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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蝸牛金融

    話分兩邊說。一是銀行信貸員在明知借款人死亡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放款,會導致該筆放款有損失的可能,對於銀行來說他恐怕逃脫不了干係,一定會被內部追責;二對於你來說,在放款之前通知銀行不要放款,表明自身擔保有瑕疵,而且銀行放款一般會以借據放款為準,你在放款之前已經提示銀行,可以到法院舉證,放棄對該筆貸款的擔保。

  • 2 # 翔實蘿蔔

    商業借貸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的主體相對方己死亡,也就無法繼續合同行為目的,基於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的規定,無需繼續履行,銀行自接到"死亡"通知後,經核查屬實可終止合同的履行,停止發放貸款,擔保是從屬合同關係,擔保合同基於主合同而成就,只要銀行在貸款人死亡之前未出借約定的借款,擔保人不負擔保責任,但應當與銀行履行解除擔保合同關係,

  • 3 # 隆門財經

    大家好!

    這個案例很特殊,在實際工作很少見。下面我就以提問者所描述事實完全真實作為背景,為大家分析一下在這種情況下,擔保人是否應該承擔還貸責任以及如何免責。

    1.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一旦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簽訂後,借貸雙方都要按照2個合同約定履行對應的權利和義務,即銀行按照約定時間和執行利率放款至借款人賬戶,借款人按照約定合法使用借款並按時歸還本金和利息,但不可抗力因數除外。

    2.本案借款人在銀行放款前突然死亡,顯然屬於不可抗力因數,其行為在法理上可以對抗銀行貸款行為的繼續發生,即當銀行知道死亡事件發生後,應該立即終止對借款人的放款,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3.本案第一個焦點:如何舉證貸款發放前,擔保人已經明確告知銀行借款人死亡?如果是電話告知,必須向有關部門提供通話記錄和錄音,比如銀行或法院。如果有書面或銀行領導作證,將更有利於擔保人免責。

    4.本案第二個焦點:擔保人如何舉證信貸員如何利用職權非法轉走借款人賬戶放款?這個也容易,打出借款人賬戶的銀行流水,可以準確找到收款方姓名和賬號,查清放款資金流向,可以證明非借款人真正用了貸款,而是信貸員非法挪用信貸資金,對本案擔保人免責至關重要。

    5.本案擔保人如何採取自我保護措施?

    a主動出擊。準備好以上3-4點證據,直接找到銀行分管行長,據實反映事件來龍去脈,相信銀行會給你滿意答覆。同時帶上以上證據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報案,引入執法部門進行立案偵查,如果證據充分合法,完全可以濫用職權罪詐騙罪將信貸員繩之以法,同時使自己擔保免責。

    b被動行為。就是等到銀行起訴你,不管調解或開庭審判,只要你有以上證據,勝訴的還是你,不需擔心。那為啥你不需要去法院起訴呢?因為作為原告要花費時間,而且還要墊付相關費用(律師費,立案費等),你又何必呢?如果沒有人找你催收,那麼該筆貸款從到期日計算,兩年後即失去訴訟時效,同時作為第二還款人的擔保連帶責任也免責。

  • 4 # 玄元乾

    關鍵是你要能拿出你及時提醒銀行的證據!

    首先,以前銀行放貸,需要客戶到櫃面籤立借據,近幾年銀行推行網路、手機等自助貸款模式,也就是銀行前期流程走完,他會給你一個期限內信貸授信額度,什麼時候用資金、用多少,由客戶自行決定!如果你無法拿出切實有效證明你及時提醒銀行方面停止放款的證據,這種情況,貸款合同有效且已按合同放款的情況下,你不能免除擔保責任!

    第二,你說你告訴負責放貸業務的銀行信貸員突發情況,他還放貸且將信貸資金挪用,這個問題恐怕說明這筆貸款本身就有問題!因為銀行系統幾年前就已經摒棄了信貸資金直接拿取現金的做法,都採取信貸資金轉賬方式入借款人賬戶,這個信貸人員是如何拿到借款人賬戶並轉走信貸資金的?一個職務便利是蒙人的說法,現在銀行的內控和系統限制是繞不過去的!

    除了內外勾結騙取信貸資金,恐怕沒有別的解釋!你作為保證人,知不知道具體情況?你在貸款過程中擔任了什麼角色?

  • 5 # 看金庫的老喬

    當然是犯罪啦!

    沒有什麼好說的,即然存款人已經死亡,那麼他定立的合同效律也就中止啦!而且擔保人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這時候信貸員再把錢貸出去,這本生已經構成了違規。注意這裡只是違規。

    當信貸員把錢轉走,並給擔保人造成損失時,那麼,這就構成了職務犯罪,侵害了死者和擔保人的利益。

    對於這種不遵職業道德,隨意侵害客戶利益的害群之馬,就算不槍斃,也應該判個10年20年的。所以,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建議你的朋友,一定要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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