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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樂樂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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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睿琳1879718
都離職了 幹嘛不簽字?不讓離職是想挽留你嗎?
我認為還是和平解決,好說好商量啊
公司一定也有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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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愛樂團雨露
正常情況下,在大部分公司都會有或簡單或複雜的離職流程,勞動者向主管提出辭職、約定好離職時間後,走完線上或線下的審批流程、完成離職交接手續就可以了,離職日期正常是提離職的一個月之後(試用期內是三天),協商一致也有縮短或延長的情況。
問題往往就出在離職時間的協商上,一些公司會因為招不到接替的人手,以不開具離職證明、不轉移檔案、甚至是不結算工資作為威脅,拖延勞動者幾個月,拖延到勞動者的新Offer黃花菜都涼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見文末附註)詳細描述了勞動者協商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實際操作中,勞動者辭職多是屬於第三十六條的情況: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那大家可能會說了,我覺得我明明走的是第三十七條,是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呀,為什麼我提前三十天提了離職,日子到了公司一般也沒有必要在要求你留下來,因為,員工一旦有了離職的想法,他的工作狀態與效率肯定是低下的。也會影響其工作氛圍。
附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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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LHe說
辭職其實不需要領導同意,只要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正式提交辭職信,30天后你就可以離職(除非你符合和公司簽署的其他相關協議中約定不能離職的情況,如正在履行的培訓協議、專案協議等)。
大多數情況下,員工離職其實不願意和老東家撕破臉,但凡有點兒素質的領導也不會和員工硬碰硬,相聚一場便是緣,在同個領域或者行業沒準兒以後還免不了合作呢。
但是萬一碰上了噁心的領導,那該撕就只能撕了。這時我們不僅需要過硬的心理素質,還需要把離職手續的每一步做到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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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神級評論員
要看你是什麼職位了,是不是屬於高階人才
一般工人碰到這種無賴經理的話,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經理不同意時,辭工單直接拿回來。“呸”一聲,朝其臉上吐口水,轉身回崗位繼續工作。相信很快會接到人事部通知:無補償金炒掉,當天馬上結工資走人
如果是高階人才,避免用這種衝動的方法。因為會影響到你找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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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虎侃江湖
我來回答一下,一般公司套路。
✔對辭職的員工來說:寫好離職申請書,交給自己的直屬領導,然後交上去,走完流程就可以,簽字不簽字跟你沒有任何關係,正規點的公司會回覆你離開公司日期。
✔對經理來說:看離職人員的崗位,離職屬於敏感問題,對經理來說都不會立即直接簽字,除非有例外!一般做法是壓著,一方面是看員工是不是真辭職,另一方面是要回報和人事溝通,還有其他方面的考量,打字累不列舉!
離職人員沒必要對經理的法律素養懷疑。杞人憂天,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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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風正帆渲
當今職場,員工流動已是一個非常正常的現象,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會為難員工。像你離職領導不簽字的情況,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我身邊的朋友也有過你這樣的經歷,在網上也看到過華為員工離職任正非不簽字的情況。
我朋友的離職,麻煩大了,最終不但沒有走成,還把自己的職前程葬送了。朋友跳槽的單位是一家新籌建的公司,要求他帶人力過去。他在離職手續未履行完之前,悄悄拉攏了一批業務骨幹一起離職,這種明顯的挖角行為惹火了公司領導。於是立即停止了朋友離職手續的辦理,調整到後勤崗位掛了起來。
華為老闆任正非對離職員工不簽字,則是另外一種情況。其初任老闆對這名層級不低的離職員工是有挽留之意,但看到此人去意已決,最後簽字放人,不過拖後了幾個月,在12月31日後簽字,原因是華為規定12月31日後離職的員工能夠享受當年的年終獎。最終,這名員工帶著200多萬的年終獎離職。
不知你具體是什麼情況。但無論是什麼情況,你都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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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你要辭職就行,他籤不籤都無所謂,你只是有義務通知,他沒權利來決定。時間到了去辦就行,不給辦你就跟他說直接勞動局見。