  • 2 # 寂寞終成海

    從法律角度來講,是不合法的。小區地面區域的綠化,健身,路面和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但從管理角度來講確實合理的,公共部分的停車位在短期內可能勉強可以滿足業主,但如果在前期物業管理過程中,對車位不進行有效的管理,後面隨著車輛增加,甚至小區業主親戚朋友車輛的隨意進出和停放,必然會影響小區業主的利益!

    最後小區車位首先必須滿足小區業主,如果物業以高價對外,可以進行法律維權。對內必須採取業主大會的形式對停車管理問題進行細緻,可行的管理和收費方案!

  • 3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地面車位收費要從對業主負責的角度看是應該,如果不控制車輛停放數量,堵了消防通道,安全隱患太人了,用收費的方法,業主根據自己的經濟收人和需要程度調控進入數量符合市場規律,物價局、房管局對小區內地面車位也制定了收費標準,和收費支出的用途,如果公示了執行了物價局收費標準。當然是合法合規的。有的業主,不交費不租車位想進小區,說不讓業主回家,任何物業也不會限制業主的人身自由,車進小區和人進小區這麼簡單的問題,答案被扭曲,結果是加深物業與業主的矛盾,我們全社會都有責任促進社會的合諧,縮小物業與業主的矛盾

  • 4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公司收取地面車位的停泊服務費,當然是合理的。提問人對概念理解有誤。公攤跟建築有關,地面車位又不是停車樓,一般就是一塊地搞平整硬化了,用於停車,建造形式跟建築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也就跟公攤沒關係。住宅區域紅線內,建築、綠化道路、權屬於區內業主,這是毫無疑問的,除了業主住宅這專屬建築之外部分屬共有性質。地面車位屬於道路的另外一種形式,如果車位上方沒有固定附屬物,就不屬於建築,也就不存在公攤問題。

    下面談一談地面車位收費合理性問題。

    一、據前所述,共有屬性的地面車位是否可以進行收費管理,需考慮兩方面因素:

    1、政府是否有禁止地面收費的規定。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有地面可執行收費管理的約定。

    如果服務合同中有約定,又不違反當地的法律,那物業公司可以進行收費管理,那麼根據國內的相關法律,所謂有約定從約定,公司做法首先是合法的。

    對於提問人的不理解之處,可以這麼解釋:

    物業公司受地產委託對收房業主進行前期物業服務,如約提供人力物力進行收費管理,收費當然合法。

    二、地面車位的收費含有兩部分:車位費和管理服務費。這兩者的比例一般為3:7,當然,如有其他約定,或者當地住宅停車收費管理辦法有規定,那也是有約定從規定。

    提問人所言的共有產權的地面車位,其收益部分為車位費,這部分屬於包括停車業主在內的所有業主。地面停車不收費的話,也就沒有相關的公共收益,有車業主間接侵害了無車業主的共有權益!憑什麼無車業主全家白白忍受車輛通行的危險,以及尾氣噪音的影響?筆者知道眾看官中有人會提出已交過了物業費就不應該再交停車管理費。老實說,有這想法的人不在少數。請看官仔細查閱一下自己小區相關的檔案,很少有普通住宅專案的停車費和物業管理費混合在一塊兒,對於普通住宅來說,停車費服務是一種特約服務,誰停車誰付費、不停不收費,這符合公平原則。

    少數的別墅和花園洋房專案,交過物業費是不收停車費的,這是基於每家都有車位的前提,這是住宅中的一個特例,比例很小!這也是有約定從約定!

    三、車輛管理產生的公共收益有什麼用途?這部分收益積攢起來,可以用於小區的建設或者給所有業主(包括所有停車的業主)的福利,都是可以的,即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如提問人所想一般佔用共有車位不收費,道理欠缺!一個小區地面車位是有限的,一般佔小區戶數的百分之十之內,就是說十戶才攤到一個車位,甭說沒車的業主,就是有車的業主也不答應白白停車。一輛車的業主和多輛車的業主之間停車需求怎麼平衡?如果不收費,小區就形成價格窪地,多輛車的業主把他名下所有的車都停在小區,怎麼解決這個矛盾?

    對於車位收費管理,不光沒車的業主支援,就是有車的業主也支援,只有了有序管理,才存在公平性!很多業主問憑什麼讓個別有車的業主多吃多佔?

    所以地面停車收費,在普通住宅小區是一種常見的現象,是合法且合理的。

  • 5 # 音樂人高階端

    物業問題:合同細節不是業主們制定,就體現不出業主的權利。另外,物業必須給業委會繳納50萬以上押金。業主得有對物業服務質量懲罰權才是合情合理的。拿錢的管不了被僱傭的,這說明什麼?腐敗!

  • 6 # 開啟車窗看景色

    根據你的描述,你所在小區地上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己經算入公攤面積之內,並且物業費裡邊包含了車位管理費用(例如:照明、衛生、監控等),再另行收取車位停泊服務費屬於重複收費,你認為不合理,我認為也不合理。

    為你詳細解答一下:

    一、小區的地上停車位在業主分攤面積的公共部分裡,業主應無償使用,不需要再另行交納停車管理費。因為物業費裡邊的小區安全、照明、衛生管理包括了地面停車位,再另行收費,屬於重複收費,明顯不合理,且存在違法亂收費行為;

    二、如果經過小區全體業主或小區業委會同意,另行收取車位停泊費(或管理費)用於小區公共場所配套設施、道路建設、綠化帶建設等,歸全體業主所有,就是合理的,業主應按約定繳納;

    三、如果小區無業委會,也沒經全體業主同意,物業擅自定價收取車位費,屬違法行為,業主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拒絕交納;

    四、如果物業收取車位費屬於車輛安全保管範圍的,如:車輛被盜或損壞履行賠償責任的,需和業主單方面簽定合同,這個可能性非常小,一般物業是不會籤這樣的合同。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綜上所述,如果題主提問的屬實,就屬於重複變相收費,業主有權拒交!

  • 7 # 手機使用者王佑臣

    地上所有地面是業主們花錢買的共有財產權的範圍內,物業在此劃車位收費應當歸業主所有。物業的管理是應該的服務一部分。不應占為已有所收費用歸業主。如物業佔有業主可起訴至法院以求真理。但華人維權意思不強法治觀不高。所以物業壙大許可權胡亂管理把自已當小區主人把業主當被管理的樸人很普遍這就是物業的亂象沒有任何部門隨時監管所收為所欲為。

  • 8 # 銳眼說小區

    題主先要弄清楚決定收取小區車位管理費的主體是誰,才能回答這個問題。

    比如,稅務部分要向企業收稅,是多少稅,不是由稅務部門說的,定的,而是由政府,或者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定的,稅務部門僅是執行而已。稅務部門收的稅也不是僅僅由稅務部門使用和佔有,而是要交給政府財政部門的。交警車管部門要對汽車執行每年的年檢,這個也不是交警定的,而是國務院定的,交警僅是執行而已。

    同樣的,如果小區裡的車位管理費是由小區業委會在徵求廣大業主的意見後決定的(業委會相當於小區裡的“政府”),或者小區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的,決定後交給物業公司來執行。這個就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僅僅是由物業公司來定的,這個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但前提是,假如物業公司這樣做了,小區又沒有強有力的業主委員會來給予制約一監督,僅靠許多個體的業主,是無法改變這一現狀的,就是發發牢騷而已。最多就是幾個業主組織抗議一下,極端的小區還會有業主堵住停車場出入口,甚至攔住小區大門,這是非常不可取的。

    在現今的法規框架下,最好還是成立業主委員會,對此進行規範和制約。

    當然,本人的個人觀點是,在小區裡是否收取停車管理費,那要根據小區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 9 # 說天評地鹽城哥

    首先明確告訴你,在小區裡開公司是不允許的,除非你租的這棟樓是屬於商住樓。如果你租的是商住樓,那你還是乖乖的交錢,別出聲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所在地和經營地必須是營業性場所。你在小區裡,只要人家舉報,你立馬被工商來查。

    第二,作為一個居民小區,所有的事務時有小區業主來決定的。你公司作為一個租戶而言,沒有決定權和發言權,唯一合法的渠道就是找你的房東。由房東跟業委會或者是物業公司商榷。

    第三,收費的決定你還真的必須服從。因為你公司在小區屬於二等公民,沒有發言權,沒有選舉權。物業公司只要真的較真起來,你是公司,在小區裡屬於商業辦公。我們屬於居民小區,你的經營影響了業主的正常秩序。物業可以要求你搬出去。

    第四,公司的物業收費和水電費都是營業性收費。你公司繳納的物業費是屬於居民日常服務的,水電費也是居民水電。營業性的收費基本在居民收費標準的1.5倍左右。況且你交的是物業費,不存在其他附加服務內容。停車收費你是必須按照小區標準來的。

    第五,停車位的使用應該是按照相關順序。先保證小區業主的車位,基本是按照一戶一輛來計。然後是租戶,這個租戶不是公司等相關單位,而是在小區生活的租戶。再往後是訪客車位,有條件的是配備訪客車位的,但是是按小時計費。一般這樣排佈下來根本沒有你公司可以停車的地方了。

    作為一個公司而言,最好還是租住寫字樓吧。在小區裡確實是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的,而且,與民爭利本身就是不可以的。如果還想在小區裡繼續,那就老老實實的繳費吧。不過如果和物業公司關係好,可能會給你配幾個車位也說不定,不過肯定還是要花錢滴。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10 # 偅冩

    小區露天停車位是全體業主公攤的,憑什麼就讓有車的停了?沒車的也公攤了呀,收取停車費我覺得是沒問題的,收取的停車位作為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當然車主也是全體業主的一部分,我覺得這才公平。

  • 11 # 假如33826600

    終於看到有人提出這個疑問了。小區收取停車費,已經成了社會預設的規則,但是這個規則合不合理?少有人去思考這個問題。小區的地面屬於公攤面積,產權屬於所有業主,在繳納物業費時,是按照建築面積繳納,也就是包含了公攤面積的各項費用。收費是否合理,要看收費的用途。目前幾乎所有的物業收取停車費,只叫停車管理費,說白了,只能對小區車輛的是否規範停車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一旦發生車輛財產損失,物業會說他們不負責這部分。甚至連監控都無法提供。這樣的費用就屬於重複收費。毫無意義。如果小區業委會,出於規範管理,同時將這部分的收益,歸於全體業主所有,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等等,全體業主同意,才算是合理。

  • 12 # 如果再回到從前

    沒有經過大多數業主的同意就是不合理的,地面車位收費與不收費,收多少費,收取的停車費作何用處是小區大多數業主說了算,而不是被物業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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