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標準和列支渠道:1、各級電壓貼費的計算380/220伏使用者,按照其用電裝置裝接容量(千瓦)計;10千伏及以上電壓使用者,按照其受電變壓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該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千瓦)之和計。2、各級電壓的貼費標準┌──────┬──────┬───────────┬───────┐│使用者受電 │使用者應交 │ 其 中 │自建本級電壓 ││電壓等級 │納的貼費 │供電貼費 配電貼費 │外部供電工程 ││(千伏) │(元/kVA) │(元/kVA)(元/kVA) │應交納貼費 ││ │ │ │ (元/kVA) │├──────┼──────┼─────┬─────┼───────┤│甲 │1 │2 │3 │4 │├──────┼──────┼─────┼─────┼───────┤│0.38/0.22│500--550 │190--210│310--340│400--450 │├──────┼──────┼─────┼─────┼───────┤│10 │400--450 │220--250│180--200│300--330 │├──────┼──────┼─────┼─────┼───────┤│35 │300--330 │300--330│ │150一180 │├──────┼──────┼─────┼─────┼───────┤│63 │200--220 │200--220│ │ │├──────┼──────┼─────┼─────┼───────┤│110 │150--180 │150--180│ │ │└──────┴──────┴─────┴─────┴───────┘注:(1)供電貼費係指使用者應承擔的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內的輔助生產、生活福利等設施)的建設費用。(2)配電貼費係指使用者應承擔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設費用。(3)35、63、110千伏線路長度分別超過20、30、40公里,一般由使用者自建線路。</dzhu1>3、各電業管理局及獨立省網的省電力局(以下簡稱電管局、省電力局),可在上述貼費標準範圍內,根據本地區情況,統一規定本地區的貼費收取標準,報部備案。4、使用者申請多路電源的,每路電源應按本規定分別交納貼費。備用電源應視作一路電源。5、對縣以下鄉村使用者(不含鄉鎮、村辦企業)收取貼費,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下限值。6、向電網躉購轉售電能的縣電力部門,在新裝或增加用電容量時,應向電網電力部門交納供電貼費。電網電力部門在向躉購轉售電能的縣電力部門收取貼費時,也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下限值,並扣除按本規定中第103、105款規定給予免收供電貼費使用者所佔容量部分。7、國家批准的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供電工程貼費,如因特殊需要而適當增加收取標準或採取其他辦法的。應由省(市、自治區)電力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制定收取標準,報省(市、自治區)政府批准並報國家計委、能源部備案後執行。其他地區,如因涉及電纜線路供電工程費用較高而需適當提高貼費收取標準的,各電管局、省電力局應提出具體意見,報能源部批准後執行。8、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使用者新建的工程專案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使用者改建、擴建的工程專案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擴充套件資料:電力增容費是供(配)電貼費的俗稱,它包括供電貼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其中,供電貼費係指使用者應承擔的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內的輔助生產、生活福利等設施)的建設費用;配電貼費係指使用者應承擔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設費用。
收取標準和列支渠道:1、各級電壓貼費的計算380/220伏使用者,按照其用電裝置裝接容量(千瓦)計;10千伏及以上電壓使用者,按照其受電變壓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該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千瓦)之和計。2、各級電壓的貼費標準┌──────┬──────┬───────────┬───────┐│使用者受電 │使用者應交 │ 其 中 │自建本級電壓 ││電壓等級 │納的貼費 │供電貼費 配電貼費 │外部供電工程 ││(千伏) │(元/kVA) │(元/kVA)(元/kVA) │應交納貼費 ││ │ │ │ (元/kVA) │├──────┼──────┼─────┬─────┼───────┤│甲 │1 │2 │3 │4 │├──────┼──────┼─────┼─────┼───────┤│0.38/0.22│500--550 │190--210│310--340│400--450 │├──────┼──────┼─────┼─────┼───────┤│10 │400--450 │220--250│180--200│300--330 │├──────┼──────┼─────┼─────┼───────┤│35 │300--330 │300--330│ │150一180 │├──────┼──────┼─────┼─────┼───────┤│63 │200--220 │200--220│ │ │├──────┼──────┼─────┼─────┼───────┤│110 │150--180 │150--180│ │ │└──────┴──────┴─────┴─────┴───────┘注:(1)供電貼費係指使用者應承擔的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內的輔助生產、生活福利等設施)的建設費用。(2)配電貼費係指使用者應承擔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設費用。(3)35、63、110千伏線路長度分別超過20、30、40公里,一般由使用者自建線路。</dzhu1>3、各電業管理局及獨立省網的省電力局(以下簡稱電管局、省電力局),可在上述貼費標準範圍內,根據本地區情況,統一規定本地區的貼費收取標準,報部備案。4、使用者申請多路電源的,每路電源應按本規定分別交納貼費。備用電源應視作一路電源。5、對縣以下鄉村使用者(不含鄉鎮、村辦企業)收取貼費,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下限值。6、向電網躉購轉售電能的縣電力部門,在新裝或增加用電容量時,應向電網電力部門交納供電貼費。電網電力部門在向躉購轉售電能的縣電力部門收取貼費時,也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下限值,並扣除按本規定中第103、105款規定給予免收供電貼費使用者所佔容量部分。7、國家批准的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供電工程貼費,如因特殊需要而適當增加收取標準或採取其他辦法的。應由省(市、自治區)電力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制定收取標準,報省(市、自治區)政府批准並報國家計委、能源部備案後執行。其他地區,如因涉及電纜線路供電工程費用較高而需適當提高貼費收取標準的,各電管局、省電力局應提出具體意見,報能源部批准後執行。8、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使用者新建的工程專案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使用者改建、擴建的工程專案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擴充套件資料:電力增容費是供(配)電貼費的俗稱,它包括供電貼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其中,供電貼費係指使用者應承擔的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概算內的輔助生產、生活福利等設施)的建設費用;配電貼費係指使用者應承擔的10千伏(包括6千伏)及以下的外部供電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