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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Sir聊HR

    哎,你們公司真的是太沒有責任擔當了,你向公司坦白了懷孕的事,沒想到結局就是被公司辭退,挺讓人無語的。我跟你說吧,你們公司辭退你的行為的的確確是違法的。辭退你的理由我更是想不通,什麼叫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啊?試問,不符合錄用條件,你們公司當初為什麼要錄用你呢,既然錄用了,就符合錄用條件。很明顯,你們公司辭退你的理由都找的很彆扭很矛盾,可想而知就是因為你懷孕了,公司才故意辭退你的。

    既然公司的辭退行為違法,你就可以採取維權舉措。很明顯,你維權的目的絕對不能是主張賠償,因為你還在試用期,工作時間還很短,要求賠償根本拿不了幾個錢的,對你沒有什麼太大的益處。所以,你如果還在乎這份工作,還想繼續在公司裡面乾的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辭退行為違法,申請撤銷公司的辭退決定,恢復你的原崗位工作,並且支付從辭退之日起到恢復工作前的這段空缺時間段的工資。這種維權主張才是對你最為有利的,因為你已經懷孕了,日後肯定會涉及到醫保報銷的事情,能保住工作是最好的。

    如果你不打算維權,你就要想好結果。因為在後續的求職過程中,你可能更加的難以找到工作,甚至就此找不到工作,這是最難的處境。如果你有一定的技能或文憑,那麼你就繼續投遞簡歷吧,或許能碰到良善的公司不介意你懷孕;如果你做的是車間操作的工作,那麼看能不能找一個兼職或者臨時工做做,就做頭幾個月,後面就不做了;或者實在找不到工作就回家養胎。

    總之,你向公司坦白懷孕這件事沒有做錯,有錯的是公司,且公司因此把你辭退,其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是可以維權的;但要不要維權就需要你自己三思了。

  • 2 # 巖哥聊職場

    首先,公司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孕婦是不能辭退的。

    可以到勞動部門去反應。

  • 3 # HRGOGOGO

    首先,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公司不得隨意辭退員工。但是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理由來辭退,如果公司能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試用期工作不合格,那這個理由是成立的。

    至於賠償的部分,即使你去勞動仲裁,公司鐵了心的要辭退你,也不過就是面臨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你還在試用期,工作時間也不長,就算要賠償你,頂多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沒有多少錢。

    所以目前最好的方法是和公司協商能留下來,哪怕是後面這些月沒有工資,公司能給交社保到孕期結束,然後報完生育津貼再離職,這對你而言是最好的狀況了。

    剛入職就懷孕對公司而言確實是有些難以接受了,各位女同胞們,大家如果入職時有備孕需求建議和公司講清楚,不然女性職場之路會更難呀!

  • 4 # 三原色yyds

    曾經有一個女員工,隱孕入職到新公司(其實和試用期懷孕沒什麼區別),告知公司她懷孕了以後公司不敢給她多安排工作,她心安理得享受著公司在她懷孕期間的照顧,這還不夠,她還去醫院開出病假條(其實不一定要託關係,只要孕婦誤導醫生一些先兆流產跡象醫生敢不開病假條?),開始以保胎為由休長期病假直到生產。生完孩子休五個半月產假,產假結束也不好好上班,動不動請假,沒兩個月和公司提離職,說沒人看孩子回家照顧家庭。

    滿打滿算招了她一年半,實際出勤四個月,還包括三個月試用期。

    於是這家公司學乖了,再也不敢隨便招短期內有懷孕可能的女員工了。

    最近我還碰到一個求職的女HR,她在自我介紹時就特意強調,她是已婚已育且已有倆娃,我還想還是HR懂套路。轉頭面試結束我的男領導就問,他倆娃多大有沒有人看孩子?有沒有精力投入工作?我瞬間無語,女同志的職場之路真是艱難啊!

    這也不怪我這領導忐忑,辦公室有三個家有二娃的女員工,紛紛表示不能加班。一個因為加班多申請調走了,一個整天在辦公室抱怨帶兩個孩子有多累,還一個對職場晉升無慾無求。

    這樣下去,從公司角度來說,一定是更願意招男生。如果招女生,要麼是適當平衡一下男女比例,所謂男女搭配幹活不累,要麼是女性在那個職業更有優勢或者女性從業者更多,要麼就是更現實的,招這個女生價效比更好。女性要非常優秀,才能拿到同等的薪資待遇。

  • 5 # 職步青雲

    首先,對你的遭遇感到同情,對於公司的做法感到無語。

    作為職場人,本著誠信的原則告訴公司自己懷孕的事實,結果被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條件辭退。不過氣憤歸氣憤,還是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下面看法律如何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女職工在試用期間懷孕的,用人單位同樣不得解除。  

    不過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並不代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性勞動者可以在三期內無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為所欲為。《勞動法》第39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根據上述規定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並沒有限制性規定。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懷孕,如果其行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同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明確的是,你是在入職後懷孕的,並非入職前隱瞞懷孕的事實,不存在提供虛假資訊。這時候就看你工作中有沒有違反《勞動法》39條中的其他條款。

    因為是企業把你辭退的,企業就必須拿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你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如果企業根本無其他任何證據,就因為你懷孕而辭退你,你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企業不服勞動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訴。

    因你處於懷孕期,如果直接讓企業賠償的話,估計最多也就1-2個月工資,並且再去找工作估計很難,一般很難被企業錄用。

    所以建議你維權的時候提出訴求最好就是讓企業恢復與你的勞動關係,畢竟在職員工懷孕,有休產假、生育補貼及其他的福利,相對於直接補償要划算很多。

  • 6 # 佛山技工男建哥

    這種女人我見多了,就想佔公司便宜,我公司從2012年成立到去年就有7個女人這樣做,一來就懷孕,休完產假就辭職走人。老闆頭疼啊,乾脆就給人事部說,已婚未育的女人來公司應聘,一律不招,投簡歷了也不回覆。現在都是招剛畢業的女生或者是已婚已育的女士,男人不做規定。

    我們隔壁兩個公司的老闆也是頭疼,和我們公司遇到的情況一樣。

    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不是你想來就生,生完就走,到頭害得就是他們的同胞。

  • 7 # 東友律師團

    公司在試用期辭退懷孕員工的行為是否違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試用期是公司與員工雙方互相考核、選擇的時期,公司需要了解員工的工作能力是否能夠完成崗位上的工作;員工需要了解公司的文化、環境、氛圍等條件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所以在試用期期間無論哪一方想要解除勞動關係都相對容易一些。

    但是並不是說公司可以隨意開除試用期員工,中國《勞動合同法》當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所以公司在試用期以“孕婦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的行為需要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以及證據證明,並且由於是員工是孕婦在考核期間需要有一定的人性化考量,比如孕婦需要例行檢查不應計入請假天數等。

    如果公司只是單純的不願承擔員工懷孕、哺乳期間需要承擔的人工成本故意找藉口辭退孕期員工,那麼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 8 # 淺海深藍

    當然不違法。

    員工帶孕求職是“職場碰瓷”,企業這麼做是基於正確的考慮。

    首先,員工在試用期懷孕。一個公司在招聘的時候不會招一個懷孕的員工的。

    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為招用一名懷孕的女性,意味著企業兩年內多付出一個人的工資而幾乎沒有對等的收益,可能還要因為這一個人而再另招一個人。如果一家小企業有幾位這樣的員工真說不定會被拖死。所以對於企業來說,會盡力避免這種情況出現。

    所以一位女員工,在懷孕的時候去一家公司求職,就是要求一家陌生的企業照顧自己兩年,兩年後自己再選擇繼續幹或者離開。從感情上來說,一般情況下沒有企業願意接盤,而一旦這種“職場碰瓷”披上勞動法的外衣,企業無法甩開的時候,不僅會讓求職的企業討厭,在工作上設定一些障礙,員工在企業裡被針對被邊緣化,更會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偏見,使得企業不敢招用女性員工,讓更多的女性員工求職難。

    所以,懷孕的女性,從法律來講有勞動的自由,任何人不能侵犯;從心理承受上來講,要有一個強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夠厚的臉皮,能忍受企業的這種不公正待遇;從道德觀上來說,確實不適合去企業求職。

    第二,關於生育津貼,試用期懷孕,生育津貼是拿不到的。

    很多人為了上社保要生育津貼。想著隱瞞入職。但是,生育津貼的報銷是有一定入門要求的。象題主所說的,試用期已懷孕,在一般企業當中,試用期是不能員工上社保的,等她正再上社保的話,是達不到報銷生育津貼的條件的!所以生育津貼這位員工是無法拿到的!

    第三,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而不是以員工懷孕辭退,企業有哪點違法?

    難道一位員工懷孕了就證明她符合錄用條件麼?懷孕不是尚方寶劍,不是懷孕就不能辭退。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有很多,誰也不能保證自己在試用期內的每一項工作都是完美的完成。企業完全有理由有條件來拿出一項工作來證明你沒有達到公司的要求。企業不會傻到說你是因為懷孕而辭退你的。至於一項工作怎麼才算合格,這是企業說了算。所以在這一點上,即使員工仲裁,基本也沒有什麼理由勝訴。

    那麼女員工懷孕時的正確方式應該怎樣?

    鑑於以上的原因,女性員工如果想懷孕的同時不離開職場,我建議如下:

    一、不要輕易離職。在原企業已工作有兩三年時間了,公司與員工之間也有一定感情了,更重要的是這兩三年裡已經為企業付出了很多,是“有勞之臣”,這個時候企業自然也會無怨言的多方面照顧員工。

    因為員工對企業已經很熟悉,很多工作可能很輕鬆就能做好,或者給雖人稍微指點一下就可以讓別人幫著做好,這對企業的影響並不大。尤其是員工是老人,在企業裡有一定的發言權,所以員工懷孕時在企業中不會受到排擠,反而會受到諸多照顧,對自己也有利。

    另外,這樣也有助於自己的社保的連續性,保證會拿到生育津貼。

    二、如果離職,請在企業裡穩定至少一年以後再懷孕。理由參照上一條。

    小結:職場對女性的生存是苛刻的,這需要我們共同來努力來尋求夾縫中的生存,用工作能力來證明自己的價值,而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削尖了腦袋進行“職場碰瓷”,這除了讓別人看低自己外沒有什麼好處。

  • 9 # 海棠老師

    員工在試用期內懷孕了,公司辭退說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這裡問題的關鍵是錄用條件是什麼?

    如果企業書面告知了錄用條件,如招聘崗位需要長時間站立,需要出差,因懷孕期間不宜從事這樣的工作,確實可以認為不符。

    如果企業崗位要求寫明未婚未孕,又或者已婚未孕的要求,你入職時隱瞞了懷孕情況,而你填寫的入職表是未孕的,孕期也早於入職時間,這時也可認定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因此,樓主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如果公司不符合以上條件,那麼是屬於非法解除,可以仲裁要求企業賠償或恢復勞動關係。而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公司,如果公司不能舉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官司一定會輸。

    最後建議各企業最好做入職檢查,以及書面明確崗位的錄用條件,以免發生糾紛及給鑽空子,雖然是試用期,但並不是一句話不符合就可以辭退員工不補償的,要有證據,否則要做好支付賠償金的準備。

  • 10 # 法律森林

    ①該問題的核心不在於你是否向公司坦白懷孕與否,而是試用期是否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也不是說試用期懷孕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②若是公司有證據證明你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若是無法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申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③或者有的人說,如何證明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一般會透過員工客觀與主觀的專業能力與主觀態度來判斷,如專業資格、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工作完成的結果情況等等綜合判斷。若是從正面不好證明,還一個方式就是反面來說明,如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工作是否出現過失誤或過錯等等。

  • 11 # zong有diao民想hai朕

    實際上可能有這方面的原因

    工作幾個月就要帶薪休產假半年

    如果是這樣只能說明公司不厚道

    談不上違法

    試用期間不符合需求是可以解僱的

    但是

    公司不會這麼草率的做決定

    會考慮你給公司帶來的價值

    值不值得公司錄用你

    明顯是不值

    所以不用考慮太多

    注意身體

    把孩子生了再去工作

    祝幸福!

  • 12 # 拉呱了

    如果公司的確有客觀證據證實你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公司的行為不違法。

    如果公司拿不出客觀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行為違法。

    這個事情的關鍵不是懷孕與否,而是公司能不能拿出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客觀證據。這個道理適用於所有試用期員工。

    懷孕女職工(三期婦女)在其他方面受到法律保護,但和本提問反映的內容無關【後面講如何受到保護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問題的關鍵就是單位需要拿出客觀證據來,而不是隨口一句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完事了。

    下面是重點:

    一般來說,單位只有做到如下幾點,才可以說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招聘時向求職者告知過明確的錄用標準,比如招聘要求、工作內容等資訊。

    2、試用期考核前明確告知過勞動者工作內容和績效標準。

    3、有客觀的考核結果顯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的標準。

    如果不能滿足上述條件卻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單位沒必要呆下去的,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主張賠償金即可(雙倍經濟補償金)。

    再說說三期婦女友哪些保護?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這裡注意,不是說三期婦女就不能辭退,而是說不能以三期婦女“懷孕、 生育、哺乳”為由辭退,假如三期婦女違紀違法、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標準,一樣可以辭退。下圖中的行為,只要沾上一個,就可以辭退。

    2、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3、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4、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三期婦女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不可以終止,要把勞動合同期延長到三期結束。

  • 13 # 臥冰賞雪

    當然不違法了

    你是在試用期,你與公司都是在互相瞭解,互相適應階段,即使你沒有懷孕,公司以你不符合要求,也可以把你辭退的,畢竟你又不是正式員工。

  • 14 # Falconwing

    不違法,試用期是雙向的,是不是因為你懷孕這個理由是你主觀預設,不是僱主的。

    實際上僱主就可以用你喜歡你來不同意你轉正,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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